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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资管时代-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的终结 混业经营的开始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3-98231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1 01:3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解读大资管时代-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的终结 混业经营的开始

解读大资管时代-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的终结 混业经营的开始

(文章来源:黄美杰-精品投行日记)

核心提示: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带来了集成与创新、竞争与合作、分业与混业兼营。#大资管#打破了信托牌照垄断带来的制度红利,穿透中国传统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壁垒,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进行了一次快速的洗牌,从而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信托曾凭借着“全牌照”的资格,在金融资本市场除了吸收存款和结算功能外,充分享受了信托牌照垄断带来的制度红利(合法的暴利)。面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大刀阔斧的放开资管业务及投资范围,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正在被打碎,而监管机构将继续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202_年底监管机构高管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信托机构所管理项目在履行了尽职、合规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用刚性兑付”,这是否表示信托业将因此而解放了呢,目前还未可知。(最近经常听到一个新词,就是去信托化,我们知道,你要去什么,是因为你有什么,但很多机构一没有信托,二也没有依赖信托,甚至也没有从事什么信托相关的业务,这个去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大资管增加了合作通道与选择,但信托也并非“非”去不可。)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与个人财富的快速积累与资产管理意识的提升,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2_年5月以来,政策面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管制正在逐步放松,拓宽了准入机制、参与对象、投资范围等,资产管理行业开始进入大资产时代,集成与创新、竞争与合作、分业与混业兼营是大资产时代的鲜明特点。多种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形成了包括私募股权、私募债权、公募基金、专项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基础类与不动产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财富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与专业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多元产品的格局,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大资管时代是混业经营的开始,因此“受伤”的不仅仅是信托。笔者认为,同时还是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的一次洗牌,以“华夏-通商基管”事件为导火索,银监会在202_年度工作会议上下达了禁止银行代销私募股权基金(PE)的通知。在大资管放开的潮流中,担任主角的基本都是拥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相关资管政策明确有资格的资管产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代销;一边是禁止,一边是放开,在防与被防之间,大资管实现了“一石三鸟”的目的:一是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二是对无金融牌照资本市场(无金融牌照的投融资机构、资本服务机构、基管机构与投行顾问等)进行了快速洗牌,在资金募集渠道与投资者选择方面进行了限制;三是打破了信托牌照的垄断。在穿透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传统壁垒之后,将迎来混业经营的开始。

202_年-1018年,关键词:资管计划、资产证券化、混业经营、多层次金融产品。

以下是笔者对202_年5月以来有关资管政策的梳理:

基金公司:

202_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2_年11月1日起执行(基金公司将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军PE领域与债信一级市场)。

202_年12月28日,证监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2_年6月1日实施(承认私募证投基金合法地位)。

证券公司:

202_年8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新增了“鼓励券商开闸资产管托管、结算业务”)。

202_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松绑券商资管业务)。

202_年10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的通知》,确定由证券协会制定券商直投业务的自律规则,202_年11月2日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券商直投业务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202_年11月,招商证券第一个获得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资格。

202_年12月30日,证监会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除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以外,为其他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私募证投基金管理机构等开展公募证投基金管理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

202_年1月25日,证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202_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由券商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以资管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并按照约定,以受托资金购买原始受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收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02_年6月,隧道股份发布公告称,委托国泰君安证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拟以项目公司应收专营权收入为基础设计资产支持证券;7月20日,中信证券也上报一款名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主体为华侨城A,该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仅耗时两个多月,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给予该计划AAA级评级)。

期货公司:

202_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执行(期货公司也可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了)。

保险公司:

202_年7月1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

202_年10月1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202_年10月22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以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银行:

202_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开闸,熟悉202_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拟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基金管理范围)。

202_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试点总规模为5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于9月7日发行的101.6644亿元“202_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202_年试点以来规模最大单一产品;交通银行202_年10月30日委托中海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3355亿元“交银202_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引入了保险资金,为202_年来首次)。

