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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合同法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2-104060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18:46: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法合同法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作为的时间不同,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可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撤销。

要约的撤销有例外情况,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对不涉及属于实质性变更条款所作的变更。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是有效的,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在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和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这两种情况下,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也无效。

逾期承诺的两种情况:

本应到而未到:根据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超过有效期到:根据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代订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越权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因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事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行政处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效力:在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首先,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则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先履行义务人应恢复履行。最后,在先履行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根据第69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

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构成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延迟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权。

构成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②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2)上门提货。(3)代办托运。

二、风险转移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标的转移: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第147条)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

(第149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利益承受。利益承受,是指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的孳息的归属,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利益承受一般与风险负担相一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利益承受也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公司的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修订:

1993年的公司法共有11章230条,分别为: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分别规定,实际上较多条款是重复的。

1999年12月25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1.在第67条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内容;2.在第229条增加了第二款,即关于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202_年公司法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了公司设立和公司制度方面的规定2.〕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3.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对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1/3的职工监事的最低化比例和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4.〕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5.〕确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6.〕确规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原公司法要求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但没有上限限制。)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1单独发起设立2国有企业改组设立)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

二,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三,以据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四,便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它是以书面性质固定下来的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总额。

公司不能成立时应承担的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里讲的股东实际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股东也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依法成立以后,在特定事件中因有滥用公司法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事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我国对公司法人格否定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共三款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资本制也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 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议决事项予以表决的权利。

一般原则为“一股一票”“资本多数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经理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理,需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 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时,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义务。

表现在:(1)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3)竞业禁止.(4)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7)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公司法与合同法论文

公司法与合同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姓名:孙倩玉学院:商学院专业:工商管理类班级:工商学号:日期:

问题初探

结 课 论 文

1210班 20123353 202_年5月14日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初探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既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又不能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作出初步探究。[关键词]股权、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俗地说股权转让,就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 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是公司股东所独有的权利。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与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与否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即丧失其股东身份,而非股东在受让任何数额的股权后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同时,股东身份的丧失和取得又意味着其是否享有相关权利。因此,股权转让实质上就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就其对所有权的一种转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

1、自愿转让

所谓自愿转让就是完全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股权转让。其中按照以下规定:

(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

(2)股东向外转让,应得到一半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股权执行难的问题,实在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并不够完善、严谨,在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节点均未明确,实际上操作难度很大。

3、请求转让

所谓请求转让就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而发生的转让。

其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股权继承

所谓的股权继承就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公司法在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合法继承的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对其做出了限制。该规定表明了立法对于股 东资格继承的态度,解决了实践中实际存在的难题,同时也考虑到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允许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限制,便与灵活操作,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

三、股权转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保护各股东利益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相应风险就大,为保护大股东利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2、维持公司良好管理经营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资本或股东的出资与公司和其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定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而股权的转让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持公司良好的经营的需要。

3、股权的独立性所决定的。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主体,公司行为都是以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为基本准则,股东利 5 益的最大化实现才是股权的最终目的和最为核心的东西,股权是资本化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对股东而言,转让股权如能获得比继续持股获得更多的利益,法律就应当尊重这种“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因股权的权利独立性,转让并不对公司资产产生影响,股权的流转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资本稳定,股权的可转让性是股权的资本性所决定的。

四、有关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

中国证券网讯华润双鹤5月10日晚公告称,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沙双鹤”)66.954%的股权转让给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3.78亿元。资料显示,长沙双鹤于202_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600万元。经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长沙双鹤目前注册资本为8222.19万元,其中公司出资增至5505.05万元,出资比例达66.954%。截至202_年末,长沙双鹤总资产为11.47亿元,净资产为1.52亿元,202_营收为30.18亿元,净利润为4654.43万元。

华润双鹤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退出医药商业领域,进一步聚焦心脑血管、大输液、内分泌三大业务领域,提高三大业务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本次股权转让所获资金将用于工业并购项目和新建生产基地等项目的投资,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对于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就属于自愿转让,同时也是外部转让。这时在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就需要有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 股权转让方可执行,显然本案中此条已经成立。另外股权转让之后,华润双鹤明显效益有所增加,所以本案中的股权转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针对我国法律缺失的立法建议

