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北科大是从事高
1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2、202_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2_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
(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
(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
(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2、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2)企事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3、202_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
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
(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
(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
(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
(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150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
问题:
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
5、答:(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已经处罚的应予以撤销。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本案中,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现,似乎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寇某在1992年8月至1996年12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即寇某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是从1996年12月13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1992年8月至1994年10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该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1996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6、答:(1)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用较低限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80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1996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正确适用。
7、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13岁)。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
7、答:(1)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能力的问题。所谓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据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能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则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因此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有密切联系。
(2)我国《行政处罚法》将14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也是考虑到公民达到14周岁时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意志的能力。
(3)本案中,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 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8、202_ 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市地下热水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市辖区的温泉开发利用需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于 1994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进行行政管理。202_ 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其开发的两处温泉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矿厅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的规定为由,予以行政处罚。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许可证?
8、答:(1)本案中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办法明显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该市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抵触,故属于无效条款。
(2)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应向地矿部门申领许可证。
9、司机张某,为了搞短途运输,自己购买了一台农用车。202_ 年 1 月,张某没有按规定及时到稽查征费所交纳养路费。2 月 10 日,张某出车搞运输时被当地征费所查获,因张某身上当时只有 300 元,于是,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向他开具了一张暂收条,上面写明:“因未及时缴纳养路费,予交保证金 300 元,限 3 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征费所补交养路费,如逾期不交,保证金转为罚款”。此后,张某因有事外出,忘记了交费。2 月 26 日,张某想起后,即到征费所补交了养路费,并拿出保证金的收条,欲抵扣养路费,却被征费所告知,他交的保证金已经被充作罚款。但征费所未给张某出具罚款文书和收据,张某手中只有一张暂收条。
问题:
征费所在收取养路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
9、答:征费所的行为不合法。
(1)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应遵循不同的程序和原则,征费所将行政收费行为转换成行政处罚行为是错误的。
(2)即使征费所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该处罚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征费所收取张某保证金时,只是在收条中写明如逾期缴纳养路费时将保证金抵作罚款,并未告知张某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侵犯了张某的权利。
(3)此外,行政处罚法第 34 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并未遵守该规定。
(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场收取罚款只限于 20 元以下的罚款和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征费所在这一点上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10、秦某于 1999 年经过考试合格,又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2_ 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202_ 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表》上隐瞒了他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实(他在“历史上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栏目中均填“无”),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一情况,于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事后,有人向该省司法行政部门检举了这一情况。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
已发到秦某个人手上,便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吊销秦某的《律师执业证》;理由是:秦某因违纪被单位开除公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9 条所列禁止发证情形;秦某在申请《律师执业证》时又隐瞒这一情况,属于骗取批准,同时又说明他属于品行不良,违反了《律师法》第 8 条“品行良好”的要求;处罚依据是:《律师法》第 8 条、第 9 条和第 45 条。秦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2)如果不合法,那么怎样才能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呢 ?
10、答:(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做出吊销秦某《律师执业证》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无论从实体上看,还是程序上看都是违法的。
(2)从实体上说,在本案中,不是因为秦某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因为秦某没有达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条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律师法》第 45 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本案中,秦某显然不存在可以构成吊销其执照的违法或犯罪事实。所以,省司法厅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缺乏可以处罚的事实前提。
(3)从程序上说,既然做出行政处罚,那就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包括听证在内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实既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给予这权利。因而,该行政处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4)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不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而应当通过行政行为的撤回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属于不符合做出该行为的法定标准的,有权撤回。但因撤回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系当事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错发此证,是系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造成的,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回已发的《律师执业证》,而且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篇: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学之案例分析题(至202_年7月)
(1、案情:202_年8月,张某当选为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讼到法院。
问题
(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委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的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2、案情介绍:司机甲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某因为徐某已经下班有由,对处罚不服。
问题:
(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答:属于行政纠纷。本案件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为交通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为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2)本案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答: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办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答: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坐在的交警部门。公务人员自身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3、案情介绍:202_年11月11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事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且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且用手铐击打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
请问:
(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有几种身份?
答:公务员有两种身份:个人身份和公务身份。
(2)本案中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在杨某执勤期间实施的;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
(3)本案应当由谁对王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由市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在执行公务员中侵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案情: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争
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且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理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问题:
(1)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涉及到身份是个人身份还是公务身份?
答:是个人身份
(2)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为什么?
