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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2-46370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3:32: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职业病诊断一般要经历六个阶段:

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二、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 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 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医学`教育网 搜集整理。

三、如符合受理条件可受理立案并发出《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

四、职业病诊断讨论: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 师集体诊断,诊断过程如实记录。

五、结论形成: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 签名。

六、职业病诊断书根据诊断结论制作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职 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当地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第二篇: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

一、有效的职业史证明

㈠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用人单位盖章有效; ㈡卫法监发[2003]250号: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合同;

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制作的公文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b.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c.注明出具日期.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注: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㈤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制作的公文文书:

1.用人单位盖章的职业健康检查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

3.军转人员—部队、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破产企业职工—接受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 ;

5.乡办、镇办企业职工—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劳动关系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合同)

㈠.劳动关系仲裁书(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认定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

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

工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㈡.法院判决书。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

㈠.劳动者在现单位仍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用人单位;

㈡劳动者在现单位不接触相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原单位造成的危害,现单位出具了职业史证明—现用人单位,但应加以说明。

四、既往史

由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可以补充说明。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㈠必须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承担。㈡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篇: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广东省(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注:本表格一式一份,由诊断机构存档。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申请最终鉴定者,应提供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按本条第十项规定办理。

(四)职业史、既往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七)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八)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九)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十)自愿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者,须在放弃首次鉴定权利的声明上签名确认。

(十一)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篇: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最后用人单位

申请鉴定主要理由:

职业史:

依据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鉴定结论:

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意:1.本鉴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明;

2.如对本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鉴定书15日内向

省(区、市)卫生厅(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省卫生厅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五篇:职业病诊断须知

宁波市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申请须知

一、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过程中或过程后,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物理性因素所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疾病。请注意,我国的职业病诊断有专门的诊断目录,只有符合诊断目录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机构才能受理。如“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诊断目录,只能算是“和职业相关的疾病”。此种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无法受理。

二、本院能够诊断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本院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本院能够接受的职业病诊断申请有以下几类:

(一)、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二)、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除放射性因素外)

(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四)、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五)、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手臂振动病

3.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六)、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七)、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本院无权受理除以上所提及的情况之外的职业病。申请尘肺诊断需至宁波市第二医院。申请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需至浙江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三、怎样申请职业病诊断

如果劳动者有明确的职业危害接触史,又符合我院的职业病诊断范围的情况下,劳动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必须)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3、劳动者工作简历及工作情况说明(可手写或打印,无需企业盖章)(必须)

4、至少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必须)

5、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入职及最近的一次)(非必须)

6、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非必须)

如果缺少以上所提到的1、2、3、4中任何一份资料,无法申请职业病诊断。

四、职业病诊断的流程

接受劳动者申请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发函至企业要求企业提供材料,企业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无理由逾期不提交材料会受到当地卫监及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在1周内通知双方核实材料。核对完材料后,诊断医师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复查。复查结束后一个月内,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组织诊断,如果无需再次复查,即可以做出诊断。随后职业病诊断办公室会在一周内联系企业和劳动者前来取诊断结果,双方签字后所有文件归档,永久保存。

特别注意:双方提交的资料由职业病诊断办公室永久保存,不退还,不外借。所以请双方当事人自留原件!

五、用人单位收到提交资料的通知后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收到提交资料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上交相关资料,具体的资料包括: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必须)

2、劳动者体检报告复印件(至少要有入职体检和最近一次体检报告)(必须)

3、用人单位信息表(随函发出,必须)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5、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复印件(必须)

6、其它相关资料(非必须)

如果用人单位无理由逾期不提交材料,可能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申请无法受理?

1、无劳动合同。

2、未写明危害因素的,或者危害因素不明的。

3、其它职业病诊断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做出诊断的。

4、不属于本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范围内的。

5、其它特殊情况。

六、什么情况下职业病诊断会中止?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有争议,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仲裁,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仲裁结论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2、用人单位申请做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的,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收到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之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内容有争议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做出最终监察意见之前,中止职业病诊断。

4、在进入诊断程序后,劳动者失去联系的,中止职业病诊断。

5、其它未列明特殊情况。

七、职业病诊断期间费用由哪方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宁波市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

电话:0574-87085123(周一、二、四全天)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59号影像楼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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