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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具备的素质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3-100490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2 13:05: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诉人具备的素质

浅谈公诉人出庭公诉

李宝华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庭审方式上突出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立法精神,努力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笔者就此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一、庭前细致准备,超前准确预测

公诉人要掌握庭审中指控犯罪、举证、辩论的主动权,除了平时注意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功底、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庭前准备预测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一是要准备好向法庭移送的证据目录。应当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全貌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作为移送的重要依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直接反映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从而避免移送证据范围过大,使合议庭走上“先定后审”的老路。要有策略地移送证据。既不隐瞒主要证据,又要留足庭审中足以反驳翻供串供等突发事件的连索证据。二是要准备好出庭证人名单。出庭作证的人太多,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同种证人多次在法庭上重复一个情节,会削弱公诉效果。应对证人情况综合分析,在出庭证人的选择上讲求科学的策略和方法。①是选择了解案件全部情况证人;②是选择数名证明力度一致的证人中文化程度较高、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作证意识较好的证人;③是选择证实犯罪构成要件必不可少的关键证人,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增强了证明效果。三是要预先做好证人和被害人的出庭工作。为充分发挥被害人当庭指控和证人当庭指证的作用,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其消除思想顾虑,主动和家人、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支持。特别是自侦案件,要鼓励他们走上法庭,勇于作证,防止证人因受到干扰后,拒绝作证,甚至推翻原证据。注重庭前教育,为确保证人、被害人能在法庭上准确表达其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庭前应对其讲解庭审程序和作证方法,告知其如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使被害人在出庭作证时能有力地指控犯罪,证人能准确无误地证实犯罪。四是要预先了解辩护人观点,制作答辩提纲。通过庭前提审被告人,从其辩解中预测,从容易引起争论的焦点预测。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从而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上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庭前和合议庭人员、辩护人接触等办法,力争准确预测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要点,并根据要点做出答辩提纲。对庭审中出现的可能直接影响定罪的意外情况,公诉人应沉着考虑如何应辩,不要出现人身攻击,要给旁听人留下良好的气质和风度。必要时运用《刑诉法》第165条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权,补充侦查搞清事实。

二、请究庭审技巧,掌握控辩方法

一是要正确运用询问、讯问技巧。首先做到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抓住关键情节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使案情在讯问、询问中逐步明朗,加深合议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再认训,并对辩护人可能发问的问题提前固定。其次,紧紧围绕被告人陈述中不具体、不全面的内容,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让其明确做出有利于公诉人的观点,这样做增加了辩护人再问时的难度,使被告人不能自圆其说,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当庭作出判决。二是要正确把握示证技巧,适时出示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①是当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出示以前的供述,通过讯问确定其在侦查及审查环节作出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②是被告人在陈述中对关键情节以记不清为由避重就轻回答回题时,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迫使被告人不得不如实供述。③是被告人、辩护人对其中一件证据提出异议时,出示同类证据、相关证据,印证前一证据的准确性。④被告人供述中涉及关键情节没有讲清讲透,通过讯问又未达到效果时,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印证这一情节。⑤是按照犯罪行为发展过程,适时出示、宣读证据,做到层次分明,秩序井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⑥是按照庭审的发展过程出示证据,即调查定罪情节时,出示有关定罪的证据;调查量刑情节时,出示有关量刑的证据。⑦是在出示证据时,向法庭明确示证意图、证据来源,进一步增强合议庭的认同意识。三是要准确把握质证技巧,确立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运用交叉质证的手段,弄清案件事实。当被告人翻供、作虚假供述、隐瞒关键情节、推诿责任时,通过讯问、询问、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来驳斥被告人的无理狡辩,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自己参与的情节避重就轻供述时,巧妙运用交叉质证的方法,让被害人再次陈述其被害过程,并让法庭传唤其他同案的被告人作为证人使用,效果更加明显。同时向其它证人询问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情节,从而驳斥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四是要灵活运用认证技巧,确立证据的有效性。为确保出示、宣讲证据及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被合议庭采用,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应根据个案特点,把-事-证-示-质-辩-确认的方式同集中出示、集中质证、集中请求认定的方式相结合,促使法庭及时采信。对单一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认证时,应采取调查某一犯罪事实时,出示一份证据就进行一次质证,并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辩驳,最后请求法庭认证,对集中要求认证的,则综合有关证据材料向法庭提出请求。

总之,出庭公诉是法律、政策、公诉人个人素质的综合运用和发挥,要充分准备,又要随机应弯,要掌握技巧,更要有扎实的功底,还要总结足够的经验,吸取众多的教训,才能百战不殆。

