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发布日期:2005-3-9 21:02:04浏览次数:2179
什么是CCC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 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标志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消防认证标志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第二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初始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认证申请
a)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申请人应做到: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
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
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
合中心的要求。
2)受理申请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
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
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
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第三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精神,以认证有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技术性问题、落实CCC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思路,2007年3月29—30日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上,来自TC01组的各位委员专家、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长和协调员对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责任机制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根据会议的讨论,形成了会议决议,提出了解决上述技术性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指南,详见附录,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录:
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
体系指南
二、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四、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录一:
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
——供其他CCC产品实验室参照执行
一、制订本指南的目的
1.明确CCC家电产品检测档案内容和要求;明确家电试验报告及试验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建立试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体系,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2.统一各家电试验室的在可追溯性方面的基本要求,避免无序的竞争。
3.为今后的CCC实验室的专项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二、本指南包含的主要内容 1.样品的档案要求; 2.原始记录要求; 3.实验报告要求。
三、CCC检测结果可追溯性的定义
CCC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是指:建立和保留涉及检测全过程的、并且能够追溯到CCC认证检测结果原始状态的有效的、系统的证明文件。
这些追溯的证明文件分三个部分: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3.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这些证明— 2 — 文件由试验报告、照片、原始测试记录、签字、图表、文字描述、图纸、电路图、说明书、申请书及样品等组成。
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包括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应能追溯到样品接受时间、检测时间、完成时间;并能追溯到哪台样品进行了何种项目的检测。应能够通过样品照片、样品描述、文字描述及检验说明和企业提供的说明书、结构图(爆炸图)及关键元器件、关键原材料清单等文件资料中,重现产品的主要结构和特征。CCC实验室应保留企业提供的这些资料,并且这些资料应与报告和记录信息一致。
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应能确保(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能追溯(重现)到影响检测的过程,例如:样品的试验状态;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对于影响检测标准中各章节试验结论的关键元件及结构的描述;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测试记录等。
3.检测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
(1)文件应具备可操作的规定:对报告的主检、审核、批准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
(2)报告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应留存审核的必要记录和必要的更改记录。
(3)应对报告的更改、审核、批准的具体责任范围做明确的规定;并确保主检、审核、批准的人员资格能正确、有效的履行职责。
— 3 — 应具备可操作的上岗培训及考核机制,确保上述人员的技术能力能满足使用标准的要求。
(4)应保留试验过程中与企业联系、沟通、整改、确认的资料、企业申请方面的资料及企业必要的声明及承诺等。
四、样品检测档案的构成
各CCC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样品检测档案,这些文件包括: 1.试验报告(试验报告通用信息、样品描述、照片、检测标准条款的判定部分、检测过程的必要数据)。
2.试验原始记录。包括:接受样品、样品检测过程的记录、在特定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下取得的测试数据的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试验过程人员的工作记录;对于影响各章节试验结论结构的描述;样品及试验过程的照片;对于关键元器件确认或试验的记录;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记录;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差异测试记录等。
3.企业提交的资料文件及确认的记录。包括:产品说明书、电路图、原理图、结构图或爆炸图,关键元器件清单,关键原材料清单,技术协议和合同等。
五、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
各CCC实验室应针对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确保准确无误。主要包括: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 4 —(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避免使用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并具有唯一性;(3)应具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的必要参数详见附件1。
3.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4.发证时间。
六、试验报告通用信息要求 1.检测报告号应是唯一的。
2.应具备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详细信息,并与企业的申请书、认证机构的任务书一致。
3.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特别是对于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必须使用标准名称;
●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具有唯一性;
●至少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明示的必要技术参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4.应具备所依据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适用时标准偏离的描述。5.应具备试验的结论。
6.应具备所检样品的收样时间,完成时间,样品数量,样品来源的信息。
7.应具备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及时间。8.所承担CCC检测的机构盖章。
— 5 — 9.主检型号、覆盖型号应表述清楚;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差异应表述清楚。
10.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试验项目应表述清楚。
