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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汇总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3-111022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02:3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汇总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

1、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即使是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额部分也要确认所得。

例如,B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100%股权的M公司,A公司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M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以30万元现金和定向增发的270万股权作为支付的对价,假设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税务处理如下:

(1)A公司收到了价值270万元的B公司股权以及30万元现金,其中股权部分不需要确认所得,30万元非股权支付需要确认所得:股权支付270/300=90%>85%.100%>75%.实现所得=(300-100)×(30÷300)=20万元。模拟税收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90万元

现金3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万元 投资收益 20万元

即:A公司接受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2)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为: 模拟税收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 120万元

贷:实收资本 90万元 现金 30万元

因此,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20万元。

可以理解为A公司卖了10% 的股份,收到现金30万元,然后将剩余的90%股权投资到B公司换取B公司的股份,这样分解来理解,就比较好理解了,分解理论无处不在。

3、问:居民企业间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何时确认?在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在转让行为完成时还是在会计年度末?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4、问: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以何种币种计算转让所得?

答:非居民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698号)第四条的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问: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其来源于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减按10%税率征收。美国某公司202_年1月投资100万美元,在境内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资本到账当天的美元汇率为8.27。202_年1月,该美国公司将拥有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中国公司,转让价款为827万人民币,于202_年1月15日支付。当天美元兑人民币汇报为6.81人民币。

827÷6.81=121.44万 折算为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所得(121.44-100)*6.81*10%=14.6万

6、问: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案例缴纳预提所得税21.96亿元。

202_年9月8日,酝酿已久的沃达丰出售中国移动(00941,HK)股权一事终于落定,沃达丰是英国的电信业巨头,也是中移动主要的外资股东之一,持股数量为6.42亿股,占中移动总股份的3.2%。8日,沃达丰向国际投行沃达丰以每股79.2港元至80港元的价格(较前一天收市价折让2.4%至3.4%)配售所持股份,据悉,参与配售的包括高盛、瑞银、摩根士丹利、汇丰等八家投行。出售所持的中国移动3.2%的股权,交易涉资超过509亿港元(66亿美元),净赚超过33亿美元。沃达丰对中移动的投资,已经有10年的历史202_年,沃达丰斥资25亿美元,购入中移动2.5%的股份,每股平均作价为48港元,成为当时中资电信运营商迎来的第一个海外投资者。202_年,中移动收购8省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沃达丰又斥资7.5亿美元

增持,每股平均价为24.7港元。

香港中国移动虽然是注册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中国政府主导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国税函【202_】82号文件,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居民企业,因此沃达丰转让香港中国移动股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对于该项所得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北京市国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202_年10月27日将该笔21.96亿元之巨的税款顺利入库。同时也为将来外资减持“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开了个好头。

7、问: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8、问:发生股权折价转让,出让方的股权转让损失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并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202_年度一次性扣除。

9、问:若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协议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698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若该合同协议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将先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转让价格,根据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

10、净资产为负的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 转让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如何计算?

根据国税函[202_]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_年10月27日)起30日后施行。202_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第13号公告

该文件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2_】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2_】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该文件如是表述: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

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税函【202_】1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2_]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相反的例子:

整体资产出售行为不属于全部产权转让应缴增值税。国税函【202_】504号)《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2_]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该文件说明,整体资产出售行为不属于全部产权转让应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业税

股票的买卖收入。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2_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

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02_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2_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开发的商品房投资,或者以房地产投入开发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视同转让,从202_.7.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他情形暂不属于征税范围,因为没有取得收入。

六、个人所得税

问:职工转让公司股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赵先生是一企业职工,他想了解企业改制时购买的股份,购买价低于股票票面价值,现在若转让这部分股份,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2_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是非限售股转让(二级市场),需要进行12万元以上高收入申报,但是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件,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免税。即:目前炒股所得,只申报不征税。目前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免税,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对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限售股如何缴税?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

