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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全县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2-68438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9 16:03: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举办全县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计生领字〔2012〕6号

关于举办全县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提高全县计生专干的人口计生业务水平,确保2012年人口计生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县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上午8:30前报到,晚餐后培训结束。

二、培训地点:

县人口计生委五楼培训中心

三、参加人员:

1、县人口计生委、服务站、流管站全体干部。

2、各乡(镇、场)由分管领导带队,计生办主任及负责统计、科技、法规、流动人口干部各1人。

3、各村(居)计生专干1人。

四、有关事宜:

1、请各乡(镇、场)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缺席。培训期间将通报考勤。培训结束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通报全县并列入年终考评。

2、请各地按要求填写好《参加全县计生专干培训班人员回执》,于上午12:00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3、联系方式:县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附:参加全县计生专干培训班人员回执

县人口计生委

2012年6月20日

主题词:计生专干业务培训通知

(共印25份)

第二篇:关于举办全市老干部专干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全市老干部专(兼)干培训班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老干部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工作队伍,推动老干部工作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市老干部专(兼)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1年6月8日——6月11日,共四天。6月8日上午9点举行开班仪式。

二、培训地点

新郑市老年人活动中心。

三、培训内容

1、邀请知名专家作报告(6月8日上午);

2、邀请郑州市委老干部局领导讲解老干部政策(6月8日下午);

3、外出参观考察学习(6月9日——6月11日)。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专干于2011年6月8日上午8:30准时到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报到;

2、报到时每人需交培训费450元。

中共新郑市委老干部局

2011年5月23日

第三篇: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开班仪式致辞

同志们:

大家好!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基础,提高计生专干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干部队伍,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村级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首先,我代表区人口计生局,对辛勤工作在人口计生工作第一线上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了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我区而言,人口增长得到了有力控制,居民年均经济收入实现较快增长,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持续提高,这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功劳,也凝聚着在座各位的心血和汗水。在看到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区人口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居计生专干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中心户长、楼院长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管理服务仍存在薄弱环节。对此,我们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人口计生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是基础。“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只有抓住了基层这根针,才能飞针走线,织出人口计生工作的美好图景。各街道、村居要紧紧抓住一个关键,即计生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摸清工作底子,强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进一步突出宣传教育这个重点。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设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生育文化,从而用先进的文化引导人、教育人,使计划生育成为广大群众自觉行动。二是要突出优质服务这个重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从感情上关心群众,从行动上贴近群众,把群众需要作为我们的服务方向,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服务的标准,坚决摒弃强迫命令、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把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地统一起来。三是突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这个重点。这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实行“网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区90%以上的村居实现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街道要加强指导力度,村居要依法制定章程,健全村居级计生网络,落实好人员、职责、报酬,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加快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步伐,不断提高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

同志们,基层工作很辛苦,计生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和汗水。在这里,我对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掌握新的政策和理论,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是要甘于奉献,敢于吃苦,要能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受别人受不了的委屈。三是要带着感情做事,这一点尤其重要。一方面,爱岗才能敬业,才能身在苦中不知苦,遇到难事不觉难;另一方面要和群众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以赢得群众的支持、换来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要善于协调和调动,要协调村两委会支持工作、调动党员干部协助工作、组织育龄妇女小组长、楼院长开展工作,巧借计生协会组织一臂之力,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同志们,基层基础是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在座各位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主力军。希望大家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努力掌握科学知识和工作方法,在学习中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专业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切实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努力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为建设“六大未央”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最后,预祝大家学习愉快,预祝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四篇: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开班仪式致辞

