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辽宁省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2-51958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2 10:01: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省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内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档案工作。

第二条评定原则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是对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依据,全省各级各类机关档案工作要在三年内达到省二级以上标准。

第三条等级划分

机关档案工作等级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特级为最高等级。

第四条等级标准

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按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附件1)计分,总分100分。其中,标“*”号的条款作为省特级单位评定的必备项。分值要求为:省特级不少于95 分、省一级不少于90分、省二级不少于80分。

第五条评定程序

机关档案工作评定程序分为申报、评定、核准和公布四个阶段。

1.申报

参加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各单位,对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标准》提出申请。省(中)直机关所有等级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省(中)直机关直属单位所有等级经主管机关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

市级机关申报省特级,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和省二级的单位,直接向市档案局申报。

县、乡级机关申报省特级,经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同意,由所在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申报;申报省一级和省二级的,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审核后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各市申报省特级单位必须于每年年初将计划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汇总后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省档案局。

全省各级档案局在评定各等级过程中,要注重各单位的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并符合标准要求。

2.评定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组织实施的原则,由省、市档案局组织省级评审员对申报等级的单位进行评定。评定程序分为预检和评定两个步骤。

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全省省特级的评定工作;负责省(中)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等级的预检、评定工作。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特级的预检及省一级和省二级的预检和评定工作。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可参与本系统单位的评定工作。

3.核准

省(中)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等级和各市申报机关档案工作省特级的单位,将申报材料、评定意见和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及各市申报省一级、省二级单位的评定结果于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省档案局核准、备案。

4.公布

省档案局统一公布机关档案工作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单位名单,并授予奖牌和证书。等级奖牌和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等级管理及复查

1.机关档案工作的评定,原则上逐级进行,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才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2.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有效期为3年。

3.省档案局每年对全省范围内等级评定期满3年的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经复查或抽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单位,原有等级自动失效。

4.等级复查申请、评定、核准等工作程序与等级评定程序相同。

5.2005年以前晋升机关档案工作各等级的单位,有效期3年,期满后按照本标准进行重新评定,没有进行重新评定的原等级自动失效。

第七条评定组织

1.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在省档案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省、市档案局分别组成评定组,按有关要求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评定工作。

2.为准确掌握评定标准,保证等级评定的顺利开展,省档案局聘请“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审员”参加评定工作。

3.省特级标准评定组由5—7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评定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具体安排由省档案局确定。省一级和省二级标准评定组由3—5人组成,其中评审员不得少于评定组人数的二分之一。

4.评审员应具备高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档案业务,责任心强,客观公正,能胜任工作需要。

5.评审员由市档案局或省(中)直有关部门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由省档案局聘任。评审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或不宜担任评审员的,其推荐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档案局,并按要求补聘评审员。

6.评审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评定工作中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

第八条表彰奖励

1.机关档案工作等级奖牌和证书是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省一级以上单位有评选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资格。

2.省档案局对各等级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颁发《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荣誉证书》。各等级单位按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突出贡献人员推荐表》的要求认真填写。省特级单位推荐个人荣誉证书获得者为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30%;省一级单位推荐个人荣誉证书获得者为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20%;省二级单位推荐个人荣誉证书获得者为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10%。有关领导不受比例限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获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应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档案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附则

1.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省档案局原有机关档案工作等级考核标准同时作废。

2.本办法自二O O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评定标准(登陆http://archives.yingkou.net.cn下载专区下载)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2011-1-24 11: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21| 评论: 0|原作者: admin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自治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驻疆单位委托新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作考评时,亦可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分为“自治区特级”、“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三个等级。考评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进行。

本办法所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时,必须以《标准》为依据进行考评。

第四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一般需逐级申报和审核.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超级条件的,经自治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才可超级申报评定。

第五条 申请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单位,必须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据《标准》进行预检,预检得分必须超过所申请级别最低分数要求,方可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对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分别为:

自治区特级 95分以上(含95分)

自治区一级 65分以上(含85分)

