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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国家选拔国家高尔夫球队教练员16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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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_国家选拔国家高尔夫球队教练员16名公告

202_国家选拔国家高尔夫球队教练员16名公告

为提高我国高尔夫球运动技术水平,完善中国高尔夫球协会训练体系建设,做好202_年亚运会及202_年奥运会备战工作,筹建奥运会参赛教练员团队,经研究决定,公开选拔国家高尔夫球队教练员,根据《国家高尔夫球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工作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位与人数(一)国家职业队

1.教练组长:男队1人,女队1人;2.主带教练:男队2人,女队2人;3.体能教练:男队1人,女队1人。(二)国家业余队

1.教练组长:男队1人,女队1人;2.主带教练:男队2人,女队2人;3.体能教练:男队1人,女队1人。

二、选拔程序(一)提交简历

请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教练员于202_年12月11日24:00前将个人简历发到 teamchinagolf@163.com(只接受电子版简历,标题为“XXX应聘国家男/女队XXX教练”)。

(二)笔试

对于通过初选的教练员,中高协将组织笔试,笔试内容侧重训练计划、方法、手段和执行,对项目训练规律、制胜规律的掌握,对竞赛规则的理解,运动队训练管理方法,对世界主要赛事的资格、赛制和世界积分、奥运积分规则的了解。

日期:202_年12月12日-18日24:00 方式:通过Email发放试题和回收答卷。(三)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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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笔试的教练员可参加面试,日期为202_年12月26日,地点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三、选拔标准

(一)具有在国内、外长期从事高尔夫球教练员工作、主带专业运动员训练经验;(二)具有技术诊断与解决能力;(三)能够把握运动员思想,建设优良作风;(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配合能力;(五)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本项目训练、制胜规律,了解本项目发展趋势,了解世界职业积分规则,精通竞赛规则,熟悉裁判法;(六)教练组长及主带教练须具有中高协中级教练员以上资格,或具有世界PGA联盟/韩国PGA颁发的专业教练员资格证书,或拥有职业巡回赛一个完整赛季以上参赛经历;其中教练组长应聘者必须具备世界PGA联盟/韩国PGA颁发的专业教练员资格证书,或拥有职业巡回赛一个完整赛季以上参赛经历;(七)体能教练须具备体能训练专业学历或资质;(八)需按照集训和参赛任务长期驻队。

四、优先条件

(一)以往主带运动员的成绩;(二)具有复合型训练管理团队工作经验;(三)高尔夫球专业英语/日语/韩语听说读写译能力能够满足工作要求;(四)同等条件下具有训练学基本理论,队伍管理知识和能力者优先。

五、职位要求

(一)年龄在5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身体健康;(二)国籍、性别不限;(三)热爱高尔夫球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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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期:一至二年

七、待遇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机会

(一)参加国家队参赛的各类单项赛事;(二)进入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如亚运会、奥运会。

九、公示

全部教练员名单确定后,向省(区、市)体育局和在公众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确定新一期国家队教练员名单;有异议的,将对异议进行针对性处理直至解决完毕。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贾吉坡、李静 联系电话:010-8718 2912 Email:Teamchinagolf@163.com 原标题:关于公开选拔国家高尔夫球队教练员的通知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2_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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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高尔夫球队章程

高球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高球俱乐部的组织和行为,保证俱乐部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俱乐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高球俱乐部)的建立旨在精心打造高尔夫高端商务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共同切磋球技、交流、沟通的场所;提供商业环境契机;高端客户相互交流的宽阔空间;企业伸展商务触角的无限机遇。

第二条 凡对高尔夫有浓厚兴趣,愿意参加俱乐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俱乐部决议,服从俱乐部统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球队。

第三条 俱乐部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积极依靠社会各界及自身力量,谋求俱乐部良性发展。

第四条 俱乐部倡导和平友谊、积极进取、锻炼体魄、挑战自我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每位成员均有义务维护俱乐部的团结。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俱乐部成员自身的优势条件,结合俱乐部实际情况,创造最优惠条件组织俱乐部成员定期开展规则学习、教练指导、练习场活动、下场实战演练、联谊赛事,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内外有关高尔夫球的各种活动,以促进国内外高尔夫爱好者之间的互动交流,提高生活品质,有效宣传普及高尔夫运动及礼仪。

