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村民自治合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村_____组____________夫妇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与育龄夫妇签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提供优生、优育、优教及生殖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3、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4、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对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进行帮扶,对违法生育者暂缓其所享受的优惠。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及奖励。
7、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9、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10、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
11、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办理生育证就生育一孩的缴纳违约金400元至600元,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800元至1000元
3、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1000元违约金。
4、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1000 元的抵押金,如结婚年龄前未生育或到结婚年龄办理结婚证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
5、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200元。
6、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 100 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 00元。
7、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 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甲方:代表签字(章)乙方:签字:(章)
监证方:清水乡人民政府(章)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村民自治合同
_______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 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妇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诗划生育领导小组与育龄夫妇签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提供优生、优育、优教及生殖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3、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4、推行计划生育“双结合”,对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进行帮扶,对违法生育者暂缓其所享受的优惠。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及奖励。
7、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9、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10、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
11、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
12、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一法一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办理生育证就生育一孩的缴纳违约金 400元至600 元,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800元至1000元。
3、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1000元违约金。
4、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1000 元的抵押金,如结婚年龄前未生育或到结婚年龄办理结婚证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
5、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100 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100 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干部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并缴纳违约金200 元。
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200元。
7、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 100 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 00元。
8、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 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10、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如毁坏农作物或财产的,由当事人负责双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惠。
甲方:
代表签字(章)乙方:
签字:(章)
监证方 乡人民政府(章)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乡)镇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组居民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以及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免费婚检、政策法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2、协助乙方申办《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3、及时为乙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发放和“三查”等服务。
4、协助落实乙方办理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吻合手术等手续。
5、协助落实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政策。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参加一年一次生殖健康普查,若外出务工经商,须在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站参加两次孕情、环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生育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所需材料。经批准后,在怀孕16周以内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加优生检测,领办《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在生育或收养当月告知甲方。
4、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生育女孩的除外),在两个月以后(剖腹产6个月以后)应该上环;生育两个及以上的育龄夫妻应该采取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
5、政策外怀孕或孕期因患病或其它因素严重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需流、引产的,应主动向甲方提出申请终止妊娠,报请县人口计生局批准后,凭证明做引、流产手术,不得违法生育。
6、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将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如违法生育,按规定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
二、奖励
1、当年或上年政策内生育二孩的二女户,主动结扎的给予1000元的营养补助金;
2、外出重点育龄妇女在流入地乡镇及以上计生服务站一年参加两次有效的孕情、环
情检查或主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10元;
3、农村独女户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100元;
4、农村独女户(育龄妇女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双女户(育龄夫妇应采取绝育手术)家庭,中考分别加10分、5分;农村独生女考生,在报考省属高校时,按有关政策可在其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农村独生女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独生女本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计生协报销;
6、凡持《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生育的在卫生医疗机构分娩女婴的,由就医单位减免医疗服务费10%;
7、年终“五好”生育文明示范户由村计生协分别给予200元奖励。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通知三查、提供办证、节育相关服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未认真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视情况向乙方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申请生育一孩或申请生育二孩的对象,必须在12周以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并上报孕情,在生育当月上报出生。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上报孕情、出生,不得享受第6、7款奖励;
2、重点育龄妇女必须参加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普查。不参加生殖健康普查的,不得享受第2、7款奖励;
3外出务工经商的重点育妇,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或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4、生育一孩(生育女孩的除外)和生育二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5、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未申报审批已怀孕的,在办理《生育证》时,不得享受所有奖励。
6、违法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遗弃、溺死女婴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除乙方人户迁出和退出育龄期外,合同长期有效。本合同签订对象:重点育龄妇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村民自治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五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