自治区二级 75分以上(含75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评定:

1、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未衽集中统一管理;

2、有未经整理的积存零散文件;

3、近五年内出现火灾、水淹等事故(自然灾害除外);

4、近五年内出现过失、泄密现象。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特级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档案工作机构稳定,综合档案室成立3年以上;

2、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归档率达到100%

3、档案室配备了档案管理软件,并能充分发挥功能;

4、本单位何在的永久档案全部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5、本单位档案室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达到了自治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同时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本单位局域网相连接,确保在相应的权限内方便、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所需档案信息;

6、档案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了密集架,各项设施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

7、现代化技术设备齐全、精良,能够满足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需要。配备有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摄像机等到现代化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业务培训。

以上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报自治区特级。

第十条 档案工作等级的申报、考评审批权限。

自治区区直各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审批。

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的向所在地、州、市档案局申报,由各地、州、市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每年11月底以前由地、州、市档案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自治区档案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特级的,本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并经地、州市档案局预栓后,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考评有规定要求的单位,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必须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及《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2、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

3、自检评分表和预检报告。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评工作由考评组具体组织。考评组至少有3至5名自治区级以上评审员参加。考评工作中应一百万以下材料:

1、考评组成员名单考评程序;

2、扣分记录表(附件3);

3、考评结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评价、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第十三条 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责成考评组重新考评。批准须颁发批准文件、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档案局统一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证书、牌匾的规格,由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已经定级的单位,凡已到复查年限的均需依据《标准》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对于依据《标准》认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已满三年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第四年年初公布应复查单位名单,按时进行复查。对其中档案管理水平下降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应当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顺利通过考评或复查的,本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者、相关领导和人员分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兵团师级机关和申报自治区特级的兵团各单位外)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由兵团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旅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管理工作升级考评办法》(新档发[1994]31号)及《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新档发

[1999]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点击下载)

附件 2: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点击下载)

附件 3: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扣分记录表(点击下载)

第三篇: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5] 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档案工作评估要以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学校档案意识、档案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工作技能为基础,以促进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为目标,认真总结本校档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找出差距,认真整改,使全省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辽宁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考核评估办法从档案行政管理职能、档案管理水平两大方面对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备与设施、经费保障、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科研与编研、档案利用等八部分,共38项条款,进行考核评估。具体评估指标按《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标准》执行。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每次考核之后召开全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激

励先进,带动中间,促进后进,推动全省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考核评估根据全省高校档案整体管理水平,在全面检查结束后,由评估领导小组综合评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六条这次考核评估标准是在2006年考核评估标准基础上修改完善的,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大了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检查力度,希望各高校,争取在现代化管理设备、管理方法及手段等方面增加投入,尽快落实。

第七条各高校要抓紧自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评估检查。2008年之后成立的高等学校,由于建设时间短,本次暂不进行评估。届时,专家组将到校按评估标准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考核评估分三个阶段。2010年6月30日前,为自查整改阶段。在此期间,各高校对本校档案工作按文件精神及评估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写出自查报告,寄送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常歆,联系电话:86896323。2010年下半年为考核评估阶段,省教育厅将派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逐条考核、评估,做出评估总结,提出整改建议。2010年年底进行总结表彰。

辽宁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考核评估标准

第四篇: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办法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办法

一、为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

上述单位保管职工档案的部门,统称为职工档案管理机构。

三、职工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与指导,同时接受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经上述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从事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检查标准》(附件一)和《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检查表》(附件二)计分,检查标准总分100分,分数达85分以上的机构,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发生职工档案丢失的机构,不予备案。

五、备案工作的机构与权限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成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备案组。备案组由档案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共同组成(成员为3—5人),负责本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工作。备案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二)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中)直企业及年销售额亿元以上民营企业等单位的备案工作;各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各类企业、市级职工档案代理机构及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备案工作;县(市)区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的各类企业、县(市)区职工档案代理机构及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备案工作。