第六条、俱乐部的职责为广大高尔夫爱好者提供一个高端商务交流平台、以球会友的平台。

2、宣传和普及高尔夫球运动,增强体质,提高高尔夫技术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俱乐部成员由(高球俱乐部)统一运营管理,由俱乐部成员投票决定俱乐部会长人选。日常活动组织及球队管理由会长负责。俱乐部最高权力机关是管理委员会。俱乐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队员无正当的书面理由,不得缺席队员大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会长可以召集临时队员大会。俱乐部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队员大会会议举行七天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和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各位队员。

第八条 俱乐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通过会长的工作报告;

2、修订通过俱乐部章程;

3、讨论通过有关提案。

第九条 日常管理由俱乐部成员选举出的四名执委,组成管理委员会,行使球队日常管理。

俱乐部工作组成员每届任期一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特例另议)。俱乐部工作会议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

会长主持队务工作会议。执委协助队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会长会议在执委中推选一人代理会长的职务,直至导致会长不能工作的原因离队或者新任会长上任为止。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职权:

1、审议通过俱乐部的重大活动事项;

2、审议通过俱乐部成员的入队申请和退队申请;

3、审定俱乐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

4、讨论决定与俱乐部有关的其它重大议题。

俱乐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管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在队员大会审议。

由会长提名或管理委员会会议提名,经俱乐部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向为本俱乐部的良性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本俱乐部“荣誉成员”的称号。荣誉队员可应邀参加本俱乐部活动及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四章 入会

俱乐部吸收年满18周岁、承认本章程、热爱高尔夫球运动、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按时交纳队费的人士为会员。第十一条 新会员入会,首先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一名主介绍人推荐,介绍人需认真了解申请人的经历和球技,向其讲解俱乐部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说明入会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执委会作推荐说明。执委会应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合格后表决通过,并在队员大会宣布通告。

第十二条 俱乐部成员的权益

1、免费领取球队章程、队服、等统一发放物资;(限前30名创始队员)

2、定期免费接受俱乐部的训练及技术指导,参加俱乐部的比赛,联谊活动;

3、参与俱乐部会议,拥有俱乐部内部事务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拥有参于俱乐部发展规划等问题讨论的发言权;

5、会议上有根据地提议处分违纪球员,提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俱乐部干部;

6、讨论决定对俱乐部成员进行纪律或退队处分时,本人有权进行申辩;

7、申请退出本球队。

第十三条

1、遵守球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球队的各项决议;

2、参与球队组织的会议、训练、比赛等活动,服从教练分配;

3、积极承担俱乐部委托的各项任务,尽己之力为俱乐部的组织训练、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资源;

4、自觉学习高尔夫知识,积极参与训练,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与队员团结协作,共同提高俱乐部整体素养和水平;

5、保守球俱乐部秘密,维护俱乐部团结,坚决反对任何形式有碍于球队团结、损害球队荣誉的言论和行为;

6、违反俱乐部规定后自觉按时全额交纳罚款。

第十四条 俱乐部成员拥有退出俱乐部自由,申请退出成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俱乐部执委会提交申请,经俱乐部执委会批准后宣布除名,申请退出俱乐部成员即可失去俱乐部成员资格及俱乐部授予的一切权利,对外不得使用(高球俱乐部)成员称谓。创始成员所获得免费发放的物品需全部交回,可二次使用的用品按折旧价计算费用,损坏需全额赔偿。俱乐部成因公因私一年内不能参加活动,可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已交纳费用不退费,保留俱乐部正式球员资格。中途退出或被除名成员,不退会费。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俱乐部成员义务、不遵守俱乐部纪律、不按时出席俱乐部会议、训练、赛事等活动,经教育仍无转变的成员,执委会有权劝其退出俱乐部。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队员,经执委会批准,取消其俱乐部成员资格:

1、违反国家法令;

2、有不利于俱乐部团结、损害俱乐部声誉的言论或行为;

3、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俱乐部集体活动者;

4、不服从俱乐部调配,造成不良影响;