限售股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是限售股转让,根据财税【202_】167号、财税【202_】70号文件规定,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于202_年1月1日以前,即使转让非限售股股权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资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2_】167号文件规定自202_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461号)

主要内容有:

①限制性股票的纳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②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计算方法。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1元转让股权所得以使得个人股东变非居民公司股东的税务处理。《关于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及通过转让那个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61号)

该文件规定:鉴于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是熊建明在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改组时为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替代其继续持有原有股份而成立的,并将其本人持有的深圳方大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对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实际上就是对熊建明派息分红,因此,熊建明对该项所得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深圳方大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集康国际有限公司派息分红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熊建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案例中,总局认为,香港集康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实际是熊建明取得股息红利,应该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案例是我国早期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成功案例。

税收筹划案例一:

以财税[202_]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计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

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202_]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筹划案例二:

紫金矿业成立之初陈发树个人并没有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随着紫金矿业谋划A股上市,陈发树等人也谋划直接持有紫金矿业的股份。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2_年2月5日,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面值0.1元的价格合计转让给陈发树35888.16万股紫金矿业股份,陈发树总计支付转让款3588.82万元。于是,经过股份转让,紫金矿业股份就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名下转移到陈发树个人名下。紫金矿业于202_年4月25日在A股上市,发行价为7.13元/股,陈发树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原始股票的限售期为1年。至202_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2亿股解禁在A股上市流通,当日最低的交易价格也高达9.18元/股。从4月至今,陈发树几次减持紫金矿业股份,总计套现已接近40亿元。

如果陈发树出售的2.94亿股股票没有转让到其名下,变为自然人股票,仍然通过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转让,27亿元的利润需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6.75亿元。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陈发树把法人股票转让为自然人股票后出售,不仅6亿多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文不缴,潜在的个人所得税也流失了。

税收筹划案例三: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40%,B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M公司的60%股份,由于双方持股比例接近,公司治理屡屡引发矛盾,因此A公司萌生去意,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2_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2000万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M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转让方案有四个。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2000-4000=8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万×25%=202_(万元),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40%=202_(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只能是12000万元-202_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202_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4000=6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25%=15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50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只能是10000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

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00+2500×40%=50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5000=5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250万元。

第四种方案。清算性股利。A、B公司商讨认为即使按照第三种方案,缴纳税款依然过多,因此决定运用清算性股利来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直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2000-5000=7000(万元)

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00+2500×40%=5000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7000-5000=202_(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2_×25%=5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50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1000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750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第二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

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2_]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二、股权转让人是居民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简称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_〕3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等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三种情况:

1、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不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均应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纳。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在一般的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所得涉及按税率差补税问题,即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涉及按适用税率缴税问题,即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人是非居民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698号)。

根据这些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应当向发生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股权的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的规定,对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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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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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86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244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2_]60号。

根据这些规定,当个人有转让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应当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纳税人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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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权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向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其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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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可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是指: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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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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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股权成功转让后,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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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应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二、股权转让人是居民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简称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_〕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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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等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分为三种情况:

1、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不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均应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交纳。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在一般的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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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所得涉及按税率差补税问题,即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涉及按适用税率缴税问题,即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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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投资成本,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股权转让人是非居民企业时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外,目前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2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_〕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_]698号)。

根据这些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应当向发生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0%。

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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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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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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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问题

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股权的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2_]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21号)的规定,对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投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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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

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

作者:肖太寿 单位:北京福泰税务事务所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了给一些投资者更好的操作股权转让,消除投资者心中的“税困惑”,笔者就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怎样进行税收处理等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如下:

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2_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四、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

一、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999]554号)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移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如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

二、企业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益?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三、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文件的规定:

①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2)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3)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四、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五、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2_年初,公司投资了两家企业,所得税率与我公司相同,投资成本分别为500000元、800000元。202_年4月,收到股息30000元;11月,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将上述股权转让,分别取得价款550000元、600000元。请问:上述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理解,假定你公司投资的两家企业分别为A企业和B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也包括投资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及股息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转让A企业股权的所得为50000元(550000-500000),转让B企业股权的所得为-200000元(600000-80000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股息收入及转让股权投资的损益应转入本年利润。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结转扣除。”据此,你公司可以在202_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为80000元(投资转让所得50000+股权收益30000),另外的损失120000元(200000-80000)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可以在以后结转扣除。

