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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五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2-80024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7 12:48: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料一: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王岗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水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和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接受计划生育的具体指导。

第三条 凡居住本社区的育龄群众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实行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做好计划生育分组的基础管理,对育龄人群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指导。

第六条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做好流动人口、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特殊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第九条 发挥协会会员小组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积极开展生

育、生产、生活服务,引导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十条 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协助政府做好驻社区的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即使反映居民和驻地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成立诚信计生小组(由5-15人组成),推选诚信计生小组长。

第三章 计生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认诚信管理。凡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无生育愿望并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已婚育龄妇女,以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终身不再生育或自愿落实绝育手术未满一年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公认诚信管理,每年参加 “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接受访视服务一次”。

第十四条 信用诚信管理。愿以公职、居委会干部、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信誉度高的企业负责人等身份且自愿以信用作为自己政策外生育、“两非”等行为信用担保的对象,纳入信用诚信管理,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环(孕)情检查二次。

第十五条 行为诚信管理。凡已申请加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孕环检对象(一般40周岁以下),经本人申请、协会评议、居民委员会审定,一般 5至15户可在自愿、知情、理解的基础上组成诚信小组,推选一名会员担任组长牵头负责,实行行为诚信管理模式。每年参加二次环(孕)情检查、接受二次访视服务、无政策外生育及“两

非”行为的,依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下年度继续纳入行为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对象管理。主要包括准孕、在孕、产后、术后(一年内)的对象以及不是上述三项诚信管理的其它对象(政策外生育意愿强烈的对象),按照省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进行管理,并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特殊对象管理。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家庭以及围绝经期对象,与其家庭或本人签订文明共建服务协议并进行特色服务。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政策法律服务: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通过计划生育公示栏在社区内公开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公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办事机构和举报电话等;依据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出省外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九条 统计信息服务:及时准确掌握社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依靠社区网络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节育手术及流入、流出人口等情况,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底数清楚;发挥计算机的信息服务功能,为社区内育龄群众提供边界、准确的信息服务;协助政府为符合规定的育龄夫妇办理生育手续和证件,保证群众按政策生育。

第二十条 宣传教育服务:利用人口学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

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人口学校,利用人口学校的电教手段开展“五期”教育,根据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求,提供优质的计划是呢关于宣传品;以转变群众生育观为主线,大力建设社区生育文化。建立社区宣传教育阵地,通过设立楼道宣传板、文化展廊、流动宣传袋、咨询服务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到户、到人,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服务:根据育龄群众的不同需求,提供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咨询服务,指导育龄群众选择方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为育龄群众提供紧急避孕服务,及时供应避孕药具;为育龄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服务,定期为育龄妇女提供“双情”检测服务;对重点人群进行定期访视服务;做好节育术后的随访服务。

第二十二条阵地建设服务: 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拓展城区人口计生服务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打造建立“城市生活e站”,建立电子商务领航短信服务、居民联络QQ群等,主动服务,及时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居民参与本自治章程的修改和制定,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2、居民享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赋予的权利。

3、在医务人员指导下,及时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自愿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4、对计划生育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申请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培训。

6、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居民群众要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2、居民要做到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居民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4、自觉地参加计划生育活动,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

5、居民要主动向居民委员会申报采取的节育措施,种类及起止时间。

6、已婚育龄妇女要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因措施失败、意外妊娠的要及时终止妊娠。

经2012年9月19日王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

第二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证居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觉承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社区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职能划分

第四条 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概况;(3)修改、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4)改变和撤销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1)落实和执行社区人口计划,实行孕情跟踪管理,组织育龄妇女进行“三查”服务,开展生产、生育、生活、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措施落实和宣

传教育等基础工作;(2)引导居民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本社区实际,组织实施居规民约,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3)与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管理合同书》,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组织育龄群众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少生快富幸福工程,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上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1)广大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建设文明幸福家庭;(2)组织广大群众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传播有关生殖生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科学知识;

(3)为广大群众开展生产、生产、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4)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要求,督促计划生育居务公开。

