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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3-95694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00:56: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2_〕34号)

(202_-06-08)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_‟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_‟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向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开展向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先行先试,推进园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创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园区行政审批体系;在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结”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园区先行先试经验,发挥园区管理创新的示范效应。

二、实施原则

(一)聚焦张江,率先支持。对张江高新区具备条件的分园,给予“三个率先”支持,即全市重大改革措施率先在张江高新区试点,重大创新政策率先在张江高新区试行,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和项目率先在张江高新区布局。

(二)先行先试,逐步展开。凡张江高新区内具备条件的分园,均可申请试点。试点根据各分园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采取“成熟一个试点一个、能够承接一项下放一项”的方式,逐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

(三)分类指导,效率优先。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各分园管理体制特点,分类指导各分园探索健全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告知承诺,市、区(县)相关部门可通过在各分园设立服务窗口或网上受理申请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四)协同管理,责权一致。加强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试点的指导和协同管理。推广同步审批和按立项权同步下放。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区(县)政府就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后续监督职责。

三、实施内容

以张江高新区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试平台,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度,增加下放或取消的权限。本次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包括:

(一)土地出让 试点分园内土地出让,在符合产业导向、明确用地产业类型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拍挂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并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前期征询工作,可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承担。

(二)规划参数调整

试点分园内涉及容积率调整(小于2.0)等内容,在对项目必要性、地区交通影响、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成果深度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不予公示),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

试点分园内涉及工业、仓储、研发用地之间的相互转换和拆分、合并以及建筑高度的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经过专家论证程序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相应成果同步纳入市规划国土信息平台。

试点分园内涉及产业用地绿化率、建筑密度调整,在项目实施阶段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确认,可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市、区(县)规划土地及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三)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和调整 分园内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在不减少园区规划公共绿地总量的情况下,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实施,并参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后,报市、区(县)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试点分园内迁移、砍伐树木,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通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审批决定书加盖电子公章。

(四)设计文件审查

试点分园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结果报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由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六)环境影响评价

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其所属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区(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七)预防性卫生审核 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由其所属区(县)卫生部门负责,区(县)卫生部门也可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授权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技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区域内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认定结果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备案。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对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九)企业登记

在试点分园投资设立且符合张江高新区产业导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工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认定,实行“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为园内制造业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扰民、不影响环境和公共安全、不涉及前臵许可的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利用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工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地,作为住所进行集中登记。

(十)项目备案和核准

试点分园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投资管理部门委托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实施项目备案和核准。需由国家和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设计方案审查

对试点分园的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土地及绿化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后续仍需审查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其他应尽事项,并注明在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免予设计方案审查。对建设单位签署承诺遵守的,免予审查设计方案,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位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均除外)。

(十二)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均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产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初审,由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技部门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上述行政管理权限中,若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向试点分园同步下放区(县)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实施办法

市、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张江高新区各分园要围绕实现“园内事园内办结”的目标,探索多种试点模式、协同推进试点。

(一)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包括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展试点的分园。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试点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启动程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分别制订下放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操作细则和其它文件,做好与试点分园的衔接工作;分园由所在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试点申请,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经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承接行政审批权限的能力综合评估后,确定下放的具体权限和方式。

(三)实施方式。根据各分园管理体制特点,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对已设立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试点分园,经综合评估后承接行政审批权限。对未设立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分园,由区(县)政府会同所属分园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推动分园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结合实际建立分园行政受理、网上受理审批等服务窗口。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向试点分园所在区(县)政府授予或委托行政审批权限。

五、组织协调

试点工作在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由试点实施主体具体实施。各实施主体要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机构及联络人员,及时掌握试点工作情况。试点工作情况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后向市政府汇报。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掌握试点分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解决办法,并适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制订有关操作细则和其他文件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加强对试点分园的业务辅导和管理衔接,指导试点分园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依法实施监督。

各区(县)政府、各分园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健全试点分园行政审批管理或服务机制,建立园区行政服务与区(县)政府审批联动的绿色通道。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加强对试点分园开展行政审批及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进行试点绩效评估,及时调整完善试点实施办法,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对未按规定行使相关权限的分园,暂停试点。

本实施意见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6月30日。

(202_年6月8日印发)

第二篇: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武安市水利局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况

各位领导: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邯政法办【202_】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2_】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接受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接受,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 下:

一、取水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接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 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4、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领取。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四、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条件:

1、拟在武安市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 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

4、许可决定: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排污口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种类、排污总量及达标情况;

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五、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条件:在河北省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省水利厅签署防洪 规划同意书。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

3、许可决定: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模、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2、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

3、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

4、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

5、附图,包括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六、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土地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条件:确需占用本市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根据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

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

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

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条件:

1、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市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市行政主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理期限:6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条件:

1、本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论证: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从事上述活动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在河道的具体位置;

2、实施管理方案,位置图等;

3、专家审查意见书。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4、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如果组织听证此项可略)。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第三篇:关于向工业园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向工业园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

限的意见和建议

县行政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园区办事效率,加快园区企业建设投产达效,按县领导指示,园区借鉴渝府发【202_】82号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两江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的决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初拟了需由县政府授权或委托形式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到工业园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方案如下:

一、下放范围

工业园区范围内所有企业项目,包括在建、新建和改建项目。

二、下放内容

根据园区实际情况,需完全下放县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13项,其中规划7项,建设6项,具体详见附件

1三、成立职能部门

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个,下设接件大厅、规划审批科、建设审批科、土地建设管理科、档案管理科5个科室。

四、编制及机构成员组成情况

1、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领导1名,副处级及以上,分管园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2、接件大厅,2-4名工作人员,均为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规划、建设手续的接件、核验、并向内外进行宣传、传达信息。

3、规划审批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3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设计方案审查与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手续办理。

4、建设审批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3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初步设计审查与批复、施工图备案、收取和使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取和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等建设手续。

5、土地建设管理科,科长1名,工作人员2-4名,均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主要负责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行为、建筑综合行政管理执法。

6、档案管理科,工作人员1名,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归档、整理等。

以上所需增加编制总计12-16个。

附件1

向工业园区下放县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表

(完全下放)

第四篇:关于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保留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保留工作情况的汇报

按照《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已完成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及保留工作,现将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局行政审批下放情况

(一)目前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1、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县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3、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目前没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市级以上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一节十条规定:“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客运出租车经营行政许可。原因:我市出租车总量按照城市人口比例已经饱和,从1996年以来没有增加,客运出租车市场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维稳工作的重点,增加出租车总量应由市政府统一研究决定。

特此报告。

第五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2_〕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2_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关于开展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试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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