公诉人庭上语言艺术分析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完成任务,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犀利的语言能力和迅速的应变能力,是公诉人必备的素质。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及面对庭审调查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毫无疑问是庭审中最激烈的对抗,也是诉讼活动正义、兼听的体现,公诉人的价值因此能得以彰显,抗辩也越发成为一种艺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在立法层面上,法律条文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的层面上,公诉人更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情境中来讨论公诉人如何发挥艺术语言,做到游刃有余地驾驭庭审。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的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方法,可以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二、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的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如:“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公诉人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后,再佐以具体分析,论证,这样从抓矛盾入手,以一个答辩,反驳两个辩护观点。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强反驳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坚持指控权,否定越权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式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例如一宗二人故意伤害案,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只是参与,其主要责任在另一方。公诉人可以这样反驳:“认为辩护人比较式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首先,辩护人只能承担其当事人的依法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义务,而没有指控其他被告人比其当事人罪重的权利。希望合议庭对这种越权辩护的观点不予采纳。其次,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其罪行轻重及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伤害结果及认罪态度予以确定,脱离事实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比较,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这种答辩方式,不仅维护了检察权的完整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四、强调综合答辩,防止辩护人将其观点强加于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多,其辩护观点亦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公诉人应以综合答辩为主要答辩方法。既使如此,公诉人答辩时也难免有遗漏。因此,常有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提出:“辩护人在上一轮答辩中提出的某观点,公诉人来予答辩,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实际上已同意辩护人的某辩护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异议,然后再进行具体反驳。如:“公诉人认为对辩护观点,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也可以有选择的答辩。将公诉人束予答辩的辩护观点视为公诉人已同意此观点,这未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之嫌,这种答辩方式不足取,实际上公诉人在上一轮综合答辩中已对某辩护观点作了简要阐明。”

五、坚持有理、有节,体现检察机关整体形象

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主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庭进行审判,体现了国家的力量和意志,其地位与辩护人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因此,公诉人在出庭中,应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既要说理充分、透彻,又要有所节制,主要表现在出庭时要十分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庄重性,有较高的论辩修养和文明程度。不首先使用可能引起对抗性的言词,是文明控辩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审控辩中,特制是辩论焦点突出,控辩双方高度对抗时,难免出现辩护人首先使用无端攻击的方式挑起冲突现象。作为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相对豁达大度一些,考虑到在法庭辩论中,思维和表达处于高速运转中,词语的疏忽是难免的。因此,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诉人对此可不必抨击过甚,但是,针对辩护人不顾事实的一再攻击,特别是在控辩焦点的重要环节上可能起到混淆是非、颠倒真假的不良作用时,公诉人则应坚持控辩正义,果断反击,以正视听,不过这种反击依然要适度、有节制。如在一次庭审控辩中,辩护人无端攻击公诉人:“没想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是这样,并以此误导法庭”。公诉人的答辩可以委婉的批评作为开头:“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卷宗中大量的证据表明,公诉人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确定本案性质的,至于辩护人说这段话的目的,是否武断地否定被告人犯罪,并以此误导法庭,那就另当别论了,请不要参见对个人或单位的攻击,公诉人对此暂不作进一步的详论”。这样既制止了辩护人可能继续的攻击,又避免了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证了庭审活动的稳定。

总之,公诉人在庭审控辩中既要有“高风亮节”的品质,又要具备宽容地接受批评的能力。庭审辩论是一种综合艺术手段,一个出色的法庭雄辩家要有艺术激情和艺术造诣。真实是法庭控辩艺术的特殊视角,在调动法庭论辩的艺术效应时,也要考虑其现实性特点,庭审是一种事实的反映。法庭控辩应该严格遵循事实真相,只有将客观的现实与雄辩的艺术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完美、艺术的境界。

试论公诉人出庭公诉时的语言规范性

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这就给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好出庭工作提高公诉效果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笔着仅就公诉人在庭审活动的不同阶段如何运用规范性用语谈点粗浅意见。

一、庭审初始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明当事人身份,向被告人宣布和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当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着一过程中,公诉人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其发言应针对以下情况。

审判长是否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是否宣布案由、是否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名单是否告知当事人有回避的权利、是否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应告知的权利。如果法庭的审理活动违反上述某个法定的诉讼法环节,公诉人应及时提请法庭注意或纠正,作如下表诉:审判长,请法庭告知当事人享有某项的诉讼权利。或者也可以这样表述:审判长,刚才法庭没有进行查明某个事项的法定程序,请法庭予以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是犯罪分子所为以及与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而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指控犯罪、证实犯罪。其发言主要应针对下述情况;

对于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案前或在讯问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不同身份特征和悔罪的态度,对被告人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可视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和相关刑事法律政策表述。

对于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发问时,对其发问的方式和内容不当之处时公诉人时时提出反对意见。

1、反对诱导性发问。可做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或证人)有诱导或暗示语言,企图产生误导,请法庭制止;

2、反对假设性发问,可作以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前提假设,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性原则,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3、反对推测性发问,可做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意图使被告人或证人以推测或判断意见作为供、证词,而不时客观的陈述过去的客观事实,请法庭制止;

4、反对模糊性发问,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意思不明确,可能使被告人或证人产生误解,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5、反对无关性发问,可作如下表诉: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超出本案范围,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公诉人存在疑问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通知该证人接受质证。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公诉人对某某证言笔录的某某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请法庭允许。公诉人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作如下表述证人的证言不真实,请法庭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的新的证据,公诉人应适时提出质证后根据情况向法庭表明,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提出证据的方式不合法,请法庭不予采信。或:审判长,通过公诉人刚才的举证已充分证实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真实,请法庭不予采信。

当公诉人举证结束后,公诉人可就举证及质证的情况对证据情况发表总结性意见,注意要根据证据被法庭采信的情况作相应的表述。

三、法庭辩论阶段

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罪,罪行轻重等问题进行全面论辩。而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可视辩护意见是否对公诉意见有异议或提出不同的观点的情况决定是否再发表意见,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鉴于双方的意见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发表意见。或者:审判长,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某某观点,公诉人提出异议,其理由是——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建议法庭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鉴于本案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建议法庭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