答:县公安局不应当赔偿李某损失。因为张某行为是和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个人身份进行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3)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李某应当向法院直接起诉张某,要求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
5、案情介绍:某省某自治州东海县李家营镇铁杉屯村地处山区,交通十分不便。该村部分村民便利用该村地理位置偏僻,工商等执法部门不便进行监管的便利条件生产、加工掺有麦麸、变质植物油、霉变花生米和核桃仁的伪劣辣椒面,并使用工业染料“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对产品染色。由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松牌辣椒面在当地十分的畅销,而且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该村生产的伪劣辣椒面的包装全部假冒红松牌商标。工商机关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进行检查、打击、取缔。但是往往是执法部门前脚一走,制假生产又死灰复燃,屡禁不绝。经初步检查,202_ 年9 月到202_ 年5 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该村制假作坊共加工假冒辣椒面500 多吨,获违法所得10 万多元。经检测,含有“酸性大红”、“碱性荧光黄GR ”的辣椒面对人体有致癌畸变作用,不能食用。该种伪劣辣椒面由于售价比较低,经不同的渠道大批量地流入市区,给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也给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不得已就派驻4 名职工常驻铁杉屯村执行打假任务,一经发现制假企业和作坊生产假冒辣椒面就立即报告工商等执法部门。但由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执法部门仍然不能有效及时地对违法生产进行打击。为了更加方便、经常地打击不法生产,东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遂与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签署了行政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行使打假的行政职能。202_ 年5 月,东海县红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铁杉屯村村民王某某在山上隐蔽处生产假冒的红松牌辣椒面,当场查获已经加工好,未来得及外运的假冒成品1 吨多。打假人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东海县工商局的名义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终止违法活动,没收产品、原料和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2_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对此行政处罚不服,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中的被委托组织?被委托组织的范围、特征及其法律地位如何?
答: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委托组织。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来行使,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行政委托有以下的特征: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的对象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能是其他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组织,若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话,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2)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有什么不同?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不同,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被授权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及主体资格的转移。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使职权时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3)本案中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
答:被委托的组织并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某县红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6、202_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了《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施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的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于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度与行政立法的监督。
7、案情:202_年12月7日,某区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为理由,将马某夫妇家的笔记本电脑带走,同年12月31日,区政府工作又在孙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区政府告上了区法院。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区政府。
(2)区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本案件中区政府违法。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的财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8、案情:202_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绝,被拒绝的原因是因为樵某没有提交驾驶学校的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2_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该文件规定,自202_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则会增加准驾证的,必须持有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以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证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答:深圳市车辆管理所及樵某。
(2)粤公通字(202_)第3762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9、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忙于工作,放松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2_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胁迫下,卞某区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且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代了行窃的事实,并且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讨论本案件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答:(1)本案当事人卞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卞某已满15周遂,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年龄段,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卞某是受到他人的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处罚。3)卞某有立功表现,帮助公安抓获了马某,也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互适应的原则。
10、202_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根据裴政(202_)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者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颁布日期是202_年9月3日。文件说,对于确实因为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当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并且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过批准才能够砍伐,否则按照违反禁烧秸秆的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农户李某因为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300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紧急通知》是属于抽行政性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镇政府对于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
(4)李某不服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1、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张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谋取暴利,经常向无证商贩购买低价猪肉,加工成熟食后进行销售。202_年7月经群众举报,市卫生局对该熟食店进行检疫调查。结果发现张某经营的熟食制品中有三个品种、七批次细菌严重超标,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危害。因此,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规定,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2_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张某对此处罚决定表示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_年8月,张某所在区的工商管理局以熟食店违法经营为由,又对张某进行了查处。决定罚款6000元并吊销熟食店的营业执照。张某认为自己因为出售不合格食品一事已被卫生局罚了款,工商局不应该再进行处罚。而区工商局认为卫生局是依据其对食品卫生监督的职权对张进行查处,而工商局是根据其对市场管理的职权依法行政,且程序合法,两者并不矛盾。
答:
(1)依职法的行政行为有: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销毁所有不合格熟食制品,没收违法所得202_元,并吊销张某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5)一事不再罚原则;
(3)本案中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篇: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情景题(1-5题,每题8分,共40分)
1、某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了玫瑰园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小区建设的早期介入。该住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综合配套设施、设备齐全。该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做好哪些早期介入的准备工作?
2、闻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某高档住宅小区需要增建一处露天的健身活动场所,业主委员会委托闻明物业管理公司帮助进行可行性研究。请你写出一份建设该健身活动场所的纲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说明:只列出报告主要内容的纲目即可。
3、你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刚刚接管了某大型住宅,需要编写一份该小区的《住户手册》。请你写出该《住户手册》的内容大纲。
4、慧达大厦己使用多年,该大厦的业主决定对大厦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更新改造。请你设计一套编制该空调更新改造工程预算的程序。
5、闻心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写字楼入住率己达到96%。客户反映目前已有的综合服务项目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闻心物业管理公司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认为情况属实,因此决定增加一些综合服务项目。那么,闻心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综合服务项目的选择?