5、严重违反球队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6、给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7、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纳费用。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俱乐部经费主要,以发展俱乐部、俱乐部球队各项支出之用。本俱乐部经费主要以俱乐部会员入会费,国内外企业、社团、个人的赞助以及其它方面的社会捐助。

1、俱乐部为非盈利组织,成员除参加赞助性比赛之外,原则上全体参赛队员均采用费用平均分摊制。

2、首年会费订为每人每年人()币元整,作为练习场练习费用,奖品支出。若该队费紧张时,经1/2队友同意后酌情增加年费。3.交纳会费队员可获得球队章程;队服,均绣有球队标志;参加球队组织的各项赛事和活动;获取比赛奖品

第十七条 未加入本俱乐部的人士可以应邀参加本俱乐部举办的高尔夫球比赛、训练和其他相关活动,比赛成绩将不被记录。

第六章 积分规则

俱乐部成员参加成员活动即可获得积分,用于年终评比。

1、成员每出席活动一次,获得积分3分;

2、俱乐部赛事获得净杆前三名,分别获得积分5、3、1分;

3、俱乐部赛事获得总杆第一名,获得积分7分;

4、俱乐部赛事如设有最远距离奖,获得该奖项,则获得积分3分;

5、俱乐部赛事如设有最近球洞奖,获得该奖项,则获得积分3分;

6、迟到成员当次活动不计成绩。不参加积分。

第七章 惩罚规定

1、每次比赛或会议、活动,在报名确认后未按规定的签到时间抵达罚款50元,存入(高球俱乐部)的活动经费处

3、参加比赛时,球员必须服从球队管理层的分组工作,不服从分组规定并吵闹的罚款50元,充入高球俱乐部的活动经费处;

4、每次比赛或会议、活动,如在报名确认后无特殊原因不到且事前未通知者全额罚款参赛费用,充入(高球俱乐部)活动经费处;

5、俱乐部原则每月举行一次队内正式例赛,如因气候或其它因素的影响,则另行通知。一次其他活动机动组织的对外联谊赛。如俱乐部成员无特殊原因参加活动少于全年活动总次数30%的,处罚500元,充入(高球俱乐部)

活动经费处。

第八章 附属

第十八条 本俱乐部的名称、队旗和队徽未经管理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以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属(高球俱乐部)。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及俱乐部的管理办法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比 赛 办 法

1.比赛采新新贝利亚赛制或球场赛制。2.比赛采国际高尔夫球最新规则。

3.比赛分组:除事先要求同组人员外由竞赛组统一编排,未按时报到者,沿至最后一组。

4.超过最后一组出发者,当次成绩不计。

5.每洞杆数由同组参赛队友互计之并签名确认。

6.成绩相同时:净杆部分由差点低者获胜,再相同时,由第18洞往前比起,杆数低者获胜;总杆相同时则由差点高者获胜,再相同时年长者获胜。7.比赛若发生纠纷,赛事仲裁公平裁决,不得异议。

第七条:差点

队友差点计算方式另行制定。

第八章 俱乐部未来发展动向与前景

俱乐部秉承“以球会友,商友共识”的宗旨,通过丰富多彩的球队活动,倡导“健康、和谐、快乐、关爱”的一种高品位的高尔夫球员聚会平台,致力于为您提供优质的教球服务、会员比赛等全方面服务,搭建一个为队员和志同道合的朋友们轻松愉快氛围交流的一个平台,打造一个享受生活乐趣、追求身心健康、关爱彼此、关爱他人的高球天堂。

第三篇:高尔夫球队托管

高尔夫球队建立流程

在您开始打高尔夫之后,是不是很有一种建立一支自己的球队的想法?我们为您整理了成立球队的步骤:

1.命名高尔夫球队,制作球队LOGO

2.拟订球队宗旨及球队口号

3.组织球队理事会,含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财务长一名、督察长一名、球队理事若干

4.起草球队章程,规定成员权利与义务

5.聘用球队秘书

6.发布公告,制作队服,收取会费等组织球队成立活动

7.其他:根据章程内容组织球队活动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_﹞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2_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2_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2_﹞101号)

2.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2_﹞540号)

3.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76号)

1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39号)

15.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93号)

16.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75号)

17.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95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35号)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2_﹞43号)

20.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4号)

2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5号)

22.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8号)

2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80号)

