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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98950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6 21:26: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城建监察执法程序

城建监察人员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视情节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建监察人员,对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城建监察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登记立案,并立即制止,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调查取证。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当组织2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笔录,笔录经在场人员、当事人或证人核对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

4、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应当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依据违法事实、案件性质、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委托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

5、听证。在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城建监察队伍对实施当场处罚的,结案后2日内应将案件材料等报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有权立即予以纠正。

9、城建监察人员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对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当场采取措施,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篇:城建监察执法巡查制度

一、城建监察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巡查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有关法律文书、收费票据和罚款单据。

二、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规划区域内、对责任书中主要职责进行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并在辖区重点路段保持不间断巡查,提高巡查密度,避免巡查盲区,严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视而不管,造成管理疏漏。

三、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之内及时发现并查处。

四、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时须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五、城建监察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纠正违章时,应按照法规,讲明道理,文明执法。

六、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时,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禁使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单据。

七、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将罚款和暂扣物品在当天上缴入库,不得挪用和擅自处理。

八、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应爱护交通工具和有关装备,保持联络畅通,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九、城建监察执法人员执勤时,举止端正,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有理、宣传教育讲理、处罚尺度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

十、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巡查执勤后要按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及有关文书,便于备查。

第三篇:XX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XX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建监察行政执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建设部第55号令)、《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省政府192号令)、《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受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对本县范围内的违反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服从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执行职务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具有监察检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执行等权力。

第七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的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三)接受监督;

(四)公正、适当;

(五)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第八条XX县城建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国家正式职工,且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九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持证上岗。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XX县城建监察在队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一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当在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授权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依据职权,或者依据群众举报、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以及上级领导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各大队对于发现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大队审核。

第十五条 大队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及时签署立案审批表,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法股及分管局领导审批正式立案。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全面细致调查,收集充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视情况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时,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充、纠正。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原始凭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物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中队提交大队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案件审理集体讨论会。

第二十三条 案件初步审理结束后,XX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审理集体讨论会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并报局执法股审核: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处罚的,决定告知当事人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作出修改的决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补正的决定;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作出纠正的决定;

(五)对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XX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当先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应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被采纳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大队领导初审,初审后,送交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法股复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违法的事实;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大队在七日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 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听证回执,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人员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告知后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XX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应于听证七日前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大队配合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执法股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决定回避,由负责组织机关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在听证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听证笔录。笔录应当在听证后,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组织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意见书,大队依据听证意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并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罚款的收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XX县城建监察大队可以依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罚款交付后,当事人应当将交付罚款的单据交城建监察大队复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进行整理,并填制结案审批表及结案报告,大队领导审批后整理卷宗移交审理科,立卷装订归档。

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办理结果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XX县城建监察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XX县城建监察大队或者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城建监察大队推行定点执法

长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推行定点执法

覃钧泽

入夏以来,长阳县城建监察大队针对市容管理工作的季节特点和摊贩占道的时间规律,结合辖区管理实际,采取无间断巡查、定点管理、重点督查等方法,加大主要道路和市场的管理力度,确保市容整洁、道路通畅、经营有序。

从7月20日起,监察大队针对城区流动摊点、夜市排档、烧烤等占道扰民的问题,实行路段责任到人和定点执法的工作制度,一是由市容组每天分两个时段(7:30—12:00、下午3:00—6:00)进行无间断机动巡查。队员们积极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确保市区道路整洁、有序。二是另组织14名协管员对节点地段进行定点管理,重点加强对广场周边清水平台、黄龙路路口、时代广场的巡查和管理。三是实行领导跟班制。三位大队负责人分别到巡查组、执法组和片管组跟班执法,同时开展督查考核制和集中考勤制,确保人员、管理、责任、奖惩“四到位”。

由于新工作制度的推行,使协管队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升。市民摆摊经商更加文明,城区的市容市貌亦有较大的改观。

第五篇:关于提升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几点思考

关于提升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规划控制区的进一步扩大,在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力度的同时,城市的违法建设矛盾也日益突出。城建监察工作正面临着许多新任务、新情况和新特点,城建监察执法不当、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影响和制约城建监察效能的提升。202_年,城区共发生违法建设案件995起,和202_年相比上升了30%,拆除422起,面积45500平方米,占违法建设总数的42.4%,城建监察执法受到严峻挑战和考验。今年初,我们组织相关部门到周边县市区就城建监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如何提升城建监察执法效能进行了几点思考。

一、当前城建监察执法效能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主观意识不够强。个别监察队员责任心、事业心不够强,担当意识不够,存在一定的怕事、畏难思想,不想主动作为。有的监察队员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业务能力跟不上,不能主动作为。有的监察队员受利益、亲情、友情、人情的影响,执法动机不坚定,怕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敢主动作为。还有的监察队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办法不多,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强,遇到问题往上交,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工作热情、激情缺乏,执法标准不高,缺乏高效、有力的执行力,不会主动作为。

2、执法方法不够科学。我们在城建监察工作中思想还不够解放,创新能力不强,因循守旧,存在凭经验、老办法执法现象,缺乏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特别是在村(居)民违法建设执法工作中有时所采取的方法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说话生硬,文明执法意识不够,思想工作、群众工作不细不实。有的消极执行,被动应付,工作拖拉,贻误了执法时机。有的执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服务意识不够,缺少人性化执法理念和办法。有的执法原则性强,针对性不够,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欠缺,执法效果不够理想。

