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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2-98950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6 21:25: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相关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答:凡户籍或居住地在江津区的城乡居民,除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有工作单位者)外,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档或二档标准参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者,应于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凭家庭成员户口簿在镇(街)社保所指定的缴费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年底前由所在镇(街)社保所向参保人员发放以家庭为单位的《合作医疗证》,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户口簿上的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外,应全部参加,并选择同一种类和档次。未全部参加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时,按参保人数占户口总人数的比例折算后进行补偿。

202_年度参保缴费标准:一档为每人每年3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门诊医药费可以报销多少?在哪里报销?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就医者按50%的比例补偿,在区级医疗机构就医者按40%的比例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25元;参加二档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50元。在补偿限额内家庭内成员可相互调剂使用。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可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超出补偿限额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入院时,应向医疗机构提交《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医保卡等资料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需急诊抢救人员,可于入院 1

后3天内提交有关证件,办理住院登记,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其产生的医药费将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五、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在起付线内由病人自付;超出起付线部分,按比例限额补偿。参加一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77%,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52%,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5%(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者,补偿20%);参加二档的人员,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补偿84%,在区县级医院住院的补偿60%,在省、市级医院住院的补偿28%。

住院医药费起付线:乡镇(中心)卫生院150元,区县级医院350元,省市级医院1000元。

其他未经审批同意转往江津区外医院住院或虽经审批但未转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10%。

六、患大病最多能报销多少医药费?

答:参加一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5万元;参加二档者,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8万元。(含住院医药费补偿,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住院分娩和碎石治疗的定额补偿)。

七、住院病人出院后在哪里办理报销手续?

答:在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时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江津区外住院者,出院后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

八、办理住院补偿需要哪些资料?

答:办理住院补偿时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合作医疗证》、户口簿(须有户口首页和总页)、患者身份证、医保卡、住院医

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等资料;由其他人代办的,还需同时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者,应交验其《职工医疗保险证》,并留存复印件。

外出务工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务工地暂住证或务工单位证明。

外伤病人须提供受伤地工作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外伤经过证明,并经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核盖章;在江津区外就医的外伤病人,还须提供医疗机构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计划内住院分娩者须提交《计划生育服务证》。

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应同时提交相应医保证件。住院医药费微机打印发票、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必须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职工医保证需复印后存档,其他资料留存原件。

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几类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中报账。

九、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需转江津区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者,由江津区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在合作医疗专网上申报,经区合医所同意后,转往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诊治。急诊抢救者,可于患者转院后三天内回户口所在镇(街)卫生院合医办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江津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者,应先办理前一家医疗机构的出院及补偿结算手续,然后才到后一家医疗机构住院。若病情危重需急诊转院,来不及办理结算手续,可于转院后3天内回前一家医疗机构补办结算和急诊转院手续,并在网上申报审批,否则,后一家医疗机构将不能办理合作医疗住院登记手续,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偿范围。

十、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无特殊的补偿政策?

答:参保人员除门诊和住院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获得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对参合人员计划内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相关资料出院时在就诊医院一次性定额补助400元。

2.计划内怀孕妇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产前检查项目,给予100元产前检查补助。

3.碎石治疗补助:碎石治疗一次性定额补助100元。

4.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补偿:申办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医疗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每年只扣一次),在规定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就医者,起付线为300元,在区县级医院就医者,起付线为500元;参加一档者,按3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500元;参加二档者,按40%的比例补偿,全年累计最高可补偿800元。

参加二档的人员中,患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3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标准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1万元。

参加二档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者)中,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6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普通疾病补偿基础上增加5%;其对症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十一、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后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待遇?

答:在筹资截止时间(每年的11月30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在第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伴随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需补交参保费。

咨询电话:47560108、47565041

第二篇:202_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2_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与202_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2_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2_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2_年标准执行。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2_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2_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住院补偿线从202_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与202_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2_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2_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此外,我市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2_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至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合作医疗政策出台

第三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承诺书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外伤病人

受伤原因承诺书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社保卡号码:

家庭住址:镇(街)村(居)社(门牌)联系电话:

受伤详细经过:于年月日时,在(写明受伤详细地址、经过等)过程中受伤。

我承诺以上受伤情况详尽、属实。

(注:若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规定,视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所骗取基金外,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202_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诺人:(加盖手印)

时间:

第四篇:在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会议的发言

在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的发言材料

(202_年9月20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将我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202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中平乡位于秀山东南部,距县城26公里,全乡幅员面积43.59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37个组,总人口9687人,202_年我乡参合农民人数 8126 人,参合率91%。今年1—8月,全乡参合人员门诊就诊7017次,补偿金额53165元。住院689人次,补偿金额592357元,占总补偿金额 80% 真正实现了参合农民得到实惠。合作医疗政策暖民心。

二、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进展情况。我乡于9月4日启动以来,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组织收取,截止目前为止,已筹资108600元,占总任务71%。