同志们:大家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基础,提高计生专干业务素质,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生干部队伍,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村级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首先,我代表区人口计生局,对辛勤工作在人口计生工作第一线上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感谢!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了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我区而言,人口增长得到了有力控制,居民年均经济收入实现较快增长,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持续提高,这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功劳,也凝聚着在座各位的心血和汗水。在看到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区人口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村居计生专干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中心户长、楼院长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流动人口数量急剧增长,管理服务仍存在薄弱环节。对此,我们要从战略的、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人口计生工作重点在基层,关键是基础。“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只有抓住了基层这根针,才能飞针走线,织出人口计生工作的美好图景。各街道、村居要紧紧抓住一个关键,即计生政策的落实和执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摸清工作底子,强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进一步突出宣传教育这个重点。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设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生育文化,从而用先进的文化引导人、教育人,使计划生育成为广大群众自觉行动。二是要突出优质服务这个重点。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从感情上关心群众,从行动上贴近群众,把群众需要作为我们的服务方向,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服务的标准,坚决摒弃强迫命令、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把落实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科学地统一起来。三是突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这个重点。这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实行“网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区90%以上的村居实现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各街道要加强指导力度,村居要依法制定章程,健全村居级计生网络,落实好人员、职责、报酬,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加快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步伐,不断提高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同志们,基层工作很辛苦,计生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心血和汗水。在这里,我对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要加强学习,不断掌握新的政策和理论,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二是要甘于奉献,敢于吃苦,要能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受别人受不了的委屈。三是要带着感情做事,这一点尤其重要。一方面,爱岗才能敬业,才能身在苦中不知苦,遇到难事不觉难;另一方面要和群众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以赢得群众的支持、换来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要善于协调和调动,要协调村两委会支持工作、调动党员干部协助工作、组织育龄妇女小组长、楼院长开展工作,巧借计生协会组织一臂之力,促进工作全面开展。同志们,基层基础是人口计生工作的关键,在座各位是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主力军。

第五篇:计生专干工作手册(全)

计生专干手册

一、全员管理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二、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

(一)流动人口定义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服务与管理对象: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4、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县内跨乡镇异地居住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因陪读原因(不从事其他工作),跨县(市、区)以上异地居住的,一方陪读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双方陪读的,纳入现居住地流入人口管理。

三、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实名登记平台)

1、平台功能: 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公安入户、迁移、民政婚姻、抱养等信息共享。

2、操作要求:

(1)乡级平台操作员要及时下发平台待审核的信息,各村(社区)计生专干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核实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后,计生办做好信息的审核及录入上报工作;

(2)乡级平台操作员对平台中的信息要做到月结月清,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3)乡级要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信息录入质量做好指导与督查工作。

四、证件办理

(一)我省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领程序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申请办理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2、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乡级及以上卫计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情证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再生育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领程序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由县人口计生委作出审批决定,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2、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3)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下为符合《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再生育条件的各类人群申请再生育时还需要的各种材料:

第一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或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领取的,需出具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第二项(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项(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华侨证、回乡证);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我省的居住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子女在国内定居证明(县级及以上单位出具);

第四项(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再婚一方或双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死亡证明如遗失,可由原户籍地村镇两级出据证明的证明代替;

第五项(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或《收养法》规定的其它合法证明,其中农村地区抱养一个女孩,暂不要求必须办理收养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第六项(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设区的市级鉴定文件;

第七项(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残疾军人证明;因公(工)致残人员要出具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项(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所在矿出具从事工种和井下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证明;

第九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家庭中所有姐妹的承诺书(协议)和其他姐妹管理地乡镇出具的未用此条款审批再生育证明。

第十项(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第十一项(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按(1)(2)项提供。

涉及到农业户口判断均以户口簿“职业”栏为准,若为空,则参考其他页面上注明的“农业家庭户”来判断。由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需提供村、镇(民政、社保部门)两级出具的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证明。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领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2、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1、申领程序

离开户籍所,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均可向为本人户籍(或管理)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期限。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2、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六)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及所需材料

1、鉴定程序

(1)个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患儿病案等有关资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初步审核后,报所在乡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报县人口计生委。

(3)县鉴定初审。符合条件的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4)市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2、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1份(申请上要加盖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公章)

(2)病残儿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母子合影照片上加盖乡镇计生办公章)

(3)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和各种医学诊断报告单原件(4)家系调查图谱1份

五、民生工程(利益导向)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1、发放时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6周岁