四、注意的问题

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人要及时反应,提出意见,而不要过于机械。当公诉人当庭用语确实欠妥或有失误而审判长予以提醒或制止时,公诉人要控制情绪,适时调整自己的发言的方式和内容。这即是对审判活动的尊重,也是维护公诉人形象和实现公诉效果的需要。才能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真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

庭审活动中,公诉人无论是控告犯罪,还是宣传法制,抑或主导庭审的节奏和方向,都是通过言语方式实现的。而公诉人开场白是否得体,直接影响庭审的展开和出庭公诉效果。特别是庭审制度由纠问模式向平等辩论模式转变后,法庭辩论日趋激烈,使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显得更为重要。一个巧妙开场,会帮助公诉人赢得先机,占取主动,进而实现公诉目的,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境地。因此,能否灵活运用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来卓有成效地支持公诉,往往成为公诉成败的关键。

公诉人进行答辩的内容和形式千变万化,但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是有规律可循的。下面,笔者结合州院法庭论辩赛情况和司法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反驳辩护意见时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案情复杂时,辩护意见往往很多、很长,甚至论点或论据不明显,为使反驳切中要害,公诉人在开场白中应首先将辩护意见高度概括,用

一、两句话将要反驳的辩护论点或论据表述清楚,以明确辩护人在辩什么,公诉人将要反驳的是什么。例如,‚刚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向被害人借钱而不是抢钱,而且数额不大,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要力求语言精当,准确严谨,让各方诉讼主体和旁听群众明白无误。然后,客观、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如,‚公诉人对这一辩护意见不能同意,因为……‛。也可表述为‚公诉人认为这一辩护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这里要用‚不能同意‛或‚不能成立‛,而不可用‚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在诡辩‛等言语,切忌居高临下,滥加指责,甚至使用讽刺、挖苦,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公诉人只有与辩护人以对话的姿态出现,平等相待,才能使辩护人在心理上更容易认同和接受公诉观点,避免产生对立情绪而出现个人之间的相互攻击,更好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发现公诉意见或答辩有错漏,进行纠正时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公诉意见或答辩中偶尔出现错误或遗漏,这很平常,也难以避免,此时,公诉人不必紧张或束手无措,也不应臵之不理,关键是如何利用开场白去纠正。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发现公诉意见或答辩确有错漏,并必须更正、补充时,应视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开场白。一是如果是自己发现的,应当立即纠正,开场白可以是:‚公诉人对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的……问题,现再作如下说明……‛,这种‚说明‛,就是为了将错误的更正,将遗漏的补充;二是如果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出示有关证据以后发现的,开场白则可改为:‚通过法庭调查和出示有关证据,现在,公诉人对以上公诉意见重申如下……‛,这种‚重申‛,既表示了对法庭的尊重,又借机更正公诉内容的错误;三是如果是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发现的,开场白应是:‚刚才认真听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关于……的辩护意见是可取的,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酌情考虑‛,肯定辩护意见,就是对公诉意见的否定。这三种形式的开场白,其技巧在于,公诉人在没有直接承认公诉意见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下,不动声色地予以更正、补充,既体现出公诉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执法精神,同时又维护了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和形象。

三、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相互间纠正错漏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有多名被告人、辩护人的案件,因为公诉任务繁重,往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虽然,总的公诉意见是一致的,对辩护意见也进行了多种预测,但是,法庭论辩转瞬即变,没有时间去琢磨,公诉人准备再充分,也难免出现个体上的失误和疏漏。一旦发现先发言的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或答辩有误,应抢在辩护人发言之前立即纠正,以免误导,产生歧义,或留下把柄,造成被动。这类开场白大致有两种:一是对有遗漏的补充,‚现在,本公诉人对刚才公诉意见中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如下……‛,用‚进一步阐述‛较为恰当,既肯定同伴的公诉意见,又适时进行补充说明;二是对确有错误的部分加以更正,‚对刚才的公诉意见,本公诉人就……问题重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这里用‚重新发表‛,在对同伴发言中的错误内容进行否定的基础上,表述正确的公诉意见,又不刺激同伴。上述两种开场白,采取包蓄、委婉的方式弥补了公诉失误,同时又充分顾及到公诉人之间的团结和信任,形成默契,很好地维护国家公诉人的整体形象。

四、根据案情,需要先辩以抢占先机,先发制人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公诉人需要先辩的问题常常是案件事实或证据的薄弱环节,或者是适用法律的争议之处。予以先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诉人总要率先发表意见,而是审时度势,主动揭示、披露某些有针对性的问题,向法庭表示公诉人已注意到此问题,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事实成立,或法律依据无懈可击之意,以免该问题由辩护人先提出后公诉人再作答辩,而产生强词夺理之嫌,或被牵着鼻子走。例如:在无直接证据案件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就可以利用开场白开宗明义,先声夺人,‚虽然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但上述大量间接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公诉人首先指明案件的证据特点和事实真象,以退为进,若辩护人再提出无直接证据,或证明力弱等辩护意见时,就显得苍白无力,牵强附会了。

