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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2-104611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3 00:50: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司法助理1032 张佳丽

31摘要 行政法是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与其行为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原则。行政法要求依法行政,即行政执法应遵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某种经济利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诱惑方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关键词 钓鱼执法;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伦理立法

上海孙中界案、西安设伏抓嫖经舆论媒体的报道,得以曝光于太阳底下。这种执法方式备受人们的关注,由此而引起人们对行政法的反思。这与行政法原则相违背,让无辜公民遭受经济精神损失的同时,从根本上也在挑战着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损害了执法部门的政府公信力及法律威信。在法治社会中,执法部门就应该依法执政,执法人员应该秉公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问题

“钓鱼执法”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也叫做执法圈套(entrapment)。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叫“诱惑取证”类似。其实质是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一)取证方式违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协、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者他组织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襄有关证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得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但“钓鱼执法”的取证手段明显违反了这些规定。

(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该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法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基础的,如果实行、执行行政法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办事,那么法律存在的意义又何在?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办事,法才是“万人之上”。王立军身为一名中共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在滥用国家给予的权力“统治”着一座城市,我不禁感慨: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一支正直不阿的执法队伍和社会监督将走向何路?

合理性原则是为了将规则与裁量等行政要素有机结合而使行政决定更加科学,同时要求行政在合法的前提下,进一步考虑立法精神、目的、合理动机等要素。比例原则就是要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衡量,保证行政决定合乎比例又较为妥当。此原则注重行政效率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结合,上海孙中界事件中孙中界激愤之下断

指以证清白,虽然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但城管部门的执法并没有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事实上已给相对人造成了很大范围的不利影响。

(三)滥用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权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引诱的方式使普通公民陷人圈套而发生违法行为,强制制服当事人,并且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罚款,这种行政行为明显存在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政府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赋予,但不等于的是政府机关可以肆意滥用公民给予你们的权力,政府是在为人民服务,不是要人民替你们服务,这点上通常主次颠倒。

(四)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在“钓鱼执法”案件中,“钓鱼执法”立案、调查、处理一气呵成,并且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与行政处罚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有较大出人。“钓鱼执法”先有诱惑,后有违法,再有调查,有时甚至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与调查同时进行,这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

二、“钓鱼执法”的对策

(一)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健全监督机制是规范行政权力运用,提高行政水平的需要。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权力实施、运行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并使之规范化、法制化。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的方式上看,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组织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党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在塑造行政人员的负责任行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社会公众利益表达作为对行政人员行为责任或道德品质的一种特殊的评价和调控方式是纠正行政人员行政伦理失范的一个重要的监督工具。当前应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促进广大群众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参与。

(二)行政伦理立法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遏制行政伦理失范必须加快行政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的纯洁性。这一点在许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香港都已付诸实践,它们相继制定了行政官员道德法典、国家公务道德法规和防止行政人员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严重道德败坏和涉及利益冲突的道德规范,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们应该在原有法律上不断不断地扩充深化,逐渐形成一个完善合理公正的行政法体系。

同时行政法观念的薄弱是导致违法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进一步学习执法规范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人员在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所进行的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活动,以及经过这种努力所形成的相应道德情操和达到的道德境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行政人员自身的素质才是解决“钓鱼执法”的根本途径。

第二篇: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关于“钓鱼执法问题”的行政法分析

单 位:法硕学院202_级4班 学 号: 0801221186 姓 名: 赵 兵

时 间:202_年12月13日

摘要: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对“钓鱼执法问题”加以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分析其违法性,从形式上看,“钓鱼执法”程序违法,从实质上看,是公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然后说明“钓鱼式执法”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探析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 违法性 危害性 成因及措施

上海“钓鱼执法问题”倍受公众关注,因为其既关系公众的利益,同时关系政府的公信力。钓鱼执法从形式上看是违背法定程序执法,实质上是引诱式调查取证,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堕落为牟取利益的工具。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行政人员往往违被法律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置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不顾,将自己的行政良心扭曲,损害公共利益。