第三章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年满15周岁,居住在本社区或在本社区拥有户口、房产、土地租用权之一者,均为本社育龄群众,享有以下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经过批准可能生育第二个孩子。(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3)有要求保障节育手术安全有效的权利,在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对避孕节育措施进行知情选择。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认后,有权要求给予治疗。(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审议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推荐本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5)有享受《条例》和本社区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权利。(6)有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请求给予法律救助的权利。

第八条 本社区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不非法收养孩子。(2)有授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3)有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孕环检)的义务。外出务工、经商等不方便返回的,应按时寄回当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检查证明。(4)有自觉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义务。意外怀孕的应及时终止妊娠。生育一胎后,应在3个月(剖腹产6个月)内落实放环措施,生育二胎后应在一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特殊原因除外)。(5)流动人口有授受计划生育管理义务。18-49周岁成年人外出务工、经商离开本社区,必须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还应定期寄回有效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6)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反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人和事,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应按照《条例》规定授受处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划生育奖惩

第九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进行奖励优待:

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以下优待:

1、对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免费供应避孕药具、免交节育手术费用;

2、实行结扎绝育手术奖励200元;

3、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4、独生子女考上二本的奖励200元;考上重本的奖励1000元;考上国内排名前三名的大学的奖励5000元。

5、企业承包租赁、扶贫帮困,发展生产科技培训,劳务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实行优先照顾。

6、落实对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及宅基地分配等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份额的补偿。

第十条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居民委员会作以下处理:(1)对因发放药具不到位造成意外妊娠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担手术费100元的处罚。对流动人口居住一个月以上造成漏统漏报的直接责任人,每发生一例,给予年底扣除奖金100元的处罚;(2)违反计划生育者,其本户当年不得享受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分成,五年内取消在社区的一切福利待遇。违法生育对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社区不予提供上户的相关材料,同时不提供低保、住保等惠民政策的相关材料;(3)育龄人员违法怀孕后外逃和躲避孕环检,逃避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承担居委会组织人员外出寻找、做思想工作的相关费用;(4)对违法生育对象以前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应予以全额退回;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实行居帐乡代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补助。对实行计划生育居民的优先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遵守本章程规约,每位居民都有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自次日起生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

第四篇: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太白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依法治社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社计划生育协会作用,深入开展“两为两争”活动,搞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重大举措。

第三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目标是更好地完成人口计划目标,使人口再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整个社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机制是使计生工作由过去依靠行政机关管理模式,变为以广大居民为主体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新模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由社区两委、团支部、妇代会、社区计生协会等组成。(下设:议事会、理事会、监事会)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

组 长:沈云贵

副组长:吴元兰

组 员:唐永红 王志斌 高绍民 周志斌 罗小满 陈述华

刘国钦 余建兵 王云龙 李胜玉 孟 浩 雷双凤

毛昌贱 张见南 冯国良 张国卫 罗月娥 高仲春

理 事 会监 事 会

主任:沈云贵主任:吴元兰

副主任:吴元兰副主任:高仲春委员:委员:王业初罗建民 王洪波 高世武高振明 刘哲纯

王建明 罗月娥 高登科庄青云 皮佑谋

王振云 高振明 高仲春罗坤良 王振云

议 事 会

主任:罗月娥副主任:吴元兰

委员:沈云贵 罗建民 高世武 王洪波 王建明 高登科

高振明 刘良田 张文科 王育中 庄青云 高仲春

第六条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对计划生育工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第七条社区计生协会必须发挥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广泛发动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做

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三章 自治任务与范围

第八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九条按照《自治章程》及《社规民约》,签订合同,规划,不定期的检查对照实施。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公开,定期公布生育指标、节育措施、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向居民提供“三生”服务,兴办“三结合”项目等,帮助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第十二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立会员与流动人口的“三联”(即联人、联地、联心)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杜绝违反计划生育人和事的发生,弘扬先进良好的生育文化。

第四章 育龄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活动的权利;

二、有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

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知情选择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义务

一、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义务;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的义务;

三、有自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章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知情选择,必须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签订合同,请人担保,张榜公布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应采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而不自觉采取节育措施者,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自费流引产外,还要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造成计外生育的,按法律法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第六章附 则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a

第五篇:社区自治章程

钱牌社区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

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名,共7名委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第三节

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第二节

社区居委会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第三节

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五章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资料一: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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