五、运用以情动人、以法服人的感化式开场白时的语言技巧

一般认为法庭辩论是非常严肃的,公诉人形象也应该是严肃认真,如果掺杂过多的情感,会影响其严肃性。其实不然,让情理融入法理之中,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公诉效果。公诉人用发自内心的真挚感情和平实、诚恳的话语去感化被告人,促其认罪服法,悔罪改造;去感染其亲人、辩护人,促其配合诉讼,起到缩小或消除对立情绪作用,达到教育和感化目的。感化式开场白大多适应于青少年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庭辩论中,例如,‚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孩子,对他的犯罪,公诉人深感痛惜,同时,对其家长、亲人此刻的心情也深表理解。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公诉人对合议庭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又如,‚虽然被告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后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过失伤害同样是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否则,谁来抚慰受害者之灵?谁又来抚慰受害者父母悲痛的心灵?‛一段情法交融的开场白,既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又折射出公诉人铁面无情的背后,关心人、爱护人的真情和诚意,从而增强公诉人的感染力、说服力。

六、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言语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在法庭上,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言语,或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遇到这种特殊情况,许多公诉人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回击,显得公诉人软弱无力,似乎心虚理亏;如果以牙还牙,势必闹得双方脸红脖子粗,有损公诉人文明形象,甚至引起法庭混乱。因此,这个时候公诉人发表开场白要十分慎重,首先克制情绪,不要冲动,自始自终保持有理、有节、有力。例如,当辩护人说:‚不知道公诉人一再否认辩护意见用意何在,如果不懂法律,或者缺乏专业训练,倒是可以理解和谅解‛。公诉人不妨沉着应答:‚为什么否定,在答辩时已论述清楚,不必复述。至于公诉人的资历和素质,不属于法庭论辩范畴,如果辩护人有兴趣,可以庭下告之。说到理解和谅解,公诉人不需要辩护人的理解和谅解‛。这样的开场白,要庄重而不呆板,坚定而不生硬,做到娓娓道来,沉着自如,在温文尔雅中显示出公诉人的文明大度,又切中要害,掷地有声,使辩护人想发难也找不到噱头。

七、辩护人在某一问题上纠缠不休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辩护人就某一问题反复要求公诉人答辩、纠缠不休的现象比较常见,其真正目的大多不是为了求证事实和证据,而是避实就虚,分散法庭注意力;或理屈辞穷,死缠烂打;有的纯粹是为了哗众取宠。无论辩护人出于何种目的,公诉人均不宜简单回绝,那样会给听众留下傲慢、耍特权的不好印象,当然也不能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说服,影响庭审效率,甚至落入圈套。公诉人可以用极为简洁的几句话予以回答,‚请法庭注意,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答辩多次,既然辩护人如此关注,现作最后一次答辩……‛。这一开场白,一方面提示法庭,公诉人已做到了‚仁至义尽‛;另一方面表明,如果辩护人在此之后就该问题再要求公诉人答辩,显然是无理取闹了。以上七种公诉开场白,仅仅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形式,实践中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庭审情况,灵活多变地选择开场的表白方式。开场白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门艺术,其语言技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驾驭的,公诉人若想掌握这门艺术,就必须平时刻苦训练,认真体会,多参加模拟论辩演习,并在庭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只有这样,公诉人才能做到提纲挚领,妙语连珠,左右而逢源;才能以法庭为舞台,展现当代公诉人的魅力和风采。

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所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批捕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臵,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臵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在说什么,应采取什么对策,则根本无暇思考。此时,公诉人首先要将思路拉回来,要学会自我暗示。实际上有的人只要一进入状态,思维会变得很敏捷,甚至会超常发挥。

2、情绪调节一一镇定自若,得理也饶人

公诉人在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有的辩护人会故意激起公诉人的过激情绪,然后抓住破绽予以反击,或者借以转移辩论主题。此时,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做到有节,不以牙还牙,睚眦必报,而要做到反应适度,得理也饶人,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公诉人襟怀大度、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3、环境调节一一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有的辩护人很善于创造有利于其辩护活动的气氛,比如起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他首先肯定公诉机关在这一点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据辩护人的职责,他与公诉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来与公诉人探讨。辩护人的这种态度,一般都会得到法官、公诉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公诉人在答辩时也会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的态度。相反,有的辩护人一开始就很富有挑战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下面的辩论很可能就充满了火药味。公诉人也应注意适应这种环境,调动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情绪。

(1)讲究语言艺术,讲究语言的感染力。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语言,显示公诉人指控犯罪、确认犯罪的职责和信心;历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显示公诉人除恶扬善、申张正义的目的和决心。(2)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公诉人应立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3)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个气势的问题。公诉人在气势上不能被辩护人压住,否则肯定会陷入被动,影响出庭效果。我们常说‚理直气壮‛,如果理直而气不壮,给旁听群众的感觉就是公诉人心虚,并由此怀疑指控的准确性。当然,气势是不能用声音的高低来衡量的,这里所讲的气势,是指公诉人一身堂堂的正气、掷地有声的语言和潇洒大方的风度。

浅议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高潮、关键环节,是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阶段,又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公诉人本身素质的直观检验。公诉人答辩水平的高低,既决定着出庭效果的好坏,又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不同,法庭辩论没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下面就公诉人如何搞好法庭答辩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法庭答辩应遵从‚五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效果好坏,要以是否成功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是否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为标准,做到‚五性具备‛。

一是法庭答辩的立场应具备‚客观性‛。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职责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既要论述罪重的一面,也要论述罪轻的一面;既要阐述从重的情节,也要阐述从轻的情节。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裁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法庭答辩的论据应具备‚准确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用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法理作论据,答辩才能让人信服。答辩所运用的事实材料是经过法庭质证且被法庭采信的确实无疑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假设的情况,更不是自己凭空主观想象的东西。只有用准确的事实、法理作答辩的论据,论点才能成立,答辩才有力度。

