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义政办发〔202_〕22号
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_〕7号)文件精神,现对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实施拨改投,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为提高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拨改投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以无偿拨款支持改为投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拨改投遵循“政府决策、专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拨改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重大产业投资项目、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及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
第五条
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义乌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三)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商业模式新颖;
(四)企业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五)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六条
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
(二)有精干、高效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队伍和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
(三)平台须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
(四)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七条
拨改投资金支持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应具备《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
(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拨改投资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九条
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企业,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成为最大股东,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
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限控制。
第十条
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入的项目,拨改投资金原则上不进入,但视项目情况,可以跟进投资。
第四章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拨改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拨改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科技局、商务局、旅游局、电商办、物流办、人才办、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及各镇街、产业平台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主要负责资金筹集、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对具体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和决策。
市拨改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资金筹集、参与项目初审和评审、拨付并监督拨改投资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组织拨改投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
对接投资项目的部门(包括各镇街、产业平台)作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遴选、项目初审、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建议、拨改投资金申请、投资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其他成员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初审和评审、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批准,委托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拨改投资金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根据拨改投领导小组决策,负责项目投资签约、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拨改投资金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与运行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五章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根据拨改投资金规定的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采用企业申报、专业招商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选择拟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将拟投资项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对初审后的项目自行组织、委托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案等提出综合意见,编制投资建议书,拟定投资协议,提请拨改投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拟投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公示结束后由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拨改投资金按投资协议约定方式退出。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确定;被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退出收益部分50%无偿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不包括拨改投资金参股后进入的股东)。
第二十条
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被投资企业搬离义乌市,或未将获得的拨改投资金用于义乌市项目发展的;
(四)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况。
对拨改投资金在(一)、(三)条件下退出的,根据相关法律及投资协议约定退出,退出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资金及资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二)条件下退出的,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拨改投领导小组核准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二十一条
拨改投资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投资主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拨改投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核销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股权投资本金和各类收益,重新纳入拨改投资金循环使用,其中,对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收益,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拍卖。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综合评估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拨改投资金运行情况向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报告。主要包括:
(一)拨改投资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投资主体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被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
(三)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选派专人担任被投资企业的监事,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运营进行监督,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专项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合作协议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条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负责省院合作协议落实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对专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定额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专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
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专项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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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义乌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实施共同理财,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财政支出管理要求,推进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绩效目标是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申请安排的特定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目标所需的资源(经费);
(三)项目资金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等。
第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在预算申报、资金安排和支出管理过程中,通过以绩效目标为主要评判依据的预算评审(事前)和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为主要评判依据的绩效评价(事后),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相匹配的支出预算管理方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从单位申报项目预算开始,至财政部门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单位后结束。
第四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坚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应符合财务规范;“试点扩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扩大范围,完善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单位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的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的申报、项目管理与实施、项目绩效的自我评价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非部门预算单位但需获得财政拨款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第七条 列入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应逐步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每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范围及申报要求由财政部门在布置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前发文确定。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下部门预算“一上”中,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申报材料,未按规定申报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部门预算。
第九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项目绩效评价(事后)的重要依据,一般以量化的数值或比率表示。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明确项目细化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单位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不列入下一预算。
第十一条 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预算项目在年中因绩效目标调整要求追加财政资金的,须报送项目调整绩效目标作为申请追加经费的依据。经市政府特批的应急项目可以先安排资金,再补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项目绩效目标评审