2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200号)

25.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1号)

26.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8号)

2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2号)

28.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8号)

29.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5号)

30.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7号)

3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36号)

32.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2_﹞109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2_﹞148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59号)

35.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85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01号)

37.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33号)

38.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54号)

39.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85号)

40.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97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21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2_﹞9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99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1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2_﹞102号)

46.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13号)

4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48号)

48.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59号)

49.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84号)

50.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247号)

51.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54号)

52.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89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21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49号)

5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2_﹞183号)

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98号)

57.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58.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59.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60.国家林业局公告202_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206号)

62.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2_﹞228号)

63.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2_﹞61号)

6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2_﹞224号)

65.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2_﹞150号)

66.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2_﹞523号)

6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2_﹞32号)

69.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2_﹞59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2_﹞210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269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2_﹞92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164号)

7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80号)

7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

7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2_﹞549号)

77.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2_﹞201号)

79.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2_﹞132号)

80.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2_﹞42号)

8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33号)82.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27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6号)

84.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_﹞114号)

85.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30号)

86.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2_﹞191号)

8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2_﹞16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41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81号)

90.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223号)

91.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244号)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95号)93.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37号)

9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217号)

9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110号)

9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2_﹞64号)

9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170号)

9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2_﹞70号)

99.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166号)

100.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14号)

10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227号)10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2_﹞214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2_﹞267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237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139号)

10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09号)

10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2_﹞105号)

11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95号)

1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2_﹞68号)

112.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2_﹞130号)

117.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3号)

11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30号)

1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2_﹞124号)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52号)

1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2_﹞91号)

122.国家林业局公告202_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2_﹞206号)

124.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42号)

12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58号)

12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2_﹞10号)

1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120号)

12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187号)

129.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2_﹞551号)

130.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2_﹞33号)

135.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2_﹞190号)

136.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2_﹞232号)

137.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2_﹞156号)

138.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2_﹞146号)

139.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2_﹞560号)

1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2_﹞89号)

14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2_﹞61号)

142.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2_﹞93号)

14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2_﹞100号)

14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2_﹞3号)

14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2_﹞41号)

14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2_﹞106号)

14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2_﹞275号)

148.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2_﹞162号)

15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2_﹞259号)

15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2_﹞27号)

15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2_﹞105号)

15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533号)

1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93号)

15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186号)

1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142号)

157.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2_﹞241号)

15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88号)

1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253号)

160.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2_﹞153号)

161.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2_﹞188号)

16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54号)

16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131号)

16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2_﹞84号)

165.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24号)

167.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2_﹞69号)

168.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4号)

169.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46号)

170.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2_﹞73号)

17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2_﹞234号)

172.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2_﹞53号)

173.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63号)

174.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2_﹞71号)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_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30号)

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26号)17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2_﹞51号)

180.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56号)

18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180号)

18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2_﹞550号)

1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2_﹞90号)

18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2_﹞34号)

18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2_﹞3号)

18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3号)

18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294号)

188.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2_﹞258号)

1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2_﹞2号)190.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2_﹞12号)

19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2_﹞278号)

192.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118号)

19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2_﹞1号)

19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31.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73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2_﹞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2_﹞143号)

35.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94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18号)

37.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416号)

38.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2_﹞497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14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2_﹞34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100号)

46.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2_﹞5号)

49.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2_﹞167号)

55.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138号)

60.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34号)

6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99号)

64.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15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345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2_﹞121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185号)

74.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2_﹞53号)77.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2_﹞4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13号)

90.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2_﹞22号)

9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2_﹞45号)

95.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62号)

96.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2_﹞67号)

97.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2_﹞72号)

98.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2_﹞41号)

99.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67号)

10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149号)

10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2_﹞96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219号)

103.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521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2_﹞146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2_﹞29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2_﹞136号)

第五篇:国家少数民族研究生选拔

附件3: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 门):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转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提出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的,须提供乙方的书面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签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和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档案、户口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含5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校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丙方若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丙方(定向生本人): 政部门):

根据《20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录取丙方为20 年 ____________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助学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若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由甲方通知乙方。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有一份,按本协议执行全部条款。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丙方有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去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退还财政拨付的生均经费、普通奖学金,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分别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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