三是法庭答辩的角度应具备‚针对性‛。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论点、论据、论证方式进行,答辩才会有的放矢。公诉人的答辩不能只顾自己说,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而应采取‚破中立‛的策略,针对辩护方的论点、论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予以揭露、驳斥,驳倒辩方的观点,答辩效果也就出来了。

四是法庭答辩的范围应具备‚选择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虽是针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进行,但并非对辩护方提出的所有观点都进行答辩,在答辩范围上应有所选择,坚持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若对辩护方提出所有的问题逐一进行答辩,势必被辩护方牵着‚鼻子‛走,造成被动局面。

五是法庭答辩的语言应具备‚艺术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不仅要答‚对‛,而且要答‚好‛,讲求语言的艺术性。要讲求语言的规范,用法言法语进行答辩,又要讲求措词的严谨,使答辩词语的内涵、外延符合客观情况,否则易陷入被动。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法庭答辩中,有公诉人说‚被告人无视国法,见人就打‛,被告人马上反驳说‚自己只打了张某和李某,并没有见人就打‛,从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的境地。由此可见,法庭的措词不能信口开河,一定要严谨。还要讲求用语的简洁、生动,并注意语气、语速、音量等。

二、法庭答辩应有充分的庭前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公诉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辩护人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

三、常见辩护意见的基本答辩技巧

辩护人尽管从各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归纳起来,其辩护观点大多数是罪轻、无罪、免除处罚。公诉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辩,对符合事实、法理的正确辩护观点、理由,予以认同,对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错误辩护观点、理由,予以驳斥,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有效地答辩。

1、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正确罪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在不表示异议的同时,重点驳斥其他错误观点,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2、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定道理,但根据实际情况又不能采纳的辩护意见。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贯表现好、初犯‛而要求予以从轻处理的意见,公诉人应先说明辩护意见有理的一面,然后再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阐述不能从轻处理的理由。

3、辩护人以‚案件的片面情节‛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旗臶鲜明地指出辩护人犯了‚盲人摸象‛的错误,只看局部,不见整体,强调辩护观点的片面性。并应同时客观全面地阐述从重、从轻情节,让法庭弄清案情的全貌。

4、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带有普遍性‛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行贿案件,辩护人有时故意渲染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阴暗面,并以此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情有可原,进而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既不能避而不答,也不可一味否认,而应着重论证外因与内因的关系,论证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的必然性。

5、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往往强调被害人有过错,从而要求减轻被告人责任。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如果采取回避的态度,就会给人造成默认的印象,如果为被害人开脱,容易使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让听众觉得公诉人不客观,甚至觉得有些强词夺理。公诉人只有客观地承认被害人的过错,把问题彻底暴露出来,让人们了解案情真相才是上策,然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论证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6、辩护人以‚被告人在单位的‘功绩’‛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持客观的态度,既要指明 ‚功‛是‚功‛,‚过‛是‚过‛,不能以‚功‛代‚过‛,有功受奖,有过受罚,奖罚分明的国家政策。又要阐明不能以‚功绩‛折抵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刑法规定,指明适用刑法上平等的刑法原则。公诉人还可用曾经有功于人民,但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案例(如张子善、刘青山、成克杰、胡长清等)作例证,论证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原则,赏罚分明是党的政策。

7、辩护人以‚证据有矛盾‛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矛盾的案件中,辩护人会抓住证据的矛盾点,以点击面,借以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一是要正视矛盾;二是要根据矛盾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矛盾证据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要立足于证据体系。对属于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因感受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公诉人在正视矛盾存在的前提下,指明当事人因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同一案情表述不一致是正常的,并阐明这种不一致恰恰能体现当事人陈述情况是客观的,从另一侧面并反映了体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指供行为,收集证据程序是合法的,然后再结合证据体系,指明矛盾中的一方的情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且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是可以采信的。对属于案件细节、枝节问题的矛盾,公诉人要指出这些矛盾只是存在于案件的细节、枝节方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而有关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细枝末节上的不一致而予以全盘否定,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指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能够形成锁琏,具有充足的证明力。

8、对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在盗窃案中,辩护人抓住没有收集到部分物证这一点,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观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既要指出未能收集该证据的客观原因,又要指明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阐明本案的证据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

9、对辩护人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身份犯罪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被告人身份复杂性这一点,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该罪的身份,因而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强奸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轻微,或以被害人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为由,将强奸辩解成通奸,不构成犯罪。在受贿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或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以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构成该罪的要件作为大前提,再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小前提,论证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论点。

10、对其他辩护意见的答辩。一是辩护人诡辩。公诉人则应运用逻辑知识指出辩护论点、证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之处。二是引用部分专家、学者个人意见作为依据。公诉人在答辩时只需指出学者、专家的观点是个人的理解,是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指明这些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驳倒辩护人。三是随意解释量刑条款。在被告人具有某种情节的案件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情节提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要把握住这些情节是否是法定或酌定情节,量刑条款的规定是‚可以‛适用,还是‚应当‛适用,再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论证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的量刑条款。

总之,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第二篇:浅析公诉人应具备的素质

浅析公诉人应具备的素质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屈 静

公诉,又称国家公诉,是指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活动。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即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正义,同时关系到对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责任重大。公诉人行使公诉权,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核实、补充证据,依据法律提出是否起诉的意见;二是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两个方面职责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公诉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对公诉人素质要求非常高,其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整体效果。因此,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素质。

