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解读
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填补了旧的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对于证人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由败诉方负担”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例如原告起诉状中有数项诉讼请求,仅有一项获得支持,如何认定败诉方?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获得支持,但与证人证言并无关联性,是否仍需败诉方来承担证人出庭费用?如果出庭的数名证人中,仅有一名证人的证言被采信,是否仍需败诉方负担全部证人出庭费用? 或者更极端一点,如果原告对根据法律关系的理解,确信自己会胜诉,为加大对方的诉讼成本,故意申请诸多无关证人作证,证人出庭的费用是否仍然严格按照“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来划定?
面对以上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由败诉方负担”的文意解释来实施,要么无法实际施行,要么施行起来显失公正。为了忠实于立法的本意,倡导诚信诉讼,保证证人出庭费用的公平分担,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有必要对“由败诉方负担”做出完整的解读,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笔者认为,证人证言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所以,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要明确的是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只有在能够达到证明目的的前提下,证据才可能被采信,才有可能作为认定事实、支持诉讼请求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为了公平划分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必须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用来支持或是反驳哪一项诉讼请求,若经法院审查,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该事实,或者虽可以证明该事实,但不能作为支持或反驳某项诉讼请求的依据,则属于举证失败,在证人费用的负担上,应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说,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应当与证人证言欲支持或反驳的诉讼请求相关联,这样才能体现费用承担的公正性。如前所述,如果原告申请数名证人出庭,证人证言均未被采信,但其诉讼请求通过其他证据得到了支持,这时如果机械地认为证人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显然不当,而且有可能造成恶意的诉讼成本的扩张。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方式来分担证人出庭费用,对于庭审驾驭与庭审质量(如应尽量避免诱导证人、干扰证人或是证人参加旁听等影响证人证言效力的情形的发生),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鉴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主动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然保障了人民法院为查清事实而享有的主动通知证人出庭的权利,但在费用的承担上,笔者认为,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既然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其他证据、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产生的成本均未以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形式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视为主动调查取证,所产生的费用也没有必要由败诉方承担,而应以法院专项费用的形式列入国家财政支出。
关于调解情况下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问题,可以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中确定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来分担费用。
民事审判实践是推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力量,任何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只有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检验、校正才能不断完善,证人出庭费用的承担要想实现其立法目的,同样需要在充分吸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这就需要处于审判一线的司法工作者有所作为。
第二篇:证人出庭申请书
证人出庭申请书
义县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义县刘龙台萤石矿诉被告(反诉原告)邓云海采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法庭查明事实,被告申请证人林世平、吴帮朝二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情况。
请予准许为盼。
申请人 :
2014年1月9日
第三篇:证人出庭申请书
示例一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某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X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某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X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示例二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县****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06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上海中船第*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日期:
第四篇:证人出庭制度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
第五篇:证人出庭通知书
证人出庭通知书()湘行初字第号
:
与纠纷一案,现因向本院申请你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应出席法庭审理,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