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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五篇模版)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99031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0 02:4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项目名称】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

【实施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非银部

【审批类型】筹建、市场退出为审批;开业为核准

【审批内容】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号,根据202_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2_]第1号)

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_]第1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_]第13号)

【办理条件】

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_]第13号)中关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的相关条件。

【办理程序】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_]第13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

【办理时限】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_]第13号)中的规定时限办理。

第二篇:北京金融局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流程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流程

202_-10-22

一、行政办事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二、办理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23号)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2_〕2号)

三、办理机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四、办理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市府大楼2号楼3层

五、办理电话:

010-88011389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七、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行政办事事项不收费

第三篇: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设立审批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然后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12.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完整设立申请材料后,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流程

本流程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格式、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具体条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格式、金融租赁公司章程格式、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合同格式等,供出资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步骤: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申请

筹建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受理。筹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3)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5)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开业申请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出开业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4)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运行必须符合以下监管指标

1、资本充足率。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3、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4、集团客户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5、同业拆借比例。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3)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4)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5)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外汇借款;

(9)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篇:金融租赁公司审批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审批程序: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主体资格: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

定。

内容均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_ 年第 1 号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市场退出审批(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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