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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2-91300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6 19:04: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日期:202_-07-21] 来源:中国有机食品消费网|http:///作者:松州咏鹤 编辑 [字体:大 中 小]

在网上看见这个帖子,感觉很不错,感觉对大家有所帮助,能够具体地了解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的、具体的要求。转发在这里,供大家参考,同时,也感谢本帖的原作者------编者按语

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的建立、追踪体系的确立。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3)、收获后的各道工序的规程

①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

②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

③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

④临时保管方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有机标志等)

⑤包装程序

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4)出货规程

①保管方法

②出货的程序(如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

③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①使用前的清洗方法

②维修方法

③灭菌消毒方法

(6)、客户投诉的处理

①投诉的处理方法

②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

③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7)、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

①认证机构的检查计划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

(8)、记录管理规程

①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

②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的使用方法

(9)、内部检查规程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时的纠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

⑤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

(10)、教育、培训规程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2)、生产加工部分

(1)、有机食品的年度生产计划

①有机食品的年生产计划的制定

(何时、何地、谁、怎样决定了什么计划)

②计划变更的程序

(2)原材料的入库及保管

①原料入库时确认内容

②品质检查的方法和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

③不合格原料的处理

④合格原料的识别及保管方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3)、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清洗

①使用前后的清扫、清洗方法

②机械和器具的维修方法

③消毒方法及消毒后处理、对其效果的确认

④使用药剂的清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4)、批号管理

①有机识别用的货物的批次号编号方法

②从原料到产品出货的各道工序的货物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5)、出货

①产品的检查方法及标准

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③合格产品的保管方法

④出货程序(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向运输人员的交货)

⑤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6)、卫生管理

①工厂内外及相关设施的防虫防鼠方法

②对外委托单位的选择标准

③使用药剂的清单

④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7)、投诉的处理

①接到投诉时的对策

②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③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8)、给认证机构的报告

①同意接受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销售业绩。

(9)、记录管理

①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完成、修改方法

②完成、修改后的新版文本的使用方法

⑨记录名称

(10)、内部检查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员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时的改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

⑤记录的名称

(11)合同内容的确认

①合同及定货要求事项的确认方法

②要求事项的传达及通知事项

③合同内容及定货要求发生变化时的措施

④记录的名称

(12)、教育、培训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和目的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三)、记录的完成和保存

文本及数据、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保存时间3年以上)

(四)、内部检查

1、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

2、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

3、对生产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

4、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规程

(五)合同内容的确认

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定单要求的规程

(六)、教育和培训

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规程。

二、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遵循《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确地使用这些物质;

(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转换期。

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的手段,使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追综体系

(一)、追踪体系的概念

追踪体系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综系统的定义表述“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

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可以追踪调查的。

1、追踪体系是一个记录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

2、是有机生产的证据。

3、是检查员检查评估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重要依据。

4、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5、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

6、参考有机认证中心建议生产基地农事活动记录表,建立跟踪审查系统。

(二)、追踪体系的好处

追踪体系的确立能带来如下的好处:

1、最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对违规事项的原因查找。

2、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最小。

3、削减回收费用。

4、因为能清楚地掌握原材料的出处,所以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

5、能在记录上使最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

6、符合IS09000系列及HACCP的要求。

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最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三)追踪体系的因素(种植业部分)

1、地块分布图、地块图。

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筑、树木、溪流、捧灌系统及明显标示等。

2、产地历史记录

1)产地历史记录能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

2)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件(3年内)。

3)有机种植者全部名单。

3、农事活动记录。

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过程发生事件的详细记录,如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的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4、投入物记录

1)投入物记录详细记录了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和地块号的信息。

2)这些信息可记录在上面所说的产地历史记录和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记在专用的投放物记录表上。

3)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可以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区别。

5、收获记录

1)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

2)收获记录可以包含在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单独记录。

6、贮藏记录

1)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

2)批次号可以在贮藏时产生。

3)贮藏记录应反映贮藏场清洁卫生条件。

7、销售记录

1)销售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定单等等。显示销售日期、等级、批次、数量和购买者。

