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草原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二)将第七十条修改为:“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2_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不超过1500元的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不超过15000元的5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三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_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2_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2_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不超过1500元的 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_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_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_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_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不超过1500元的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不超过15000元的 5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新税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
级距)
不超过1500元的 税级距)速算扣税率% 除数(元)3 0 级数 一 不超过1455元的二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部分 10 105
三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部分 20 555
四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部分 25 1005
五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45 13505
第四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
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目录
组织机构办公厅 工作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职权 主要领导人
展开组织机构 办公厅 工作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职权
主要领导人
展开编辑本段组织机构办公厅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20张)主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工作,以及机关日常的文书、档案、外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工作委员会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常务委员会拟订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组织法律的汇编、翻译、出版等工作。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词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
1.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人大代表和补选的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2.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编辑本段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
编辑本段主要领导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领导人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词条图册更多图册全国人民代表大...(20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工作
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2_-03-14] . 开放分类:
法律,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