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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3-99542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4 01:51: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电子科技大学原名成都电讯工程学院,是1956年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部署下,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电讯工程有关专业合并创建而成,1988年更名为电子科技大学,1997年首批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2_年进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

电子科技大学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办学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学科拓展战略、国际化战略,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以服务国家、国防和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努力建设电子信息学科领域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

为促进电子科技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由郭沫若手稿集字组成(原“成都电讯工程学院”校名由郭沫若手书)。

第二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求真、大气大为。其字体由毛泽东手稿集字组成。

第三条

学校设有清水河校区、沙河校区、九里堤校区三个校区。学校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2_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徽章由数字“1956”、字母“e”、学校英文简称“UESTC”、中文全称“电子科技大学”字样、深蓝和橘红色交互的两个椭圆等部分构成,整个画面呈圆形。

第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校徽为黄底红字。

第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9月29日为校庆日。第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teniu.cc。

第二章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

(九)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

用。

(五)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学校可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门负责人、纪委副书记,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通过《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制度》行使决策权。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列席校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学校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监察处处长,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确定。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教学部或研究院所等。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职能,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遵循民主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策。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具体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批准授予、撤销学位及处理学位授予争议等

1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顾问咨询机构,依据其工作条例开展学校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和顾问咨询,协助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六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包括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

3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第二篇: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电子科技大学原名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于1956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电讯工程有关专业合并创建而成,1960年被中共中央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61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七所国防工业院校之一,1988年更名为电子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建设的重点大学,202_年由原信息产业部主管划转为教育部主管,202_年进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

电子科技大学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学科拓展战略、国际化战略,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子科技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缩写:UESTC。

第三条 学校的校训:求实求真、大气大为。

第四条 学校设有清水河校区、沙河校区、九里堤校区三个校区。学校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源大道202_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九条 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学生,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以国家重大需求、科学技术前沿为导向,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发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建设具有电子科技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发展定位,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充分表达学术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个人发展机会。

(四)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等,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品德、能力、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准,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学系和附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对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经学校核准,设置本单位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职能,分别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教授为主体,由民主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学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学位的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审议增设、调整学位授予点,审批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学术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教学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术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可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章程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行使其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

执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人事财务和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执委会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章 对外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办学实体,按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建设、国防建设和区域发展,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推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

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包括在电子科技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电子科技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

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公共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加强对学校校名、学校声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校、教学科研单位分级监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由数字“1956”(代表建校时间)、字母“e”(代表学校电子类学科特色)、学校英文缩写“UESTC”及中文全称“电子科技大学”字样、深蓝和橘红色交互的两个椭圆(代表电子运动轨迹)等部分构成,整个画面呈圆形。

图示:

第七十四条 每年9月第四个星期六为校庆日。第七十五条 学校网址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教代会提议修改,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成都电子科技大学高水平运动员

电子科技大学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时间:202_-12-27 16:02来源:未知 作者:alex.clown 点击: 5388 次 电子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运动队建设的需要,制定我校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一、招收项目及省份 招

电子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运动队建设的需要,制定我校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一、招收项目及省份

招收项目:男子篮球;男、女田径;男、女游泳;男子足球;男、女网球。

招生科类:理科面向全国招生;文科面向四川、重庆、安徽、湖南、湖北、河南、河北、辽宁、山东、江西、山西十一个省份招生。

二、招生计划

招收计划:不超过55人。

三、报名条件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202_年9月1日)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报名: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四、报名方式。

考生报名时须登陆我校网上报名系统并邮寄书面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具体方法如下:

1.网上报名

公布之日起至202_年2月13日16时,请考生登陆“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网上报名系统(http:///signup)”报名。

2.考生本人或所在中学,须在202_年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寄至电子科技大学体育部柳老师处(以寄达日期为准),信封上请注明“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报名”字样。

