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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2-103504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4 13:0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老发[202_]6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好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局、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_年10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市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各月计发。

二、从202_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老发[202_]6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_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二、从202_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二○○九年五月四日

第三篇: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微机处理后,通知银行从离退休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为202_元;退休人员为3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标准:离休人员为1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退休人员为10个月的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篇: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2_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民发〔202_〕174号)和元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精神,决定从202_年8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发放标准是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_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企业离休人员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原渠道支付。

第五篇: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2_年06月18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人社字[202_]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从202_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身

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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