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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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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劳社〔202_〕69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

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二、保险补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应以本市202_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2_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三、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202_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202_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确认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超龄固定工,养老保险待遇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发放,以后按政策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用的退休时间,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不补记个人账户,此前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超龄固定工,可于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书面申请(《超龄固定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申请、档案等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工龄。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在劳动保险信息系统中确认工龄并存入电子档案,办理退休时直接从电子档案中调取;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说明需补充的材料,并打印《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确认工龄后,街道劳动保障中心携带书面申请、身份证、代发银行存折到所在区(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打印《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享受养老待遇审查表》(见附件2)及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查手续。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范围内人员由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查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未参加社会保险、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超龄固定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享受养老待遇审查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领取养老待遇审查表

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编号: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名称:

第二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卫 生 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一般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㈠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㈡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㈣未被确定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第五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取得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2、应配备2名医生和1名护士,其中1名医生应为中级以上职称(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应提供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中医生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不允许在两家甚至多家医疗机构同时兼职。

3、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只能刷医保卡销售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医保卡销售。经查实违反本条规定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再确定为基本医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七条 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㈢《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医护人员的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㈣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卡,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内部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审定一次。申请人 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网址:www.teniu.cc),点击“表格下载”--“社会保险”,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打印填写,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对其定点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合格的门诊医疗机构,在青岛劳动保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定点资格证书》、防伪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变更有关内容的,应持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取得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承诺按照与青岛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开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㈠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㈡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单独建账,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㈢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参保人员挂号、就诊、结算医疗费用时核验医疗保险证(卡)。㈣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审,具体年审时间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年审审查如下内容:

㈠医生护士配备情况,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 证书》;

㈡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年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㈠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㈡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验;

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审验合格的予以盖章确认,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对年审不合格的,暂停结算系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对违规行为的通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医疗机构违规情况。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有关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中止《服务协议》,责令其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按照176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202_]18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2_]134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第三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珠劳社〔202_〕82号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职业培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技能人才补贴通知

抄送: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_年7月30日印发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劳动者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2_〕39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三级,下同)、技师(二级,下同)、高级技师(一级,下同)技能培训,或者通过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补贴范围。

(二)属本市城乡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属市外城镇劳动力和省外农村劳动力的,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三)参加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或者通过本市组织的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一)取得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000元,技能鉴定费300元;

(二)取得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200元,技能鉴定费600元;

(三)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培训费1500元,技能鉴定费700元。

通过竞赛、评价、直接参加鉴定等方式,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领和拨付程序

(一)申领补贴时间。从核发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申领补贴方式和申领补贴需提供资料。

1.培训补贴由职业培训机构代补贴对象申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珠海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补贴对象委托书。

2.技能鉴定补贴由市鉴定中心直接从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中申领,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

(2)《花名册》。

(三)拨付程序。

1.市劳动保障局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有关材料转送市财政部门。

2.市财政部门在接到市劳动保障局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五、其它

(一)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条件中,涉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记录为准;凡该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补贴。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每个等级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紧缺技工工种补贴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鉴定补贴从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紧缺技工工种补贴范围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德劳社„202_‟55 号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医疗

保险健康体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参检医院:

为保证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参检医院的检验服务行为,对体检工作质量进行科学的控制,特制定本规范,望各参体检医院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健康体检 工作规范 通知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_年8月15日印发1

德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健康体检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主体资格。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被市直医疗保险确定为定点的,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二级以上资质的综合医院。

第二条科室设置。有独立的体检科,专设内科、外科等。各种检查科室(放射科除外)单设专用,或设有体检“绿色通道”。

第三条 体检场地。为避免交叉感染,必须将体检病人与普通病人分开,体检场所与候检场所分开,体检各诊室相对独立,男女分室。

第四条服务设施。体检区域有冷暖设施,通风好,提供候诊椅、轮椅、饮水机、一次性纸杯、方便食物等。

第五条医疗仪器设备。配备体检所需的医疗设备,彩色B超机、心电图机、X光机、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压力灭菌器、采血台、消毒器械等。体检设备在体检期间一般应专用,及时消毒,保证使用安全。

配套设备应有专用电脑、打印机各一台及U盘一个

第六条 体检组织机构设置。

体检医院要重视体检工作,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级领导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一般应设在医院医保科(办),负责体检人员身份审核,与参检单位和职工的沟通、体检

进度掌握、体检结果录入、体检费用结算等具体工作。

成立由各科室主任(或业务副主任)及至少一名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的业务骨干人员组成的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科室的健康体检工作。