七、样品描述
1.样品描述分两个部分:
(1)报告格式内的固定描述:应根据样品的特征和标准要求准确的选择所对应的结构,原则上由大到小。
(2)对固定格式中描述的补充和说明:对于固定描述格式中没有的结构(或者不准确的)应在其他处或样品的描述页中进行补充。
八、照片的要求
照片是型式试验报告中最直观地反映被测定产品主要结构的重要证据。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满足完整性、可靠性、清晰性,可追溯性的要求。当照片不能明确表达主题或可能引起歧义时,要在照片下标注照片主题文字名称。
1.确保完整性:安全报告中应有以下照片:
①外观照片:报告中主检产品的外观至少有两个方位的照片表现产品的整体结构。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明确地表明产品的外观结构,特别是要体现可能引起触电危险的部位。优先推荐外部照片两张以上。
·照片上要能清晰地看到所测器具的型号,此标志可放在器具上或器具旁。
·器具旁要摆放标尺,且在照片上可辨认标尺的刻度,以确认产品的大小。
— 6 — ·标志和铭牌信息。·所有控制和显示灯的标识。
·对于报告中覆盖的机型要有外观照片及差异照片,并与报告中的描述进行对应(特殊情况下可用文字或表格描述,如颜色;压缩机的安装支架差异;多联体的多个室内机等)。
·以上照片每页不要多于2张。②结构性照片。
主检产品要具备反映其主要、关键、产品特点的照片,应能清楚地看到器具的外导线连接方式、关键元器件的安装位置及结构、内部布线、接地连接、PCB板的电路部分/元件面、内部结构,必要时要局部放大要表示部位的关键结构。
③数据性照片
·器具的铭牌是必不可少的(可通过照片,铭牌内容等方式体现在报告上)。
·建议对产品的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元器件的技术数据尽可能通过照片体现,如温控器、热熔断体、电机主要电容器等元器件的位置及参数通过照片记录下来,与报告中元器表相对应。
·安全警告性的标志应在照片中体现。④EMC报告中的照片
EMC报告中应有主检样品的测试状态照片(照片中应有被测样品的设置、连线、被测样品的型号和所用的实验设备)。主要包括:谐波电流、连续骚扰电压、断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
2.保证清晰性
— 7 — ·照片中器具必须清晰可辨,避免模糊及焦距不准。·调整灯光布置使阴影最小化,优先推荐使用彩色照片。·避免多次复印,造成模糊不清。
·照片的背景要简单,避免使用复杂的混乱的背景;避免其它非测试器具或仪器仪表在照片中,影响被测器具结构的可辨性。
·建议拍照时利用三角架固定相机。
·避免照片中器具过小,不能清晰地表现器具的安全特征。建议照片中器具应占照片比例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保证可靠性
·器具的照片应来源于试验室工程师对器具的拍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得到的同一产品的信息应是一致的,应有再现性。(企业更改了产品除外)
·若报告的照片取自企业工程师所拍摄,测试工程师必须结合器具并依据以上要求对照片进行确认,若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补拍。
·避免照片张冠李戴。
九、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测信息的要求(供参考)1.对试验报告内容的要求如下:
(1)按检测标准中章节对实验结果进行描述。
(2)描述内容应完整、充分,且应能够使得报告的审定者判定该项实验是否为正确完成。必要时,附有照片或数据的支持。
2.对原始记录内容的要求如下:(1)原始记录应按实验项目进行描述。
(2)原始记录的内容信息应能够充分反映实验过程是否正确、— 8 — 实验结果是否正确。
(3)原始记录应对影响实验结果的实验状态(静止的或动态的)进行记录。
十、证书扩展及变更的要求
1.扩展、变更型号应在同一单元内进行,不允许跨单元变更。2.变更和扩展必须在原型机的基础上进行。
3.变更和扩展应针对原报告及原证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暂停和注销的证书不能进行变更和扩展。
4.变更和扩展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要求依照上面要求进行记录)。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5.对企业提交的声明进行确认,并保留企业的资料。6.保留必要的与企业沟通和确认的资料。
— 9 — 附录二:
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获证产品停产或产品无库存),各CCC指定认证机构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厂检查的行为不一致。为了保证工厂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各认证机构的操作行为,加强对CCC生产厂的管理力度,本着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的目标和原则,现对特殊情况下的工厂检查实施提出如下指导建议,请各指定认证机构参照执行。
1.当所有获证产品停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所有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2.当工厂的初次申请的申证产品无生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及时安排检查。
3.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任务时,应与工厂确认监督日期,工厂应负责确认保证在监督时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监督时,如工厂处于获证产品无生产、无库存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4.当获证工厂存在未全部生产获证产品、和/或库存获证产品— 10 — 的种类和状态不能完全满足工厂检查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与企业充分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以充分满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要求。
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认证机构可根据企业的诚信表现,采取从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抽取产品的方式,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对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
5.当获证产品属订单产品或季节性产品性质时,工厂应提前提供认证机构生产计划,认证机构可合理调整检查实施时间,在获证产品生产时进行监督检查,但当获证产品连续一年不生产时,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证书。
对于执行境外工厂检查时,考虑到非计划性因素较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在征得申请人/持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相应内容的工厂检查,对于未能检查的其他内容,可以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执行检查。
6.在一个自然年内(即一个监督检查周期内),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产品种类。
7.监督检查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如: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则第一次监督检查的最晚时间为2008年6月1日,从2007年6月1日到2008
— 11 — 年6月1日期间,均可实施第一次的监督检查。第二次监督检查的期间为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
注:库存产品应为上一次工厂检查日期之后,获证工厂实际生产的合格品。
— 12 — 附录三:
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随着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的变更与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现提出针对性地解决措施,请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及各CCC技术专家组参照执行。
一、当前认证工作中,关键件变更、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键件界定需进一步清晰。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原则上是以产品大类的形式给予规定,关键件清单中所列内容针对的是大类产品,对应目录内小类产品有些关键部件适用、有些关键部件不适用,造成界定上的不一致。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于一些新的形态的产品的关键件也需要界定和明确。
2.企业向认证机构申报关键件时,存在少报和多报的情况。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时,由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认识理解上的不一致,容易造成少报或者多报的情况。此外部分CB证书转CCC认证的产品,由于CB报告对关键件界定与CCC认证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尽一致,也是导致申请人少报或多报的原因之一。
3.认证受理和型式试验时对关键件核对不够充分。
指定认证机构在受理时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够充分,指定实验室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全面,导致对关键件控制的缺位。