六、备案工作的程序

(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应在开展自检的基础上,形成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自检报告,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登记表》,向备案组办公室递交备案申请。

(二)备案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对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备案组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职工档案管理资格证书(有效期3 年);对不符合保管条件的机构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

(四)《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备案组办公室和被备案单位各存一份。

(五)各市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有计划地开展备案工作,每年要形成工作总结,并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备案情况年报表》,报至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其职工档案应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具有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托管。

八、已经通过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的单位,同时发放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九、备案组每三年要对备案合格的单位进行复查,如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被取消其管理职工档案的资格。

十、企业资产重组、撤销、兼并、破产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职工档案,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职工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撤销其管理职工档案的资格。凡经过资产重组、撤销、兼并、破产等改制企业,未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职工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情况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审核重组、撤销、兼并、破产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十一、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如违反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十二、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考核评定办法

员工百分制考核评定办法

为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情况、工作考勤情况等,重点对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行百分计分制。

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㈠ 德(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5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情节轻微者,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辞退或开除。

2、讲奉献、讲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5分,有偷盗、贪污、泄露公司机密等损害公司利益者,每次扣1分。

3、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方针决策,服从公司工作大局,积极为员工工作和职业提升创造条件,5分;

4、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思想和业务素质上做员工的模范,5分

㈡能(25分)

1、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可领导协调所分管的工作,5分;

2、具备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5分;

3、具备高效的工作效率,可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5分;

4、具备一定的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5分;

5、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可独立起草计划、报告等文字材料,5分 ㈢勤(25分)

1、工作上勇挑重担,勇于承担责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5分;

2、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勤勤恳恳,任劳任怨,5分;

3、模范遵守、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5分;

4、积极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建言献策,5分。

5、积极参加业务、政治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提高领导艺术和工作水平,5分。㈣绩(30分)

1、有部门和个人工作计划和指标计划,检查、考核记录、工作总结真实完整,6分,每缺一份扣0.2分;

2、有半年和全年述职报告,且内容翔实,能准确反映个人工作情况,5分,口

头述职每次扣1分;

3、完成部门各项指标计划,5分,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扣1分,分管领导扣0.5分,销售额、利润总指标完不成的,高层领导扣2分;

4、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每天填写工作日志,5分,每缺一份扣0.2分;

5、认真对待检测取证和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体系文件要求准备文件和记录,5分,外审出现不合格,部门负责人扣0.5分,外审不通过,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扣2分;

6、本人和部门工作上级领导肯定,下级人员拥护支持,4分,被有关人员抱怨、投诉,每次扣0.5分三、一般管理技术人员考核标准

㈠德(15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5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情节轻微者,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辞退或开除。

2、讲奉献、讲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5分,有偷盗、贪污、泄露公司机密等损害公司利益者,每次扣1分。

3、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听从指挥,服从大局,3分,不服从领导安排,贻误工作者,每次扣1分;

4、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分

㈡能(25分)

1、具备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10分;

2、具备高效的工作效率,可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5分;

3、具备一定的工作创新能力,积极为部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分;

4、具备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5分

㈢勤(20分)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踏踏实实,积极认真,10分,不服从领导安排,受到领导口头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到公司警告以上批评的,每次扣,2分;

2、工作态度端正,表现积极,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分,上班期间上网聊

天、游戏、看影视剧等每次扣0.5分;

3、出满勤,干满点,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5分,迟到或早退1次,每次扣0.5分,事假累计超过15天,每天扣0.2分,旷工每天扣1分;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思想、业务素质逐步提高,5分,不按规定参加

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或业务学习考试不合格的,每次扣1分

㈣绩(40分)

1、有个人、月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真实完整,10分,每缺一份扣0.5分;

2、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每天填写工作日志,10分,每缺一份扣0.2分;

3、按质量和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10分,在工艺、质量、体系认证等考

核中出现不合格或受到处罚的,每次扣0.5分;

4、本人工作上级领导肯定,相关部门人员、本部门相关人员满意,5分,被有

关人员抱怨、投诉超过3次者,每次扣1分;