一、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机关在采证时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性排除要求对来源和形成为非法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诉讼中定案的依据,应该予以剔除。这种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1]行政机关采证时也应排除非法证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钓鱼式执法显然违背了上述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者以利诱、欺骗等违法方式获取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在钓鱼式执法中,交警寻找社会人员作为诱饵,引诱行政违法者就范,违反了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主体应当首先发现违法行为,而钓鱼式执法中未发现违法行为,首先推定相对人违法,而利用钓子引诱当事人犯法,而后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应当先发现违法行为而后调查取证的规定。行政执法程序实质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2]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具有合理性。行政行为是按照一系列排列有序的步骤进行的,这些顺序保证了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性,也保证了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虽然并不是所有遵循行政行为顺序都必然产生客观公正的结果,但是,不遵循行政行为顺序必然损害行政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因此,即便是违反行政行为顺序所得到的行为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是良好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包括程序性权利、权利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和实体权利目标等方面的内容。

(二)钓鱼式执法是权力滥用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易被滥用的一种权力。同时行政权是与公民权利的紧密联系的权力,公权与私权冲突随着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日益加强而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间的冲突。行政权力的滥用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超越、扩张,无法律依据地行使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权被滥用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这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终极目的。权力滥用是指权力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权力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其突出表现为对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滥用表现为枉法裁判、办事推诱、职责不明、超越程序等。[3]行政权力作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的权力,拥有极大的力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因素。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分析

(一)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否认和侵害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前提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机关引诱相对人违法,甚至于陷害相对人,可以的制造违法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钓鱼式执法中行政程序否认并侵害程序性权利显然是不正当的。

第二,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行为及其权利失去行政程序的控制。正当的行政程序应当是约束适用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和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正当的程序总是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来某些权利并交给其他主体来实行或让适用者与之共同实行。在钓鱼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不顾,既没有合法性基础有没有合理性基础。

第三,钓鱼式执法没有将行政效率的考虑建立在合理的基础。钓鱼式执法看似提高了行政程序的效率,抓住了大量违法营运的黑车,却完全丧失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为了提高效率,却违反法律,执法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第四,钓鱼式执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任何法律程序都应当以保障合法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主要目的,行政程序也是这样。钓鱼式执法中,行政主体首先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利用钓子钓鱼,相对人的权利肆意地被侵害,甚至于被诬陷,相对人丧失最起码的安全感。

(二)、钓鱼式执法严重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

政府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支持,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性有赖于民众的信任与尊重。成功的公共管理是建立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基础上的。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提高。如果公务员以权谋私侵害人民的利益,威信就会下降。公信力下降意味着民众与政府之间矛盾的产生,甚至造成民众与政府间关系的恶化,严重影响现代化建设的进程。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滥用权力,违法调取证据,甚至诬陷行政相对人,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公众信赖利益严重受损,公权力的公信力必将严重受损。

(三)钓鱼执法是行政伦理道德的沦丧

在社会管理中,行政执法者扮演着为整个社会树立典范的角色。行政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具有公民和良民的身份,并在公共服务使命的召唤下,经由法定程序任命,所以他们不仅要有娴熟的政策执行技术,更应该坚持与捍卫国家的立国精神,保障和提升公民道德。重视道德、关爱公民、道德企业主义和责权并重是高尚官员至少具备的四项责任,他们在民主社会治理中应该自始至终都扮演重要的、有价值的、正当的角色,并始终体现强烈的公共精神。公共管理的职业是公共的,公务执法人员的言行将受到公民的关注并受到全方位监督,他们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的言行对社会起着示范作用。在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新风尚建设、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行政执法者都应该率先垂范。而钓鱼执法是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沦丧,行政权力成了公务执法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甚至于设圈套,为了私利陷害行政相对人,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行政良心尽失。

三、钓鱼式执法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行政主体铤而走险

钓鱼式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私利,其中既有经济利益,更有政绩需要。钓鱼式执法中执法者可以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单位能获得大量财政收入,用以改善办公环境,提高所属人员福利待遇,有更多资金供官员享乐;行政执法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经费,置法律和公众权益而不顾,想方设法利益。执法单位往往将罚款作为考核政绩的一个方面,将罚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升职的重要指标和潜规则,将罚款数量的多少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考察内容,促使行政执法人员铤而走险,滥用权力谋取利益。

