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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2-80340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19:00: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惠经贸字[2009]10号

惠民县经贸局

关于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惠政发[2007]40号)和惠民县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惠发[2009]2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必要地利益导向机制。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今年,要按照我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确保完成年度《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认真执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政策规定,在本系统形成强大合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向导机制。确保经贸局系统计划生育家庭普惠性优惠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绝育手术的不影响工资、考勤及奖金的发放。手术费用有所在企业承担。

4、指导企业优先吸收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就业。向“三资”企业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要求其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

5、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应优先吸收计生家庭劳动力就业。

6、国有制及非国有企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和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定期对企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所属企业育龄妇女进行跟踪服务、认真组织企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全面提高企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为企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做好服务工作。

7、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每人减免100元培训费用;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中的 “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户优先相关登记手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为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以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契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兑现计生法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出更加人性化和可操作性的奖励优惠政策。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动员协调企业在制定实施普惠性政策中,体现与计划生育国策的兼容统一,使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优先照顾,以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更加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铜陵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以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进行扩面提标,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奖励扶助制度范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同时提高两项制度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生民生工程政策,2013年起,对原政策规定作适当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 14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双提”制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年满55周岁的,即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扶助金。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 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比照“双提”政策,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给予提高标准,实行“单提”,即:对所有符合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条件的对象在上级规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两项制度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及“双提”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人口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奖励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确认结果须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10天。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居)、组公示。

往年确认对象每年需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扶助范围。

扶助及“扩面提标”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同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铜陵县由中央、省与市按5:4:1比例承担,市区由中央、省与市按5:3:2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市“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 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家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实行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各地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普惠政策时,应在坚持公平原则基础上,兼顾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做好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衔接与兼容。鼓励各县区从实际出发,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多种形式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快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五)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县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第三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2007-12-07 12:12:02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万,农业人口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31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43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05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

业人口的‰,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00。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

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程序,积极稳步推进

我们认真领会精神、理清思路、规范程序、抓住关键、分步实施,争取了奖励扶助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1、突出政策宣传。为确保让所有落实奖励扶助试点的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了解奖励扶助政策。我们以宣传为

先导,采取了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培训,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是层层进行专题培训。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区人口计生局先后召开多次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会议,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办事处也多次召开联村干部会,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会议,对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确认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训。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区人口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社会宣传。据统计,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万元,共出动宣传车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80条,张贴宣传画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上街宣传6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65人数,上门

宣传服务1496人次。三是结合六月份集中活动月的开展,在宣传内容上把奖励扶助政策知识,作为活动月的宣传重点。在对农村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利用播放录像、发放资料,重大计生纪念日中演出计生节目等方式,以生动的事例和图片资料等向农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政策。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奖励扶助政策已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

2、狠抓工作环节。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为了保证确认对象的准确无误,我们狠抓了这个重要环节。1月25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工作培训班,传达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并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使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掌握了奖励扶助的政策口径。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各乡镇、办事处计

生办人员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

3月12日-21日,村委会将摸底上报的名单按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张榜公示。3月26日-27日村计生专干指导公示期内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填写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3月28日-29日,经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再次确认上报对象。3月30日-31日,村委会将奖励扶助名单及对象申报表、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协会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第四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经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申办人需提供材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第五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协议书

甲方: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夫妇

为了体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奖励资格进行年审并上报信息,按时告知乙方领取奖励金。

二、乙方承诺终身只生育(或抱养)一个孩子,于 年 月 日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后如有再生育或收养、送养子女等行为,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将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全额退回计生部门,并缴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须共同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办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苏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年第()号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存根

兹有 村(居)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施行了计划生育 手术。请给予休假 天,并按规定给予照顾是荷。

医生签字:

苏店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第 号-----------------------

编号:()年第()号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存根

兹有 村(居)单位 同志于 年 月 日施行了计划生育 手术。请给予休假 天,并按规定给予照顾是荷。

医生签字:

苏店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盖章)

年 月 日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

公示情况报告(村级)

经初步摸底调查,我村(居)民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规定的登记申报条件,已将其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情况属实。

特此报告

村委会主任签字:

村计生服务员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至少3名):

长治县苏店镇 村(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

苏店镇计生办

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

通 知

各村;为了扎实做好2011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进一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2011年3月10日以前完成上报工作

二、上报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2、双女户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3、退指标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4、国家奖扶对象上报材料:

A: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B: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公示情况报告一份;

C:婚育证明:内容包括夫妇双方姓名、出生年月、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独生子女证》办理时间、落实节育措施时间;

D: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 E:《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

F: 全市统一印制的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G: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和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座谈材料纪录表; H: 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

三、几点要说明的问题:

1、国家奖扶对象为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一方或双方;

2、双女户奖励对象为2008年1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做了女扎手术的,进入新增范围的,需持有全市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007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第二个女孩且做了女扎手术的,弄清情况,区分责任,妥善处理;

3、所有奖励对象,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三审三公示,上报新增对象时将公示照片一并上交,否则不再续奖和新增奖励;

4、所有续奖和新增奖励的对象,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协议书》一式二份,本人和单位各一份,否则不再续奖和新增奖励;

5、为了减轻群众负担,除新增奖励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以外,其他资料只保存一份档案,但是所有复印件必须有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

6、针对2005年至2009年领取了奖励扶助金又生育的家庭,必须将所领奖金全部退还,否则本村2011年停止续奖和新增奖励;

苏店镇计生办 2011年1月12日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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