2、发放标准: 20元/月

(二)奖(特)扶

1、奖扶政策口径

(1)四个基本条件(国四条):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②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生育政策沿革的重要界限: 1982年。1982年3月底之前:两孩政策

①生育二孩不考虑性别,生育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生育;

②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具体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符合奖扶其他的条件的,可纳入奖扶范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3)依法收养界定时间:从1992年推迟到1999年。1982年之前:事实收养;

1982—1999年: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

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

1999年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特扶政策口径

(1)特扶(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女方年满49周岁;

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独生子女界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2)两条原则:

①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 ②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3、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①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光荣证的可纳入;

②婚育史:特扶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

③子女数: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末子女出生时间必须在73年以前)

提示:依法收养界定时间,特扶比照奖扶,从1992年推迟到1999年。

4、沾光政策

①夫妻一方为初婚,一方为再婚; ②再婚一方符合奖扶或扩面条件; ③初婚与再婚夫妻结婚后未再生育子女;

④初婚(沾光者)享受奖扶或扩面的前提条件为再婚(被沾光者)已享受奖扶或扩面,初婚(沾光者)一方享受标准参照再婚(被沾光者)一方。

5、标准

(1)国家奖励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我省启用以下四项标准:

①2013国家标准960;

②2014独女户标准1200;

③(新)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

④2014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标准1800;

(2)国家特别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我省启用以下四项标准:

①2014国家城镇伤残扶助标准(3240);

②2014国家城镇死亡扶助标准(4080); ③安徽农村伤残扶助标准(3240);

④安徽农村死亡扶助标准(4080);

(3)奖扶(扩面)我县启用以下标准: 2014广德县奖扶扩面标准(500)

(三)社保优待计划生育家庭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二女绝育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2)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补助标准: 每年每人30元

(四)节育措施奖励

1、奖励对象

(1)政策内出生,自愿落实上环(含皮埋)、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

(2)政策内生育二多孩自愿上环(含皮埋)的已婚育龄夫妇;

(3)采取补救措施后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夫妇;

(4)因健康等其他原因需要换环的已婚育龄夫妇(比照政策内生育一孩长效节育奖励执行)。

2、节育奖励标准

(1)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后,对自愿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民或城镇纯居民,双女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对象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政策内生育一孩自愿上环(含皮埋)后,给予100元节育奖励;

(3)自愿落实补救措施的给予200元的补助。

(五)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

(1)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县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本人为本县国有企业职工、非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且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③本人在企业改制前未按照规定兑现一次性奖励的。(2)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须年满60周岁,且没有在本县或外地人社部门办理过企业职工退休手续的,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①本镇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在县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为本镇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的,须年满60周岁),夫妻双方中丈夫领取一次性奖励时妻子须年满49周岁; ②终身无子女(未结过婚的除外)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及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

2、奖励(补助)标准

(1)企业退休职工及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

(2)终身无子女(未结过婚的除外)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企业职工或城镇无用工单位居民,一次性补助3000元/人;

已经享受企业退休职工法定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不再予以奖励

六、依法行政

(一)再生育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注:单独两孩政策是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不同于“二胎”,是按照子女的数量计算,必须第一胎是一个孩子,才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再生育。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1、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政策外二孩的依照公式是:上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纯收入)×5倍×2人=征收金额。

注:2013年广德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075元,宣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731元。如:2014年生育政策外二孩,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征收金额为12075×5×2=120750元;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征收金额为22731×5×2=227310元;

3、政策外生育当事人须提供材料:

(1)政策外一孩: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医院出具的有关婴儿出生的证明。(2)政策外二多孩: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医院出具的有关婴儿出生的证明;再婚夫妻再婚方还须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七、政策宣传及村务公开

(一)计划生育公开栏、宣传栏工作要求

1、乡、村两级要建立计划生育公开栏和宣传栏,并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群众意见箱,保障群众的监督渠道畅通;