(二)、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构成成分复杂,限制了其监督职责的发挥。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往往被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而“授予”给某些劳模或者在社会上比较有声望的人,各级政府首长往往是上级人大的当然代表,这些人大代表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很难代表弱势群体以及反映一些真实的问题,这也使得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职责的。二是人大代表被选出后往往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没有有效的途径及时听取群众意见;而且,人大代表与政府之间往往只通过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来沟通,这样就很单调,使得其不能及时向政府机关反映群众意见,并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三是人大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认识不够,同时,由于行政权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容易被误认为是权力中心,因而人大的权力往往被误认为是抽象的。四是人大缺乏法定的知情手段和处置权。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中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现象,往往是监督下级较多,监督上级较少;监督一般干部较多,监督领导干部较少,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目前行政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方式过于单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经常性、定期性和不定期监督中,往往不重视经常性监督,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行政监察机关的地位使得它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我国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行政系统,它要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又受所属政府的领导。这一地位实际上限制了其权力的行使,这种体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弊端。首先,行政监察机关在地位上与监察对象平级,级别相同,这就限制了监察机关权力的行使,甚至监察机关本身在财源上受制于财政系统,在其他涉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权益方面又受制于其他监察对象。其次,由于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这又导致由于腐败网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使监察机关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对行政权

力监督的主体和部门虽然很多,但往往由于缺乏科学的配合和协调,整个体系难以形成完整有效的系统。一方面是监督机构重叠,监督成本昂贵,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相对孤立的地位,缺乏相关监督机构的配合,制度设计不科学,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职能错位,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

(四)、监督法制不完善

一是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人大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缺乏法律规范,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社会转型带来的监督制度滞后。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不能做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这就使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增加了监督和制度建设的难度。

四、防范钓鱼式执法的行政法建议

(一)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的立法不能局限在现行监督体系框架中考虑问题,而应建立在体制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上,监督立法必须跳出旧体制的局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和监督体系重组,以便进一步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监督行政权力的机构监督委员会,要求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定期向该委员会述职。在我国也可以要求行政权力掌权者定期向监督委员会述职,并接受质询和答辩,向监督委员会说明权力运用的情况。同时要赋予监督委员会相应的权威,对存在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掌权者,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依法以投票的形式罢免之,这样有权威的监督方式会产生显著的效果,从而有效的防范行政权力腐败的产生。

二是在完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完善监督程序。程序完备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程序建设在法制建设中处于枢纽位置。监督程序是达到监督目的的途径和渠道,没有程序的法律就不具有操作性。目前,我国既没有行政程序法,也没有监督程序法。因此,大到计划预算的制定,小到某个项目的投资,行政决策的随意性过大。若不完善行政程序,监督就缺乏依据。监督立法的重要任务是完善监督程序。通过完善的监督程序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是加强人事监督立法。对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立法的关键是找准党内监督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结合点,把监督关口前移,变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近年来,地方人大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仅仅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产生办法和任职资格等作了规定,却没有对履行职务的监督做出具体规范。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工作人员的情况难以了解,对这些人员的任命基本上变成了一种毫无意义的形式,对他们履行职务的情况也就难以进行监督。这反映出国家人事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不够完善。为了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监督,有必要在完善选举任免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国家权力机关科学的、经常的人事监督和考核制度,如到任交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和述职制度等,并将其作为考评任职情况的依据。四是应加强人大自身建设:第一、要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素质。人民代表不应只是一种荣誉称号,照顾性代表应减少,劳模不一定具备参政议政能力,很难发表建设性意见;要规定代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二、要改变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员的成分,当前现职干部代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合一,明显不合理。第三、要设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使人大监督有职、有权、又有机构来执行,从而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监督和其专门监督机构的微观监督相结合。第四、改革人大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一年开一次大会,地、县、乡级人大开会次数不应只限制为一次,应多次;人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随时倾听群众呼声(规定其联系群众的人数和地区)并有权提议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群众意见。第五、建立人民群众罢免人民代表的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受理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总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联系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的桥梁,要真正做到承上启下,通过人民代表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倾听群众意见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由人大专门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传达,并监督政府,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为了保证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对一些监督主体如行政监察机关应该赋予相应的权力如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弹劾权、工作保障权等。应当适当提高监督、检察、审计、信息、咨询等部门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保证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做到对权力获得的监督、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对权力运行后果的监督相统一,也就是做到对行政权力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二要建立监督档案制度,以达到从依靠他人的监督到强化行政权力机关公务员的自我监督的目的,即“监督公共行政最简单的办法是让公务员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监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一种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这种监督是依据一种隶属关系在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层级监督。具体要做到一下几点:第一,严格审查被监督的政府或部门所制发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保证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第二,开展专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执法中的偏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受理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第四,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部门不十分明确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越权、侵权时有发生。行政争议的出现有很多原因,但主要的是一些执法部门见利就争(如收费权、罚款权),无利就让,执法责任不明确。第五,依据法律法规检查被监督部门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完备,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坚持依法行政。第六,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等监督内容,强化层级监督工作。加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当前,要努力拓宽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领域,丰富层级监督的内容,切实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层级监督达到政令畅通。