2)销售记录应指示那些产品是经过有机认证的,证书号、销售者的地址。

8、批次号

1)次号是与生产地联系起来的代码。

2)批次号在有机食品的鉴别中,起着重要作用。

3)批次号的确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但一经确定就应连续使用。

4)批次号应指明地块号、收获日期等要素。

9、经认证的投人物

所有在产地中使用的投入物,必须经认证中心须认可或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追踪体系的要素(加工部分)

1、有机原料的收购、运输和储存。

2、加工过程。

1)是否和其他原料混合。

2)必须熟悉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包括原料来源及处理加工方法和包装。

3)加工者和申请者要递交工艺流程图,检查员就通过流程图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批次号。

4)包装。

3、仓储。

4、产品的销售。

5、批次号

1)批次号在加工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工者把批次号作为质量控制(QC)的目的。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制造者就能把发生问题的产品分离出来,以便管理。

2)批次号一般由生产的日期等要素组成。加工者的批次号编号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但应建立统一的批次号编号规则。

3)批次重新组合,就应分配新的批次号,并和前一次的批次号一起记入记录文件中,以便保证跟踪的完整性。

7、装箱单(B/L)

装箱单是产品从一处转运到另一处的文件,包括了装载日期、原地点、目的地(接受者的姓名、地址)、产品描述、数量、批次号、运输工具、装卸者姓名。并在B/L上注明是经过”有机认证”的。

(五)有害物质控制及卫生管理

1、加工常规产品的加工者在进行有害物质控制和卫生管理时,应以文件的形式记录应采取的附加措施,以保证有机产品在存储和加工时不会受到污染。

2、在检查生产记录时,应同时检查与同一生产进程式相关的有害物控制卫生管理文件。以确认跟踪记录与有机成品的一致性。

要注意“记录和记忆的区别”:

记录必须是在某一事实结束后尽快地将该事实记载下来,在实际工作结束后过了一星期的就不叫记录,那只是记忆了。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有可能搀杂进新的信息。这就失去了记录的意义。

为了确保作为证据的能力,也需要尽快地作记录。

第二篇:有机食品认证基本要求和认证机构

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种子或种苗来自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保、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两年以上转换期,新垦荒地例外;生产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原料必须是自己获得有机颁证的产品或野生无污染的天然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 95%;

只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不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食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化学物质的污染;加工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有机食品主要国内外颁证机构是:中国的OFDC

美国的OCIA(全称“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德国的ECOCERT、BCS和GFRS

荷兰的SKAL

瑞士的IMO

日本的JONA

法国的IFOAM等。(选读于http:// / 中国有机食品门户网)

按照国际惯例,有机食品标志认证一次有效许可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申请“保持认证”,通过检查、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目录

1.适用范围....................................................................................................................2 2.引用文件....................................................................................................................2 3.定义............................................................................................................................2

3.3认证证书.........................................................................................................2 3.4认证制度.........................................................................................................2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2

4.1认证机构.........................................................................................................2

4.1.1总则......................................................................................................2 4.1.2组织结构..............................................................................................3 4.1.3 分包.....................................................................................................4 4.1.4质量体系..............................................................................................4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5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5 4.1.7文件......................................................................................................5 4.1.8 记录.....................................................................................................6 4.1.9保密......................................................................................................6 4.2认证机构的人员.............................................................................................6

4.2.1总则......................................................................................................6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6 4.2.3选择程序..............................................................................................6 4.2.4检验人员的聘用..................................................................................7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7 4.3认证要求的更改.............................................................................................7 4.4申诉、投诉和争议.........................................................................................7 5.认证要求....................................................................................................................8