1、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做了强制性规定。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为股权转让设定强制性的限制规定将导致股权财产价值的减少,阻碍股东充分利用其私有财产。同时,禁止股权的流通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之,若允许股东自由的转让其股权,不仅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其交换价值,使其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发挥,还可以分散投资风险,调动股东投资的积极性。立法基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考虑,对股权转让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以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并实现预期的权力平衡。从这个层面观之,立法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参与者可能达成一致协议承认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形存在,因此不应将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设计为强制性规范,而应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允许公司成员在章程中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改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模式为任意性规范模式,允许在公司章程中按公司股东的意思自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限制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增加股权的法定转让。

2、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只是限制了转让股东自由选择买方的权利,转让股东的其他自由和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他股东行 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则不仅限制了转让股东自由选择买方的权利,还限制了其股份转让行为的具体内容即转让数量。同样,优先购买权只是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的地位,并未赋予其他股东优先于转让股东的地位。其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关系,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因股份是可分物,在股份买卖合同中,有两个条款是不可或缺的,即转让股份的单价和转让股份的数量。因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只有与转让股东就拟转让的股份在价格和数量上达成一致,才能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同等条件,才能真正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小结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平衡各方利益上,通过法律解决是可以实现的。但是现有法律仍然有许多不健全之处,难免失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都有待不断完善,进而使我们朝健全的法治社会更加迈进。

参考文献:

1、《沈阳师范大学学报》周海博、潘龙《股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N]202_.6

2、高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2_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_年修订)

第三篇:202_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公司法合同法试题

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2、有限责任公司由()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答案:D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答案:C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答案:B5、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①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弥补公司以前亏损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优先股股利,正确的是()。

答案:B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答案:C7、202_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以上属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中的()。答案:A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答案:C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答案:ABD2、下列哪些可能会导致无效的章程规定()。

答案:ABCD3、下列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以及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4、明确公司的目的有哪些意义()。

答案:ABCD5、为什么控股股东要承担诚信义务()。

答案:ABCD6、下列哪些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答案:BD7、公司具有的特征包括()。

答案:ABCD8、股份有限公司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答案:ABCDE9、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下列哪些()类型。

答案:ABCDE10、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ABC11、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CD1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案:ABCD1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答案:ABCD14、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合同标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答案:ABCD15、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 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答案:BD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上说法()。

答案:B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说法()。

答案:A3、股东会的投票规则包括:普通决议即简单多数和特别决议即绝对多数(2/3以上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以上说法()。

答案:A4、在企业法人制度中,以下说法()
(1)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其自有资本。
(2)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他责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答案:A5、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上说法()

答案:A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7、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答案:A8、股东的出资数额(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以上说法()。

答案:A9、撤销权的时效: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以上说法()。

答案:B1、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该滞后。

答案:ABCD2、公司章程的作用()。

答案:ABCDEF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答案:ABC4、下列哪些情况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答案:ABD5、违约行为包括()。

答案:ABCD6、以下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答案:BDE7、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

答案:ABC8、防范合同履行风险要求做到()。

答案:ABCDE9、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答案:ABCD1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答案:AC

第四篇:合同法,破产法,公司法习题

202_《合同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论述中,错误的是()。A.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D.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甲乙准备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双方202_年6月1日约定在202_年6月15日在北京饭店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候合同成立,但是甲由于想腾出自己的仓库,在202_年6月10日把货物运至乙处,甲和乙按照约定在北京饭店签订了合同,甲当天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将合同带回总部后第二天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以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202_年6月15日B.202_年6月1日C.202_年6月10日D.202_年6月16日

3.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A.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无效

4.A公司应B公司之邀赴京洽谈签约,后因双方对合同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而未能如愿签订合同。对A公司赴京发生的差旅费应由()。

A.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A公司自行承担

5.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生效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6.甲乙双方当事人于2月1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月10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10万元前欠货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合同,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2月1日B.2月10日C.3月1日D.3月10日

7.202_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B.该租赁合同可以撤销 C.该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D.该租赁合同必须经过丙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均无效

8.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0000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因换季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可以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借款给其他人的偿付请求权 D.退休金的给付请求权

11.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12.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医院B.学校C.公司D.慈善基金会

1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机床的合同,价格总额为100万元,由A企业为甲企业的付款提供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该型号机床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动,乙企业与甲企业协议将该合同的价格总额变更为120万元,甲企业同意,但是该变更未经A企业同意。根据《担保法解释》的相

