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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教育5篇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23-99440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4:3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的法律教育

美国的法律教育:起源与发展

由罗伯特W ·戈登

1(在美国法律教育的故事反映了美国民主的演进。有一个更加多样化的身体比他们刚刚几十年前?只能逐步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时几乎不存在。在反对英国统治的革命,美国人拒绝了贵族和垄断。在早期的美国共和,这种感觉强烈的专业发展成为专业组织特权和民主的怀疑。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教育或对律师考试没有正式的要求,顶多,他们需要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学徒几年。一些法律学院的成立不过?如著名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西部康涅狄格和几所大学的法律与威廉和玛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联网学校。这些早期的法律学校培养了新的共和国的主要律师很多。但是,这些学校入学只需要高中毕业,只有一年或两年的法学研究。他们通常工作人员为兼职从业人员。学生听了讲座和法律科目中学读论文或评论。

6、变革之风开始吹19世纪70年代。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伟大的欧洲(特别是德国)大学的信誉,在行业管理和政府的教育迫切需要的人才,都创造了在受过训练的专家,并作为他们的供应需求的新手段组织专业的信心。领导新成立律师协会的律师,例如,在纽约市,1870年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1878年?和就业歧视。一个新的社会监管机构,特别是环境,创造了新的环境法领域的需求。

约翰逊总统在1965年创建了联邦资助的法律服务方案,为贫穷客户,带来不良的客户群代表诉讼。这个方案和其他基金会资助的“贫困法”的启发,创造法学院诊所节目?在学校律师事务所,法律根据临床教师,在这里,学生不仅可以学习到新的干部认为工作人员如律师,但真正的客户代表而下,依法执业律师和临床导师指导的学校。在许多法学院今天,大多数学生获得了一定的经验,代表在出租房屋,囚犯,犯罪嫌疑人,受助人,移民试图进入或留在美国,消费纠纷或环境造成贫穷债务人租户。

新的社会运动也改变了法学院人口。在南方法学院已承认没有黑人学生,在北法学院很少,直到20世纪70年代,自那以后黑人和西班牙裔学生进行约10每班百分之注册。法学院妇女曾在1970年以前严格的配额;1970年至1990年期间,女性从百分之四到法学院入学人数的50百分比。为了适应新的学生,在20世纪70年代法学院和?0一倍大小。

行政和管理的法律,诊所,贫困和环境法,公民权利,都是外部的挑战和变化的反应。法学院也开始响应来自演艺学院内的智力挑战。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院已调情与其他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而且往往是在法院的意见,那么,既然几个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教授已经成为联邦法官。新的法律教师,特别是在精英学校,现在常常在经济,历史,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和法律博士学位。

全球法律

在法律教育的下一个大的变化?已经开始?显然是要在全球的法律研究的方向。美国法律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对外国学生的法律研究生课程,逐渐吸纳更多的非美国人定期法律方案和发送了一年的其他国家学习更多的美国学生了。课程开始增殖跨国法律领域-尤其是跨国商业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在诸如中国,日本和伊斯兰法的区域特色。

第二篇:美国法律文化漫谈

美国法律文化漫谈--------以《费城的故事》为视角

安德鲁和乔是费城的两名年轻律师,他们工作努力,都有美好的前途。安德鲁是一名同性恋者,并且染上了艾滋病。他没有将这些告诉老板。就在他刚获提升不久,却因老板发现了秘密而以他丢失文件为由把他解雇了,安德鲁找到乔希望他接受这个案子。乔本来拒绝受理,但出于对安德鲁的同情以及对法律公平平等原则的追求下,最终答应出庭。

安德鲁的家人支持他走上法庭。开庭审理时,众多示威者聚集在法院门外,要求给同性恋者合法权益,不准歧视艾滋病人。但同时也有反对者大呼“肛交者没有人权”,拦截安德鲁质问。被告坚持不承认是因此原因解雇安德鲁的。安德鲁衰弱的身体已无法承受剧烈的抗艾滋病药物的静脉注射,他预感到自己快不行了。但他仍坚强地挺过了激烈的法庭答辩。