一、懂“法”。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有力的武器,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牢牢掌握法律这把利剑,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地揭露犯罪、有法有据地证实犯罪。深厚的法律功底需要非常广博的知识储备,身为一名公诉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武装自己的法律头脑。

1、牢固掌握刑事法律。除了刑法、刑诉等成文法典,还要注意掌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的规章制度等等。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快立法的步伐,有相当多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被明令废止,公诉人要及时对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更新换代,不能仅仅把目光聚焦在单一的刑事法律上面。

2、广泛涉猎其他部门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也向多元化发展,涉及各种领域的犯罪层出不穷,需要公诉人熟练掌握各类法律,这也是《检察官法》提高检察官的“门槛”意义之所在。《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内容涉及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多个层面。有些人认为,检察官只需要懂刑法、刑诉就足够了,不需要去趟司法考试这道“浑水”。殊不知这种短浅的目光只会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比如,在某些经济案件中,公诉人需要懂得《合同法》、《会计法》等相关内容,才能全面了解案情,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审查。

3、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徒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却缺乏良好的文化基础,是不能有效发挥公诉人职责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建立在审查起诉基础之上,其需要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而这一切需要依托一定的文化基础才能实现,特别是在制作 法律文书方面,最能体现出公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写作能力。因此,不断加强公诉人文化修养,也是公诉人必修课程之一。

二、立“势”。所谓“势”,就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有自信大方的气度、稳定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驾驭法庭的能力。

1、明确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在现代刑事诉讼体制下,控、辩、审三方呈现出等腰三角形的平衡结构,作为“审”的审判机关处于三角形的顶端,而作为“控”的检察机关和“辩”的辩护方处于三角形的两个对称角上,通过一“控”一“辩”的相互角逐,最终由中立的“审”做出评判。公诉人作为控方的代表独立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因此,能否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能否实现国家刑罚权,将完全依赖于公诉人能否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举证。由此,公诉人应明确自己在法庭上独立的控诉地位,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非法官的附庸或者配合者。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一是要有必胜的信念。每一次开庭其实都是对公诉人审查起诉工作的检阅,公诉人通过之前的认真审查,已经做到对案件了如指掌,所以应成竹在胸的去面对每一次开庭。二是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公诉人在法庭上可能会遇到突发的各类事件,此时要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变被动 为主动,化不利为有利。三是要有沉着稳定的心理态度,面对形形色色的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不能被其蛮横所吓倒,也不能为其饶舌而愤怒,而是应处变不惊,始终以冷静的心态去面对,必然会寻得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

3、掌握主动权,以势取胜。在法庭审理环节,被告人往往会做最后的一搏,如翻供、狡辩、推卸责任等等,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面对被告人这种矛盾、焦虑、恐惧或愤怒的复杂心理状态,公诉人应采取不同的方式,化解被告人的心理障碍,掌握驾驭法庭的主动权,实现最终的公诉目标。如通过宣读起诉书的慷慨激昂,讯问被告人的严密逻辑,出示证据的确凿详细,法庭论辩的唇枪舌战,或者凌厉的眼神交流、势如破竹的气势来摧毁被告人的最后心理防线,三、善“辩”。优良的口才和善辩的技巧是每位公诉人必备的基本素养,尤其在法庭辩论中更显重要,它能帮助公诉人赢得先机,占取主动,进而实现公诉目的。

1、练就优良的口才。口才并不是一种天赋的才能,它是靠刻苦训练得来的。我国著名数学家华罗庚先生在总结练“口才”的体会时说:“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才。”因此,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首先要练就一副好口才。一是说好普通话,掌握正确的发音。根据《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等级标准,35岁以下检察官普通话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36岁至50岁的应达 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二是具备娴熟的语言表达能力。公诉人要对整个案件阐述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的辩护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出答辩,这种发言的特征通常是辩驳性的,公诉人语言表达能力的强弱,对事实的表达是否准确,会直接影响公诉的效果,直接影响检察官社会形象和公众形象,进而影响国家形象和检察机关的声誉。所以娴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对公诉人庭上形象的塑造是十分的重要。三是要有渊博的知识。要想给别人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法庭上的几分钟,论辩时的几句话,需要平时丰厚的知识积累,“厚积而薄发”就是这个道理。

2、掌握法庭论辩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重要阶段,也是庭审中最精彩的篇章。在此阶段,公诉人、辩护人的风采得以充分展现。法庭辩论中,事实和证据是公诉人最具说服力的武器,但如果没有良好的辩论技巧,单凭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对案情的了解,要想让审判人员接受公诉意见是不容易的。因此,把握法庭辩论焦点,采取有效的答辩对策对公诉人出庭成败至关重要。一是根据案件特点,确立不同的战略战术,占据主动,做到攻守自如。二是明确控辩争议焦点,分清主次,掌握庭审主动权。三是充分发挥语言技巧,力求简洁、庄重、坚定、掷地有声,做到提纲挈领、有理、有节、有力,充分展示当代公诉人的魅力和风采。四是简明扼要、恰如其分,抓住对方的弱点进行辩论。五是适时、巧 妙地对辩论中的失误、疏漏进行修正和补救。总之,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没有固定的模式,具体案件中,应针对辩护人的辩护特点,采取有效的答辩对策,在熟悉案情、证据及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做到知已知彼,灵活运用答辩技巧,才能取得最佳的公诉效果。

公诉人综合素质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上述基本素质外,公诉人的政治素养、仪表态度等也十分重要,在此不再一一表述。针对如何提高上述素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备参考:

