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第三条 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并与军队签订有关人才培养协议。招收国防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部队人才建设需要,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展到其他签约高校。
第四条 招收国防生,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注重质量、公平竞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门、高校与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驻校选培办分级负责制。第六条 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负责招收国防生的统筹规划,制定国防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批下达招生计划,部署招生工作。
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地区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高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协助驻校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省军区参照《省军区系统组织协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体检工作,协助招生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做好考生的宣传动员和面试等工作。
驻校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高校共同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预测,与高校协商后拟订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第八条 国防生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后分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学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职级待遇等政策规定,以及《空军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招生高校、驻校选培办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
第六章 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发字第220号)执行。
第十五条 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治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治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
第十六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驻校选培办协助。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第十八条 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
第十九条 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国防生。
第八章 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驻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第二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驻校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一份。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驻校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第二十六条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2001]政干发字第228号附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国防生招生计划或由于复审复查淘汰的缺额,可从符合国防生条件的新生中选拔递补,具体办法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研究制定。第二十八条 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应与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国防生招生工作情况逐级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与高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国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发布2010年07月10信息
驻校选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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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第三条 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并与军队签订有关人才培养协议。招收国防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部队人才建设需要,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展到其他签约高校。
第四条 招收国防生,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注重质量、公平竞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门、高校与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选培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负责招收国防生的统筹规划,制定国防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批下达招生计划,部署招生工作。
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地区考生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省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等工作。
高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招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协助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省军区参照《省军区系统组织协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实施办法》,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体检工作,协助招生高校和选培办做好考生的宣传动员和面试等工作。
选培办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的指导下,与高校共同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宣传、资格审查、录取和入学后的复审复查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根据生长干部需求预测,与高校协商后拟制预案,并于12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审批,列入高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第八条 国防生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汇总后分送有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并由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招生来源计划下达后,未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是确保国防生生源稳定充足的重要环节。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招收国防生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可采取印发招生简报(章)、发布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咨询、深入中学介绍情况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向考生、教师及考生家长介绍国防生报考条件、程序、高校招生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的待遇、毕业分配原则和毕业后职级待遇等政策规定,以及《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普通中学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招生部门、招生高校、选培办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报考国防生。
第六章 政审、面试和体检
第十四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结束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审查表》。政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
第十六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政审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有关材料装入档案,并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审核录取国防生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选培办协助。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的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或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后跨省调剂。
第十九条 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国防生的考生,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其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高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录取分数线,且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应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并按有关招生规定参加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保送生条件且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综合素质较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严格按照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可免试保送为国防生。
第八章 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选培办、学生本人三方须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普通高校协商制定)。考生家长(监护人)为签约考生的担保人。
第二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一式三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学生及其担保人签名(盖章)后,入学报到时将协议书交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学生本人保存一份,高校和选培办各一份分别存档。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四条 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选培办应在十五天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身体复查一般与高校新生身体复查同步进行,不能完成的军队规定体检项目,可由选培办协调安排在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由选培办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国防生招生计划或由于复审复查淘汰的缺额,可从符合国防生条件的新生中选拔递补,具体办法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与高校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复审复查工作结束后,高校和选培办应于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国防生招生工作情况逐级上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主管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国防生除军队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高校和选培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国防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2011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2011年军队院
校招生和普通
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人武部,有关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1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1〕141号)和《印发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政干〔2011〕14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2011年军队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统称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实行统一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和提前批录取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招生院校和计划
今年在我省招生的军队院校: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解放军理工大学、解放军外国语学院、炮兵学院、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军事交通学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装甲兵工程学院、海军工程大学、海军航空工程学院、空军工程大学、第二炮兵工程学院、武警工程学院、武警医学院、武警沈阳指挥学院、武警上海政治学院、武警南京指挥学院、武警杭州指挥学院、武警合肥指挥学院、武警福州指挥学院、武警武汉指挥学院、武警部队学院。
今年在我省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东华理工大学、南昌航空大学、南昌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聊城大学、烟台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
各院校具体专业招生计划,在6月份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普通高校招生》中统一公布。
二、报考条件和填报志愿
军队院校、国防生的报考条件为:本省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在20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符合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等相关标准。