对于上述业务,会计上当年确认投资转让损失150000元(50000-200000)、股息收入30000元,影响利润共计-1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股息收入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8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投资转让损失80000元,影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因此,你公司在申报202_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

如果你公司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并预计在以后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该时间性差异,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39600(120000×3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

六、股权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对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政策存在一些疑问。202_年3月,我企业以不动产形式对外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近期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领导研究决定,于202_年1月收回该项投资,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最近,听说在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方面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请详细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

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你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转让,而且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2_年1月,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2_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职工转让公司股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赵先生是一企业职工,他想了解企业改制时购买的股份,购买价低于股票票面价值,现在若转让这部分股份,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2_]285号

202_年6月12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2_]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关紧税收流失“阀门”

——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何雨欣李延霞)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

文件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而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这位负责人说,为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税务总局下发了这份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这份文件对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陕西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他透露,去年该省个人股权转让有一笔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亿元。

“该文件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程作了进一步规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使一线征收单位在执法中有法可依,有利于税务机关堵塞税收漏洞,关上可能造

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2_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2_]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有关

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2_]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202_]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_]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例如,202_年国美电器宣布,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给独立第三方的方式,得到大中电器独家管理与经营权。收购价格为36.5亿。大中电器股权持有人张大中透露,正是由于大中电器被国美电器收购,其所持股权进行转让,向北京市地税局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6亿元,并得到了市地税局向他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成为国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多的纳税人。-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

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2_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2_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股权转让中存有争议的税收问题-

现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形式的要求,但是,当前大量股权转让的税收案例多从营业税角度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特别是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91号)进行合理避税,进行股权转让税收策划。-

(一)以财税[202_]191号规定,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资方式均指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即可轻易逃避税收。比如A公司拟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这幢大楼开发成本及费用总计1000万元,经评估,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B公司有意购置这幢大楼用于开办酒店。正常操作步骤是A公司以市场价格1800万元销售这幢大楼,B公司以1800万元买入。此时,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金及附加为(不考虑计算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800×5%=90(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3(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90×3%=2.7(万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90×1%=0.9(万元),共计9.9万元。综上计算,即A公司销售该幢大楼需要缴纳99.9万元的营业税及附加。-

但是如果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1800万元投资参与B公司经营,并拥有B公司的一定股权。之后,A公司再把B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用于B公司开办酒店使用。根据财税字[202_]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转让大楼取得销售收入,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将应纳税化于无形中,不用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

(二)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房地产行业繁荣的时期,有许多房地产项目销售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通过类似操作办法步骤,将造成有这部分税收流失现象。-

由此可见,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时堵塞税收漏洞,关掉可能造成税收“流失阀”,成为每名税务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在对股权交易进行税收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征税合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如何确保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仍然是当前税务机关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改制企业,企业股权转让征不征契税-

202_-4-20 10:30 吉林地税-

问题:我企业是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股权转让,这种情况,承受方征不征契税?-

答:财税[202_]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提示:财税[202_]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2_]4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2_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2_]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2_]8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第五篇:股权转让税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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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案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重组、并购、组合等业务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比较复杂,而且不同的税种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因此算起来十分麻烦,下面赢了网小编通过一个股权转让税收案例来为大家计算一下各种税种的计算方法。

一、案例

202_年1月A省A市企业甲公司拟以382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市的另一非上市商贸企业丙公司85%的股权,其中:收购丙公司股东丁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5%,收购价格为24717.65万元,收购自然人李的股权比例为30%,收购价格为13482.35万元。A市的乙公司拟以1800万元收购丁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剩余15%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丙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净资产1.2亿元,其中:丁公司(注册地B省B市)持有股权70%,自然人李持有股30%。丙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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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方案税负分析