第七条 人员配备。

设总主检1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临床工作。设主检数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长期从事临床工作,主检人数与医院日平均受检人数之比不得低于1:10。

配备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医学技术人员。从事体检的医师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具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医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并均持证上岗。

配备专职引导人员,对体检进行全程引导。

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同时负责数据资料的安全。

第八条制度、职责与宣传。制定健全的体检工作制度及体检工作小组岗位职责,将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体检工作小组及各科室提供服务的医技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职责等制定牌匾,在体检区悬挂。

在医院醒目位置张贴横幅标语或在电子显示屏设置滚动字幕,宣传医疗保险健康体检工作。

第九条 体检方案。各体检医院应制定详细的体检方案,体检时间安排与流程设计应科学合理。

第十条 协调与沟通。体检时要及时通知体检单位或职工具体体检时间,向体检职工发放体检禁忌及注意事项等宣传材料。对因疾病无法自行到场人员,经参检单位或职工申请后,体检医院应派救护车接送;无法移动人员,由体检医院登记后,可到床为参保职工提供可移动的检查服务,并将名单报市医保处备案。

第十一条 咨询与引导服务。设置固定的咨询台、明显的导向标志及详细的科室分布图。

第十二条 体检工作要求。

各科室对体检人员及时登记,体检结果详细记录。

各项操作符合体检操作规程,腹部彩色B超检查一般不得低于5分钟。

各种检验报告结果有正常参考值,检验项目必须使用中文或有中英文对照。

体验结论书写规范、准确,针对个人健康状况,提出疾病预防方案、健康建议等,对体检阳性者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意见。

第十三条 健康体检档案。为每位体检职工建立健康体检档案,用以记录参保职工个人健康基本信息、检查检验结果及体检结论等,健康体检档案由医保处统一印制,各体检医院按承担体检的人数,支付《健康(体检)档案》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健康体检管理软件。各参检医院应安装符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健康体检管理软件,指定软件操作人员,并按承担体检的人数,支付软件开发、维护和

使用的费用。

第十五条 体检职工电子档案。建立体检人员电子档案,为参保职工今后的保健和治疗提供医学资料,各体检医院应仔细核对体检人员身份,认真录入各项体检信息,以便于全面、准确地掌握市直参保职工的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资料报送。每周定期向医保处报送进度情况统计表、《健康(体检)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各种统计报表、资料报送应及时、准确。体检结束后,将全部体检资料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报医疗保险处。

第十七条 信息保护。对体检资料要严格管理,避免丢失,同时,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对体检中发现的重要指标阳性或可疑重大疾病,要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参检单位或参检职工家属。

第十八条 体检档案的整理与返还。检查检验报告单应粘贴在体检档案相应位置,经医保处审核体检档案登记、收载和电子档案录入情况后,由体检医院于体检下月二十日前返还参检单位或参检职工,档案领取要有登记。

第十九条应急小组与应急方案。建立体检应急小组,并制定应急方案,准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对体检中出现的各种危急或突发情况及时进行救治和处理,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尽量减化各种手续。

第二十条 健康体检质量保证与体检费用拨付。

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差错率、检验项目漏检率,数据录入差错率均不得高于1%,否则,每高出1个百分点,扣除应拨付体检费用的1%。体检职工自动放弃体检项目的,应由体检职工在体检健康相应位置签字认可,否则,医保处不予支付此项检查费用。

开展健康体检人员满意率调查,体检人员填写满意率调查表,直接投入医保处设置在各定点医院的意见箱中,由医保处汇总,健康体检人员满意率不得低于98%,否则,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除应拨付体检费用的1%。

第五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闽劳社文〔202_〕9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2_]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

[202_]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能力促创业计划的通知》要求,我省制定了《福建省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和《福建省能力促创业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好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

福建省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城镇技能在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省委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稳定就业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所需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劳动者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再就业。

二、目标任务

(二)202_至202_年5年内,对42.5万(每年8.5)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随军家属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技能在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三)开展定向培训,突出技能训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拉动力市场需求,引导培训机构开发和设置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密切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要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负责实习指导,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在培训中以实用技能为重点,加大操作技能课时比例,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和手段如:日夜校、长短班、送教上门以及远程培训等,满足其不同需要。有条件的地区要努力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

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结合生产服务岗位需求和下岗失业人员特点,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五)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劳动力生产网络和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和培训项目信息。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其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