军队院校、国防生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第一批为6月26日8:30至6月27日17:30;第二批为7月17日 8:30至17:30。考生在每批次中分别可填报五个志愿,另设服从志愿,每个院校志愿下可填三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引导考生根据报考条件特别是身体条件准确填报。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因考生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工作,是军队院校、国防生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该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负责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在分数线以上,依照各院校招收男、女考生计划数的3倍,向省军区招生办提供面试考生名单。
政治考核以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1号文件)为依据,把考生的现实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调查了解清楚,重点掌握考生的入伍动机、现实表现、社会交往及有无违法违纪等情况。体检执行解放军三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文件),其中武警部队学院按公安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考生体格检查标准》(公政治〔2003〕208号文件)执行。
四、录取
军队院校、国防生录取时间:第一批院校为7月9日—7月12日;第二批院校为7月27日—7月29日,实行远程网上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分男、女从高分到低分向院校提供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的电子档案;招生院校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查阅网上录取程序和操作指令提示,根据文件和招生章程规定,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各院校招生生源不足,由省军区招生办适时协同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调剂。院校不得拒招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得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章程》之外附加录取条件。列入第一批院校划线的指挥类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然不足,由有关院校提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生源缺额情况,在第一批录取控制线下20分以内、依据考生志愿依次扩大提供军检考生名单。
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军队院校、国防生招生,事关军队、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委、人武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并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有关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确保招生质量。各中学要全力支持和协助有关军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开展宣传工作,认真解答考生关心的问题,积极鼓励、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考生报考。各有关部门、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制定的招生程序和公布的招生计划,坚决杜绝违规招生;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院校招生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院校招生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
2012-06-04 16:05
各市、杨凌示范区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各县(区)招生办,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区)人民武装部,各有关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2‟120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的通知‣(政干„2012‟1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条件除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民军队。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3.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4.应届高中毕业,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2年8月31日后出生)。
5.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生,应具备强健的体魄,良好的气质和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军官。
二、政治考核
拟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应在6月25日前进行政治考核。高考结束后,考生到县(区)招办指定地点领取•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附件1)。考生填写基本情况部分;所在中学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区)人民武装部汇总考查情况,对考生作出考核
结论。其中结论合格的考核表直接交考生本人;结论不合格的考核表由各县(区)人民武装部保管备查。不合格考生名单由各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汇总后上报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三、志愿填报
军队院校及国防生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填报时间为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高考成绩达到院校对应录取批次分数线以上且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填报志愿。
四、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分市(区)集中进行。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考生由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负责组织,在第四军医大学校直门诊部参加面试、军检;其它市考生的面试、军检由本市军分区政治部负责组织,地点分别如下:
榆林:榆林市第四医院(星元医院);
延安:延安市人民医院;
汉中:汉中市三二○一医院;
安康:安康市中心医院。
面试、军检时间定于6月29日至7月1日,上午7∶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携带本人条形码、准考证、政治考核表、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彩照3张,按时参加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面试工作由总政治部指定的军队院校及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派人组织实施,混合编组,每组2—3人。面试组按照•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通过目测和交谈,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面试结束后,要当场告知考生面试结论。如考生对面试结论有异议,由
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面试合格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军检。军检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主检医师根据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格要求作出体检结论,签名负责。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3种,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分县(区)整理,7月3日前报送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
各面试、军检单位要充分认识面试、军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由省军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投档比例不得超过院校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省招办提供军检表等军队院校录取所需信息,各院校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国防生录取分数线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对应专业所在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普通高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对统考成绩达到学校投档线,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各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录取工作。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直接寄发考生本人。录取工作结束后,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根据省招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将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表、面试军检表于7月20日前寄送招生院校。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第五篇: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生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陕西)
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生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国防生工作的通知(陕西)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0‟122号)和•印发†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政干„201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民军队。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3.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4.应届高中毕业,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0年8月31日后出生)。
5.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生,应具备强健的体魄,良好的气质和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军官。
二、政治考核
拟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在6月25日前要进行政治考
核。高考结束后,考生到县(区)招办指定地点领取•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见附件1)。考生填写基本情况部分;考生所在中学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区)人民武装部及时汇总考生考查情况,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考核合格者,考核表交考生保存;不合格者,考核表由各县(区)人民武装部保管备查。不合格考生名单由各市军分区汇总后上报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三、志愿填报
军队院校及国防生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填报时间为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高考成绩达到院校对应录取批次分数线以上且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登录“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
四、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分市(区)集中进行。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的考生由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负责组织,在第四军医大学校直门诊部参加面试、军检;其它市的考生由本市军分区负责组织。面试、军检时间定于6月29日至7月1日,上午7∶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按时携带本人条形码、准考证、高考成绩单、政治考核表、近期
免冠同底版一寸彩照3张,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应设在当地驻军医院或地方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面试工作由总政治部指定的军队院校及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派人组织实施,混合编组,每组2—3人。面试组按照•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通过目测和交谈,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生面试结束后,要当场告知考生面试结论。如考生对面试结论有异议,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面试合格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军检。军检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主检医师根据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格的要求,作出体检结论,签名负责。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3种,由军检医院分县(区)整理,7月3日前报送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
各面试、军检单位要充分认识面试、军检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投档比例为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军队院校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低于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国防生录取分数线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对
应专业所在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普通高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对统考成绩达到批次分数线,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各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录取工作。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录取工作结束后,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根据省招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将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表、面试军检表于7月20日前寄送招生院校。
二○
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