2、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及时准确,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一般应按季进行),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内容

1、乡镇公开主要内容:

(1)计生办和服务所有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和服务承诺;

(2)一孩保健证、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或流程图;

(3)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奖扶特扶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4)公开群众工作纪律、有奖举报制度和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6阳光服务热线。

2、村级公开主要内容:

(1)公开生育政策、奖扶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抚养费征收等政策;(2)公开本季度(当年)生育人员名单、节育人员(节育不公布具体节育措施及名单);

(3)公开一孩保健证、再生育证发放人员名单;(4)公开各种奖励优惠政策确认名单、条件及标准;(5)公开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

(6)公开群众工作纪律,有奖举报制度和县、乡监督举报电话和12356阳光服务热线;

(7)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适时公开。

(三)注意事项

1、计划生育宣传栏、公开栏每季度更新一次

2、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社会抚养费政策及征收情况、节育人员措施及名单不予公布

3、计划生育墙报要及时张贴到位

4、每月10日之前及时上报计生信息

八、计生协会及人口基金项目工作 计生协会工作总体要求:

围绕一个中心: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抓住两个关键: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 凝聚力在于服务 开展三生服务: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遵循四项原则:组织健全 活动经常 搞好服务 形成风尚 发挥五大职能:广大理事会员要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

2014年人口基金项目分类:

(一)计生特殊家庭关怀行动项目

1、平安保障。为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的,女方年满49周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夫妻,为其家庭办理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

2、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元抚慰金。

3、圆梦行动。对城镇和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后,需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育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限于经卫生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包括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和南京军区第105医院等)。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对象,其中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有收养一个子女意愿的家庭,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他们实现梦想。

4、亲情牵手。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与计生困难家庭的大、中学生和计生协志愿者牵线搭桥,构建爱心交流、亲情互助的桥梁。牵手的大、中学生应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通过结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如每月写一封信或通一次电话,节日一个短信问候,每个寒暑假做一次上门访视、帮做一次家务、赠送一个亲手制作的小礼物等),倡导和营造“回报社会、感恩亲情”爱心互动、增强责任的社会风尚。

5、志愿服务。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与技巧,发挥基层协会会员、人口国策宣传、志愿服务等三支队伍作用,组织理事、骨干会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有技术、热心于公益事业的社区居民、大学生志愿者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亲情结队,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二)扶贫济困项目

1、每年元旦、春节、“母亲节”、“儿童节”、“5.29”期间,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慰问、帮扶活动;

救助条件:

(1)贫困母亲:离异或丧偶,大病或伤残贫困者。(2)贫困留守儿童:单亲或孤儿,贫困家庭者。

2、对大病手术或发生意外事故的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大病的界定以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为准)。

资金调整额度 :困难救助500-1000元;大病救助及意外事故2000-3000元。

执行时间:元月-2月、5-6月份。

(三)助学成才项目

1、对当年考取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进行一次性资助,不允许资助往年考取大学的学生,不搞全覆盖。

2、开展资助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读安徽人口职业学院活动。

资助金额:3000元/人

执行时间:

8、9月份

(四)平安保障项目

(1)村(居)计生专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2)节育户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国寿);(3)特殊家庭综合保险(太保);(4)单独高龄孕妇保险(太保)。

执行时间:节育户保险每半年申报一次,6月份和12月份。

说明:今年单独高龄孕妇(35-49周岁)保险在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与保险公司方案经双方协商通过后,方启动平安保障项目。

(五)活动中心项目

建好“三支队伍”:计生协会员队伍、人口国策志愿宣传队和人口国策志愿服务队。

发挥“四大功能”:项目功能、幸福书屋功能、幸福乐园功能和青春健康俱乐部功能。

(六)青春健康项目 在全省开展青春健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提供青春健康教育知识,是贯彻中国计生协“生育关怀-青春健康工作五年规划”的具体行动。

