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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2-43377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7 03:35: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财政部文件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

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

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三篇: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已调整完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开展,现就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编委《关于调整省级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通知》(鲁编[2003]13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省政府授权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考核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要求;监督检查省级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即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同)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发布招标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统计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3]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的各项规定。

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

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必须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进行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追加预算,按预算管理隶属关系编报。

1、采购人根据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要,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2),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一式五份,EXCEL制表格式,并附软盘)报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

2、对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由采购人按月填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至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签章后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送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省财政厅国库处于每月25日前,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至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主管部门、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和支付中心。

3、需调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品目的,比照根据追加预算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办理。

(二)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应由省直主管部门代表本部门、本系统签订《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下属预算单位不再签订委托协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外,不得再向供应商或采购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制定采购方案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采购人的具体需求,制定具体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发布采购信息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3]16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指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

采购》杂志、《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齐鲁晚报》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4)、中标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5)、信息更正公告(格式见附件6)。

(五)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财政厅建立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成以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聘请专家。

(六)组织具体采购活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具体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结束后,应当形成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评标报告。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签章确认,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代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不得调换、增减物品、变更配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人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供应商不得开假发票和虚开发票。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应出具验收证明,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的项目,其验收证明应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签章确认。

(九)资金支付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时,必须附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否则不予拨付。

(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省财政厅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由于特殊原因或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经采购人填写《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7),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参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委托采购的,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协议。

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并定期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政府采购方式运用情况等,并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政府采购规范材料

国税开启“大采购”2.0时代

税务总局出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版》,新增采购前期和后期工作规范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把“大采购”理念全面融入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着力推动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

“税收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各项重大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采购工作须进一步提升质效。”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因此对《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试行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版》(以下简称《规范2.0版》)。与主要侧重采购实施环节的《规范试行版》相比,升级完善后的《规范2.0版》更加突出“大采购”理念,增加了采购前期和后期工作规范的内容。在《规范试行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采购预算、需求、计划等前期工作内容,以及合同、履约、档案等后期工作内容,更加注重源头管理和结果评价,推动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促进采购工作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此次工作规范的修订原则是,既于法有据,又便于操作;既内容充实,又重点突出;既体现特色,又博采众长。”该负责人介绍,《规范2.0版》包含政府采购前期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后期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文书工作规范四个部分。政府采购前期和后期工作规范为新增内容。其中,“政府采购前期工作规范”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前必须明确或实施的事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需求、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等内容。

而“政府采购后期工作规范”是确定采购结果并发布公告之后的实施和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内容。政府采购实施环节的工作规范,是对《规范试行版》主体内容的修改完善,主要按照六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分类,规定了每种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对其中可能发生询问、质疑和投诉的应对工作进行了明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询问、质疑和投诉等内容。政府采购文书工作规范是对《规范试行版》各类文书范本的补充、更新和整合,主要对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的各类公告、采购文件、评审表格和报告、采购合同,以及其他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共形成8大类36种文书范本,相关工作表格90余个。

此外,《规范2.0版》还突出了“防风险”要求,增加了风险提示模块,强化了对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在每个工作环节都增加了“风险提示”模块,共列明各类风险点130余条,充分体现了强化内控的理念,有效防范政府采购工作和廉政风险。

同时,《规范2.0版》依据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7月,参考了最新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在规定上与政府采购政策口径保持一致,将促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国税系统的落实,推动政府采购的法治化。

“不把规范要求停留在纸面上,是税务总局实行政府采购规范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该负责人表示。据了解,税务总局已举办采购规范培训班,并即将把《规范2.0版》编印成书发放到采购干部手中,各省国税局也分别通过组织培训、开展大讨论等形式,深入推进采购规范落实,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得到有效改进,进一步树立了依法采购、程序规范的良好形象。

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对于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调控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政府采购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基本特征密切相关。政府采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定方式和程序开展阳光采购,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有利于实现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政府采购落实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发展民族产业等政策精神,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制定和施行国税系统统一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是全面规范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防范采购风险的重要举措。《采购规范2.0版》的施行,对于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税收现代化,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各项要求,以落实采购规范为抓手,全面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堵塞采购工作漏洞,防范采购风险。

税务总局要求全国国税系统和总局各单位充分认识《采购规范2.0版》的重要意义。制定和施行国税系统统一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是全面规范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效,防范采购风险的重要举措。《采购规范2.0版》的施行,对于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税收现代化,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局要把宣传、培训《采购规范2.0版》作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向干部职工宣传制定《采购规范2.0版》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要对照《采购规范2.0版》和试行版的差异,拟定学习培训方案,对本单位、本系统全体采购干部开展轮训,使各级采购干部熟练掌握《采购规范2.0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税务总局同时要求各级国税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采购规范2.0版》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研究部署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统筹协调,强力推进,确保采购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人员配备。认真研读《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国税干部开展的培训学习,全面提升采购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组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采购工作人员,充实政府采购人员配备,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采购队伍。

加大整改力度,强化制度建设。对往年的政府采购事项深入开展自查和整改,查找和防范风险点,全面清理县局自行制定的相关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政府采购配套制度和流程指引,进一步理顺职责,优化流程,规范文本,推动采购工作标准化、科学化。

加大内控力度,强化监督制约。强化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建设,加强采购部门岗责体系建设,细分和明确岗位职责,坚持采购部门、采购工作组、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内部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结合实际,不断扩大公开范围,除需保密物品的采购外,对采购信息在办结后及时将涉及采购询价、采购合同、资金拨付等进行公示。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规范要求不符的行为,切实增强落实采购规范的执行力。