(一)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自然人股东李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共计40万元。

(二)所得税

1、丁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9号)文件第三项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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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公司转让给甲公司55%股权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9217.65万元(24717.65-10000×55%)并入当应纳税所得额在丁公司(B省B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2)丁公司转让给乙公司15%股权部分价格明显偏低,且与乙公司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2_]2号)第九条第(四)项列举的关联关系,应按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转让定价为6741.18万元(38200÷85%×15%),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241.18万元(6741.18-10000×15%),该收入丁公司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内。

2、自然人股东李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由甲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股东李自行申报,向丙公司(A省A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3482.35-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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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482.35×0.05%]×20%=202_.12(万元)

各方得知C省C市政府正招商引资,对股权转让相关税收可将地方分成部分的80%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且返还款为不含税所得。于是就有了以下新并购方案:

第一步:在C省C市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M,由自然人张持有100%股权,现金出资,注册资本1.2亿元;自然人张实际上是甲公司、乙公司为了避税而共同推选的代理人。

第二步:由M公司收购丙公司100%股权,收购价1.2亿元,M公司确认丙公司股权投资成本12000万元

第三步: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8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甲公司,价格38200亿元;将其在M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乙公司,价格1800万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

三、新方案税负分析

第一步、成立M公司的税负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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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M公司缴纳印花税6万元(12000×0.05%)

第二步、M公司以12000万元收购丙公司100%股权的税负分析

(一)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M公司、丁公司、自然人股东李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共计12万元。

(二)所得税

1、法人股东丁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_]79号)文第三项规定,丁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应纳税所得额在丁公司(B省B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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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如无亏损弥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10000)×70%-12000×0.05%]×25%=348.9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丁公司与M公司不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2_]2号)列举的关联关系,并且此次交易是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而丙公司又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B省B市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判定其公允。

2、自然人股东李x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由M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股东李自行申报,向丙公司(A省A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0-10000)×30%-12000×0.05%]×20%=119.6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丙公司没有上述资产,其净资产额无须评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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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股权以40000元价格分别转让给A省A市的甲公司、乙公司的税负分析

(一)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自然人张、甲公司、乙公司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共计40万元。

(二)所得税

1、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85%的股权以382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甲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张自行申报,向M公司(C省C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8200-12000×85%-38200×0.05%)×20%=5596.18(万元)

2、自然人张以1800万元的价格(12000×15%)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67号)第十二条所列举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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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应按照该公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C省C市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核定自然人张转给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8200÷85%×15%=6741.18(万元),由M公司C代扣代缴或自然人张自行申报,向C省C市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741.1812000×15%-1800×0.05%)×20%=988.06(万元)

3、自然人张取得政府返还款

C省C市政府应代扣代缴自然人张的个人所得税324.04万元(40+6584.24×40%×60%)÷(1-20%)×20%

上述表格数据进一步计算可以得知,新并购方案比原并购方案减少了税收成本295.82万元(8246.51-492.59-5664.11),这样的结果引人深思,股权转让所得公平税负的征途还很漫长,集中表现在以下的几点突出的问题:

1、税收政策配套还不够紧密,有政策间隙

比如: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设计不一,造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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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想尽办法转化身份,以获取税率差额。又如:对于股权转让平价低价转让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造成无法可依。

2、税收征收办法还不够完善,有避税空间

如: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不到20%的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没有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核定,而是按净资产价格进行核定,往往比实际交易价格要低很多,从而引发税收流失的风险。对上述资产达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由于评估经费的来源没有保障,造成“谁交钱就帮谁说话”的局面,中介机构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4、税收征管信息机制不健全,有逃税空间

如:目前纳税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信息、纳税人股权转让完税信息地共间不能共享,造成跨省际甚至跨设区市的避税方案有巨大的税负差异。