1、项目工作重点转为培养师资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综合效益上。

2、不断扩大受众面,有组织地安排学校、社区、企业、社会团体等目标人群参加青春健康俱乐部的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3、要实行量化服务,注重实际效果,提高社会知名度。

4、县计生服务站、桃州升平社区、东亭高峰村青春健康俱乐部年底前须向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上报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工作要求:

项目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级审核→乡级公示→县级确认→县级公示→省级审批”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一)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计生协以“生育关怀〃幸福计划”所确定的(本)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系统、全员系统)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填写《计划生育救助基金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登记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并如实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对评议有异议的,由村(居)计生协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无异议的,村(居)计生协会会长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协。

(三)乡镇(街道)计生协组成审核组,对申请人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审核,提出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对审核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计生协会会长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计生协公章,待公示无异议后将《登记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市、区)计生协。

(四)乡、村计生协将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臵张榜公示5-10天,并设立县、乡、村举报电话。

(五)县计生协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须向村(居)计生协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对审核无异议的,发给《安徽省人口基金会计划生育救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扶助对象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乡村两级计生协加盖公章后,县级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核通过后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

九、技术服务

(一)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检查的服务对象是符合生育政策和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

1.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共计19项。

2.服务程序:村级计生专干对符合政策的夫妇上户宣传,在自愿的基础上带身份证到乡镇计生服务所接受孕前优生知识健康教育,填写基础信息及一般情况,并预约好到县站检查时间。

3.检查注意事项: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参加检查。体检时需空腹、女方需保留小便。经期不能参加检查。

(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

①、新婚期暂不生育夫妇:考虑到不久将准备生育,新婚夫妇可选择能够迅速恢复生育能力的临时避孕方法:如男用避孕套、复方口服避孕药与探亲避孕药等。新婚夫妇也不宜采用安全期避孕,因新婚期间受生活、情绪、身体状况等多方面的影响,妇女的排卵期不稳定。

②、产后及哺乳期妇女:产后第一次行经以及给婴儿添加代乳品及辅食以后,怀孕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应立即采用以下避孕措施:单纯孕激素避孕针,如狄波普维拉、迪波盖世通等3个月注射1次的针剂,注射第1针的时间应该在月经周期的头5天内;皮下埋植法;宫内节育器。

③、已有一孩的夫妇:应坚持长期避孕,首选宫内节育器,其他避孕方法有皮下埋植法、各种长效避孕药或避孕针、男用避孕套、复方口服避孕药。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提倡做绝育术。

④、希望终止生育的夫妇:已有二孩或二孩以上的夫妇,希望不再生育,可选用长效、高效的方法,如皮下埋植剂或宫内节育器等。夫妇一旦决定不再要孩子,进行男性或女性绝育术对多数夫妇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⑤、更年期妇女:妇女更年期,是指绝经前后的一段时间,故也称为围绝经期。一般在45—55岁之间。月经停止来潮后称为绝经期。更年期妇女卵巢功能逐渐衰退,生育能力下降,可能出现月经紊乱,但仍有怀孕的可能,应坚持避孕。可选择的方法有:避孕套、女用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

⑥、流动人口中育龄群众:

可选择的方法有:各种探亲避孕药、复方口服避孕药、各种外用避孕工具。二孩或二孩以上的夫妇可采用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或男、女绝育术。采用药具避孕的应主动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或去药店专柜购买。

⑦、特殊育龄人群:有性传播疾病危险的育龄夫妇,应使用避孕套。对于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妇女,特别是挑担、扛包等负重作业,弯腰、下蹲等腰腹活动幅度较大或承重承压较大的作业者,宫内节育器引起出血、疼痛的副作用发生率较高,可选用口服避孕片、避孕针、皮下埋植剂(一孩妇女),或男、女绝育术(二孩或二孩以上的妇女)。

从事化工原料、化学试剂、药品生产或居住在化学毒物污染环境里的妇女,应尽量避免使用激素类避孕药(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而宜选用宫内节育器或使用外用工具避孕。有条件的育龄妇女可选用三相片、妈富隆、敏定偶等口服避孕药。

