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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3-90528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0 00:10: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游泳场所(水世界)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3.1 游泳场所 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3.1.1 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3.1.2 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从业人员资质

4.1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游泳场所

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 25㎡;新建人工游泳池(单个池)水面面积不小于 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 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 1.2 m。

——水面面积在 500㎡ 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 202_㎡ 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 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 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 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 5 m。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5.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5.1.5 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5.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 4 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1.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5.1.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 GB/T 17093 的要求。5.1.12 有广播设施。5.1.13 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5.2 天然游泳场所

5.2.1 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 1000㎡。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5.2.2 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5.2.3 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5.2.4 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5.2.6 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 0.5。

5.2.7 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 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 的人员疏散通道。5.2.9 设有宽度不小于 1.5m的人员出入口。5.2.10 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 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 GB 9667、GB 3097 的要求(水温规定除外)。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 GB 9667、GB 9668、GB/T 17093 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 GB 9667、GB 9668 的要求。

安全保证

7.1 救生设施

7.1.1 有救生观察台 ,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 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1.5m。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 100m, 其高度不低于 2.O m。

7.1.2 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7.1.3 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 嬉(涉)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7.2 救生人员

7.2.1 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 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7.2.2 天然游泳场所(海水游泳场所除外)按每 360 ㎡ 配备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 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 100 m 配备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 1 人。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 1 名。7.3 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 “ 游泳人员须知 ”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4.O ㎡。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本部分为 GB19079 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第二篇:一般焊接件技术要求

1.本件的焊接应符合JB/T5000.3-1998<<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2.本件加工后的尺寸及形位公差应符合JB/T5000.9-1998<<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3.除注明者外,均采用E4303焊条进行连续焊缝焊接.4.图中未注明的角焊缝,其高度分别为两连接件中最薄者厚度的0.8倍(单面焊)和0.4倍(双面焊).5.焊缝需经消除残余应力处理,校平矫直后再进行机加工.6.本件涂装前非加工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除锈等级达到Sa2 1/2或SP.10.7.锐角倒钝。

第三篇: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包括下列经营性场所:(一)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含拆装式游泳池,以下统称人工游泳场所);(二)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三)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第四条举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第五条省体育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制订适用于游泳场所的地方标准或者规范,并指导、督促执行。

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向游泳者警示、提醒有关注意事项。

(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

(四)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水上救生员还应当持有上岗证。(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七条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省体育部门制定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八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向游泳者提供卫生与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第九条通过承包、委托等方式经营游泳场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和室外人工游泳池在气象、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危及游泳者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应当临时关闭,确保游泳者安全。

第十一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

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开办游泳培训的,应当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指导人员,并加强安全管理。

游泳场所经营者与有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办游泳培训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未经游泳场所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游泳场所的管理范围内从事游泳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游泳场所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游泳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体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篇: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

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

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

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

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安全保障体系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

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

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

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

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监督制度: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

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

第五篇: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由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安全保障体系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监督制度: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2、全体管理人员在开放期间,对所负责的岗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向有关负责人汇报,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场所领导,所有这些程序都要有记录。

3、严格按照有关岗位制度,实行领导、主管、区域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逐层负责制,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

制定单位:

游泳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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