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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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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

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毕教委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毕教委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担任,委员15-2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秘书长提议,北京市毕教委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第五条 北京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六条 北京市毕教委依据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目录,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北京市毕教委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贯彻《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专科医师培训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研究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批成立各学科组。

(四)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制定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考核标准及实施方案等。

(五)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完善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六)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指导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八)公布专科医师培训相关信息,组织专题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九)承接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第八条 北京市毕教委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各方,落实北京市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评估工作。

(三)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四)收集整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组织发放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负责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经费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毕教委学科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

(二)负责修订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并参与培训基地评估。

(三)负责拟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方案并参与实施。

(四)研究并提出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五)完成北京市毕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

第十条 北京市毕教委主要通过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以及通函方式议事和决策。

(一)北京市毕教委每年举行例会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重要议题可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委员或办公室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凡涉及重大决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占北京市毕教委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十一条 专家组的设置根据专科发展的情况确定,由北京市毕教委审议决定。各专业组的正副组长由委员会推荐确定,学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北京市毕教委设立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立项,列入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经费预算,并采取单位、个人及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附件2: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 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 北京市人事局巡视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金大鹏 邓小虹 王文杰 孙振宇 张大发 委

办公室:主 副 主

秘 成 员: 卫生部科教司教育处处长 北京神经外科研究所所长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教授

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副局长 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 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 北京协和医院教授 北京宣武医院院长 北京友谊医院院长 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财务处处长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局长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局长 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秘书长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医师协会秘书长

任: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任: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书: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有关人员 员: 有关医院主管部门负责人 解江林 王忠诚 郭应禄 李云波 王松灵 王 宪 李立明 罗慰慈 张 建 刘 建 陈晓红 吕一平邱大龙 金春明 刘建民 王力宇 巩维国 王红艳 蔡执敏 贾明艳

吕一平高 坚 贾明艳

第二篇: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卫生局委员会

(第48期)

中共北京市宣武区卫生局委员会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卫 生 局

202_

年12月24 日

【业务工作】

宣武区迎接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验收 12月15日,宣武区接受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检查组验收。此次检查是在区县验收的基础上对辖区的两所学校进行考核。检查组查阅了相关文字资料、查看了校园环境、卫生室设施、学生常见病干预等,现场还考核了学生和老师的健康知识与技能。检查组对两所学校开展的各项工作给予认可,认为学校各种健康促进活动丰富多彩,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防控得力,切实把健康促进学校理念落到实处。

12月18日,宣武区召开健康促进学校领导小组联席会,对近两年开展的健康促进学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截止到202_年11月,宣武区共有29所学校获得了“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称号,占全区学校的61.7%,目前又有15所学校申报了北京市健康促进学校。宣武区将继续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深度、广度上不断拓展健康促进学校的工作内涵,使健康促进学校工作扎实推进。(疾控中心)

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经营场所卫生监管近日,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管。一是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成立地下空间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部署检查工作。二是细致摸底排查辖区内利用地下空间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住宿、二次供水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经营条件而造成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全面掌握辖区地下空间的经营使用情况。三是建立明细台账,积极落实整改,对 排查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处理,做到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四是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宣武区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培训 12月14日,疾控中心举办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相关知识培训,辖区18家医疗机构的45名医务人员参加。疾控中心从国内外的流行趋势、流行病学特点、临床表现、诊断及预后等方面对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做了全面介绍。为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培训还着重强调了城区医疗机构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防控要点和注意事项。此次培训加深了医务人员对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认识,为此类虫媒疾病的防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疾控中心)方便居民 服务社区 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魏染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了慢病药费的报销工作。从12月份起手工书写录入发票改为电脑录入,医务人员用休息时间提前学习录入相关工作。目前来站上报销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患者一次报销100多张单据,每张都需要录入系统,而且每位患者的基本情况都需要重新输机,工作量较大。医务人员为了不耽误病人报销,不辞辛苦、加班工作,将学习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椿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深入开展202_工作检查近日,宣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202_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考核方案,全面部署考核工作。二是各部门根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的考核内容,逐项对照筹备,积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三是领导小组用为期一周的时间深入各部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抽查书面档案资料和卫生监督工作平台数据,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四是现场反馈,及时与各部门沟通情况,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五是通报检查结果,召开中层干部会,对监督执法制度、监督执法工作和科 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年底前完成整改。六是各部门以考核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疾控中心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进行再动员近期,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要求,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将延期至202_年1月15日。疾控中心于12月17日对接种工作进行了再次培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结合接种工作进行辖区疫情防控情况的摸底调查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中心将继续本着安全接种的原则进行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提高人群免疫覆盖率,保护辖区居民健康。(疾控中心)