5.1认证申请.........................................................................................................8 5.3检验.................................................................................................................9 5.4检验报告.........................................................................................................9 5.5认证决定.........................................................................................................9 5.6监督和复评程序...........................................................................................10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10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10 6.附则..........................................................................................................................10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10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0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5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 14050:1994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ISO 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定义

ISO/IEC导则65、IS01405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是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3.2认证机构根据已颁布的国家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机构。

3.3认证证书

表明食品(产品)及生产食品(产品)的基地,生产、加工条件及场所或食品(产品)贸易符合特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该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3.4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容许设置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有机食品的准则应是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 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严格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申请者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申请者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者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保持公正;

b)对其做出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c)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检验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6)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d)有文件证明是一个法律实体;1E

e)设置必要的组织结构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f)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g)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力和职责;

h)有能力就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处理;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云做所需的资源;

j)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l)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m)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1)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3)设计、实施或保持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或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服务(见注2);p)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检验)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做到: a)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b)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设计、实施活动,以确保公正性;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4.1.4质量体系

4.1.4.1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据。

4.1.4.3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c)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d)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检验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h)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j)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k)处理不合格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l)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2)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3)对有机食品进行检验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n)按照lS0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检验的程序。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4.1.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技术规范符合性的变动。

4.1.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并形成文件。4.1.5.3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初次检验;

b)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 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c)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g)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场所、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 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是申请书、检验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1.9保密

4.1.9.1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机构内的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外部机构或代表其工作的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许可不应将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按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4.2.1总则

4.2.1.1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4.2.1.2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从事认证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记录。其中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时更新。

4.2.1.3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该作业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为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确定检验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4.2.2.2对于有机食品的检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规定对检验员的相关要求。检验员应满足上述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4.2.3选择程序

4.2.3.1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认证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检验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

b)在评审中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4.2.3.2检验任务的分配当针对某一具体任务组建检验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检验组具有相应的技能。检验组应具备以下能力:

a)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b)全面了解检验方法和检验文件;

c)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家来满足此要求);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有机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评价;e)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避免任何使检验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检验组成员在检验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拟检验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4.2.4检验人员的聘用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检验的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不受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认证申请人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认证机构应保证所有承担认证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满足本文件对检验人员的要求,并记录如何达到要求。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4.2.5.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认证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姓名和地址;

b)所属机构和在认证机构的职位 c)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e)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f)工作评价。

4.2.5.2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记录。

4.2.6对检验组的要求应向检验组提供最新的检验指导文件及与认证安排和认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观点。更改决定发布之后,认证机构应验证认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相关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4.4申诉、投诉和争议

4.4.1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4.4.2认证机构应:

a)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技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b)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定其有效性。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5.1.1.1认证机构应保存对检验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有关获证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这些文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5.1.1.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b)对实施检验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检验、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检验报告),和访问人员;c)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

d)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以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或是未经授权的方式说明其获证资格;

e)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f)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g)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5.1.1.3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解释。5.1.1.4当有其它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其它补充信息。5.1.2认证申请

5.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组织(者)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的必要信息。5.1.2.2在现场检验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时提供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b)有机食品的基地,生产及销售所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c)对拟认证的有机食品及其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d)有关有机食品核心要素的文件。从申请文件和有机食品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检验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5.2检验准备 5.2.1在检验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已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方理解;b)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运作场所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请者使用的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检验活动的计划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检验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检验和现场检验。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检验组。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检验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检验方,并提醒受检验方可对认证机构任命的任一检验员或技术专家提出异议。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检验 组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检验计划及日期应得到受检验方的同意。给检验组的指令应明确并通知受检验方,该指令应要求检验组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符合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有关程序,且这些程序能证明组织有机食品的有效性。

5.3检验

5.3.1检验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认证范围是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4检验报告

5.4.1认证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报告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在检验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检验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关于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组织有机会对检验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检验组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包括其检验发现及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与所有认证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明确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以使其完全满足认证要求;d)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日期;

2)报告负责人姓名;

3)受检验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检验覆盖的部门);4)检验的范围及检验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5)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包括对不符合的阐述,适当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检验结果;