(三)、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建设

一是严格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这是是解决有效监督的前提。二是应该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督准则和监督法,使监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使监督工作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三是要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几十年来,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违反宪法、预算法、选举法等重大的违宪违法问题实在不少,但是,在现行法律中各种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清,缺乏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难以进行处理,这是宪法、选举法、预算法等重要法律缺乏权威性的根本原因。在监督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和失职的责任,应从明确违宪违法责任和确定违宪审查权入手,使任何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不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成了一句空话。必须遵循依法监督原则。各监督主体的职权、职责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必须是法定的,其应在监督法律规范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行事。要增强各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使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其它部门保持协调一致但又不互相重复干扰对方。此外,要加强人民检查院与纪检机关的合作,要自觉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人民法院要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当前尤其要加强已判决的行政案件的执行,这是取得人民群众信任的基础。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

出现,监督机制如果不够严密,就会很容易造成一些监督机制的空白区。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为了保障行使监督职能,要使监督部门有必要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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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成栋:《政府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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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戢羽中:《权利及权力的滥用与反垄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章义:《当代中国行政权力腐败与监督机制研究》【J】,《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_ 年版,第87 页 [2] 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6月第1版,195 [3]万俊仁: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5

第三篇:“钓鱼执法”的法伦理思考

钓鱼执法

相关网站:

论文摘要:钓鱼武执法的出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中的一些弊端。本文在介绍了钓鱼式执法的含义以及根源后,指出了钓鱼式执法对社会公德、职业伦理以及个体道德的危害。通过对钓鱼式执法事件的伦理反思,我们认识到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制度本身和个人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还很不完善,呼吁社会要全面加强伦理道德的建设。

一、“钓鱼式执法”的表现及内涵

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通过这些权威网站的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地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202_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晖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到运管部门的“钓鱼式执法”,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为载客黑车。10月14日,孙中界遭遇了同样的“钓鱼式执法”,年仅18岁的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10月20日,上海有关部门第一次调查公布说不存在“钓鱼执法”的现象,这次调查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202_月26日,上海市阂行区政府宣布,阂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另外,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所谓“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它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类似。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我们知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是不可能超越利益而存在的,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执法经济是“钓鱼式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对利益的追求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或道德的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对人们的利益追求活动进行制约,社会就会出现无序的状态。“钓鱼式执法”的出现就是利益追求无序化的表现。政府工作人员按罚款数额奖励或者提成的方式直接造成了“钓鱼式执法”的泛滥。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使用“钓鱼式执法”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方式,并且放任“钓鱼式执法”成为一种常态甚至一种制度,最终导致了对法律和道德裹读。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和个体道德建设有很大的腐蚀作用。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钓鱼式执法”使我们清醒的看到,我国的道德建设还存在弊端。

1.“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公德有巨大的伤害力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孔子的伦理思想的核心是“仁”,也可以说是“爱人”,他主张把“爱人”作为社会道德的核心,最主要的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要把其他人当作自己的同类,当作于自己同类的人来看待”。冈而“钓鱼式执法”打击黑车的同时也打击了一些做好事帮助别人的人,使私家车不敢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提供援助,导致“爱人”的丧失。“执法式钓鱼”利用人性的善良来诬陷他人,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败坏了社会公德。