市社管中心到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调研 12月15日,北京市社管中心调研组到畅柳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健康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调研。调研组通过系统抽取了200户、600余份健康档案,对其中的基本情况、慢病控制率、综合管理率等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此次调研,为制定健康档案管理办法提供了有力数据并为社区开展好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做好医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准备工作 12月15日,北京市医保中心对宣武中医医院的医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准备工作进行了现场认证验收。经过医保中心有关专家的全面检查与考核,医院各项工作指标都达到了验收标准,顺利通过验收。为做好医保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医院开展各类培训13次,投入资金20万元,完成了医院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医院将继续做好此项工作,把最优质、最便捷的服务提供给患者。(宣武中医医院)

积极开展监测 加强食品安全 自今年3月,区疾控中心正式纳入北京市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单位后,中心结合宣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宣武区监测计划,积极开展辖区内样品采集检测工作。截至202_年12月份,疾控中心共采集检测样品283 件,圆满完成了202_年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疾控中心将继续扎实做好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预警,为建立宣武区食品污染物监测体系和网络预警提供依据。(疾控中心)

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社区家庭保健员健康培训

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第三期社区家庭保健员健康知识宣传培训。此次培训聘请友谊医院专家进行讲座,共有108名家庭保健员参加。老师深入浅出地从几方面详细讲解了“吸烟有害健康”的相关知识,并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号召居民生活中要戒烟限酒,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讲座还就如何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自我防控知识进行了讲解。

(陶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宣武区完成健康档案评价调研现场调查 按照北京市健康档案评价调研工作的整体部署,宣武区于今年5月开展健康档案使用情况抽样调查,抽取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与调研。采用现场调查、问卷测评及小组访谈等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收集整理相关数据。经过调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材料,为下一步调研报告的书写奠定基础。(社管中心)

【党建工作】

倾听百姓意见 提高服务水平近日,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对辖区居民进行访谈和满意度调查,专门听取了居民对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已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社区站点的布局上趋向均衡化,方便居民就医。居民纷纷表示通过沟通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了更深的了解,今后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社区中心也对居民的需求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继续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宣武中医医院召开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 12月16日,宣武中 医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会上,大家畅谈了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出的自身问题并开展了真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区委第四指导组对民主生活会给予高度评价,希望医院通过这次会议有所收获和提高,让宣武中医院的各项工作更上一层楼。

(宣武中医医院)

学习科学发展观 医疗服务上水平近日,妇幼保健院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再部署。医院将通过党员民主生活会、学习交流会、学习实践活动知识竞赛,使各项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医院将深入查找并及时解决问题,使医院的服务水平、医疗质量、奉献意识再上台阶、上水平、上层次,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让百姓得实惠。(妇幼保健院)

【简讯】

近日,区妇幼保健院后勤增设晚餐,食品样式较多,为值班医护人员及广大住院病人家属提供了方便,受到大家好评。

(妇幼保健院)12月18日,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100多名离退休人员举行新春联谊会。(广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月15日,区妇幼保健院召开学习实践活动民主生活会。(妇幼保健院)12月21日,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次对全体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大栅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月14日,北京市社管中心到宣武社管中心就健康档案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进行交流座谈。(社管中心)编印:王 晋 王玉秋 张高峰 核签:王小燕 联系电话:83975376 5

第三篇: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市区县两级继续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3、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负责对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