3、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个别监察队员专业知识不够精通,法律法规不够熟识,特别是在建筑市场执法和公用事业执法中,导致自由裁量把握不准,规范条款对照不准,对违法行为认定不准,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城建监察的执法力度。有的执法程序设计不科学,存在手续繁杂,层层汇报,执法周期过长。有的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不清,存在调查不细、证据不全、资料不齐的问题。在同一个案件执法过程中,有时随意变更执法人员,执法严肃性、权威性、连续性不强。有的执法措施不当,存在执法过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力问题。

二、影响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几点因素

1、执法环境因素。执法环境是提升城建监察执行力和执法效能的重要因素。受历史传统背景的影响,人治意识浓厚,法治观念不强,容易孕育出怕负责任的不良风气,凡事层层请示汇报,大大降低了执法效能,法制、法治的氛围和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同时,广大群众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和群众对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期望值高,对依法执行的愿望强烈。

2、执法主体因素。执法主体决定城建监察执行力的主要因素,是提升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内因。违法建设越拆越多,队员长期在一种超常态的工作环境中从事执法工作,导致部分监察队员缺乏必胜的执法信念,缺乏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执法态度,缺乏良好的执法心态,缺乏饱满的执法热情,缺乏进取的执法激情,更缺乏直面困难、坚持执法的意志品质。执法人员的素质、品德、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监察队员对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追求,监察队伍团队意识不强、民主集中制不力、战斗力不强,都会影响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提升。

3、执法机制因素。执法体制和机制是决定城建监察执行力的一个根本性因素,良好的体制和机制是提升城建监察效能的重要保证。目前,我们江都的城建监察工作长期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安全保障不力,防违治违属地管理执行不到位,完成罚没款指标压力大,财政经费保障跟不上,部门间执法整体合力不强等突出问题。加之较为宽松的拆迁政策,更加使违法建设得到滋生。同时,内部缺乏有效考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缺乏工作活力和动力,也会严重影响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提升。

4、执法资源因素。执法资源是指城建监察执法所需人员、经费、装备、物资、信息、时间及其他执法资源等,资源的丰富程度是决定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基础性要素。当前,城建监察队员大多从每年的退转军人中引进,主要存在着执法人员数量短缺、业务素质偏低、法律人才、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且财政困难,经费保障明显不足,执法装备落后、数量不足、科技含量低。同时,执法资源单一,与公安、国土、房管、水务、仙女镇等部门合力不强,没有形成执法的规模效益。

三、提高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措施

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先进的执法理念是一个组织的精、气、神,是执升城建监察效能的生命所在。增强服务意识,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执法中少一点管理思维、多一点服务理念,少一些长官意志、多一点便民措施,少一些原则意见、多一点技术指导。加强监察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培育执法文化,先进的执法文化能让人精神焕发、积极进取,能让组织充满朝气、生机和活力,积极营造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执行的浓厚氛围,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公心的执法环境。锻造奉献精神,大力倡导担当意识,教育和引导监察队员把责任当作一种信仰、一种信念,当作一种使命、一种精神,当作一种品格、一种意志,当作一种荣誉、一种形象。

二是培育执法主体。执法主体是提升执法效能的核心,是执法的主力军。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法律、法制、规划、工程技术等专业培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提高执法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执法信念、能力、意志磨练,加强作风、纪律、效能、廉政建设,造就一支直面矛盾、敢破难题、善打硬仗的城建监察队伍。要定期对执法主体进行执法效能评估,通过数据比对和效能评价,发现执法主体自身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大胆选拔任用一批善执法、能执法、敢执法、会执法的干部职工,对执法不力、执法不公、执法不当的干部坚决调离岗位。

三是创新执法机制。理顺执法的体制机制,是提升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关键。一方面从市里面大的机制上,近期,市将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城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江都市公安局城建监察治安中队,取消城建监察罚没款指标,设立拆违专项资费等;另一方面从监察大队内部机制上,要落实考评激励机制,并坚持做到“四个挂钩”,与经济效益挂钩。利用经济杠杆,将队员的月绩效考核,与年底考核得分多少对应,充分多劳多得,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对发生违规违纪或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队员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工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按大队岗位责任制相关规定实行奖励;与政治荣誉挂钩。在评先评优中,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只有考核位于优秀等次的队员才具备评先评优资格,位于达标以上等次的队员才具备申报奖励和推荐入党的资格,以切实改变评先评优凭印象、论资排辈、“轮流坐庄”等不良现象,使先进的产生更加公正、合理,使先进典型更具真实性、可靠性;与选人用人挂钩。明确规定只有在绩效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的队员才能列入后备干部,对年底考核被评定为不达标或末五位的队员予以戒勉谈话;与待岗培训挂钩。根据考核情况对队员进行排名,对考核被评定处于末位的队员,予以离岗培训、实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参加学习培训,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待岗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是整合执法资源。执法资源越丰富,质量越高,执法效能就可能越高。为了能适应违法建设执法工作的需要,要建立执法队员业务素质培训制度,整合属地管理资源,发挥镇、社区(村)思想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优势,涉及村(居)民违法建房的,会同镇、村(社区)联合执法。整合国土监察资源,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房的,会同国土部门联合执行。整合单位资源,涉及单位人员违法建房的,会同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执行。整合组织资源,涉及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违法建房的,建议组织、纪检部门帮助执行。整合政法资源,涉及妨碍公务的人和事,依靠公安、检察、法院执行,充分发挥政府执法资源丰富的优势,进一步促进城建监察执法效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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