— 13 — 部分实验室的工程师在检测报告中直接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关键件清单,缺少必要的核对工作。检验报告的关键件清单对关键件有关信息描述不完整,不能唯一界定样品所使用的部件。另一方面,检验报告缺少必要的关键件的照片或者照片不够清晰。
4.CCC实验室间对关键件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够清晰、申请人对关键件的少报或者多报、各类产品形态和结构各不相同等原因,造成检测工程师对关键件的界定上存在一定差异。此外,由于现在从事同一类产品检测的实验室都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各个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关键件的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5.企业对关键件变更的备案重视不够。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对获证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备案工作一方面是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重视不够,对于关键件的变更没有及时向认证机构备案。客观上由于测试费用和测试周期的原因,个别企业甚至根本就不备案,存在侥幸心理。
二、关键件变更、控制的措施
(一)细化和界定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关键件清单。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关键件按产品小类加以界定,比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按产品小类0701--0718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对于室内加热器、液体加热器等产品形态较多的产品,还应当考虑每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形态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在选择关键件时应适当考虑对列入关键件清单中的元部件进行控制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本项工作由各产品技术专家组负责实施。
(二)CCC指定机构应把关键件的要求告知申请人。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将最新有效的各类产品的关键件的界定(包括专家组的决议等)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申请人。同时规范申请人对关键件的申报行为,指定机构应提示申请人正确申报关键件,并对照实施规则对申报的关键件加以核对。指定机构应对关键件变更提出具体的报备要求和控制要求。
(三)CCC指定机构应规范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描述。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规范和统一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清单列表,规范关键件列表的完整性,做到不少列也不多列。加强对型式试验样品中所使用的关键件的核对。关键件清单中对关键件的有关信息的描述应当能够保证对关键件的唯一识别,必要时检验报告应配有关键件的照片。对于型号扩展、ODM/OEM产品,以及关键部件变更的检验报告,应当出具该产品完整的关键件列表清单。
(四)CCC指定机构应加强对关键件变更的控制。
1.具体控制措施:有下列关于关键件变更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厂)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2.各产品技术专家组应针对不同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进行研究,对变更关键件所需的试验项目进行明确和界定,及时修订认证实施规则等相关文件,以便申请人方便的获得关键件的变更试验项
— 15 — 目、样品数量、测试周期和参考费用等信息。持证人变更关键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关键件变更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
3.工厂检查工作中,工厂检查组应当重点核查获证产品关键件的一致性。
— 16 — 附录四:
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1.目的
规范ODM认证活动,维护合法ODM认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控制非法利用ODM方式获得认证结果,减小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有效性。
2.ODM概念
生产厂负责设计加工和控制产品的制造、检验全过程,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生产产品。
3.ODM现状
由于生产厂作为持证人/制造商获得CCC认证后,其他制造商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不需要通过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等认证环节,仅经过认证申请及文件审核就可获得证书,成为CCC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及制造商。目前,以ODM模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的商务合作,制造商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委托生产厂贴牌生产;
(2)生产厂在异地注册一个新公司,从事产品的销售,而在注册地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于产品包装上印有制造商的名字,因此其目的就是利用制造商注册地的市场影响来从事产品销售活动;
(3)认证申请人/制造商为了节省认证费用,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而获得自己的证书,但实际上制造商是自行生产认证产品。
— 17 — 4.目前ODM认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制造商利用ODM生产厂认证结果获得认证证书,而ODM生产厂无相关法律责任。认证管理过程中对于ODM生产厂无相关控制要求,造成ODM生产厂从转让认证结果中获利,而不承担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前,对ODM生产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缺位。认证机构不了解ODM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制造产品的实际情况。
在认证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采取如下5—10条的认证管理措施。
5.有关受理及资料审核的要求(1)ODM申请有两种方式:
A.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改变);
B.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基本一致(仅外观改变,不影响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不能按ODM方式受理。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原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须是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ODM协议及相关文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相关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包括原持证人及相关方同意申请— 18 — 人/制造商利用其认证结果的承诺;
B.合作的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C.所有相关方对此协议的确认签章; D.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
E.以ODM方式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
F.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
G.生产厂要声明为ODM持证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工艺流程、检验试验等)与自己的获证条件完全一致。
6.有关产品检测要求
(1)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ODM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2)ODM产品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样品描述,铭牌,差异说明(包括与原获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以及本次申证的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必要的照片(对于外观有变化等),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原获证产品的信息(证书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