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A企业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B.A企业仍应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A企业应对12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A企业应对110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A.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B.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C.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责任之日 D.保证合同的签订之日15.甲、乙两公司于9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12月10日前完成为甲公司加工一批专用机器配件的任务。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他们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9月12日甲公司将机器配件的毛坯交给乙公司,9月15日甲公司将定金汇给乙公司。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A.9月10日 B.9月12日 C.9月15日 D.12月10日16.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法律对其作了限制规定,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是()。A.10% B.15% C.18% D.20%17.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答案部分 1.【正确答案】 C2.【正确答案】 C3.【正确答案】 C4.【正确答案】 D5.【正确答案】 A6.【正确答案】 B7.【正确答案】 C8.【正确答案】 A9.【正确答案】 D10.【正确答案】 C11.【正确答案】 D12.【正确答案】13.【正确答案】 B14.【正确答案】 A15.【正确答案】 C16.【正确答案】 D17.【正确答案】 D2010年《破产法》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1.某债务人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由债务人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50万元2.A公司长期不能清偿B银行的到期贷款,被B银行申请破产。A公司注册地为甲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乙市;B银行注册地为丙市。对该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是()。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甲市或乙市或丙市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是()。A.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B.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D.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合同4.下列关于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D.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A.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6.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10日 B.15日 C.20日 D.5日7.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已被受理,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有()。A.李某曾因酒后开车被行政拘留

B.张某曾被吊销驾驶执照,一年后又重新考取 C.王某的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D.赵某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8.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前,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乙银行可以申报的债权数额是()。

A.10万元本金

B.10万元本金加破产申请前发生的利息

C.10万元本金加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利息 D.10万元本金加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利息

9.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

D.管埋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

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权利人只能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B.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限于取回原物

C.如果该财产已经毁损灭火,取回权消灭

D.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由管理人决定 来源:考试大-注册会计师考试

11.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12.某公司拖欠多项到期债务无力清偿,被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下列选项不用申报债权的有()。A.拖欠某银行的贷款,有财产担保 B.附条件的债权

C.拖欠某公司的货款,正在诉讼程序中 D.拖欠本公司职工的工资

13.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300万元的债权,其中,B债务人将其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对A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A.100万元 B.200万元 C.250万元 D.300万元

14.某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有9人,债权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有2位债权人的债权9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财产做担保,债权人未声明放弃优先受偿权。在讨论和解协议时,如果全体债权人都出席了会议,下列情形可能通过决议的是()。

A.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B.有3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200万元 D.有4位债权人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00万元

15.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A.5人 B.7人 C.9人 D.6人

16.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A.出席会议的同一组债权人半数以上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过半数

B.出席会议的同一组债权人半数以上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出席会议的同一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过半数

D.出席会议的同一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17.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受理,经审理查明,债权总额为2100万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此后债务人提出和解,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800万元,其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和解,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最少应当是()。A.1500万元 B.1400万元 C.1200万元 D.1000万元

18.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结果为: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190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110万元,欠职工工资140万元,欠税款1500万元,破产债权3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受偿的金额为()万元。A.150 B.50 C.35 D.15

19.破产分配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

其他债权人。

A.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年 B.破产终结之日起满2年

C.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 D.破产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

答案部分

1.【正确答案】B2.【正确答案】B3.【正确答案】A4.【正确答案】A5.【正确答案】D6.【正确答案】A7.【正确答案】C8.【正确答案】C9.【正确答案】A10.【正确答案】D11.【正确答案】D12.【正确答案】D13.【正确答案】B14.【正确答案】D15.【正确答案】C16.【正确答案】D17.【正确答案】D18.【正确答案】B19.【正确答案】C

202_年《公司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大东会进行决议 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

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B.公司的董事发生变化 C.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D.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 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

4.负责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的是()。A.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B.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C.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D.董事会召集和主持

5.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

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6.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A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如果没有通知其他的股东,那么甲不可以向A转让出资

B.只有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甲才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

C.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的,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A,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通过。A.1/3以上 B.全部 C.过半数 D.2/3以上

8.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

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

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

9.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不得连任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A.1/3 B.2/3 C.1/2 D.1/5

