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驾校202_新政策
驾校或减招六成吗,毕业一人才准新招一人202_-4-20 15:35阅读(2)返回日志列表 转载 分享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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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驾考积压解决方案征求意见,拟从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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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8月报道“广州驾考积压达20万人”,近日程通驾校又出现因无法及时安排考试,遭学员声讨事件,在岑村车管所考场尚未增加情况下,广州驾考积压问题再度被推至风口浪尖。昨日独家获悉,广州市交委部门于本月13日出台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新工作流程(征求意见稿)》,提出两种“史上最严”的解决方案:
以驾校考试通过率和考试能力为基数计算下月招收人数,或采取“出一进一”(即合格一个招收一个)原则加合格率奖励计算下月招收人数。该方案自4月13日至20日向驾校征求意见,拟5月1日正式实施。
考试合格率成重要指标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考试部门(即岑村车管所)必须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下月的考试能力通报给交通部门,而驾培机构每月可招收学员数量,由车管所考试能力和教练车数量决定,并根据上月考试合格率实施差异化管理,当月招生、考试能力于上月底前在系统中自动生成。
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两种方案中,驾校上月考试通过率都成为计算公式中的重要基数,所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方案的计算公式中,合格率被直接纳入公式计算;第二种方案中,则是将合格率进行排名,前三名驾校将获得一定奖励比例,该比例纳入公式计算。
新方案只针对市中心区
上述征求意见稿是由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于4月13日印发,流程中提及的两大方案,仅面向广州市中心区,即在市车管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的驾培机构。而在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两区两市)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考试业务的驾培机构,其培训、考试业务流程暂时不变。
据了解,在广州市车管所考试的驾校有55家,教练车共计5296辆,以原来交委分配考试名额原则每车每年限报名58人计算,招生数近31万人/年;而在两区两市当地车管部门考试的驾校有42家,教练车3000余部,考生每年17.4万人。
培训考试系统下月互联
新方案自4月13日起至4月20日止,向驾培机构征求意见。流程中明确规定,各驾培机构在202_年5月1日前招收的学员,由市公安考试部门采取措施,按照以前的业务办理流程安排考试。202_年5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学员,按照新的工作流程办理。
同时,5月1日起,广州将实现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信息化系统的互联。此举将使考试部门能够通过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的驾培学员IC卡记录系统,直观掌握学员在驾校接受培训的学时时长是否符合标准,培训路段是否符合要求等,从而由系统自动判断该学员是否具备考试资格。
(注: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隶属广州市交委,除维修行业外同时管理加配行业,其于上世纪80年代设立,近年申请更名为“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暨驾培行业管理处”,但尚未获答复。)
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八个月内可拿驾照
四家社会化考场每年“消化”9万学员
此次新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驾校没有限制。昨日了解到,上述地区已开通四家由驾校投资的社会化考场,不存在大量学员积压问题。
据悉,四家社会化考场中,番禺、花都和从化分别由番安驾校、四角围驾校、兴安驾校投资建设,增城则由12家驾校联合投资建设。其中,花都四角围驾校社会化考场占地面积最大,为3.8万平方米,其次为。四家社会化考场,“九选三”考试能力平均为260至300人。据此推算,每家考场年均考试能力约9万人。加上两区两市车管所办理的考试业务,当地解决了驾考积压问题,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局面。目前,两区两市学车报名费在5300元左右,其中300元为社会化考场额外收费,而中心城区驾驶培训机构指导价格为5680元,差价约400元。而从报名至拿到驾照,一般在8个月以下。
招收率受考试合格率严格控制
驾校或将大幅减招2/3
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两种方案,均以三个参数作为基本基数:一是岑村车管所的年考试能力,二是各驾校考试合格率,唯一的区别是考试合格率是否直接参与计算公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以每辆教练车每年允许招收人数计算,必须符合总招收人数不超过车管所考试能力的前提。根据202_年报名人数为考试能力3倍的情况看来,新方案实施后招收名额将会有大幅下降,有可能减少2/3。
方案1合格率决定招收名额
从计算公式(见图表)可知,驾校考试合格率,将成为决定性因素。目前岑村车管所驾考能力为年均15万人(设备原因每月或有变化),教练车总数目前为5296台不变,所有驾培机构平均考试合格率202_年为70%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若被采用,将自6月起进行计算,驾考合格率以5月份数据为准,5月单辆教练车可招生和考试的名额,由考试部门公布的考试能力除以市区内教练车总数计算可得。
举例,某驾校有一辆教练车,5月份,可安排考试的名额约为2人;若2人在5月均通过考试,则该驾校6月可以招收约2至3名新学员;如果只有1人通过考试,则只能招收1名学员;出现无人合格,则6月不能招收新学员。
方案2不合格名额奖予合格率优秀驾校
此方案仍以车管所考试能力和教练车总数作为基数,但提出“出一进一”方法,即合格一名(以拿到驾照为准而非凑够学时拿到结业证),招收一名。考试不合格人员的名额,将占用该驾校下月正常招收或考试名额,但会奖励给合格率排名前十的驾校。
举例,某驾校在5月安排100名学员接受路考,平均通过率70%,即30人不合格,此驾校6月仅能最多招收70名新学员,或安排70人参加考试。但不合格人员空余出的30个名额,会分配至合格率前十名驾校,第一名可分配到6人,第二名4至5人,第三名3人。
由此可见,无论采用哪种方案,各驾校被允许的总招收学员数,均不会超过车管所考试能力限制。以202_年广州驾培报名人数45万人对比车管所年均15万人考试能力,差距3倍来计算,这意味着自6月1日起,广州市中心区可允许招收学员名额,将大幅下降2/3。
(注:上述举例并不代表真实情况,每家驾校均因教练车数量、学员数量和考试通过率不同,最终获得招收名额不同,实际计算要更为复杂。)
方案1·
计算公式
x=myn
x——单车可招生、考试人数(不包括解决5月1日前已招学员的考试人数);
m——公安部门通报的考试能力人数;c——当月驾培机构教练车总数;yn——各驾培机构考试合格率;h——所有驾培机构平均考试合格率。
方案2·
奖励名额
“出一进一”,合格率前十驾校可奖励名额比例
第一名:20%;第二名:15%;第三名:10%;第四名至第十名:7.86%
第二篇:计划生育新政策(精选)
计划生育新政策,202_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1:计划生育新政策,202_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202_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如今,“一代之约”的时间已到。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同时,中国的人口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结下硕果的同时,也酿下了苦果: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
何亚福告诉本刊,“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对于这一消息,本刊采访的一位官方学者称,对此事“知道一点”,但具体信息不愿更多透露。而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则对本刊表示,“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我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尽管中央尚未有正式通知,但地方对此事却已多有所闻。
就在9月中旬,浙江省刚刚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各社区在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杭州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对媒体称:“这是省里在做的一个调查,是为国家做决策服务的。”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旋即,在9月16日上午,浙江省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
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
费。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
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
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
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
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
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
殊情况。
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
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
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胎的,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外,发证机关
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一胎生育
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一胎生育证》。
一般女方户口可以落到男方吧,这样就是双农业户口,应该就符合条件了。符合生二胎条
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
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
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除以上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
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
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