(六)建立监察评估制度。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应作为在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再就业工作计划之中,提上领导议事日程。对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情况建立阶段性总结制度,每半年和年终各地要将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进展情况(其中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技能岗位对接等情况)上报省厅劳动就业中心,省厅就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七)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在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专项工作计划,逐级落实目标任务,保证工作切实到位。要将再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鉴定等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八)广泛发动社会,完善健全社会化的再就业培训网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原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继续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培训能力强、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实施再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并对定点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原有定点培训机构中不能承担培训任务、弄虚作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要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九)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从各级促进就业在就业资金中切实落实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一些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的培训专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公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进一步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率、就业率以及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等对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

(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图书图画等多种新闻媒体和介质,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度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实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在就业培训的良好局面。

福建省能力促创业计划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关注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十一五”期间战略部署以及劳动保障部《能力促创业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创业培训实际,制定福建省能力促创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省委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发展中小型企业促进就业和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需要,营造为劳动者成功开业和带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面向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社会其他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建立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二)202_至202_年5年内,要对5万(每年一万)有创业愿望或具备开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结束后3各月内开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半年内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并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至少3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成功开业的企业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比率达到80%。在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创业服务体系,实现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三)实施创业培训,推广典型做法。在定点培训机构中确立一些具有资质,且能够提供创业服务的培训机构,针对劳动者自身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对于有创业意愿但尚未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基本知识培训,掌握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对于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要广泛采用案例剖析、角色扮演、互动教学、创业者现身说法等方式,丰富培训的内容和手段。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适用于远程教学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推广厦门“1+1群”和三明“真情创业”创业培训模式的有效经验做法,积极引进“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

(四)提供开业指导,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要聘请一批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经营管理专家以及政府政策部门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服务,使其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并能运用经营策略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推荐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号的创业项目,指导其制定科学、适用的开业方案,帮助其成功开业。

(五)搞好创业孵化,提高创业者的实际操作能力。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指导培训机构与项目提供单位共同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帮助其在场(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六)开展融资服务,提高创业者的诚信意识和资金运作能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贷款。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创业

者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其诚实守信、按期还贷意识。跟踪了解资金使用状况,使贷款资金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七)加强跟踪扶持,提高创业者的经营能力。要跟踪了解学员所办企业运营和发展状况,针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建立创业指导中心或创业者接待中心。充分利用咨询热线或网站,为创业者答疑解惑。为学员建立信息库,包括学员报名情况、培训记录、考核记录、学员创业计划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跟踪指导记录、见习记录、学员创业进展情况等。要支持创业学员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八)建立检查评估制度。能力促创业计划应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烈日在就业工作计划之中,提上领导议事日程。对能力促创业计划情况建立起阶段性总结制度,每半年和年终各地要将创业培训进展情况(其中包括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开业成功率等情况)上报省厅劳动就业中心,省厅对实施情况进定期检查,不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切实将其作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地区实际,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企业开办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率等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厦门、三明要率先在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培训规模、树立培训品牌、实行能力促创业、创业促就业上做出成绩。

(十)密切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要密切与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经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加强与企业界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共同搭建面向创业者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使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和优化创业环境。并从各级再就业培训资金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对持《在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适当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用于前期项目征集、中期理论学习和后续跟踪服务。

(十一)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采取政府开发、社会征集、个人提供、有偿设计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征集。可聘用专业人员,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创业项目,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方面的创业项目;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征集创业方案和创业项目;可由自主创业人员个人提供创业项目。项目征集后,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估论证,将市场前景好、操作性强的创业项目,纳入项目资源库,推荐给创业人员。

(十二)建立和充实专家咨询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邀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经贸、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成功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专院校、工商联等社会团体有关专家组成的创业培训专家咨询队伍。一是为学员教授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对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论证和评审。二是提供就业政策、开业指导市场分析、项目论证、投资分析、开业策划、营销策划、经营管理、企业理财、房贷融资、政策规定、法律咨询等专业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三是针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家门诊、上门服务等咨询指导。

(十三)抓好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吸收一些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企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加入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开展SIYB培训的地区,积极组织教师参加SIYB师资培训班。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必须取得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办法的教师资格证书。要加强创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并通过举办专业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

(十四)树立创业典型,引导全民创业。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以及举办创业大会、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编辑创业明星事迹集锦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劳动者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措施,树立一批在社会上起导向作用的创业标兵。逐步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氛围。通过实践,不断充实和完善创业服务政策,为全省创业培训工作的进一步延伸奠定基础。

主题词:劳动 就业 技能 创业 培训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劳动就业中心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_年4月7日印发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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