2.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纲要》指出:“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众所周知,“钓鱼式执法”的取证手段是违法的,政府工作人员非法取证,知法犯法。“钓鱼式执法”的相关部门为了既得利益非法取证,严重有悖于他们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决杜绝“一切向钱看”,“在调节利益关系上具有利他性”r}。由于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利欲熏心,一手导演了“钓鱼式执法”事件。

3.“钓鱼式执法”事件使个体道德遭遇了道德滑坡

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是相对而言的,所谓个体道德是指“一定社会成员为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目的,并适应一定社会的客观要求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修养境界、价值观念和指导自身行为选择的内心准则以及个体道德行为实践的总和。”

“钓鱼式执法”事件对个体道德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引诱、教唆那些没有非法营运想法的人去违法。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钓鱼式执法”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使个人在面对需要帮助的搭车人时,不加思索的拒绝,几乎毫无道德可言。比如,在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了最牛车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

三、“钓鱼式执法”的伦理反思

“钓鱼式执法”事件使我们看到,制度伦理在实际中的应用还需要完善。制度伦理是指“对以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

1.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和限制还不到位

制度伦理对制度的主体也就是社会性组织具有规范和制约的作用,体现在对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方面。制度的主体作为社会性组织一般都有相应的权力,制度伦理规定制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制度的主体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且在符合道德要求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制度的主体没有超越于规定范围的权力。这就使制度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履行公开化、透明化,才能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不会出现权力的滥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作为一个制度主体,代表着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利益,制度伦理并没能对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这一制度主体加以必要且充分的规范和制约。正是由于制度伦理并没有在实际中对制度主体产生充分的规范和制约,才出现了制度主体对权力的滥用。可见,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在实际中并未得到十分到位的贯彻和执行。

2.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制约也存在不足

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实践中对制度进行具体的改进和建设,使其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看到,只有制度首先是正义的或公正的,个人才会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责任。网由于人类活动具有“利益性”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进行伦理规范,而不能听任其自由发展。在制度伦理的制约作用下,不仅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使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实现制度的最优化。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在“钓鱼执法”事件中,并没有看到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作用。采取“钓鱼”的方式诱骗私车司机去非法营

运很明显是有悖于制度本身的公正和正义的。

3.制度伦理并没有为良好的个人伦理的建构提供充分的条件

一个好的合理的制度伦理的确立,会为个体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制度伦理是公正的、彰显正义的,那么它必然会使得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且生活在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中。制度伦理对个体伦理不仅有外部约束力,而且对个体伦理还具有导向和指导作用。一个好的制度伦理,必然能为个人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导向作用。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不健康的制度伦理在运行,久而久之,人们的个人觉悟和个人伦理必然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制度伦理强调公正、民主和正义,然而在“钓鱼式执法”的事件中,我们并没有见到公正、民主和正义的影子。制度伦理在实际中的应用的不完善性不仅体现在“钓鱼式执法”这个事件中,然而却正是这个事件促使我们正视制度伦理在应用中的不完满。从而让我们致力于不仅使制度伦理在理论上有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而且使制度伦理在实践中也能切实发挥作用。人民日报对“钓鱼式执法”评论为“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当“钓鱼”成为常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自然会加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体道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这对社会伦理道德有釜底抽薪般的打击。然而,我们知道“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会存在。’,门。在法治居于主导地位的现时代,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必须重新审视道德的社会价值,确立和维护道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威和地位。}s}我们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使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加强对所有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社会公德建设和个体道德的建设,使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相互信任、没有尔虞我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和谐社会之中。

第四篇:钓鱼执法

同时,闵行区政府责成区建交委、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整改,并继续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日上午,浦东新区政府也就“孙中界事件”调查结果召开新闻发布会。

调查结果显示,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为此,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该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

据悉,26日上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

在新闻发布会上,浦东新区区长姜梁明确表示,此前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简单草率,10月20日公布的结果与事实不符,误导公众和舆论。“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并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姜梁表示,浦东新区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能力,同时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公交网络、出租行业建设和发展,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环境。