一、勤于学习,在牢固掌握刑事法律的基础上,熟悉民事、行政等各类部门法。同时紧跟时代脉搏,精准掌握法律的各种动态,做到同法律与时俱进。

二,各级检察院应加强与政法类高校联系,组织、开设各类培训班,为丰富检察官的知识储备提供有效载体。

三,举办多类型、广范围的各种岗位练兵、业务竞赛,通过真刀实枪的对抗,迅速提高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如优秀公诉人论辩赛就是很好的练兵形式,能在短时间提高公诉人心理、语言、仪态等各方面素质。

四、加大对年轻检察官的培养力度,强化通过司法考试的奖励机制。

第三篇:关于公诉人应具备的综合素

公诉人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公诉人应具备的综合素质 作者

西藏芒康县人民检察院

孙 永 杰 [关键词] 公诉人 综合素质 [摘 要]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对公诉人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公开、全面的检验,也是向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最直接的手段。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在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之时,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

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笔者多年来从事公诉工作,深切地体会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对自己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公开、全面的检验,也是向人民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最直接的手段。因此,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公诉人职业生命的灵魂。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做好公诉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诉人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作为公诉人要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四观”。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司法改革,我们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

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欠缺。

作为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要把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二者不可偏废。以这次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为例,中央提出了“从重从快”的政策,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体现出来,而不是无原则地追求“从重从快”。

2、公诉人要具有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是尖锐的、硬碰硬的斗争,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就是正义的化身。

公诉人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罪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

我们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以不怕牺牲的精神,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每一位公诉人应当理直气壮地、毫不留情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体现出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和热爱,对犯罪行为的愤恨与憎恶,对被害人的同情与关怀。如果畏手畏脚,不敢大胆开展工作,担心日后遭到打击报复等,那么就绝不是一名合格的公诉人。

3、公诉人要具有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工作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其总的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公诉人处于打击犯罪和开展诉讼监督的第一线,大量接触犯罪等社会阴暗面,受影响和腐蚀的危险性比较大,一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为了使被告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为了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不惜以金钱、美色等对公诉人腐蚀利诱,甚至动用关系网,以权压人,企图迫使公诉人就范。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历来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只要公诉人加强自身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忠实于党和国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客观事实,一定能做到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奉公,不枉不纵,提高法律的威信和尊严。

公诉人作为检察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守检察职业纪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强化自身防腐拒变的意识,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斗争形势下正确行使检察权,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检察人员的职业纪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各类规定,如“八要八不准”、“四个不准”、“九条卡死”、“廉洁从检十条纪律”等一系列纪律性规范,也有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四条禁令”等;公安部于202_年2月1日开始实行的“五条禁令”,有些地区将实行范围扩大到该地区整个政法系统,也就是说对该地区的检察人员同样适用。

另外,有些纪律性规范蕴涵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官法等专门法律中。优良的纪律是增强公诉人战斗力的保证,如果说政治理论是对人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那么职业纪律是对人的行为的最直接的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同样,没有铁的纪律,我们的公诉人队伍将是一盘散沙,人人自行其是,“没有限制的权力最终将导致腐败”,这样将会严重败坏检察机关的声誉,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必备的业务素质。

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包含从事公诉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公诉人首先要熟悉法律,精通业务。要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与公诉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理论以及行政、民事等法学知识,在“学通、弄懂、会用”的基础上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现行《检察官法》提高了检察官的“门槛”,这一举措对提高公诉人队伍的整体水平意义非同寻常。公诉人除了要掌握各种成文法典的内容外,还要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的规章制度等等。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快立法的步伐,有相当多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被明令废止,公诉人要及时对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更新换代。

此外,公诉人还要广泛涉猎其他专门法律,比如在办理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案时,公诉人要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具有全面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有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有利于公诉人更好地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作为公诉人,他理所当然地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从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在法庭上的辩论活动,都需要公诉人具有较高的文化基础水平。特别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最能体现出公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写作能力。

举个例子来说,一篇结构严谨、说理深刻、语言精确的公诉意见书,可以使公诉人在法庭上赢得主动,顺利地揭露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可以使旁听者产生强烈的共鸣,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俗话说“厚积而薄发”,公诉人的知识结构应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相应地予以充实,从发展的角度、战略的眼光来分析,专业化、专家化将是公诉人队伍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自信、沉着、冷静,意志坚定,是公诉人必备的心理素质。

公诉人在心理上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维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方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公诉人成功地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其中基本的一条是自信心。

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的名气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寡,公诉人首先要确立必胜的信念。毕竟公诉人对案件了如指掌,比辩护人和被告人更加熟悉情况,而且除了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4

一般由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先期预测,可以说凝聚了集体的智慧,不是胜券在握的案件,不可能草率地拿到法庭上来,因此对公诉人来说基本上是成竹在胸。

法庭上的辩论,经常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公诉人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对公诉人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有的公诉人会暴跳如雷,丧失检察官应有的风度;有的公诉人会沉默不语,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辩护观点;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更有甚者,某地竟发生了公诉人当庭殴打被告人的恶性事件,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成熟的表现。

事实上,只要辩护人不是胡搅蛮缠,那么,万变不离其宗,他的辩护观点应当是围绕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以及运用法律等几个方面提出来,只要公诉人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一定会找到相应的对策。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