7.有关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针对一些高危产品或有足够证据怀疑其ODM产品质量的企业,增加对ODM产品申请认证时实施工厂检查(现场核查)、飞行检查及封样的要求。
(1)对ODM生产厂进行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 19 — A.核查ODM合作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B.对ODM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C.检查ODM生产厂供货情况及供货产品质量反馈情况。(2)对ODM产品实施封样的要求(有以下两种方案): A.现场核查时,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ODM产品现场签封,交ODM生产厂保存,以备需要时以此签封样品为比对的样本;
B.要求申请人将ODM产品的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实验室将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样品签封,送交ODM生产厂保存。
8.有关监督检查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ODM工厂监督检查中增加对ODM生产厂的核查内容,包括ODM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ODM生产厂为其他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
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别关注ODM产品的一致性。9.有关变更及扩展的要求
原获证产品的关键项目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时,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也应随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原获证产品关键项目未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未变更),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的相同关键项目也不应变更。但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内容(如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方式等变更)的除外。
— 20 — 若ODM申请的产品在原获证产品(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基础上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等变更),此时ODM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已不是ODM关系,不能按ODM方式处理认证申请。
不允许以ODM方式生产的获证产品为基础进行扩展申请。扩展申请须在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获证产品的基础上扩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10.有关证书及证书暂停、注销、撤销的要求
当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原因,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当由于其他原因,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可采取同样处理方式。(注:本款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当持证人/制造商1年内未委托ODM厂生产认证产品,应暂停ODM持证人/制造商认证证书。
11.其他控制措施
(1)各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产品的变更次数和ODM的数量做出规定。
(2)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成立ODM模式管理办法研究工作小组,研究制定ODM模式具体管理措施及控制要求。
(3)认监委可结合CCC执法检查,组织对ODM工厂的专项
— 21 — 调查,以使下一步制定ODM产品认证的政策更准确和有针对性。
主题词:强制性产品认证
认证技术
会议
纪要
通知 抄送: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认可中心。
本委:委领导(卫军),办公室,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 22 — 录入:申
璇
校对:许士玉
第四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
(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
(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掌握有关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三)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四)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五)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六)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
(七)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承担对国外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第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专业区分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
对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价的方式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笔试、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经评价合格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可以自愿参加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开展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完成不少于2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以及8小时专业培训和学习,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制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选用、业务培训、考核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将上述管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可以采取通过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在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格注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
(二)从事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查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查结论的;
(四)未经确认或者确认不合格,继续从事检查活动的;
(五)接受被检查生产企业的礼金等不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注册要求或者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规范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在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格注册证书决定后,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补充资格注册规定,报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开展相应资格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
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
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时间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于该项目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要一段时间,最迟会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前,即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发布:2001年12月,国家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有19类132种产品。
取代: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将逐步取代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施行: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