二、案例分析题(6—7题,每题15分,共30分)
6、业主刘某一年前入住某高档公寓601单元,至今己连续3个季度没交物业服务费了。负责管理该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追缴其所欠物业服务费,但刘某坚决不交,其主要理由是:601单元窗户关闭不严、墙皮脱落、有的墙插没电,虽然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但是至今没有解决。物业管理公司的答复是:这些都是
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让业主刘某直接找开发商联系解决。请问:(1)物业管理公司这样回答对吗?如果不对,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样处理开发商遗留下来的这些问题?(2)针对业主刘某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
7、文斯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了中锋大厦的物业管理投标邀请函。中锋大厦是一座大型智能化综合写字楼,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配套设施设备完善。被邀请的几家物业管理企业实力都很强,竟争激烈。文斯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对这次投标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动笔独立完成了物业管理投标书的编写工作,并带队参加了现场答辩。结果文斯物业管理公司并未中标,原因之一是评委们认为该公司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存在一些专业方面的缺陷。请分析后回答以下问题:(I)文斯物业管理公司在编写中锋大厦物业管理方案时,应怎样避免专业方面的缺陷?(2)如果你是文斯物业管理公司的总经理,你将怎样组织参加这次投标活动?
三、方案策划题(8-9题,请从中选作一题,满分30分。如果8、9两题均答,则只计算第8题的分值)
8、三年前投入使用的金奖大厦是产权多元化的纯写字楼,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某物业管理公司为金奖大厦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客户服务、工程管理、保洁服务、安全管理等四方面的内容,经调查客户综合满意度为96%。金奖大厦今年获得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称号。在参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时,评委对金奖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评价是:物业管理专业性强,管理经验丰富,服务质量高,管理工作计划合理,管理服务效果显著。同时,评委们认为金奖大厦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是其取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称号的基础。请你写出金奖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应有内容的详细纲要。
9、达敏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某工业园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已经1年。该工业园区各项配套适施完善,客户入园率已达95%。由于服务质量较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达敏物业管理公司被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继续聘请负责工业园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达敏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对工业园区的房屋及各种附属设施设备系统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是要对工业园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维修养护管理,对工程部员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等。假设你是达敏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的经理,请制定一套实施和控制上述工业园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的方案。
卷册二 操作技能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情景题(1—5题,每题8分,共40分)
1、答案要点
⑴ 了解物业管理对物业的基本要求(0.5分)
① 物业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适用美观,并要方便维修和养护。(0.5分)② 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材料质量要好,以减少使用成本。(0.5分)
③ 配套设施齐全,能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多种服务。(0.5分)
④ 环境安全、方便、优美、舒适。(0.5分)
⑤ 能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0.5分)
⑵ 组织技术力量(0.5分)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选派经验丰富、知识全面的物业管理专家和技术全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特别是需要配备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0.5分)
⑶ 收集相关资料(0.5分)
① 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背景材料。(0.5分)
② 介入项目的立项情况、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工程进度表、主要建筑材料清单等。(0.5分)
③ 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参考书等。(0.5分)
⑷ 确定工作方法(0.5分)
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工作方法有阅读文本和图纸、跟踪现场、沟通联系、提供咨询报告等。(0.5分)
⑸ 准备设备器材和资金(0.5分)
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准备一定的资金和计算机、电话、相关专业工具与设备等。(0.5分)
评分说明:每个答案要点答全得满分。
2、答案要点:
建设该高档住宅小区健身活动场所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纲要:
⑴ 小区现有活动场所分析(0.5分)
主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现有健身活动的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等。(0.5分)
⑵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的原则与目标(0.5分)
包括开发健身活动场所的意义、目的、原则、依据、建设期限和预期目标等。(0.5分)
⑶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的可行性分析(0.5分)
分析物业管理区域人口数量、消费水平和服务需求、周边地区同类服务供给情况的基础上,从经济上、技术上对健身活动场所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0.5分)⑷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具体方案的设计(0.5分)
主要包括健身活动场所的位置、规模、平面布局、建筑风格、健身器材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布置。(0.5分)
⑸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的投资估算(0.5分)
根据建设规划,估算健身活动场所开发的投资规模,设计筹资途径。(0.5分)⑹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0.5分)
预测和评估健身活动场所开发可能给物业管理区域带来的正面和负面环境影响。(0.5分)
⑺ 健身活动场所开发效益分析(1分)
① 在分析拟增加健身活动场所项目效益的基础上,分析和预测其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0.5分)
② 如利用产权归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进行健身活动场所开发,那么其收入中除应缴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费外,其余主要应归业主和投资者所有。(0.5分)
评分说明:每项答全得满分,答出一部分得一部分分。
案例分析例题
一、欣欣花园小区是一个全部一户90-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中档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新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了天祥物业公司接替原有发展商 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共有业主850户,其中23户业主以未出席业主大会、未投票选择该公司、也未与新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以及新公司服务水平尚不及老公司为由,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试分析这些业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解释。