本报讯 北京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版》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建设,严格依法依规依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从三个方面着力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效。

一是以执行力推动效能政采。严控采购预算,与局内各部门同步编制采购预算,做到无计划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结合实际需求,实现厉行节约目标。严格规范采购程序,有效把控采购范围,强化采购档案管理,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试行电子化管理,使政府采购档案得以有效利用。

二是以扎实基础保障规范政采。在落实采购规范2.0版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强化内容、细化流程、密切衔接、统筹配合。组织区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认真研读工作规范,提高采购人员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把控能力,为依法规范采购打牢基础。

三是以监管机制督促阳光政采。为防范政府采购中存在各类风险,该区局建立起长效监督制约机制,联合法规部门梳理风险点,提升抵御风险能力。联合监察室进行预算、立项、计划、审议、采购、执行等全过程监督,确保在阳光下采购。同时加强岗责体系建设,坚持采购部门、采购工作组、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内部的监督制约。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于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上级直属机构:

为方便采购单位,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决定参照省本级协议供货中的十一个项目在我市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

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小汽车等十一项办公设备,具体品牌及机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 “http://www.teniu.cc”协议供货栏目。

二.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执行范围:全市各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属于本市政府采购管理的上级直属机构采购上述十一项办公设备的,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二)采购数量和金额规定:采购单位采购设备的单次数量或预算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均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品牌、机型范围内选购,并须在经市政府采购办确认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如单次采购设备的数量或预算金额超过下述规定数量或金额的,或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非中标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采购。单次采购上述设备的具体数额规定:

1.计算机、打印机:采购数量40台以下(含本数,下同)、采购预算40万元以下;

2.服务器:采购数量5台、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且单台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复印机、油印机:5台,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 4.扫描仪、数码相机:20台,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5.数码摄像机、投影仪:10台,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6.传真机:目前省政府采购网上尚无机型公布,待有公布时参照执行;

7.小汽车:未设数量和金额限制。在本市仅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系列汽车有协议供货商,可实施协议采购。采购其他小汽车时仍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适用时间:以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省本级各项目通知规定为准,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出延期通知或再次招标调整,本市仍参照执行,即本通知适用省本级本期协议供货,也适用今后重新招标后更新的各期协议供货。发生重要变更情况需要调整时,将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政府采购”窗口“协议供货栏目”上另行通知。

三.采购价格

1.协议供货价格为实际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协议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市场价格行情等情况,与协议供货商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或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 取报价最低的供货商及其供货价为最终供货商和成交价格。协议价格包括中标产品的运输、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培训等费用。

2.协议供货价格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核实。在协议供货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协议供货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价(或市场价),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市招投标中心核实,报市政府采购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协议供货商购买。同时市招投标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协议供货项目及中标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处理。

四.协议供货采购的操作程序

1.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当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项目的设备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中选择适合的品牌及机型,并在《政府采购申请表》中填妥相关内容。

2.落实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以预算资金采购的,须由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人员签署资金落实意见;以自筹资金采购的,须在批准采购前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采购审批。采购单位将填妥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及进账单等资金入账依据复印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签批采购意见。

4.签订采购协议。由采购单位在上述协议供货商中选择相应项目的供货商,按网上公布的最高限价为基础协商供应价格,确定供货时间、结款条件、售后服务、验收等内容后,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5.协议供货价格确认。凭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表》 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到招投标中心办理采购价格确认,由招投标中心审核合同采购价格后,出具《协议供货确认书》。

6.划拨采购资金。以预算资金采购协议供货物品的,采购单位在收到《协议供货确认书》后当即填写《预算资金拨款申请表》,附批准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协议供货确认书》交财政局预算科,将采购资金及时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7.验收。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供应、安装完毕,提出验收申请后,采购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出具《协议供货验收单》(规定格式,见附件)。

8.结算。供货商凭《协议供货确认书》、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到政府采购办理货款结算。采购办在发票上加盖“政府采购集中支付”印章后将发票返还采购单位。

《协议供货确认书》、合同《协议供货验收单》及发票作为采购情况的原始依据,是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审计等规范性查验时的合法性凭证,均应与发票一并作为财务记帐的原始凭据。

四.协议供货商名单

根据中标供应商和省本级供应商的授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确认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等 11家单位为我市上述十一项办公设备相应项目的协议供货商(各项目供应商名单及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协议供货供应商如无变动,将一直延用,不再通知,如有调整,将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窗口“协议供货栏目”上另行通知。协议供货商将按《嵊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见附 件)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

五.协议供货的信息公告

为使各采购单位能更详细了解协议供货实施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具体政策、中标供应商的承诺、中标品牌、规格型号、配置、优惠率、投标报价、售后服务、供应商名单等),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已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teniu.cc)中公告,各采购单位可直接上网查询。以后涉及中标产品协议供货价格和产品型号调整及协议供货有效期的结束等信息,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同时,对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还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政府采购”窗口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栏目中予以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期间,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1.质量、配置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和中标商投标文件承诺要求的; 2.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3.超过协议承诺的价格签订合同并供货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的;

5.利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的正常采购活动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对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或向协议供货商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予以通报。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要严格遵循本通知的规定,衔接好协议供货各环节的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反映(市采购办联系电话:83331032,83032507;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联系电话:83360392)。

附件具体内容请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iu.cc)“政府采购”窗口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栏目中查阅。

嵊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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