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6、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

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

8、负责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认可和公布的依据;

9、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交流研讨和协作。

第七条北京市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1、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组织本区县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制订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

3、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订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

4、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对区县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区县卫生局认可和公布的依据;

7、负责对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核及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推荐工作;

8、积极创造条件,配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的管理。

第八条医疗卫生单位应有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及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好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控绩效评估的水平,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一条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体现专业特点,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南。

第十三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远程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区县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属单位制定。

第十六条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及区县卫生局每年12月底将下一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区县认可项目每年12月底前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区县制定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次讲授后,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专项备案,重复启动,异地讲授,扩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覆盖面。

根据郊区县的需求情况,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部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巡回送教下乡活动,并授予市级项目同等学分。

第十九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二十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或《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IC卡》上进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项目级别分为I类学分和E类学分。国家级项目市级项目省部级(北京市)及以上科技成果为I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音像教材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E类学分。不同级别的医院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I、Ⅱ类学分要分别达到以下相应要求:三级医院I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二级医院I类学分7分,Ⅱ类学分18分;一级及以下医院I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第二十三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参加项目活动的类别学分数考核情况审验结果等)作为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北京市及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区县卫生局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允许跨转结。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材[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办学经费的相关要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主办单位交纳项目评审费,作为市级认可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费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三十一条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学习内容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护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北京市临床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落化培训管理办法》实施。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可选择参加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及与岗位培训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学习,不低于25学分,无项目类别及学分类别的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分记录作为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卫生局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各部委军队武警系统在京医疗卫生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1995年7月24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食品卫生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以下单位提供部分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数据仅大兴新城创卫范围)。

一、提供资料单位

工商分局、区建委、区教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大队、区旅游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卫生监督所、兴丰街道办事处、清源街道办事处、林校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

二、提供资料范围

(一)本单位关于创卫的宣传和培训。

1、召开不同规模的创卫会议详细情况,例如动员大会。

2、对本单位创卫人员的创卫标准培训和对管理相对人的创卫知识培训的详细情况,包括参加人次,内容,场次等。

3、各种形式的创卫宣传详细情况,包括街头宣传、电视台、报纸宣传、信息简报、创卫专栏专题等,对管理相对人发放创卫 1

手册、传单、挂图数量。

(二)本单位开展的食品卫生创卫工作和创新性工作情况(202_、202_、202_三年总体工作开展情况)。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 郑渊

联系电话: 60283531***

E-mail: huihuidxwj@126.com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生活饮用水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区水务局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区水务局提供部分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区水务局202_、202_年全年和202_年上半年开展的与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有关的生活饮用水方面的工作资料”。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张文

联系电话:***959

1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关于撰写创卫健康教育报告需区创卫办帮助协调

提供资料的申请

区创卫办:

根据贵办《关于创卫验收专项报告编写的通知》(京兴创卫办字„202_‟22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筹备相关报告编撰工作。

现需以下单位提供资料,请贵办协调其于202_年7月6日前提供如下材料(所有数据仅大兴新城创卫范围)。

一、区市政管委、区教委、区建委、兴丰街道办事处、清源街道办事处、林校街道办事处、黄村镇政府、区监察局、规划分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公安分局、水务局、环保局、环卫中心、市政园林中心、城管大队、广电中心、大兴报社、区爱卫办提供以下资料(202_年-202_年)

(一)组织管理类。

1、本单位(系统)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名单(使用统一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

2、健康教育网络人员名单(使用统一表格填写)。

3、健康教育工作主管领导是谁?;单位专(兼)职负责人及所属科室。

4、健康教育经费投入(从人员培训、硬件投入、开展活动三方面考虑)多少万元/年。

(二)健康教育业务工作及活动资料。

1、人员培训及例会:各年召开例会和开展培训的内容、次数、参与人次与效果;

2、社会人群健康教育:各年开展活动的种类(大课堂,宣传、咨询、义诊,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频次、内容、参与人次、效果等。