参考答案:
业主的理由不能成立。(2分)
因为:
(1)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类事项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2/3以上投票权的 业主同意即可生效,毋需每一位业主都同意。(1分)
(2)少数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不赞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业主大
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每一位业主都有义务遵守、执行。(1分)
(3)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1分)
因为,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代表业主的 业主委员会签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2分)
第二,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以及提供
安全、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已与欠费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欠 费业主理当履行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并应承担欠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1 分)
(4)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新公司服务水平不及老公司为由拒绝交费。因为不
能以少数人的主观判断,作为否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依据。若物业公司的服 务确实有严重问题,这些业主应联合其他业主共同提议物业公司改进或提请业 主大会解聘不能提供合格服务的物业公司,但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错误的。(2
分)
二、业主王某在入住装修时,提出二次装修申请,物业公司经审查认为符
合安全等要求,予以批复。后王某在装修厕所时擅自改动供暖管道位置,被物 业公司检查时及时发现,责令王某停止施工、限期恢复。王某认为不影响物业 使用,迟迟不予理睬。于是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但主管部门迟迟不予处 理。于是物业公司在要王某写出一份“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的保证书后,向王某收取202_元罚款,未作其他处置。试就以上描述的情况对本案做出评析。(10分)
参考答案:
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管理 企业应对业主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本案业主王某应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 行装修,物业公司王某装修时应将注意事项与禁止行为告诉他,王某应当遵守。(3分)
王某必须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方可改动供暖管道位置。(1分)
王某不能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物业公司应当制止装修继续进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装修管理协议追究王某违约责任。(2分)
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主管部门迟迟不做处理,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 可以催促或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2分)
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不是行政管理,不能向业主收取罚款,本案物业公司的 做法是错误的。(2分)
三、王大妈周六上午去小区会所健身,在会所门口台阶上摔了一跤,腿部摔 伤。同伴扶其到医院检查医治共花去医药费1950元,并且有近一个月时间只能 在家小心行走。王大妈的儿子认为其母在会所门口台阶摔倒是因为台阶湿滑所 致,故与管理会所的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试分析(1)物 业公司应不应该负担付这笔医药费?(2)物业公司如何才能防范此类风险?(10
分)
参考答案:
(1)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该笔医药费应视情况而定。(1分)
①如果王大妈摔倒是因为物业公司做保洁时造成台阶湿滑而致,物业公司 未给出明显的提示、警示,也无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就应该给王大妈 以赔偿。(2分)
②如果确有湿滑,物业公司给出提示、警示不清,防范措施不得力,应给 予王大妈部分赔偿。(1分)
③如果物业公司给出的提示、警示清晰,防范措施得力,王大妈是因为自 己不慎摔倒或其他人碰撞摔倒,物业公司则不用作出赔偿。(2分)
(2)物业公司要避免此类风险
①一要认真对照服务合同,严格依约服务,妥尽注意义务,及时提醒防范;(2分)
②二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将此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2分)
第四篇:案例分析题答案
一、1、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哪些?应该分别遵守哪些上位法?
答: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遵守的上位法有: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2、本案中,省地方性法规增加新的处罚种类的条款是否符合《处罚法》?为什么?
答:新增加的处罚种类符合《处罚法》规定。《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所以,该行政处罚新增处罚种类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范围。
二、1、李某应当在多少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在60日内向A区人民政府或市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如果你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如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
3、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在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
60日内
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是区所属的市的文化局。
理由:《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文化局
理由:《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和康某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一:行政复议只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二:公务员受的行政处分属于内部人事处分,不由行政复议法调整,直接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还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五篇:案例分析题答案
五、案例分析题(共10分。)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案:解析:B不能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理由。既然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
答案:解析:此种情形下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争议的侵权法律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调解协议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对原侵权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
六、公文写作题(共10分)答案:解析:(1)发文号应为:×府发(202_)11号;(2)标题中不应出现引号,应去掉;(3)标题中的“表彰”应与“通报”放在一起,为“关于……的表彰通报”;(4)通报类属普发性公文,可不写收文机关;(5)结尾处不用写“特此通报”;(6)发文机关应写全称“××市人民政府”;(7)发文时间应规范,并具体到日;(8)主题词表中无“关于”词,应去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