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包括五个项目:
1、土地补偿费(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法)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
4、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
5、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以征地拆迁业务为核心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成立之初已具有成熟的优秀律师团队。京平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具有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资历深厚、学习能力强。多年的实践使团队已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维权方案,深受委托人的信赖。
京平律师成功主办过数千起拆迁案件,独创“拆迁维权三段论”,成功达到了增倍补偿的效果;多次参加由国内知名学者教授参与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立法研讨,并开创了律师维权推动地方政府修改地方规章的先河,为中国土地拆迁法制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京平人始终坚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执专业之长,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我国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http://.cn2011年01月23日02:12新京报
综合新华社电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昨日,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表示,条例并未对集体土地征收作出规定,但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2_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
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1991年6月 《拆迁条例》公布
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202_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
202_年12月7日 学者建言审查条例
北大五名法学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202_年12月16日 法制办研讨草案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会,邀请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202_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组织座谈“修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北大五名学者就修改拆迁条例进行座谈。
202_年1月29日 “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_年12月15日 新条例再度征民意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202_年1月19日 国务院通过新条例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1月21日,公布施行。■ 焦点房主可选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立法背后
202_年12月1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37898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补偿 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是根据类似房地产的价格来评估,这里已经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共利益 旧城改造项目须经人代会审议
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修改】 对这个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征收程序 明确先补偿后拆迁原则
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加旧城区改建过程中同意比例的规定;明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明确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修改】 经研究,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搬迁 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拆权
有意见认为,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实行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修改】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模式,行政法规也不宜规定,拟再同有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此外,条例增加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篇:202_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法律规定
202_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法律规定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_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欢迎大家阅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应该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第四篇: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_‟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_‟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_‟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2_‟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
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登记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
(四)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经依法批准修建的规模养殖场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第八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第九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其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事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地方案依法启动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况的。
第十一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恢复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征地单位必须及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一)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7天后作出使用决定,报所在乡镇备案;
(二)安置补助费(含耕地和非耕地)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征地安置人员相关规定,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打卡方式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在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依法办理撤销建制手续。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登记造册,向村民公布,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一级组织或所在乡镇负责处理。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分为按城镇人口安置和按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按城镇人口安置;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数量确定城镇人口安置的人数。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_‟3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16周岁以下的发给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年龄,按征地协议签定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6个月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安置人员,并由乡镇报县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安置对象,公安部门做好户籍变更,被征地单位不得延报或不报。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纳入城镇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在征地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并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户籍在被征地范围内,但不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未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十八条 服兵役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按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服刑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入学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属被安置对象。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户口在农村,但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一)下列人员属于住房安置的对象:
1.原农民集资建新城人员,且长期在被征地拆迁房屋内生产生活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
2.回乡“轮换工”人员;
3.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住房安置完成之日止,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婚迁、新生育的人员;
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未达到国家安置要求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被征地前已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范围内,但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4.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已在原征地过程中按当时征地拆迁政策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人员的住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若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内,经现(原)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房管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他处无住房,允许其家庭户籍人员按每平方米1200元优惠购买安置房: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子女(属非农业户口的)可按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2.非因征地原因家庭成员全部迁离农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房,可按当时户籍迁出人员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3.回乡落户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住房,可按每人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继承方式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可按房屋证载面积享受优惠购买安置房。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农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原则,实行统规自建安置、统规统建安置、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政府根据城镇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确定安置方式。