3、印制健康教育宣传品种类(折页、宣传册、招贴画、健康教育处方及数量。

4、健康教育开展的大型活动,有特色的和突出亮点的健康教育活动介绍。

(三)创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四)今后的工作设想。

(五)提供有关照片及视频资料(DVD格式视频文件)。

1、反映宜居宜业新大兴新风貌的照片、视频资料。

2、反映通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发生变化的照片、视频资料。

3、开展大型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

4、本单位(系统)在创建国家卫生区中开展的特色工作(启动会、培训、宣传等)的照片、视频资料。

二、除上述资料外,特殊要求的单位及资料内容

(一)社区及各委办局(包括:兴丰街道、清源街道、林校路街道、黄村镇、教委、建委、工商分局、商务局、旅游局)。

1、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医院、学校、居委会、行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情况。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管辖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支持情况。

(三)教委。

1、教委及学校开展的大型健康教育活动。

2、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开课情况:中学开课率?小学开课率?

(四)广电中心、大兴报社。

1、广电中心:健康教育固定栏目名称、首播日期、每日播放时段、内容、累积多少期。

2、大兴报:是否有健康教育固定版面或栏目、首版日期、周期、内容、累积多少篇。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如何开展创卫工作,有何特色工作?

特此申请。

二○○七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张海涛;电话:60283533。

E-mail: daxingcdc@126.com

第五篇: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程序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程序提要: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程序

据统计,北京目前有3000多个住宅小区,1700多家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却仅有400多个,真正由业主自己成立并能代表业主发挥作用的业主委员会更是少得可怜,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实现业主委员会备案更难。通过调查,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业主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流程不清楚,导致无所适从。因此,聘请专业律师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应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一、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介绍

首先,业主大会不是所谓的自发组织,更不是违法组织,它是完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依法召开的大会,依法成立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的行为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以及各地房产机关颁布的相应文件。

而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受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者实行自治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同时协调处理个别业主权益与大多数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

实际当中,各个地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条件不尽相同。

1、如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由所在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如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成房物管[202_]7号 相关条款规定:公有住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业主应当筹备业主大会的成立。

3、京政办发〔202_〕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4、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因此,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各个地区,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又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

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并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做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主意。《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详细。例如: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以产权证明书为准。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开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凡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地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票权数过2/3投票通过,才有效。

4、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

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程序提要: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筹备小组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5-15人,单数),定出投票时间(3-7天,要报国土局备案)。汇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设置一或多个投票箱(也可上门收选票),由国土局封投票箱,点票时由国土局开箱和鉴证。业主大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投票权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到场。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后筹备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6、一个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要弄清楚业主的住房面积,可从国土局拿到业主的资料,在收选票时,请业主出示产权证明。在填写业主代表投票委托书时,应该附上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产权证明。可以要求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国土局提交一份业主名单资料。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则可以直接通过国土局,向物业管理公司施加压力。

7、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个商铺一个代表。商铺可以当业主代表,只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业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选。即使他入选了业主委员,也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他的意见不能实现。由住宅业主代表负责收选票事宜。住户面积大于商铺面积,就没问题。

8、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成为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9、业主委员会每个成员只代表一个投票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由业主大会即业主代表表决确认,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表决以面积计算选票权,每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额不变。

10、单位办公楼可以参加投票,单位办公楼在小区内,使用小区的公用设施。如果票权数不够,则要把单位办公楼拉进来,说服的理由:大家都在同一个小区内,要把整个小区的安全、稳定、美好,要把小区统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1、发送文件给业主时,请其签收,用回执证明已经给过文件,视为送达。如果业主有意见,可以附意见。如某业主不同意某一条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12、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需要改动的,可以提交补充资料,用来补充说明更改的情况。

13、由业主代表收集票数,提出两个问题让业主回答:①是否满意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②是否愿意委托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每家都要做出书面意见。

14、开发商也应该会同意公约和议事规则(这是房管局制定的,是公平的),因为他也想争取到物业管理权。

15、一般来说,应该有维修基金,如果没有,则要在以后集资。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收到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业主委员会成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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