第十二条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以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为主要依据,由财政部门组织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合理性评审。逐步试行主管部门评审和财政部门抽审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的评审方式包括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采用机构评价方式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审。采用专家评价方式的,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依据的充分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预期绩效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评价程序、标准和工作要求进行独立评审,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的审查、分析、判断,提出各项目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评价指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各单位反馈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并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同意立项的项目,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项目库,结合可用财力和评审意见提出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经评审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下达。各单位根据“一下”项目预算,认真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后于“二上”时上报。财政局部门结合专家意见最终审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通过人代会审议后,财政部门将有关项目的预算和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批复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完成后要按照《义乌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实施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绩效评价分完成结果评价和实施过程评价。以上一预算为周期实施的项目,或跨但上已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对照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我评价,于当年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门;以前安排当年继续实施,或需延续至以后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中期自我评价,于当年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自评报告及评价工作情况的抽查复评。每年选择部分影响大、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成立评价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抽查结果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全过程接受市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今后绩效目标评审和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部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有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除限
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内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_年7月23日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职能,促进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1.学会每年投入的资金为资金净资产增加额的20%。
2.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办),设置在学会秘书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申请等相关程序,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条专资办于每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积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公布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学术交流与研究
2.科普活动与阅读推广
3.编译出版
4.国际交流与合作
5.行业指导与服务
6.组织建设
7.教育与培训
8.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投入。
2.根据会员申请,提供相应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申请者可以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中国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和学会秘书处的名义进行申请。
2.申请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的项目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属于学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范畴的重点或要项工作。
3.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明显。
4.项目承办者(单位或个人)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有可靠的保证。
第九条申请者根据当年公布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及相关通知向评委会提交申请,并认真填报《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常规项目由秘书处列入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专项资金可投入使用,所用专项资金额度计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未列入当年专项资金资助方案而临时出现的须学会资助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理事长及时受理批复,批准使用的金额,计入来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者提出的专项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评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遴选坚持“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和资助坚持“保证重点,扶助要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遵守“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获得2/3评委的审议通过,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
1.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
2.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内容不属实;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
4.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超出公布的额度。
第十八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时,申请人如同时是评委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 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获准资助的项目,由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专资办签订《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投入和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专资办根据工作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可随时对投入和资助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和资助项目按期结束后,项目受理者(单位或个人)应在30天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专资办聘请专家组根据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入和资助的项目未按工作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内容、进度进行的,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者(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单独设帐,并由专资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资办根据常务理事会、评委会意见按审议通过的投入或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资助的项目受理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九条专资办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在理事会换届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专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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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
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率先形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京海发„202_‟4号)和《关于调整区文化发展工作领导体系的通知》(京海办发„202_‟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海淀文化发展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为目标,主要用于盘活区域文化资源,繁荣文化生产和消费,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提升居民文化幸福指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海淀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和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产业项目,注重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支持领域主要包括:
(一)文化设施配套类。用于解决地区文化设施布局不均衡、高端文化设施不足等问题,支持街道、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驻区单位、企业的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美术馆、博物馆等的配套及运营。
(二)文化服务类。支持海淀区演出联盟等社团组织、驻区文化单位为辖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区属单位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支持。
(三)文化活动类。支持在海淀区举办的创新性活动或有利于提升海淀文化形象的品牌活动;支持文化惠民工程、文化精品工程;支持街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等。
(四)文艺创作类。支持海淀和中关村题材的各类文艺作品和公益宣传品等的创作和推广。
(五)文化研究类。支持对海淀文化的历史积淀、本质内涵、发展战略、应用对策等内容进行挖掘和研究的项目;支持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发展课题研究。
(六)文化平台类。支持文化联盟、文化协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展示交易等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营。
(七)其他类。支持其他有助于海淀文化发展繁荣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一)公开征集项目以项目补贴、奖励等为主要支持方式,适时采取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
1.补贴主要面向即将或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文化项目,以及申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项目的前期培育辅导等。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入、产生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单位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区属部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奖励主要面向已经实施完成且取得良好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规模、产生效益、影响力与美誉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对海淀文化事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特殊贡献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另行议定。
(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支持方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海淀区纳税。
(二)一个企事业单位单一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项目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经获取区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本项资金支持。
(四)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应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如项目的评审费用等,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确定下一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纳入下一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遵循“分工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进行分项管理,具体包括:
(一)公开征集项目类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的公开征集方案,参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2_‟11号),组织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评审后将拟定的项目支持方案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由其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分别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各支持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论证等工作,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单独明确的重点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管理协议或项目承诺书,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每支持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出专项资金预算,需跨支付的项目,需提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或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海淀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支持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防范风险,并按项目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总结验收,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委宣传部、海淀区文化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_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