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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2-103118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1 13:0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2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7、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我国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公署);二是(区公所);三是街道办事处。

12、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再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有权要求赔偿。

14、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17、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0、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即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2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2、行政监督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一类是(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则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24、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

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 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5、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 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8、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 裁措施。

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 性的法律后果。

10、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 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3、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 义务的方式。

1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属于公务员职务关系消灭的是(C、D)。

A、降职 B、转任 C、退休 D、辞职

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B)。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 C、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A)。

A、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C、行政组织 D、行政法律主体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A、B、C、D)。

A、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B、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5、在行政诉讼中,(A、C)应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行政法的法源有(A、B、C、D)。

A、法律 B、宪法 C、地方性法规 D、单行条例

7、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C、D)。

A、行政处罚 B、行政不作为C、内部行政行为 D、国家行为

8、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A、B)。

A、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C、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9、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C)人民法院管辖。

A、最先立案的 B、任一 C、最先收到起诉状的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D)个月内提出。

A、1 B、2 C、6 D、3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C)。

A、行政合理性原则B、行政民主原则C、行政合法性原则D、行政公开原则

1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是(C)。

A、街道办事处B、区公所C、行政公署D、职能部门

13、关于行政处分表述正确地有(B、D)。

A、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隶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行政处分属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

14、下列组织或者人员中,(D)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行政管理相对方

15、在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因素包括(B、C、D)。

A、原告律师是外国公民B、原告是外国公民C、第三人是无国籍人D、被执行人是外国组织

1、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一,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必须依法进行;三,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 理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一,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 它组织;三,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

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二,同等原则;三,对等原则;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 则。

5、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四,依法设置原则。

6、行政委托的特征。

答:一,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三,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 组织和公民个人。

7、行政许可的特点。

答:特点有:一,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三,是承认被许可人某 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四,是要式行政行为。

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产生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必须为行 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

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9、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二,产生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授权产生。三,行为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0、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 民法院。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11、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二,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12、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 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

四、适用程序不同。

2、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 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

件的司法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共15分)

1、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

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 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 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

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

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 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

1、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 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 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第二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周作业

⒈名词解释:

⑴ 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驶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⑵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请说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⑵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范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202_年上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内容必须全面,每题字数要有1000字以上)

1、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阐述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2)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3)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3、论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4、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们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因为,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意义表现在: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或推诿。3.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关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

第四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期末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2.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答:1)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执行罚属行政强制行为中间接强制的一种。(2)行政处罚是给予违法者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而执行罚是对违法者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3)行政处罚措施只能对一事适用一次,而执行罚可反复适用。3.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答:(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3)不调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以调解为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除外。(4)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有限变更原则。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4.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1)产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补偿因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是否适用等价原则不同。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3)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进行先行补偿;行政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4)处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允许司法审查;行政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60分)

1.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与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4)效率原则。与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有(1)听证制度。(2)回避制度。(3)合议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职能分离制度。(6)不单方接触制度。(7)记录备案制度。(8)复审制度。2.结合实际,谈谈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答: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做出决定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种特权、获得某种资格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从实质上讲是以法律禁止为前提条件的。即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或社会安全、将个人、组织的某些行为或活动权利规定为普遍,普遍禁止,但同时又规定,对于符合合法条件的,行政机关可通过其许可行为解任禁止。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许可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所主动发出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被许可的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实质在于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征税等义务性行为。第三,行政许可在性质上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意味对任务人禁止。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例如:许可证、执照等才能成立。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1、证明力,2、确定力、3、拘束力。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化社会各国普遍使用的对社会和经济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在于:第一,有利于国家对社会以及其他事务的宏观调控。第二,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体现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七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无偿原则。3.试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其选择。

答:1.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法可发挥多方面的作用,立法者可按照自己所追求的目标进行选择,强化或突出某方面的作用。这种选择使一国的行政程序法形成一定的目标模式。从目前各国情况分析,主要分为控制型、权利型和效率型三种。

(1).控制型模式表现为以控制下级行政机构,防止其偏离统治意志为目的。其特点包括设置多层级的审批制度,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复杂的控告和抗告制度、秘密的内部侦控制度等。