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财政返还政策过多,造成实际税负不公

上述内容是小编根据一个股权转让税收案例来通过两种方案税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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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该公司应该缴纳的印花税、所得税的情况,两种税费分析法中都有各自的优点以及缺点,在企业之间的重组、并购、组合过程中,免不了对国家上缴一定的税费,目前为止,上述内容中的两种分析法当中的对于转让税的征收问题上均有一定的漏洞,税收征收办法也不够完善,税收征管信息机制也不健全,有逃避税费的空间。

  回避申请书(仲裁)http://s.yingle.com/y/ws/955843.html 企业法

(范

一)http://s.yingle.com/y/ws/955842.html

 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41.html

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40.html

 律师事务所案件讨论业务学习制度 http://s.yingle.com/y/ws/955839.html

  食盐准运证 http://s.yingle.com/y/ws/955838.html 听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37.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http://s.yingle.com/y/ws/955836.html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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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某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4.html

 某某某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3.html

 人民检察院解除扣押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2.html

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31.html

 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30.html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9.html

 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8.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 http://s.yingle.com/y/ws/955827.html

 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6.html

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5.html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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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减刑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3.html 保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2.html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21.html 某某某

http://s.yingle.com/y/ws/955820.html

 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9.html

 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http://s.yingle.com/y/ws/955818.html

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7.html

 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6.html

 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5.html

   罪犯处罚审批表 http://s.yingle.com/y/ws/955814.html 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13.html 行政

http://s.yingle.com/y/ws/955812.html

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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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810.html

 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9.html

 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808.html

 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http://s.yingle.com/y/ws/955807.html

 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6.html

 复议申请书(范本二)http://s.yingle.com/y/ws/955805.html

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804.html

 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http://s.yingle.com/y/ws/955803.html

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http://s.yingle.com/y/ws/955802.html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801.html

  扣押物品 http://s.yingle.com/y/ws/955800.html 检查证 http://s.yingle.com/y/ws/955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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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http://s.yingle.com/y/ws/955798.html

 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7.html

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http://s.yingle.com/y/ws/955796.html

 在押罪犯脱逃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5.html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4.html

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3.html

  不起诉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2.html 人民检

http://s.yingle.com/y/ws/955791.html

  起诉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90.html 某某

http://s.yingle.com/y/ws/955789.html

 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88.html

 罪犯物品保管收据 http://s.yingle.com/y/ws/955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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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86.html

 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85.html

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http://s.yingle.com/y/ws/955784.html

  死亡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83.html 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http://s.yingle.com/y/ws/955782.html

 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http://s.yingle.com/y/ws/955781.html

 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80.html

   逮捕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9.html 罪犯评审鉴定表 http://s.yingle.com/y/ws/955778.html 行政许

(个

用)http://s.yingle.com/y/ws/955777.html

  行政诉讼起诉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6.html 人民检察院支

持刑事抗

诉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5.html

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http://s.yingle.com/y/ws/955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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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http://s.yingle.com/y/ws/955773.html

 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2.html

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1.html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70.html

 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9.html

 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8.html

 某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7.html

 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http://s.yingle.com/y/ws/955766.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http://s.yingle.com/y/ws/955765.html

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4.html

 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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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62.html

 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http://s.yingle.com/y/ws/955761.html

 案件处理意见书(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760.html

  撤回上诉状(行政)http://s.yingle.com/y/ws/955759.html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http://s.yingle.com/y/ws/955758.html

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57.html

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 http://s.yingle.com/y/ws/955756.html

 某某某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55.html

   行政答辩状 http://s.yingle.com/y/ws/955754.html 人民检察院复验 http://s.yingle.com/y/ws/955753.html 某某某

http://s.yingle.com/y/ws/955752.html

 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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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50.html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http://s.yingle.com/y/ws/955749.html

  赔偿申请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48.html 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47.html

 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http://s.yingle.com/y/ws/955746.html

 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45.html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

http://s.yingle.com/y/ws/955744.html

 系统程序使用许可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406.html

 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405.html

 英语教师培训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404.html

202_最新

 委托开发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403.html

 培训就业安置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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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服务协议(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8401.html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400.html