三、启动202_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具体做法 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经济工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决定把此项民心工程办好办实。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及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党委政府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进行分工,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行驻村领导包村、驻村人员包组、村四职干部包组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加大政策宣传。我们积极主动与县劳动保障局联系,了解202_年的参保对象,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及限额后,迅速召开班子成员会、职工会、村四职干部会宣传发动,了解掌握政策。在此基础上,印制2300份宣传资料,由驻村干部和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分发到每一农户手中,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严格任务落实。按照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要求,我乡严格按照202_年全乡年末人口的90%分配到村,并规定在10月10日前全面完成任务。对按时按成的村,按收取人数每人1元给予工作补助,对未完成的村,驻村领和人员扣减当月工作津贴,同时扣减村级办公经费1000元。

(五)加强督查检查。党委政府在明确任务和完成时间的同时,严格进行督查检查,专门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

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督查检查干部到村组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实行10天一次通报,对工作较差的村实行座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根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的开展。

总之,我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将按照县上的工作任务,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增添措施,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第五篇: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工伤保险宣传资料

一、注意事项

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必须报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电话:48281038)和工伤认定部门(电话:48274969);事故发生30日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参保职工突发事故,应尽可能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可以就近在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医院急诊。

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

凡是去市级转诊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提前报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转院。紧急情况时,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此表,但须电话申报(48019678)。

病情较重的参保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及时完善特殊情况申报,转诊转院审批, 特种项目(药品)审批,康复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等申报手续。请注意各项申报审批的时间限制,未报批或未及时报批会导致相应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因工伤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表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身份。住院时应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伤管理部门备案。治疗时尚未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交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中心报销。治疗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或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经万盛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后由协议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由医院经办人员承担。工伤职工治疗结束或停工留薪期满,应及时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上等级后,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工伤待遇申领事宜。

二、医疗费用报销

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报送工伤保险中心,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门诊费用每季度末报送,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医嘱);发票原件;对应的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原件;治疗费及医用材料费明细清单原件等。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万盛经开区工伤保险中心直接划拨到单位帐户上。

凡属于交通事故,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书,第三方人或肇事方赔偿明细原件、复印件,单位书面说明等相关重要资料。

注意票据请勿粘贴。

三、待遇申领

各项工伤待遇均由单位工伤经办人负责申领,申领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

经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伤残待遇,报送资料包括: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工亡待遇申领需提供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需另外提供: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养子女的收养证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资料。

四、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主要是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2_〕23号)进行管理及支付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含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大致相同,部分范围较医疗保险略宽,非必须的情况下请不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及检查治疗项目。

五、万盛经开区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共7家)

万盛经开区人民医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万盛经开区中医院、丛林镇卫生院、青年镇中心卫生院、关坝镇卫生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南桐分院。

六、市级转诊医院名单(共17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医院、重庆长城医院、红岭医院、红楼医院、恒生手外科医院、重庆市煤矿工人疗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重庆市烧伤救治中心)。(转诊必须经区工伤保险中心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告知,联系电话***8)

七、康复协议医院(共3家)

重庆西南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南桐矿业公司总医院。

八、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共5家)

重庆华康假肢矫形有限公司、重庆市假肢厂、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万州假肢康复中心、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重庆分公司。

医保报销新政策

一、调整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线标准

1、职工医保:由440元降为200元。

2、居民医保:由300元降为100元。

二、提高医保支付标准,扩大中药用药范围及中医药诊疗服务项目报销范围

1、将物价部门定价的中药煎药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甲类支付。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自制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以及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在原有的政策报销比例上,职工医保提高2%;居民医保(新农合、新城合)提高10%。

备注:原住院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退休95%,在职87%。

2、居民医保:一档60%,二档65%。

202_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一、统筹层次

202_年12月8日经开区居民医保由区级统筹调整为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的好处:

1.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

2.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全市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地区县的各级定点医院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

3.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市级统筹后,全市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刷卡实时结算。

4.统一基金管理,抗风险能力更强,有助于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和不断提高。

二、参保范围

1.具有重庆市户籍,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各类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的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2.具有重庆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标准

202_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2_年10月10日至202_年12月20日。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四、参保方式

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错过参保期的居民,可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后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在缴费满90日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可选择独立参保,在其出生90日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五、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

202_年经开区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额最高报销65元/人·年。

(二)特殊疾病门诊

1.重大疾病:

(1)范围: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2)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

2.慢性病:

(1)范围: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2)报销: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三)住院

(四)产前检查定额补助1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400元。

六、参保居民就医管理及报销办法

(一)重庆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住院:凭个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就医,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二)重庆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需先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急诊急救的,需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医保部门登记。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

(三)重庆市外就医

1.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从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电话申报登记备案。

2.市内三级医院转往市外的,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报区医保部门审批;本市已经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市外治疗。上述两类人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级别证明等回户籍所在地镇街卫生院审核报销。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的3月底。

(四)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申报登记、转诊转院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申报登记电话:48295599。

(五)新生儿医保待遇:独立参保缴费(出生后90日内持户口簿全额缴纳当年筹资费用,含财政补助部分)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七、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由市里统一制作,制作完成后通过各镇街发放。参保居民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可持卡在定点机构刷卡实时结算。社会保障卡下发前实行无卡结算,参保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薄)等有效证明就医。

八、咨询机构:万盛经开区社会保险局居民医保科(电话:48295599)、各镇街社保所、各定点医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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