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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大校〔202_〕284号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3-1014817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9:0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大校〔202_〕284号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2_‟284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202_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202_年8月28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依照规定复查学生申诉,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处理、处分决定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复核;

(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学院、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四)依照规定程序,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有权建议修改或者废止。

(五)经复查发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变更或者撤销的复查意见。

第七条 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相关委员也可以自行回避。

第二章 申诉提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客观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材料齐备,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暂不受理并限期补正,过期不能补正的按自动撤回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超越申诉范围的;

(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已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自动撤回申诉又重新提起但无正当理由的;

(六)涉及成绩认定、学术评价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学校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受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起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缓执行原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暂缓执行。

名投票表决制。委员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结果超过实到委员人数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会议应当对原处理、处分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处理或者处分是否适当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原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建议撤销原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原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变更、撤销原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应当以书面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校际交换学生、国际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2_‟393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8月28日印发

第二篇:《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重大校〔202_〕285号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2_〕285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校长办公会202_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 庆 大 学 202_年8月23日

品德修养

1.自尊自爱,自重自信,自立自强。

2.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吵闹、插队拥挤;在图书馆和自习室尽量不接打电话,不占座,不大声交谈、朗读和播放音乐;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抛掷杂物。

3.自觉维护校容校貌,爱护公物,着装文明得体,语言文明礼貌。4.尊敬师长,谦恭礼让,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5.异性交往言语得体、举止文明、行为端庄,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关系。

6.生活俭朴,理性消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水平的物质享受;节约粮食,节约用水用电。

学习实践

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科学,锐意进取,不断创新。2.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带食品进教室、图书馆。

3.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培养自主学习能力。4.积极参加实验、实习、专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

诚实守信

1.待人真诚,为人正直,信守承诺。

2.诚信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让他人代考、不替考。

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6.遵守网络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7.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身心健康。8.热心公益,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篇: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六条 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2 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含处分,下同)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要求;

(三)支持申诉人要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4 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的程序另行规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作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5)复查决定;(6)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臵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 7 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郯城县教育局书面申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郯城县美澳学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院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复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院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相关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处、学生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代表、申诉学生所在分院学生工作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相关机关、分院各一个席位,由一名处级领导参加,原处分或处理单位另外派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学生代表两个席位,包含一名学生干部代表,一名普通的学生代表,代表要遵循回避原则。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三)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分院、班级、学号;(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提出申诉的日期;(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第七条申诉受理条件:(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第八条 申诉时效为

个工作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九条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其代理人。(二)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评议,产生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分为:1.处分或处理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2.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3.处分或处理不当,重新处理。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再次提出申诉。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人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院相关机关宣布。第十四条 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

日起施行,学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专科在读学生(含五年一贯制)。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7-13人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因转岗等原因不在原岗位工作的,自动卸免委员职务,由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学生会民主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得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于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此限。

第十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三)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是否需要听证的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的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应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责成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调查后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重大事项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含3名,其中有一名为学生委员)与本次申诉案件无直接关联的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并指定其中1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记录员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小组成员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出询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将听证情况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重大校〔202_〕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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