邮寄材料包括:

a.《电子科技大学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网上报名表》(网上打印)

b.学生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及户口薄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2张

c.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比赛秩序册、成绩证明(书)复印件

说明:考生报名材料不齐或超过报名时间的,将不予受理。报名材料一律不退还,请留好备份。

3、查询结果和网上缴费

我校将组织专家组对考生进行测试资格审核,确定参加电子科技大学202_年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资格名单。考生可登陆我校报名系统查询测试资格审核结果,并请在网上完成缴费,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查询审核结果时间:202_年2月21日

网上缴费时间:202_年2月22日—3月1日

五、测试安排

1.报到

时间:202_年3月2日9:00—17:00

地点: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体育馆

注意:报到时,考生必须提供报名资料中所有证件及材料原件。

2.体育专项测试

时间:202_年3月3日上午

地点:电子科技大学沙河校区体育场

注意:测试前考生须自行购买本次考试的人身安全保险,并向测试老师提供保单。

3.文化课单独考试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的文化课单独考试。测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均为笔试。

时间:202_年3月3日下午

六、体育专项测试内容

1.男、女田径及游泳项目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测试。

2.男子篮球测试内容为助跑摸高、往返运球投篮、定位投篮、全场运球及传球、比赛等。

3.男子足球测试内容为颠球、运球过杆射门、定点传球、折返跑、比赛等。

4.男、女网球测试内容为专项技术包括正反手底线击球、发球技术、网前截击、高压球;专项素质包括单打线折返跑、跳绳(双飞);实战(技战术运用)等。

七、选拔录取

1.考生必须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以认定其运动技术水平;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一测试并达到省级统一测试合格水平。

2.我校将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需要及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确定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3.我校将根据教育部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及学校运动队的建设需要,综合考察考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发展潜力、高考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4.体育专项测试合格且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并合格,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通过后,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报省级招办审核录取。

八、监督机制

1.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录取结果公开透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联系电话:028-61830237。

2.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所在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荐申请者,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应资格。

九、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沙河校区)

通信地址:电子科技大学体育部

邮政编码:610054

学校网址:

本科招生网:

联系人:柳老师

联系电话:*** 028-83203116(传真)

十、本招生简章由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_年12月

第四篇: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决议书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论文决议书

问题一:本论文的创新点在哪里?

答: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首次提出了测试性约束优化问题,采用基于粒子群的测试性约束优化算法解决该问题。第二,针对当前测试性软件均需要人工建模,工作量巨大,本文提出了测试性模块自动布局优化算法,该算法能大大降低测试性建模的工作量。

问题二:本文的约束优化算法对粒子群算法做了什么改进?

答:首先,本文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粒子的各项属性进行了重新定义。其次,为了确保每个粒子都符合指标要求,每次迭代都对粒子进行筛选,淘汰不合要求的粒子。最后,针对传统粒子群算法使用固定的惯性系数,导致收敛性能不佳,本文使用了自适应的惯性系数改进粒子群算法的性能。

问题三:测试性模型布局优化算法的作用及意义是什么?

答:在进行测试性分析前必须在测试性分析软件上对系统进行建模。被分析系统的模块数量可能非常巨大,传统软件需要人共新建图形化模块并调整布局,工作量十分巨大。通过本文的布局优化算法可用程序读入系统依赖关系并自动生成模块进行自动布局,使建模的人工工作自动化,大大提高建模效率。

第五篇: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六级考试诚信承诺书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自动化工程学院四、六级考试诚信承诺书

本人认真阅读并学习了研究生手册考试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出如下承诺:

1.提前做好复习工作,按照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2.考试时带齐三证(研究生证、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准考证),缺少其中任何一证,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前规定时间内凭三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

4.进入考场后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已经携带入场的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5.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做违背考试纪律的任何事情;

6.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按照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7.自觉维护考风考纪,遵照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自愿接受学校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和《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闭卷考试进行时,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载体的,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2).在考试进行时,与他人交换试卷或者偷看、抄袭他人答卷的,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3).在考试进行时,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开除学籍;

(5).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开除学籍;

(6).其它构成作弊事实行为严重的,开除学籍;

(7).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

承诺人:

XXX年XXX月XXX日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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