5、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工作创新能力,积极为部门工作和公司发展提出合理

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或改造,5分四、一般操作人员考核标准

㈠德(15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5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情节轻微者,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者,辞退或开除。

2、讲团结、讲奉献、讲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5分,有偷盗、严重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者,每次扣1分。

3、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听从指挥,服从大局,3分,不服从领导安排,贻误工作者,每次扣1分;

4、积极要求进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分

㈡能(20分)

1、具备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10分;

2、具备高效的工作效率,可按时、按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5分;

3、具备一定的工作创新能力,积极为车间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5分㈢勤(25分)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踏踏实实,积极认真,10分,不服从领导安排,受

到领导口头批评的,每次扣0.5分,受到公司警告以上批评的,每次扣,2分;

2、工作态度端正,表现积极,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5分,上班期间在车间打闹、干私活等每次扣0.5分;

3、出满勤,干满点,工作勤勤恳恳,5分,迟到或早退1次,每次扣0.5分,事假累计超过15天,每天扣0.2分,旷工每天扣1分;

4、积极参加业务、政治学习,思想、业务素质逐步提高,5分,不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习或业务学习考试不合格的,每次扣1分

㈣ 绩(40分)

1、能按计划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10分,超期完成每次扣0.5分;

2、产品质量合格,工作质量符合规定要求,10分,因产品不合格被下工序拒收

或不能合格入库的,每次扣0.5次,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分;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管理制度,10分,违反工艺管理制度受到处罚的,每次扣1分;

4、本人工作上级领导肯定,相关部门人员、本部门相关人员满意,5分,被有

关人员抱怨、投诉超过3次者,每次扣1分;

5、具有创新意识和一定的工作创新能力,积极为车间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主

动进行技术革新或改造,5分

五、加分事项

1、获得公司级表彰的,加2分,获县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2、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业务标兵或业务能手的,加3分;

3、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获县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

4、上考核成绩列公司前5名的,加2分

六、考评办法

1、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平时考核生产操作人员每月1次,由车间负责人主持进行;管理技术人员

每季度1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半年1次,由办公室负责人主持进行,本人不进行自评。

3、年终绩效考核按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分别进行,采取领导评价、部门或员工评价、自评相结合的方式。

3.1高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全体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3.2中层管理人员由高层领导、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分管部门和业务关系部门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3.3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由中层管理人员、本部门和业务关系部门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3.4生产操作人员由分管领导、车间员工和业务关系部门员工进行考核评价。

4、考核和被考核人员填写绩效考核表,其中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增减理由、增减分项分别由车间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填写,每一大项均不得有负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5、考核总分计算方式

5.1考核总分=被考核人自评分-(被考核人自评分-考核人得分)/2(被考核人自评分≥考核人得分时)或

考核总分=考核人得分+(考核人得分-被考核人自评分)/2(被考核人自评分≤考核人得分时)

5.2考核人得分=平时考核加权平均分×30%+年终考核总分×70%±增减分项

5.3考核人评分权重按参评人员不同层次分别计算,如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考核人加权平均分=(高层领导加权平均分+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加权平均

分+分管部门和业务关系部门员工加权平均分)/3

七、考核等次

考核总分在90 分以上者为A等,考核总分在75~90 分者为B等,考核总分在60 ~75分者为C等,考核总分不满60 分者为D等。

八、考核结果必须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对考核结果进行查询,除计算错误外,考核结果不可更改。

九、考核结果的应用

1、综合评判为A等,发本人月基本工资2倍的奖金,综合评判为B等,发

本人月基本工资1倍的奖金,综合评判为C等,发本人月基本工资0.5倍的奖金,综合评判为D等,不发奖金。

2、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各20%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考核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除享受全体人员普调增资外,按本人基本工资10%的比例增加工资。

十、本办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2010参照执行。

附:

表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表2一般管理技术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表3生产操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表4管理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总评表

表5生产操作人员绩效考核总评表

辽宁省档案工作评定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