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99.html

 青海省出境旅游合同(202_版)http://s.yingle.com/y/fb/958398.html

 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97.html

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8396.html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格式五)http://s.yingle.com/y/fb/958395.html

  深圳市业主公约 http://s.yingle.com/y/fb/958394.html 广告

合同

(格

二)http://s.yingle.com/y/fb/958393.html

 房地产贷款申请审批表(建设银行1996年示范文本)http://s.yingle.com/y/fb/958392.html

 苏州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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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收楼须知与收楼承诺书

http://s.yingle.com/y/fb/958390.html

 进出口货运代理费用结算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89.html

 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202_最新

http://s.yingle.com/y/fb/958388.html

 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代理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87.html

 出国培训委托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86.html

202_最新

  家政服务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85.html 软件

合同

(格

一)http://s.yingle.com/y/fb/958384.html

 中外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83.html

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http://s.yingle.com/y/fb/958382.html

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2_(格式八)http://s.yingle.com/y/fb/958381.html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80.html

 旅游合作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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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78.html

 出口代理协议(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77.html

 互联网维护及运营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76.html

  技术转让中介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75.html 医药投

合同

202_ http://s.yingle.com/y/fb/958374.html

 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协议202_最新 http://s.yingle.com/y/fb/958373.html

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_版)http://s.yingle.com/y/fb/958372.html

 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71.html

 委托合同(提供法律服务)http://s.yingle.com/y/fb/958370.html

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2_(格式四)http://s.yingle.com/y/fb/958369.html

 国际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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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67.html

 网络签证培训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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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五)http://s.yingle.com/y/fb/958365.html

  技术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64.html 购房专

合同

202_ http://s.yingle.com/y/fb/958363.html

 导游员委托管理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62.html

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1997http://s.yingle.com/y/fb/958361.html

版)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60.html

202_最新

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202_ http://s.yingle.com/y/fb/958359.html

 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58.html 交通秩

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57.html

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三)http://s.yingle.com/y/fb/958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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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定房合同)http://s.yingle.com/y/fb/958355.html

  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54.html 上海市

合同

(202_

版)http://s.yingle.com/y/fb/958353.html

  业主公约 http://s.yingle.com/y/fb/958352.html 石家庄

http://s.yingle.com/y/fb/958351.html

 民事(经济)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50.html

 吴江市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范本202_ http://s.yingle.com/y/fb/958349.html

  北京市业主公约 http://s.yingle.com/y/fb/958348.html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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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服务合同范本202_(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8346.html

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45.html

 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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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培训协议书范本202_最新

http://s.yingle.com/y/fb/958343.html

 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42.html

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2_--Ahttp://s.yingle.com/y/fb/958341.html

版) 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40.html

   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39.html 网络广告代理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38.html 物业

http://s.yingle.com/y/fb/958337.html

  丧葬礼仪服务契约 http://s.yingle.com/y/fb/958336.html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35.html

 专业销售技能培训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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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咨询合同(格式五)http://s.yingle.com/y/fb/958333.html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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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http://s.yingle.com/y/fb/958331.html

 专利权转让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30.html

  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29.html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2018http://s.yingle.com/y/fb/958328.html

版)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http://s.yingle.com/y/fb/958327.html

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26.html

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202_版)http://s.yingle.com/y/fb/958325.html

 土地租赁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24.html

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23.html

 技术咨询合同(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22.html

  业主公约(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21.html 技术

合同

(格

二)http://s.yingle.com/y/fb/958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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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19.html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 http://s.yingle.com/y/fb/958318.html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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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物业管理协议书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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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2_ http://s.yingle.com/y/fb/958315.html

 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14.html

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http://s.yingle.com/y/fb/958313.html

 电脑供货及保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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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培训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11.html 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http://s.yingle.com/y/fb/958310.html

202_ 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8309.html

 委托购买国债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8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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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业务承包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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