公诉人综合素质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政治、业务、心理素质外,公诉人还必须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案件的宏观把握能力,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仪表也很重要,务必要仪表端庄给人以庄重大方的感觉等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我们新世纪的公诉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使我们的公诉人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真正履行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你好哦啊,

第四篇:公诉人素质要求思考看法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笔者现就对公诉人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结合多年来的公诉工作体会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必须“正”,即必须具有正义感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是正义的化身。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爱憎分明;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充分体现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这是做好公诉工作的政治素质的要求。

二、必须“准”,即必须准确运用法律。

法律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一武器,才能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得心应手地加以应用,担负起国家和法律赋予公诉人的重要职责。

就公诉人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而言,首先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比较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公诉人不仅应当掌握一定的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当熟悉和掌握法学领域的各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比如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形成和发展中,某些事实和情况涉及到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只有了解和掌握的这些知识,才能真正辩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在某些案件的开始阶段,往往涉及到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如渎职罪中某些条款就属于这一类。不仅如此,国家公诉人还应该努力学习和掌握与公诉工作的有关的一些边缘科学知识。比如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司法逻辑学等等。

公诉工作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广泛的特征。公诉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由于案件复杂、多样、任务繁重而又不可能分得那样细,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诉人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公诉任务。广泛性是专业性的基础,而专业性则是广泛性的集中;离开了广泛性的“专”是狭窄的,单一的,薄弱的;而离开了专业性的“广”亦必然是肤浅的,分散的,无力的。

再如,公诉工作的职能等,肩负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两项职能,这也决定了公诉人必须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必须懂得多些,理解深刻些,否则就谈不上监督。

专业知识的学习,除了以现成的成文法规、法律书籍、资料中吸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丰富理论;这里所说的实践,不仅是指公诉人通过现实的工作实践来取得实际经验,而且也应当包括古人的、前人的、别人的实践经验,不仅要注重学习和研究那些成功的正面经验,而且还要注意研究那些失败的反面教训,从中受到教益和启发。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就犹如一座丰富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因此,准确运用法律,就是要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机结合,运用于我们的公诉工作之中,这是公诉人做好公诉工作的业务素质的要求。

三、必须“稳”,即必须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沉着,稳定是公诉人做好出席支持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面。公诉人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维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法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不论案情的复杂

第五篇:公诉人素质要求思考看法

公诉人素质要求思考看法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公诉人,必须具有“正、准、稳”三个基本的素质要求,笔者现就对公诉人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结合多年来的公诉工作体会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必须“正”,即必须具有正义感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主要任务是揭露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犯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改变了以往法官“先入为主”的做法,公诉人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正义与邪恶的直接较量,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公诉人是正义的化身。公诉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正义感,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从而达 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明辨是非、爱憎分明;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刚正不阿、不畏权势;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充分体现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正义感。这是做好公诉工作的政治素质的要求。

二、必须“准”,即必须准确运用法律。

法律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一武器,才能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得心应手地加以应用,担负起国家和法律赋予公诉人的重要职责。

就公诉人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而言,首先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比较全面而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公诉人不仅应当掌握一定的刑法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当熟悉和掌握法学领域的各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比如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形成和发展中,某些事实和情况涉及到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只有了解和掌握的这些知识,才能真正辩明案件的是非曲直,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比如:在某些案件的开始阶段,往往涉及到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如渎职罪中某些条款就属于这一类。不仅如此,国家公诉人还应该努力学习和掌握与公诉工作的有关的一些边缘科学知识。比如法医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司法逻辑学等等。

公诉工作不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广泛的特征。公诉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由于案件复杂、多样、任务繁重而又不可能分得那样细,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诉人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公诉任务。广泛性是专业性的基础,而专业性则是广泛性的集中;离开了广泛性的“专”是狭窄的,单一的,薄弱的;而离开了专业性的“广”亦必然是肤浅的,分散的,无力的。

再如,公诉工作的职能等,肩负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两项职能,这也决定了公诉人必须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必须懂得多些,理解深刻些,否则就谈不上监督。

专业知识的学习,除了以现成的成文法规、法律书籍、资料中吸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丰富理论;这里所说的实践,不仅是指公诉人通过现实的工作实践来取得实际经验,而且也应当包括古人的、前人的、别人的实践经验,不仅要注重学习和研究那些成功的正面经验,而且还要注意研究那些失败的反面 教训,从中受到教益和启发。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历史就犹如一座丰富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绝。因此,准确运用法律,就是要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机结合,运用于我们的公诉工作之中,这是公诉人做好公诉工作的业务素质的要求。

三、必须“稳”,即必须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沉着,稳定是公诉人做好出席支持公诉工作的重要方面。公诉人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维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法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名气的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少,公诉人首先要确立必胜的信念。因为毕竟公诉人对案情了如指掌,而且除了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由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先期的预测,可以说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对公诉人来说,对其做好出庭公诉应具有坚定的信心。

法庭辩论,常常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这时候,公诉人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对公诉人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 响,有的公诉人会暴跳如雷,丧失检察官应有的风度;有的公诉人会沉默不语,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辩护观点;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稳定,不够成熟和表现。事实上,只要辩护人不是胡搅蛮缠,那么,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公诉人保持沉着、稳定的心态,一定会找出相应的对策。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以保证出庭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这也是做好公诉工作的心理素质的要求。

综上所述,要当好一个国家公诉人,担负起法律所赋予的出庭公诉任务,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出庭支持公诉人的需要,充分发挥出庭支持公诉的作用。

公诉人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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