(一)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征地拆迁户,由乡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选址定点自建。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其宅基地上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由拆迁安置单位按规定补偿。按照统规自建方式安置的拆迁户,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31500元的建房补助,其原被拆迁住房不再补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31500元的建房补助,其原被拆迁住房人均35平方米以内不再补偿,超出35平方米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拆迁安置单位未进行统一场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住房安置对象每人15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二)统规统建安置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定点,集中修建安置房。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住房。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享受安置面积与拆迁面积相抵扣互不补差,原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安置面积的(确因特殊原因申购安置房的,原则上不超过35平方米),超出部分按2400元/平方米结算,但因拆迁安置单位户型设计因素超出安置面积的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因户型结构因素,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2400/平方米元结算。
被拆迁户在接收安置房时应分别缴纳水、电、气配套材料费(即水:300元/户;电:1200元/户;气:1400元/户)。安置小区楼层差根据具体安置方案,多层按修建成本价5%内浮动,高层(电梯)无楼层差。
(三)货币化安置方式。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享受3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补助1800元/平方米,货币化安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以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必须提供他处有住房的证明,同时乡镇须与被拆迁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户搬迁后,按住房安置对象发放每人300元搬家费。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拆迁协议的,拆迁安置对象选择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安置方式的按每人最多202_元奖励。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另外奖励1500元。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后,由征地部门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第一年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150元。对按统规自建和货币化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一次性发放半年过渡费;对按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户,按实际过渡时间支付过渡费。过渡期超出一年的,超出的时间按住房安置对象每人每月300元,至新房分配时停止发放过渡费,无故不参与分房的视为已分房,分房结束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建成分配后,乡镇牵头,征地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两年内为拆迁群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国土、人社、农发、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加大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当事人拆迁协议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应交出房屋和宅基地,由征地部门组织拆除房屋。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安置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土地征收项目仍按原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费补偿:安置地块宅基地宕渣统一围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按规定标准容积率面积后的差额,宕渣费按25元/㎡价格补偿。
(三)调产安置与结算办法
1、按被征收人的总安置建筑面积按确权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30%计算,但原房屋为平房的(指平屋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属用房),则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50%计算,并按以下规则选择户型:
① 原则上被征收人可以在总安置建筑面积内根据征收人提供的户型进行自由组合。
②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则选择一套住房,或选择实行货币补偿。
③ 组合后多余建筑面积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产安置户型拟定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户型实际建筑面积为房管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按实结算。
3、按原房面积增加的面积部分免缴房价款(楼层系数另行结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宅房屋,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5、符合宅基地审批资格的征收对象,若总安置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小于40㎡且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积人均40㎡(在册户口并实际居住)住房面积计算,所发生的超原房面积部分,按下述第8点规定安置房价款结算。
6、安置房房号的确定。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确定房型户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户型分类,分别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确定安置房房号,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凡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疾、盲人等(凭民政部残疾证)的,经本人申请可照顾低楼层安置。
8、安置房价款的结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新旧房屋结算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结算付清差价款,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积价格”结算;安置房户型内超原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超过10㎡以上面积部分,按购置优惠价结算(具体按拆迁补偿价格办理)。
(四)安置人口确认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或未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区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权资格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国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农人员;
5、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况的其他人员。
五、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放弃迁建安置、调产安置的,全部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房征收评估价基础上,再给予(13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在迁建安置后的差额房屋建筑面积,在拆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贴补参数400/㎡,再奖励450/㎡补偿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和申请农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项补偿费。
六、调产安置分户规定
符合分户规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须自然分割,独立进出门户,分户后各户独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干览范围内无其它集体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户规定办法办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册农业常住人口为准(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
(二)被征收人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三)被征收户无儿子有女儿的家庭,其中一个女儿(含独生女)已婚并办理入赘手续的(婚嫁女除外),允许分户申请安置。
(四)征收时,父母与子女已单独立户,且有自己房屋产权的可分户安置。
(五)征收时属单亲(大人一人)应与其中的一个子女合并安置。
(六)因购房或小集镇户口买卖而转为非农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员,可申请分户安置。
(七)符合公安部门其他分户条件的。
七、其他补偿规定
(一)搬家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户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650元/次补助,两次搬迁计1300元。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偿1次,选择迁建安置和调产安置的补助2次。
(二)临时过渡暂住费:临时安置过度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暂住费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暂住费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计算)。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迁建安置的,从原房腾空交出钥匙时算起,到建房通知日止,另外再加八个月的建房期限。选择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如安置房交房期限超过2年,则2年后的暂住费加倍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内原有的有线电视补偿410元/次×2次=820元、电话补偿108元/次×2次=216元、宽带安装费按实结算。实行货币安置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补偿(有线电视安装费410元/户,电话安装费108元/户)。无有线电视、电话的被征收人不予补偿。
(四)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超过原房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补偿款=(原土地证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3)×当地征地价格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原土地证面积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后予以补偿。
八、祠堂、祖堂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祠堂、祖堂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安置地块在建造时应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安置。
(二)征收祠堂、祖堂的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差额面积部分,按2500元/㎡结算。
九、奖励政策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未损坏房屋结构及装修的,按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20元/㎡。
(三)整体签约进度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率达到100%的,按确权面积再次奖励100元/㎡;签约搬迁腾空率未达到100%的则取消奖励。
十、其他规定
被征收人在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视作同意有关入住规划安置小区关于房屋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实施办法由XXXXXXXX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