202_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就是指根据指引注册发行的设有基础资产现金流质押的证券化产品。202_年8月,上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计40亿)。

笔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huangmeijie

第二篇: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大资管时代之各类资管制度比较

自202_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梳理国内现有的资管同业的相关管理规范,现有的资管制度包括了券商系资管、基金公司系资管、期货系资管、保险系资管、银行系资管等诸类资管业务。下面试就各类资管制度分别予以比较分析。

一、券商系资管

202_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集合、定向和专项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定向资管

1、委托资产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3、备案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募集)

1、发行要求

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 3)集合资管的成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但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4)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投资范围

1)境内金融产品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

3、备案程序 1)设立备案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终止备案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信息披露

1)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每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基金系资管

202_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同时《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以下分为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两方面,分别予以叙述。

(一)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1、发行要求

1)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2 2)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备案程序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期货系资管

202_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方能申请并在获批后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二是业务规范制度,即从起始委托资产最低金额、关联客户禁 2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风险控制、风险提示、客户知情权、募集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规范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1、委托资产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2、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四、保险系资管

202_年10月22日,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险资产管理通知》),明确(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3)符合有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

(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1、委托人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2、投资项目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

(四)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向,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不得用于本规定或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3、受益份额转让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3、注册备案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指定机构报送材料,依规注册或备案,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二)不动产投资计划

1、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2、资产运用方式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不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区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投资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管理方式。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同一不动产的,应当分别遵守本办法规定。

3、投资比例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4、持有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5、禁止行为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概览(最后征求意见稿)》,这是针对保险公司资管机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标准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后将会出台正式的管理办法。目前,关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根据媒体报道,正式的管理办法之前,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已暂停批复。关于资产支持计划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关注。

五、银行系理财资管

202_年,银监会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型上出台实质性举措。据相关媒体报道,银监会业务创新协作部已经批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同时还将进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试点,首批额度约200亿元。

据透露,包括工行、建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首批11家银行将于10月18日发行资管产品,额度分别在5亿—10亿元人民币左右。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银行可将信贷资产或其他资产转化为在同业债券市场上交易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这意味着“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可从非标准化债权转化为可交易、具有公允价值的标准化投资工具。

媒体报道资产管理计划与目前银行理财不同之处在于:资产管理计划不会承诺预期回报率,而会有净值公布。而由于“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可能被定义为标准化工具,银行理财投资“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不受非标占理财余额不能超过35%的限制。

目前尚无法找到关于银行系理财资管或者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规范,相关规范仍需进一步关注。

第三篇:资产证券化及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解读

资产证券化政策解读与分析

202_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其中,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为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二、专项计划的设立

(一)专项计划设立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2、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交易转让后也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标准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要求

1、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2、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必须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3、列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4、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同时,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二)专项计划增级方式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专项计划可以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三)专项计划的资金归集方式

— 2 — 专项计划应当开立资产支持证券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的设立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三)专项计划失败的处置方式

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及利息。

(四)专项计划终止程序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信息披露

1、管理人、托管人应当自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资产管理报告内容包括,基础资产运行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运行情况的审计意见。

3、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4、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与义务

(一)管理人职责

专项计划管理人应为主承销商,主要履行职责包括: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 — 4 — 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或合同的义务;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被混同、挪用等风险;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等。

(二)管理人禁止行为

管理人禁止行为包括: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以专项计划资产对外投资等。

(三)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四)需充分披露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包括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 5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比例上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五)管理人变更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选定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四、专项计划托管人职责

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可为同一机构,可由商业银行担任。办理托管业务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安全保管专项计划资产;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资产托管报告;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条件

对专项计划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称为“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

特定原始权益人需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 — 6 — 风险和法律风险;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有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 4.信托小额只有50个名额,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 7 — 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

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问题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如何理 解其“刚性兑付”?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证监会虽然放开了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基金子公司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34家基金子公司成立,但是目前只有19家在开展业务,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 — 8 — 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没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刚性兑付”。

2.基金子公司是证监会监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产品让股民很受伤,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总让人感觉风险高,怎么办?

