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202_年10月10日 10:38:10来源:新华网
202_年10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家林业局在216会议室举行退耕还林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发布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育材]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一是202_年9月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4号);二是202_年4月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0号);三是202_年12月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四是202_年8月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这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前两个政策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2_年8月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内容有两条:
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二篇: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2_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4号)。我省在经过202_年和202_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2_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2_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_‟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2_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2_‟3号),通知规定:“从202_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第三篇: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202_年 10月 10日 10:38:10 来源:新华网
202_年 10月 10日(星期三上午 10时,国家林业局在 216会议室举行退耕还林专 题新闻发布会, 邀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发 布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育材 ]退耕还林工程自 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 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一是 202_年 9月 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2_]24号;二是 202_年 4月 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 [202_]10号;三是 202_年 12月 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四 是 202_年 8月 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_]25号。这 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 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 前两个政策 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 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 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 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 每亩退耕 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 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 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 2年计算;还经济 林补助按 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 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 1.4元 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 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 202_年 8月 9日新出台 的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_]25号 , 对退耕还林
政策做了最新的 完善, 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 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内 容有两条: 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 中央财政安 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 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 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 20元生活补助费, 继续直接补助给退 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 8年,还经济林补助 5年,还草补助 2年。根据验收结果, 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 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 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 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 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篇:蔬菜大棚补助政策(定稿)
蔬菜大棚补助政策
(1)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投资建设温室大棚。
新建日光温室每栋补助1万元,新建春秋大棚每栋补助0.2万元,新建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棚内面积)补助2万元。
(2)鼓励连片开发、规模化建设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
以园区或村为单位,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连片建设日光温室5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设春秋大棚100栋以上的,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日光温室和春秋大棚混合建设总栋数100栋以上的,每栋日光温室按0.5万元的标准、每栋春秋大棚按0.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园区内建设冷藏设施、加工车间、技术中心、交易市场等基础工程的,按所建工程投资总额的20%进行补助。
申报立项被确定为省级、国家级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3)贷款贴息。
新建日光温室每栋可贷款2万元、春秋大棚每栋可贷款0.3万元、智能化自动调控联栋日光温室每亩可贷款4万元。在上述贷款限额内,市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利息补贴。信用联社、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制定优惠信贷政策,做好设施农业信贷扶持工作。
(4)鼓励支持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争创名优品牌。
凡取得“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凡取得省级、国家级名牌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200栋以上,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每年对乡镇按每200栋补助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以园区或村为单位,建设温室大棚总数达50栋以上,并聘请高级蔬菜技术员进行技术指导的,经农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和菜农评议合格的,对园区或村补助经费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三年以后不再补助)。
(6)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挂靠,定期安排果蔬种植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温室大棚建设新工艺、新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员、园艺工、农艺工和种植农户。
(7)逐步建立健全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帮助农户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采取农民投保、政府补贴的方式推进农业保险事业。
第五篇:202_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202_退伍军人补助政策详解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以供因年老或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期领取。根据国家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2_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2_〕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2_年 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2_〕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