11.近日,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公开回应“钓鱼执法”事件。俞正声谈到,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不是一概都不能采取的,但是它是要在特定的范围和特定的授权下才能实施的。我们在某些打击犯罪的场合,也实施这一种办法。但是这种办法用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俞正声表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

目前,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纠正措施。上海市政府再次强调,将按法定程序处理“钓鱼执法”事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按法定程序处理这一事件。今后绝对不能够再发生这种钓鱼执法事件。目前,市公安部门成立了打击“钓鱼执法”的专案组,开始着手调查。市政府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做好事后的赔偿工作。凡是从202_年1月1日起至今,被采取不正当手段查获的车辆,可以到交通执法部门领取罚款和退还车辆。同时,要求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争取早日将那些“钓鱼”作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抓捕归案。

经过几天的调查.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通执法部门,基本每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钓鱼”现象。根据目前的初步核查,全上海大约存在960名被雇用的“钓钩”(就是那些乘坐别人车的人),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16岁,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十。

目前已经有十个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被停职接受调查,这些人应当被提起公诉并且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各区县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事后赔偿问题。有些区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被扣车辆的返还,一些被冤枉的车主,也在陆续的领回罚款。

警方目前正在全力开展抓捕“鱼钩”的工作。现在,已经有16名组织者被抓获.有将近100名“鱼钩”被警方控制。从抓获的这些人来看,他们大多数都不是执法人员,而是那些和执法者有联系的人,其中有些人来自农村,有些是市里无业游民,甚至有劳改释放人员。

三、作答要求:

1.近期,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吸引了全国的关注。请根据给定材料.概述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的主要内容。(20分)要求: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包含事件的来龙去脉,字数300字左右。

2.材料7中反映,舆论对深圳社保局的做法算不算是“钓鱼执法”评价不一。请你比较分析深圳社保局和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做法上的异同。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全面、恰当,逻辑清晰,不超过300字。(20分)3.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进行“钓鱼执法”,是为了治理非法运营。治理非法运营需要注意哪些地方,请你向上海交通执法大队提出你的建议。(20分)要求:分析深刻,层次清晰,建议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字数300字左右。4.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并不是一个短期现象和孤立问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对此从“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做出了反省,姜梁则表示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请根据材料内容,结合你的思考,写一篇1000—1200字的议论文。(40分)要求:题目白拟,论述充分,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生动。

参考答案

1.近期,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吸引了全国的关注。请根据给定材料,概述上海市“钓鱼执法”事件的主要内容。(20分)要求: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包含事件的来龙去脉,字数300字左右。

答案(330字)近年来,上海市交通执法大队为了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大量雇佣“钩子”。陷害了一些热心助人的车主。尤其是张军和孙中界两案,孙中界断指表清白,引发舆论关注和网络声讨“钓鱼执法”行为。上海市有关部门经过多次调查,由最初的不承认存在“倒钧”执法问题.改变为承认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闵行区政府责令区交通执法大队撤销对张军的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新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对孙中界案的执法程序。并对当事人作好善后工作。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已向孙中界表示诚恳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同时,两区政府表示继续依法整治非法营运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

目前已经有十个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有关人员被停职接受调查,警方正在全力开展抓捕“鱼钩”的工作。

2.材料7中反映,舆论对深圳社保局的做法算不算是“钓鱼执法”评价不一。请你比较分析

深圳社保局和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做法上的异同。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全面、恰当,逻辑清晰,不超过300字。(20分)答案(299字)` 比较分析深圳社保局和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做法。有以下异同:

相同点:第一,都是为了整治某一问题而进行的执法行动。深圳社保局是为了调查医疗机构违规问题,上海城市交通大队是为了治理黑车非法营运问题。第二,都是采取了特殊的手段取得证据。深圳社保局采取执法人员假扮患者的方式取得证据,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利用“钩子”作诱饵取得证据。

不同点:第一,上海城市交通大队借助“钩子”设下圈套,二者相互配合;而深圳社保局则是执法人员独自参与,没有寻找帮手。第二,上海城市交通大队不甄别真实情况。陷害了一些好人。而深圳社保局调查出来的事实,的确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并没有冤屈他人。