11.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10人,其中张某和田某为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派出的董事。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拟向A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关A公司董事会对此交易进行表决程序的情况中,可以通过该事项的是()。A.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过

B.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过

C.全体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张某和田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过

D.张某和田某未出席会议,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过

12.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A.执行期满未逾1年 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 D.执行期满未逾5年

13.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 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

1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A.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设会计账册B.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股东会以财务负责人熟悉财务为由指定其兼任监事D.公司章程规定其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1.【正确答案】D 2.【正确答案】D 3.【正确答案】B 4.【正确答案】A 5.【正确答案】D 6.【正确答案】C 7.【正确答案】C 8.【正确答案】B 9.【正确答案】B 10.【正确答案】A 11.【正确答案】D 12.【正确答案】D 13.【正确答案】A 14.【正确答案】D 15.【正确答案】A

第五篇: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案例教程

案例一:

202_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日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

问: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二:

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不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9案例三: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案例四:

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买一台录像机。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案例五:

202_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2_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六:

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七:

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案例八:

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后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请问:(1)该字画是否仍应归甲所有?

(2)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案例九:

乙借给朋友甲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买房,有借条为证。乙要购房,想向甲要回自己的钱。此时乙才发现,甲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没有了正常的收入,而且举了不少外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的讨债,甲干脆将购买的房子过户到了其姐姐的名下。当乙向甲讨要自己的 20 万元时,甲承认这笔债务,但声称无能力偿还。

问:在这种情况下,乙能否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案例十:

李老汉育有三男一女四个子女。李老汉于202_年8月10日因病去世,并没有立下遗嘱分割自己的财产。这之后不久,他的四个子女中二儿子李强认为曾随父亲居住的大哥李明,私自将祖传的文物占有,侵犯了他的继承权,因此将李明起诉至人民法院。三儿子李欣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表示,祖传的文物应该有自己一份,不能都归两位哥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老汉还有小女儿李霞,通知李霞参加应诉。但李霞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

李老汉四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怎样的?

案例十一:

位于a市甲区的机械公司与位于b市乙区的华夏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向华夏公司提供2台由其制造的设备,在a市丙区内交货。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实际在b市丁区交付设备。华夏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后,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生产的产品的残次品比例居高不下,给华夏公司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

题目中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案例十二:

乙县法院某年9月25日受理了李某(甲市市中区居住)诉魏某(甲市乙县居住)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同年10月20日,魏某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乙县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26日将案件移送甲市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接到乙县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认为乙县法院受理案件在先,魏某被捕在后,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据此,市中区法院又将该案件移送回乙县法院。

问:

1、乙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市中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乙县法院与市中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

案例十三:

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1—3题。

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 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

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3.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 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

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 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

案例十四:

王某系归国华侨,年迈时因为患上间歇性精神病而住进了医院。202_年,王某死亡。王某死后,留有大量的遗产。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儿子就个子继承的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后完王某的长子和次子将王某的配偶起诉到法院。

1.此案中,王某的三子没有直接参加诉讼,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阿处理?

2.在诉讼中,王某的配偶向法院提交了一本王某的日记。王某在日记中记载了有关遗产分配的问题。其大意是:由于其配偶一直与其同甘共苦、共同奋斗才使其终于事业有成,因此,自己死后,二分之一的遗产由配偶继承,其余的财产由自己的三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是,日记中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此时,如果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认定该日记的证据效力?为什么?

3.在诉讼中,王某的长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录音遗嘱。该遗嘱的大致内容为:王某认为长子在其住院期间对其照顾的周到,非常孝顺,因此决定将二分之一的遗产分配给长子,其余的财产由配偶和其他的儿子平均分配。同时,长子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精神病医院的一名护士录音时在场的证据。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应当如何认定该录音遗嘱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4.在诉讼的过程中,王某的次子提交了一份王某的自书遗嘱。其大意为:王某要求在自己死后,王某的配偶能够和三个小孩和睦相处,其财产由王某的配偶和三个小孩平均分配,以免产生矛盾,影响母子的关系。有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同意了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如何确定鉴定机构?

案例十五:

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2_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问:

1、8月28日,中国家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2、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

3、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

案例十六: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案例十七: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

请问本案中的“订金2万元”能否双倍返还?