(2).权利型模式的突出特征是更多考虑监控行政权的行使。着重防止和控制其滥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益)不受侵犯。美国、韩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属此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

1)规范重心在于规范和监控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尤其对行政强制、制裁等程序做出严格、细致的程序规定。较少或不规定内部行政程序。

2)重视与行政相对人权利行使和保障利益获得等相关程序,诸如参与、申请、申辩、告诉等程序的规定。

3)注意划分清楚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界限,尤其是后者权利的全面、完整和可操作性。4)以对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听政程序为核心内容,对之具体、详尽的规定。有关听证的规定与其他内容中占比重最大。

5)设计程序时应首先考虑达到结果的公平、公正性。6)司法化程度高。(3).效率型模式的明显体现在于立足行政效率的宗旨,着眼于促进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和管理目标的迅速实现,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器运转过程中的阻力。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可划归此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

1)职权主义倾向明显,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主导权和较宽的自由裁量权。

2)规定了一些用以提高效率的特别制度和程序。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中的“紧急审理”制度、“兼并程序”。德国、葡萄牙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若干听政排除事项。此外,对时效的规定要求严格,规定时附以违反的法律后果。对有关行政协助、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也较为详尽。

3)在程序的设计方面,重视其科学性、连续性和灵活性,力图简约易行。尤其给紧急、复杂情况下行政主体处量事务,留下必要的空间和余地。

4)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利重视不够,通常仅作较原则、抽象的规定,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欠详尽,行政法律救济的制度及程序也着墨不多。

5)司法化程度不高。

但从现行的各国行政程序法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大多数国家都以一种模式为主兼容其他模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数国家倾向于选择权利与效率兼顾的模式。其特点是,既尊重公民权利,反对违法及不当行政,又赋予行政官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程序足以体现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行政行为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注意程序的科学性;在划清行政职权与公民权利界限的前提下,注意明确行政官员的职权与职责等。

2.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共同点、不同点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衔接关系论 述。

4.结合实际,谈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运行过程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

(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行政行为 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

(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自由裁量变成羁束决定;又要防止对自由裁量的放任,使之变成专横行为,破坏行政法治。一般来说,具有不政党动机、不考虑相关因素或内容不合理的相关因素内容要合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实质控制,使行政法治得以完善。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贯彻得非常不好。如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职权的情况下,却要行使所谓行政权力。如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这样的案件:一城管大队执法人员拦截大货车,要求罚款。罚款的理由为,该车拉散装建筑废弃铁丝,没有罩蓬布。违法嫌疑人进行申辩,执法人员不但不听申辩,并强行扣了大货车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交罚款,就不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很显然城管大队无权扣机动车驾驶证,但就是这听起来象个笑话事情在现实中的确发生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嫖娼最高被处罚5000元。然而在现实中,被处罚多少数额的都有,大多数被处罚10000元,7000元、6000元情况不等。往往这种处罚是以公安派出所名义进行作出的,并且罚款不出具任何收据占了不小的比例。事后当事人想起诉到法院,却连个收条也拿不出来。嫖娼,不但违法,而且影响家庭,影响工作,影响一个人的仕途升迁。所以某些公安干警抓住违法嫌疑人的这一心理弱点,不仅仅是罚款,简直是有“敲诈”嫌疑,使用精神逼迫的手段迫使违法嫌疑人主动交纳高额罚款。象这样执法,不但执法主体不正确,即公安派出所无权行使象这样的大额罚款,而且罚款数额过高,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另外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最基本应给违法嫌疑人出具一张收据,告知违法嫌疑人违反了什么法律,有哪些行政救济手段。所以行政合法性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不够顺利。行政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也非常不利。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双方发生欧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之规定可以实施拘留。当事人常反映“为什么只拘留我,不拘留对方?”我们或许常做这样的解释,法律只是说“可以”拘留,而没有说应当拘留。所以说只要拘留合法即可,被拘留的人不能强行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对方。这种解释只是对行政合法性进行的,没有解释行政行为为什么经常合法但不合理。拘留斗殴一方,不拘留对方,显然不合理,不公平,不能说服人。行政机关应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非常好,但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得非常不利。实现依法行政的梦想,还有待时日,有待于努力