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而且现在地域不同,各政策也不一样的在202_年全国两会上,就有政协委员认为,为了更长远的考虑,中国应该改革现有计划生
育制度,实行计划生育二胎制度。此议一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质疑者有之赞同者亦有之。
近年来民间对调整计生政策,允许生二胎的呼声也日高。北京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声称,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包括广州在内的数座城市的白领,选择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比
希望生育一个孩子的多34.6个百分点。然而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育龄居民对生育二胎的渴望,并不如人们所料想的那样迫切。迫于生育二胎子女带来的生活、教育以及就业等方面
压力,使他们不敢轻言二胎梦。所以就算放开政策让他们生二胎,他们也不一定会去生。
202_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2_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202_计划生育
新政策,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
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
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
顾一人);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
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 失劳动能
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 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
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202_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 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
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 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 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篇:202_计划生育新政策
国家计划生育是我一项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发展。下面一起
来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 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
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近
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单独二胎政策:
自从202_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
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
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
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不同地区都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各地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吧!广东: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第四篇:美国移民新政策
鑫侨国际
美国移民新政策/美国移民条件/美国移民政策/美国投资移民
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1993年,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地区中心移民方案”,将移民投资“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美国移民申请条件:
(1)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投资移民须知:
(1)通常的投资金额为一百万美元,在高失业地区投资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2)投资必须到位。
(3)投资的资金必须来自合法渠道。
(4)投资的商业和公司必须有益于美国经济并在通常情况下创造不少于十个全职职位。
(5)投资和申请人必须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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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外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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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政策
汇发2008〕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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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即在核查系统中录入实际结汇或者划出金额,扣减对应可收汇额,下同):
(一)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类别的出口可收汇额,分别等于相应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
(二)来料加工贸易的出口可收汇额,等于该出口贸易类别逐笔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乘积累加之和;
(三)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企业预收货款对应的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其经联网核查后结汇或者划出的金额,从该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出口可收汇额中扣减。
四、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确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下同)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注核查系统相对应的可收汇额后,为其办理结汇或划出手续。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5%的,办理银行应当--------------------------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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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汇总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附相关单证复印件。
五、2008年6月30日(含)之前出口未收汇的,依据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企业的应收汇和已收汇情况确定其可收汇额,计入核查系统的“其他贸易”栏目。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此类出口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核查该栏目出口可收汇额并在其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六、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办法》规定对出口收汇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持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审核相应单证后办理。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的结汇或者划出手续。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汇。
七、银行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出口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八、《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阶段完善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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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认真贯彻执行贸易收汇与结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6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结汇“关注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5号)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分局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工作,及时对辖内机构、银行开展培训,做好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陈捷琼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梁勇010-68402250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王毅010-68402499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外汇新政策
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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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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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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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银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梁勇010-68402250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王毅010-68402469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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