案例十八:

王先生购买了李某的二手房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因李某的前妻不同意而不能过户,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驳回了王先生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202_年7月4日经王某与李某双方协商,由李某将其位于天津路的房屋出售给王某,当天王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该房屋为房改房,属李某与其前妻共有,而李某的前妻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过户。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

同时查明,李某与其前妻离婚时,双方在调解书中未提及上述房屋。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十九:

医院办公室主任王某于05年9月初持盖有医院公章的信笺在礼品店签订协议购买5万元礼品,要求老板在国庆前夕将礼品送至医院。到时间老板将礼品送达,院长以王某未获批准、私自采购,因而拒绝收货付款,礼品店老板提起诉讼。

1、王某的代理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此类代理有哪些构成要件?

3、医院是否应为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案例二十:

鑫兴有限公司(简称鑫兴公司)系由金领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依法设立。公司成立后与东江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东江丝绸厂依约交货后,鑫兴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鑫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无力支付贷款。东江丝绸厂考虑到鑫兴公司的股东——金领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遂以该11家企业为被告,要求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

案例二十一: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为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

A.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C.如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甲、乙、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D.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二十二: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 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 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案例二十二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

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四、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五、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张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六、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

七、(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应共同向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八、答案:(1)该字画不应归甲所有。(2)乙对该字画没有处分权,因此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是无效行为,丙不能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3)出租车司机丁不应将该字画私藏,而应交还给失主,因此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4)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原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原处分权人追偿。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动产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让人让与的动产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之外遗失物.遗失人

有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人应当返还,善意取得人返还后可以向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的,遗失人需偿还其购买之价金,方能取同其物。遗失物若是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遗失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物或者请求其它赔偿。

九、答案: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甲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甲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甲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十、答:本案中:李老汉的大儿子李明为被告; 二儿子李强、三儿子李欣为原告,李霞则为追加的共同原告。

李霞觉得因遗产纠纷上法庭不合适,也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是否放弃继承权。据民诉意见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十一、答: 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乙区为被告所在地,而乙区的华夏公司由于机械公司的设备问题造成

大量原材料的损失,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市甲区的机械公司(被告所在地)B市丁区(实际货物交付地)

十二、1,不正确,案件属于乙县法院管辖范围。

2、不正确,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3、先协商,协商不成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意见》

3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诉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十三、答案及解析

1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本题中纺织公司符合条件可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服装公司是本来的债权人,当然可以直接主张债权。

2.[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清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

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应当由商场向纺织公司履行债务。

[答题技巧]掌握代位权行使中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3.[考点]本题考查的也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答案及法理分析]A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的异议。

十四、答案1.法院应当通知王某的三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王某的三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王某的三子既不表示参加诉讼,也不表示放弃继承权利,则依然将其追加为原告。王某的三子是否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司考网 2.不应当采用该证据。该证据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在日记中记载的具有遗嘱内容的文字可以作为自书遗嘱看待,但是需要写明日期和签名,本案中的王某的日记没有写明日期,也没有签名,则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求,不能作为证据。司考网 3.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该录音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而本案中的王某的长子只提供了一个见证人的证据。

4.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解析】 1. 尽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干预原告和被告的确定,但是,在继承案件中,情况经常比较复杂。常常会有当事人害怕因为继承纠纷损害相互之间的感情,但是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此时法院主动进行告知有关的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意义。

2和3.这两个题目都是关于证据法定形式的问题。有些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被法院采用,遗嘱的形式要求就是如此的。4.关于鉴定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混乱,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全一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选择相关的鉴定机构

十五、1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2、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4、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十六、(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即从其订立时起无效。

十七、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十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买卖的房屋属被告李某与其前妻共有,李某单方将该房屋出售的行为,事前未征得其前妻的同意,事后未取得其追认,其处分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行为,双方之间的不生效,因此原告王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不应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十九、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1].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

2.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

善意的、无过错的;④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二十、法院遵循的规则是:股东与公司在主体地位上是相分离的,在纠纷中要严格地甄别交易的主体。由于买卖合同是在鑫兴公司与东江丝绸厂之间缔结的,股东不是合同当事人,因而法院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而驳回了东江丝绸厂的起诉。

二十一《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十二《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结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只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其他股东异议后购买;二是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股权转让的程序性限制不在于阻止股东转让股权,而在于维护其他股东的优先利益。

公司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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