6)对与未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差异做出解释;

5.4.2认证机构最终提出的检验报告与5.4.1c)和e)有差异时,应将报告交给受检验方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处。检验报告应考虑如下因素: a)受检验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b)申请组织为满足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c)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考虑以往检验中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做出是否予以认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检验的人员。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检验组长做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认证机构不容许将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认证机构应向获得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一份由授 权人士签署的文件或证书。对于组织和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每个现场,认证文件都应明确:

a)组织的名称、地址;

b)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c)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获证组织对认证范围的更改应由认证机构处理。认证机构应明确采用何种检验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改认证范围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该有机食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6.2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检验程序一致。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对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使用情况加以规定和控制。

5.7.2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标志以表明其有机食品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定的标志。

5.7.3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获证组织在广告、商品目录等材料中对认证的不正确宣传,及对证书和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做出及时处理。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6.附则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有机食品认证检查的基本要求

有机食品认证检查的基本要求生产基地

1.1范围

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农业生产单元。通过认证的生产基地地块生产的所有植物和动物性产品都可以作为有机产品。

允许生产基地同时存在有机生产和常规生产,但生产基地经营者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经营用于有机生产的土地,且生产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分非有机(包括常规和转换)地块上的和已获得认证的地块上的植物、动物,这些措施包括:分开收获、单独运输、分开加工、分开储存和健全跟踪记录等;同时,要制定在5年内将原有的常规生产土地逐步转换成有机生产的计划,并将计划交认证机构批准。

禁止农场在有机和常规生产方式之间来回转换。

1.2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农场同时以有机方式及非有机方式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的作物或畜禽,则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有机地块或养殖场生产的作物或畜禽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a.农场经营者拥有多个分场,在不同分场间存在平行生产的情况,但各分场使用各自独立的生产、贮存设施和运输系统。

b.向认证机构报告存在平行生产的动植物品种,制订和实施了平行生产、收获、贮藏和运输的计划。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记录体系,确保能够明确区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

1.3转换

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需要转换,其后插种的作物或出生的动物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按有机生产要求操作经1年有机转换后的田块中生长的作物,可以作为有机转换作物。

转换期一般从申请认证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

已通过有机认证的生产基地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1.4缓冲带

如果生产基地的有机地块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地块污染影响,则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必须设置级冲带或物理障碍物,保证有机地块不受污染。

1.5生产基地历史

生产者必须提供最近3年(含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所有土地的使用状况、有关的生产方法、使用物质、作物收获及采后处理、作物产量以及目前生产措施等整套资料。

1.6生产和管理计划

1.6.1为了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减少病虫草的危害,生产者应根据当地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非多年生作物的轮作计划,在作物轮作计划中,应将豆科作物包括在内。

1.6.2生产者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土壤培肥计划,提高土壤肥力,尽可能减少对生产基地外肥料的依赖。

1.6.3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作物病虫草害防治计划,包括采用农业措施、生物、生态和物理防治措施。

1.6.4生产者在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农事活动对土壤或作物的污染及生态破坏。

1.6.5生产者应制定有效的生产基地生态保护计划,包括种植树木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建立天敌的栖息地和保护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1.7内部质量控制

1.7.1生产基地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购买或使用生产基地内外的所有物质的来源和数量,作物种植管理、收获、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记录。

1.7.2击禽养殖场必须保持完整的生产管理和销售记录,包括所有饲料、添加剂、用药等的来源和数量。

1.7.3每只家畜和每批家禽有从出生到屠宰的全过程记录。

1.7.4对于那些使用常规兽药处理过的家畜必须逐个清楚地标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处理的物质名称和日期。

1.8检查

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检查必须在植物和动物生长期进行。检查员对被检查生产基地(包括申请认证的野生植物采集区)的所有地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存在平行生产的农场时,认证机构必须对其常规生产部分进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面检查。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随时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者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进行未通知检查。