由此可见,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是合法的暗访行为。

3.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进行“钓鱼执法”,是为了治理非法运营。治理非法运营需要注意哪些地方,请你向上海交通执法大队提出你的建议。(20分)要求:对策全面,层次清晰,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字数300字左右。

答案(330字)治理非法运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非法营运实际上体现出一种供需矛盾,即城市在公共交通布局上有缺陷、有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因此,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出租车总量,是治理非法运营的根本举措。现在既然存在数量众多的黑车,就应该考虑降低出租车行业收费标准,把大量黑车吸收进来.那么出租车总量就会显著提高。

第二,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钓鱼执法”的实施条件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可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第三,要强化执法部门的法治意识,依法治理非法运营。要认真甄别事实真相,不能简单化处理。执法部门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借执法而敛财。执法不仅要合法合理,更要注重社会效果。要避免冤屈好人,损害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和公信力。

4.上海等地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并不是一个短期现象和孤立问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对此从“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做出了反省,姜梁则表示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请根据材料内容,结合你的思考,写一篇1000—1200字的议论文。(40分)要求:题目自拟,论述充分,结构合理,语言流畅生动。

参考范文(1090字)大力提高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上海市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因河南小伙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而为舆论所关注。这件事凸显了”当下我国一些执法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执法犯法,法治意识淡薄。诚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案件中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张军和孙中界两案中,却是冤屈了好人,败坏了社会公德,引发网络和舆论声讨。如何加强依法行政能力,仍然是许多执法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需要贯彻法治意识,就是指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意识,其实质就是指法律至上、以法治国的理念。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以“执法”之名,行“违法”之实。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侵害群众利益。

要想避免孙中界断指示清白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就必须要求执法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首先要懂法。“钓鱼”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到了极点,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了。不然.岂能干出这种令人愤、招人怨的蠢事。执法者要是不懂法的话,肯定比普通老百姓构成的负面影响要大很多,这是不言而喻的,又是必须引起警惕的。懂法,先要真正懂得自己是执法人。

其次要守法。老百姓需要守法,执法者更需要守法。老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对“钓鱼”执法者来说。执法犯法自然就极其严重了。因此,很好地遵守法律,才能很好地执行法律规范,这个道理不难理解。

再次.要谨记“法”为谁所用。胡锦涛总书记说过:“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三层意思都没离开一个“民”字。那么,执法呢?理所当然要为民了。就“钓鱼”执法来说,同执法为民相去甚远。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执法者应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才是,如果把老百姓当鱼来钓。岂不大错特错了!为谁执法,怎么执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念。

最后,在社会文明进步不断向前的今天,法律要健全完善,执法者的素质和行为更要增强和规范。在此不能不肯定网络和媒体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者的舆论监督作用.正是由于这种监督作用日益明显,才能使众多“孙中界”走向前台,映入人们视野,引起人们普遍关注,还事实以真相,还蒙冤者以清白。网络和媒体正确有效的舆论监督,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其实,依法行政并非难事,关键在于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具体的执法者,是不是真正懂法了.是不是真正地自觉守法了,是不是以法律职责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这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篇:学年论文 钓鱼执法

浅析“钓鱼式执法”的合法性

梁雄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202_级2班)

指导教师:温晓红

内容摘要: “钓鱼式执法”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它的出现在广大人民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磨合出现了巨大问题。“钓鱼式执法”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不遵循行政程序法,滥用公权力。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的危害远远大于个人的违法行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部门必须从根本上防止这类事件再出现。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行政法;依法行政;行政违法

