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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Form L)办理须知范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2-46751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04:0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原产地证书(Form L)办理须知范文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L)办理须知

一、<<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哥斯达黎加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ORM L证书》或《中哥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含非原产材料且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简称“PSR”清单,详见《协定》(附件三)。)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三、申请书

书面申办FORM L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四、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哥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L”,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L08470ZC20390039。

五、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

第五栏: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

第十三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六、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申请办理,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补发证书。

出货后签发证书无需加盖补发印章。签证时不需提供提单等有关单证。

七、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为证书更改当天的实际日期。旧证作废归档。

八、证书遗失

证书遗失可按重发办理,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

九、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十一、出口商声明

进口货物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简要声明即可。

十二、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第二篇:(ECFA)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地区

台湾

(二)证书名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印章。

三、证书编号

ECF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H11470ZC6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最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第五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第六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信用证号等。

第七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

第十一栏: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第十二栏: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本表格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WP” 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3)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第十四栏: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

五、证书的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应打实际申请日期与签发日期。

六、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可申请补发(含更改、后发)原产地证书。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补发(含更改、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补发(含更改、后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注记“补发”字样。

七、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规则。货物在第三方临时储存的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并且货物在停留期间必须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应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九、其它签证要求

(一)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只签名,不盖章;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涵括的货物应属同一批次交运,且其项数不超过20项。原产地证书仅能签发一份正本。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第三篇: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简称《FORM E 证书》或《东盟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东盟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东盟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 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

(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十天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ISSUED RETROACTIVELY”印章。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签证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第四篇: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新西兰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 GOVERNMENT OF NEW ZEALAND》,简称《中国—新西兰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关税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新西兰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列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的,必须符合相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中国—新西兰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新西兰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N”,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N08470ZC20390039。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O/B)”,“CARE OF(C/O)”

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新西兰的港口。

第五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七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九栏: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十栏: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第十一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

附《中国—新西兰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附件)。

第十二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七栏的货号、第九栏的品名、第十栏的H.S.编码、第十一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二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三栏: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值。

第十四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五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中国—新西兰证书不办理后发,不倒签。

六、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七、证书遗失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智利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出口商声明

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一千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书面声明即可。

十一、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

说明

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品目(四位税目)或子目(六位税目)的特定规则或特定的系列规则紧接于该品目或子目之后。

二、下列定义适用于本附件:

(一)本附件所列产品特定规则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包括其总规则、类注和章注;

(二)类是指协调制度的类;

(三)章是指协调制度的章;

(四)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四位码;

(五)子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号的前六位码。

第五篇:克罗地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办理须知

一、基本情况

(一)签证国家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有:

欧盟二十七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

前南斯拉夫地区已分裂成5个独立的国家,目前出口往该地区的产品暂不签发普惠制证书。

新加的国家 克罗地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普惠制证书》、《GSP证书》或《FORM A 证书》(下称FORM A)。

(三)证书文字咨询办理136-2236-3672QQ469349848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的审核程序和规定

FORM A 申请书应审核的栏目包括申请书所列各项栏目。特别是对下列栏目重点审核:商品名称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国是否是给惠国、包装箱数及单位是否正确、H.S.税目号是否与品名一致、H.S.税目号是否为六位数编码、商品FOB 总值是否正确、是否以美元为单位、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申请人姓名、电话、申请日期是否填写、申请书备注栏是否按要求特别备注(如:后发证书、特殊唛头、日本进口原材料单)等。

三、证书编号

证书号填写在右上角。

通过电子办证系统申办的证书的证书号由16个字符组成。第1个字符为英文大写字母,代表证书类别,如“G”代表“Form A”;第2、3字符为阿拉伯数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个字符由签证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前几数和企业注册号组成,如“470ZC2039”,“470”代表“深圳局”,“ZC2039”为企业注册号;第13-16个字符为证书序号,如“0038”。综上所例,这份证书完整的证书号为:G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代理其它公司或经其它公司代理出口的,可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名后加上“ON BEHALF OF(O/B)”、“CARE OF(C/O)”或“VIA”,再加上代理公司名称。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如果“TO ORDER”后面加打了银行或公司名称,也需打上给惠国国名。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国家)、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经非给惠国地区转运的(香港、澳门除外)签证时需提供联运提单。如到货港不清楚,可填进口国名或地区(仅限欧盟,如EU)。如经香港转运,应标明离开中国境内的日期,并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于×××日期或自×××日期之后启运,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后。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在签发“后发”、“补发”证书时由签证机构在证书正本和副本上加盖相应的印章。后发证书在第四栏加盖 “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证书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印章;附有日本进口原材料证明的FORM A证书,应由申请人在此栏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货物经香港转往欧盟需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的,由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该栏批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地标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尔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国家,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出厂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三栏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申请人要求签副本时,可在备注栏提出申请并提供列有此项要求的信用证复印件,签证人员审核后予以加签副本。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

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五、FORM A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FORM A证书签发后申请人发现错误的,须办理证书更改。

(一)电子申报的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

1、申请人使用更改证书程序发送。更改证书编号必须重新编号。

2、更改证书的各项栏目必须填写完整。

3、签证人员应将在待审栏中的更改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申请人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二)前台更改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1、签证人员必须核定是否有更改申请书和重新填制的申请书(前台书面申报证书时填写)。

2、签证人员应审核原证书正本是否退回,如原证正本无法追回,应作“补发”处理。

3、签证人员应在原证书第四栏加注“Cancelled”字样。

4、除更改栏目以外,更改证书的内容应与原证书内容基本相同。不能用原证书号发送内容完全不同的证书。

5、更改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日期可以与原证书一致,也可以是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

6、因更改证书内容而造成证书后发的,直接加盖后发印章,无须提供后发单证。因更改第三栏出货日期而造成证书后发的,则需提供相关后发单证。

7、更改第八栏H.S.编码,需根据该税目号项下产品的注册情况,决定是否签发。

六、FORM A后发证书的审核要求和规定

货物出口十个自然日后申办的FORM A证书,须按后发证书办理。签证机构根据规定采用下述审核方式之一种审核签发后发证书。

(一)申报审核方式一

签证人员将待审栏中的后发证书放入缓审栏中,待客户提供资料后,到前台审签。

1、申办后发证书应提供的单证

(1)经香港转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正本的复印件;

C、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D、相关的商业发票。

(2)由中国直运应提供的单证:

A、后发申请书和证书申请书(书面申报证书时提供);

B、海运或空运提单正本的复印件;

C、相关的商业发票。

2、后发证书审核要求和规定

(1)证书第十一栏日期应为实际签发日期;

(2)证书第十二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3)第三栏出货日期应与提单上的日期(经香港转口的应是载货清单的日期)一致或之前;

(4)证书第六栏唛头必须与提单一致;

(5)申请证书的货物必须与提单一致;

(6)证书第七栏的总箱数应与提单相符,不得超过提单所列的箱数。拼装货应附装箱单,以备核实箱数;

(7)须在后发证书正本及副本上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

(二)申报审核方式二

出口人只提供提单及报关单的电子档案号,操作中将后发证书所申报产品的报关单及提单的单号和日期录入到申请书的备注栏。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单,B表示报关单。

签证人员根据所提供的单证信息与证书的逻辑性签发FORM A 后发证书。申报人将单证的纸质复印件留底备查。

原产地证书(Form L)办理须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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