1.9污染物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应采集土壤、水和作物样品,分析禁用物质和污染物的残留状况:a.首次申请认证的生产基地;

b.生产基地有可能使用了禁用物质;

c.过去经使用过禁用物质而受到污染时。

对于临近工业区的生产基地,应当采集大气样品进行污染物分析。

污染物的浓度必须低于我国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

2加工

2.1范围

申请认证的加工厂应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的加工单元。允许加工厂同时加工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但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明确区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

2.2内部质量控制

2.5.1必须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措施。

2.5.2必须建立从原料采购、包装、储存到运输全过程的完整档案记录和跟踪审查体系,并保留相应的票据。

2.3检查

检查应尽可能在加工生产期进行。检查员至少每年对被检查的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随时委派检查员对加工厂进行未通知检查。3贸易

3.1从小国内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3.2同时经营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产品时,必须明确区分相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产品。

3.3应确保有机产品在贸易过程中(进货、储存、运愉和销售)不受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

3.4必须制定和实施有机贸易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关于货源、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完整的档案记录,外保留相应的票据。

3.5贸易者对购买的有机产品进行再包装时,必须符合本标准关于包装和标识的要求。

第五篇: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有机食品是通过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手段,利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 的农业技术,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和产品的污染,并在生产中建立一套人与自然 和谐的生态系统,以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 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 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 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 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 ORGACIC FOOD 在其它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 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 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绿色食品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标准和环境、产品一体化的跟 踪监测,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使用,保障食品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采用证明商标的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

无公害食品是通过政府实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等一系列措施,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国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是政府为保 证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健康的一道基本安全线。

我国是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 段,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产品国际 竞争力,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中心任务。为此,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全面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确立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 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因此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都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 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 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 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

系;追踪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 2 次检查: 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l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

l 交纳估算认证费用的 50%;

l 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l 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 1 人);

l 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 E-mail 给分中心。

4、初审

l 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l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l 分中心将初审意见反馈认证中心;

l 分中心将申请者提交的电子文档 E-mail 至认证中心。

5、实地检查评估

l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l 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

l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l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l 该报告在检查完成 2 周内将文档、电子文本交认证中心;

l 分中心将申请者文本资料交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 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 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 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交纳认证费剩 余部分,认证中心向获证申请者颁发证书;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 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书面承诺。

10、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有机食品证书和 《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 办理有机标志的使用手续。,

8 月初,记者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获悉,首批农业系统有机食品认证工 作已经完成,共有 14 个企业的 26 个产品通过认证,部分绿色食品 AA 级产品 实现了向有机食品的认证转换。目前,多个企业的 100 多个产品正在申请中。50

首批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着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 的认证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已建立起来,并全面进入有序运转。

有机认证工作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建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

认证中 心开展的。据该中心副主任郭春敏研究员介绍,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开展 的有机食品认证,是依托国际认证合作的基础,以国际市场为目标,遵循国际惯 例,严格按照国家认证的有关标准和法律进行的,产品主要涉及大米、花生、大 豆、蔬菜、茶叶等初级和初加工农产品,有机认证为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拓展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促进农产品出口具有重大的意义。

日本和欧盟是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主要出口国,为了推进国际化发展,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最近分别与瑞士通用公证行(SGS)和日本海外商品检查有限公司(OMIC)签署了有机食品认证业务全面 代理及合作协议,这两个机构在国际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对于目前有的企业已经 和正在申请其他国家在我国代理的有机食品认证的现象,郭春敏认为,中绿华夏 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有机 食品认证机构,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不少国外认证机构的国内代理 处,如果没有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和工商局注册的登记,严格地讲是违法机构。为 了更有序、更快地发展我国的有机食品认证工作,更有力地拓展国际市场,中绿 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合作,并 正在申请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认可。届时,企业的选择会更多、更便捷,市场 也会更规范,对我国有机食品的发展也更加有利。


有机食品认证的一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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