第五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期末作业考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每题15分,共60分)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法律关系引起争议后,行政机关有单方解决、处理权。:

2.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答:(1)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执行罚属行政强制行为中间接强制的一种。(2)行政处罚是给予违法者以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而执行罚是对违法者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3)行政处罚措施只能对一事适用一次,而执行罚可反复适用。

3.简述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答:(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指当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执行。(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3)不调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以调解为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除外。(4)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有限变更原则。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一般不得变更,只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判决变更。

4.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答:(1)产生的前提不同。行政补偿因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2)是否适用等价原则不同。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3)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可以在损失发生前进行先行补偿;行政赔偿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4)处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允许司法审查;行政补偿纠纷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二、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与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以及其下一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它是高度地提炼、凝聚行政程序法的精神、涵盖总结了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正当程序原则。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公认是程序正义的主要体现。概括行政法上适用法律正当程序原则之最核心要求有:一是在行使行政权力可能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时,须先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对方的辩护权利。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要求将对相对人能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司法化。

2、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初建于英国。就自然公正原则内容而言,又由两个基本的程序原则组成。其一是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其二是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吸取相对人意见原则,是指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该原则的核心要求,是不让个人蒙受不利而又没有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一原则又含三个构成要素:首先,要求保证相对人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其次,让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再次,提供对相对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能作为自己案件法官原则,还被总结为“任何人不得自断其案”之法谚。该原则的重要意义是避免偏私。

3、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要求实施行政权时,在目的与手段之间要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4、透明度原则。程序公开实质是现代民主政治向行政权提出的公开行使的要求。坚持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开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等。

5、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即是说,出于对基本人权尊重和保障,在行政行为中尽量减少乃至于消除对一般公民基本权利或利益的不利影响或损害。

6、效率原则。行政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与法律正当程序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

(1)听证制度。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行政公正起根本性的保证作用。

(2)回避制度。指公务员在代表国家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时,例如:与当事人具有亲属、爱憎、金钱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就不能参与该行政行为实施的制度。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不得裁决与自己有关的案件。公务员在已知自己与所处理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自动回避,行政相对人亦可提出请求,由行政首长命其回避。

(3)合议制度。指行政机关(通常指实行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的机关),对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或裁决的制度,基本内容为:合议制机关具有独立的不受干涉的行政决定与裁决权;合议机关必须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举行合议之际也应三人以上出席。决定或裁决须取得合议组织半数以上同意方得生效;参加合议的成员对于自己的投票有陈述或不陈述理由的权利,有将其理由制度笔录,并对这作为要更正的权利。

(4)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较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有利于鉴别针对自己的行政决定、决策是否正当合法,理由是否充分,以便在需要时通过行使诉权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职能分离制度。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利益问题做出决定,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其调查控告职能应与裁决职能分离的制度。负责调查违法事实和提起指控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的裁决,负责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的裁决的公务员,不能与负责调查指控的公务员事先相互协商和交换意见。

(6)不单方接触的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互相排斥利益事项时,不允许单方接触的制度。

(7)记录备案制度。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听证、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政裁判等,均须制作记录,建立案卷,以备查阅的制度。

(8)复审制度。指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或裁决后,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诉讼或申诉的机会,当相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时,有关决定或裁决应受到法院、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中专门机构重新审查的制度。复审制度应包括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两种。

2.结合实际,谈谈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答: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做出决定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行使某种特权、获得某种资格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从实质上讲是以法律禁止为前提条件的。即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或社会安全,将个人、组织的某些行为或活动权利规定为普遍,普遍禁止,但同时又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其许可行为解除禁止。

行政许可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不属于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所主动发出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赋予被许可的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实质在于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征税等义务性行为。第三,行政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特许,即个人或组织所申请许可的事项,对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意味对任何人禁止。第四,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即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件,例如:许可证、执照等才能成立。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社会各国普遍使用的对社会和经济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主要功能作用在于:第一,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以及其他事务的宏观调控。第二,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体现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七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无偿原则。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或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着重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1,书面监督检查制度;2,实地监督检查制度;3,属地管辖制度;4,举报制度。

(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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