一、问题的来由

202_年10月14日晚八点左右,孙中界,一个普通的司机,在上海一家公司打工,负责运输该公司的工人到工地上班。他把工人送到公司基地后,在上海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向他招手,当时年轻人请求孙中界帮忙,称有急事但是打不到车。孙中界见他可怜便让他上车。上车后,该男子主动要给孙中界钱,说是搭车钱。孙中界并没有理会。几分钟后,该男子要求孙把车停在闸航路188号。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上海市某交通执法大队的盘查,见到男子仍在孙中界车座位上的钱后便以涉嫌黑车非法运营的理由扣留其面包车。孙中界被带上了一辆依维柯。在同一辆车上,他看到了3名与他有类似遭遇的司机。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要求孙中界签名。孙中界看到有图章敲着“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在上面签字。此后一个多小时,因为孙中界拒绝签字,他被要求不能离开。最后,孙被逼无奈签了字。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挥刀断指,希望可以还自己清白、其实孙中界的故事只不过是“钓鱼式执法”的一个典型代表,真实的故事每天都在全国各地发生着。案件中的那名男子显然是交通执法大队的“托”,他的工作就是为了引诱这些司机,生气成为涉嫌非法运营的黑车司机。

此案一经曝光,便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发关注。孙中界只是一个平头百姓,而对方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起“官欺民”的案件,就这样把行政机关的威严推到了风口浪尖。

二、“钓鱼式执法”的本质和违法性分析

所谓的“钓鱼式执法”英美叫做“执法圈套”,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它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刑事侦查中有“诱惑取证”的说法,本身和“钓鱼式执法”类似,其圈套本身不能作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注:出自英美法系专门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钓鱼式执法”案件中,行政机关事先设好“圈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处罚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要求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的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合法,不能采取预设

圈套的方法取证。孙中界“钓鱼执法”案的实质是上海某交通大队以执法的名义以权谋私,从中创收或者是完成工作指标。这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现象、违法行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杏眼,影响了社会和谐。“钓鱼式执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背离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三、“钓鱼式执法” 的危害性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极强的腐蚀作用。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作为其保障,“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为其保驾护航。“钓鱼式执法”时间的发生,是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钓鱼式执法”事件对个体道德的健康发展带来危害。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引诱、教唆那些没有非法营运想法的人去违法。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钓鱼式执法”直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使个人在面对需要帮助的搭车人时,不加思索的拒绝,几乎毫无道德可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其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远不如刑事犯罪那么严重。轻易地运用“钓鱼执法”造成的不良后果要远远大于这些微小的行政违法行为。

“钓鱼式执法”的行为屡次的出现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留下政府欺压百姓的印象。它造成的影响不局限于案件发生地,一旦案件曝光,全国的行政机关、人民政府都将牵涉其中,严重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也不利于全国上下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其中各方面的危害也不言而喻。

四、“钓鱼式执法的”产生的原因

“钓鱼式执法“是”权力不尊重权利的体现,它违背了民主国家的尊重人民权利的宗旨,所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解决方法。只有政府尊重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人民才可以真正当家作主。

“钓鱼式执法”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些行政部门在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因为我国行政程序法中没有关于“执法圈套”的具体规定,一些行政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从中以权谋私或者为本部门创造经济利益。其幕后推手是庞大的部门经济利益。解决“钓鱼式执法”的关键是打破经济利益的垄断。

五、“钓鱼式执法”的解决对策

我国当今的法律对大部分的行政违法的行为绝大部分采取罚款的形式作为处罚方法。这就使我国的个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认为有利可图,往往“以罚代管”,从中牟利。所以解决“钓鱼式执法的”方法之一就是取消罚款的处罚方式或者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完善罚款的程序,不让其钻法律的空子。不过,根据现阶段的国情,取消罚款制度是不可行的,还需要一段时间的过度,所以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完善罚款的程序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总之,“钓鱼式执法”的出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弊端。“钓鱼式执法”以没骗局方式,有组织地栽赃陷害良民,以作伪证来讹诈受害者钱财,这种诱民入罪的方式实质上是以违法的形式来“执法”,已经严重背离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公权的乱作为、瞎作为。在这种事件下本应是约束人们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如果自身行为发生扭曲,它必将对社会规则和秩序造成混乱,必将使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会形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在情绪上的对立。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初衷,最受伤害的是政府机关。我国的政府和人大应该尽自己努力去组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有社会和谐了,官民和谐了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马滔 《诱惑侦察合法性分析》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_。

2.吴丹红 孙孝福 《论诱惑侦查》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2_。

3.李丽娜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学理论(中)202_.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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