目标客户:公募基金的认购起点是1000元,他的客户群体很大部分不是我们的高净值客户。

产品层面:中国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机,这是投资者,投机者的行为,他愿意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与类信托业务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信托:证券投资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不保本的,这不是基金子公司

— 9 — 的问题,这是所投向标的和投资人风险偏好问题,与监管层、设计发行机构没有关系。我们所指的“刚性兑付”主要指债权类集合型产品。

产品层面: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产品,无论从融资人实力、交易结构、抵质押担保、风险控制层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种投机型的无法掌控,与其有本质区别。

3.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低,风险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产品的风 险化解能力怎么样?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由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给您详细讲述下少了这两个的区别:自有资金接盘,所谓的自有资金,也是大股东的注资才有的,因为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注册资本202_万起,大股东可以花较少的钱提高他的资金使用效率,那么大股东为什么要增加注册资本呢?

— 10 — 当出现风险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背景实力都非常强,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不比信托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东的偿付实力很好。而且,为什么证监会的规定,注册门槛202_万起就可以了呢?我们觉得,这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监管层认为在一定时间内,类信托业务还是很安全的,监管层鼓励其管理的机构做类信托业务。否则,以证监会事前控制的稳健监管风格,他是不会这样发文规定。资金池产品过渡:基金子公司的类信托业务,虽然目前未在市场上看到资金池产品,我们相信,未来一定有,因为资金池产品是体现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个表现。凭借基金子公司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都是信托行业内的精英,他们的资产管理能力,他们带来的经营体系,风控体系都非常强,他们也会发起资金池产品,并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发行募集渠道,能够迅速建立规模庞大的资金池产品。而现在的类信托产品,期限都是一年,两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资金池产品经过严谨的规划设计(现在应该还在严格规划中)适时推出问世之后,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动管理能力,以及对旗下的优质类信托产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员少,其类信托产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员不足带来的风险?

人员的结构: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类信托产品的安全。

— 11 — 量化分析:其次,我们做一个量化分析,以市场上做的比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东亚信托做一个类比。202_年,方正东亚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是千万亿级别,我们按照1000亿计算,他的员工数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数据网上可查到)。平均每个员工对应管理的资产是1000亿/200=5亿,也就是说方正东亚信托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是5亿/人。而我们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2_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实际开展业务是19家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是600亿/19=32亿。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员大约数十人,我们按照平均水平20人计算,那么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员工管理的资产数量为32亿/20=1.6亿,远远低于信托行业的平均每个员工管理的资产。人员与业务规模发展: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团队,随着业务规模的发展,其一定会建立起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团队数量。一个公司的优秀经营管理,也是保障这个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员相对于其的资产管理规模,业务发展速度来讲并不少,而且可以说,比信托更加具有保障,因为他们都是精英,资产管理能力非常强,而且平均每个基金子公司员工管理的资产同比信托还要少。

第四篇: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 课后测试

资管混业监管与创新 课后测试 单选题

1.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A B C D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正确答案: B 2.银监会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的()√ A B C D 0.2 0.25 0.3 0.35 正确答案: C 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的,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不得高于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A B C D 0.02 0.03 0.04 0.05 正确答案: C 4.境内代理行对境外参加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 A B C D 0.02 0.03 0.04 0.05 正确答案: B 多选题

5.宏观监管努力的方向包括()√ A B C D 做到“穿透识别” 多部门信息共享 建立统一登记平台 建立多个登记平台

正确答案: A B C 6.《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包括()√ A B C D 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 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

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7.RQDII是有投资额度限制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8.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使用。√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9.境外参加行只能通过当地的人民币清算行购买人民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0.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一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解读大资管时代-信托牌照垄断的制度红利的终结 混业经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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