(三)随访服务 ⑴、术后随访

1、女性绝育术后(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术后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并提供孕情监测服务,以后转为一般访视对象。

②、随访要点:切口愈合情况(出血、疼痛、感染),月经情况(周期、经量、痛经),有无腹痛。

2、男性绝育术后(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术后1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并为其妻提供孕情监测服务,以后将其妻转为一般访视对象。

②、随访要点:切口愈合情况(出血、疼痛、感染),性生活情况,术后半年内坚持避孕情况。

3、放臵宫内节育器术后(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并提供孕情监测服务,以后转为一般访视对象,每年提供2次环情监测服务。

②、随访要点:月经量情况、白带情况、腰腹痛情况。

4、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后(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术后1周、1个月各随访一次。②、随访要点:有无明显的阴道出血、下腹疼痛、发热及盆腔感染症状。

5、皮下埋植术后(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各随访一次,并提供孕情监测服务,以后转为一般访视对象。

②、随访要点:类早孕反应、月经异常情况、视力变化、有无头痛、乳房情况。

6、产后(村访视+乡随访)

①、随访时间:产后1个月内上门随访一次。②、随访要点:产后恢复情况、产后保健,发放避孕药具,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知识,指导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7、人流(药流)或引产术后(村访视+乡随访)①、随访时间:术后1个月内上门随访一次。②、随访要点:康复情况、自觉症状(体温、出血、腹痛、白带),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避孕节育知识,发放避孕药具,指导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

⑵、孕期跟踪服务(乡随访+村访视)

1、访视时间:乡服务员在孕期内上门访视5-7次,怀孕5个月后须每月访视;村专干从发现孕情开始每月上门访视。

2、访视要点:督促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保健检查,加强监护,避免选择性流产。

备注:怀孕信息及时上报。⑶、孕环情监测

1、孕情监测(查孕)

①、时间:每季度一次,每年四次。

②、对象:采取节育手术一年以内者,无措施者,服用药具者,生育意愿较强烈者。

2、环情监测(查环)

①、时间:每半年一次,每年二次。

②、对象:40周岁以下的采取上环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备注:对参加孕环情监测不能到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实行见面制度。

⑷、国免对象(村+乡)1每三个月访视一次。2访视要点:可上门也可采用电话、网络及其他有效方式,如有孕情及时登记上报并随访服务至妊娠结局,填写妊娠结局记录随访结束。

⑸、其他访视服务

1、使用避孕药具妇女(村随访)

①、随访时间:根据避孕药具管理制度规定,每季度随访一次。

②、随访要点:月经变化情况,有无不良反应发生或局部刺激症状,及时转诊;有无按时服药、服药方法、是否坚持使用;指导正确使用避孕药具,妥善保管。

备注:不良反应信息及时上报。

2、宫内节育器或皮埋使用到期妇女(乡随访+村访视)①、随访时间:使用宫内节育器或皮埋即将到期之前。②、随访要点:提醒更换现避孕措施,指导更换适宜的避孕方法;月经变化情况。

备注:更换避孕措施信息及时上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工作程序:

⑴、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理由、施术时间、地点、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本人要求。

⑵、乡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⑶、县级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鉴定,出具《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对县级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市级鉴定。

⑷、市级组织专家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市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

⑸、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或受医疗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申请省级鉴定。省级组织专家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果通知书》。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 工作程序:

⑴、申请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提交户口簿、病史资料、母子合影照片、其它相关资料到村(居)民委员会。

⑵、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20个工作日上报乡镇计生办。

⑶、乡级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20个工作日上报县计生委。

⑷、县、区级对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和遗传调查,组织专家进行初级鉴定,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⑸、市级对申请鉴定人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鉴定(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并对鉴定结果集体讨论认定。鉴定为符合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投诉举报的进行查处。群众无异议后生效。《鉴定结论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至本人。

⑹、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或受医疗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可

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半年或一年鉴定一次。

(六)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内容

免费对象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举办全县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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