到了审判的日子,陪审团终于宣判原告安德鲁受到不公正解雇,被告应负责赔偿损失。安德鲁终于获胜了。乔奔赴医院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安德鲁和他的家人,但安德鲁却不能再支持

下去了,他正在慢慢死去。

《费城故事》讲述了一个艾滋病患者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利益的故事,它被称为“好莱坞面对艾滋病”的影片。它标志着好莱坞不再逃避社会现实,而正式向泛滥美国的艾滋病宣战了。影片号召人们关心帮助艾滋病人,同时赞扬了艾滋病人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片中的故事及其结局并不复杂,但他却向世人提出了一个道德问题,对于艾滋病人应该象其它病患者一样给予爱护和帮助,这在哪里都是被认可的,但对与同性恋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在影片中,安德鲁和他的“恋人”并没有受到他家人的不平对待,但是社会的偏见依然存在,哪怕他最终胜得了这场官司,但并不等于他获得了社会的承认。影片正是在这样一种沉痛而又无奈的气氛中结束。它敢于大胆的向社会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标志着这个社会正在前进。

美国法律制度与道德冲突——《费城故事》观后感

费城故事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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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人 费城故事由汤姆.汉克斯与丹泽尔.华盛顿共同主演,讲述了一位因为同性恋而患 上了艾滋病的律师遭遇歧视、不公正待遇,但是却在另一位律师的帮助下最终维护 了自身合法权益的故事。影片中,Andy 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律师,但是由于他因为同 性恋而患有艾滋病后,他的世界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让人感动的是,他 的家人并没有嫌弃他,而是包容他,在整个社会都遗弃他的时候,为他撑起了一片 小小的却温暖的天空。Miller 本质上是一个善良的律师,虽然一开始他对同性恋的 态度也是不解、嘲笑,想与之保持距离,但是后来他渐渐的接受 Andy,并且成为 Andy,甚至是同性恋者的代言人,他要承担的并不是来自于官司本身输赢的压力,并且还有社会对于他这种行为的排斥和误解。但是他却坚持了下来,我想这不仅是 因为他本身善良的本性,最重要的是他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责任感,始终坚持公平正 义。他在实践“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作为一个律师,应当为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以法律为依据,以公正为 基础,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为根本。不能以自己的喜好和标准去评价当事人、为当 事人辩护。所以虽然 Miller 一开始对同性恋者的态度并不认同,但是后来他心中法 律人的自觉唤醒了他,他放弃自己的喜恶,以一个律师的角度去了解 Andy,体谅同 性恋者,真正的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为正义代言。法律的公正是没有国界的,在中国,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 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律师的职 业操守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还要为辩护人作出最大的“维护”。但是现实生 活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每个法律人学生时代都对法律有着美好的期待和向往,社会的残酷,腐败的风 气却使这些公平正义的愿望被逐渐消磨殆尽,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即将走向社会 的我们应该怎样选择?我并没有想好,也没有准备好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走向这个 社会,我想,我能做的只有严格的要求自己,虽然没有能力帮助别人,但是我能做 到的是匡扶自己心中的正义,不去做违背公平正义的事。不管怎么说,法律职业的初衷是善的,只是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人不断的去克服 恶劣的现实环境,建构一个框架,使其真正能够实现其最初的价值取向。律师

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它值得我们的尊敬。

《费城故事》观后感

202_年03月20日 星期日 19:59

费城故事》观后感

《费城故事》讲述的是一个只因患了艾滋病又是同性恋者而被解雇的优秀律师在另一名律师的帮助下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故事。其实,看这部影片之前,我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鄙视同性恋者、觉得他们恶心了,这还要感谢《西窗法雨》中“少数人权利”疑问给了我一颗理解、包容同性恋的心。而对于艾滋病患者,我向来表示同情和怜悯。影片中Andy的每一个抽搐痛苦的镜头都能引起我极大的爱怜。

这部影片还让我爱上了里面那些或宽容、或勇敢、或善良的人们。

爱上Andy的家人。或许同性恋者最看重的并不是社会的不认可和他人的鄙视,而是能够得到家里人的支持。而往往,这却是为亲人们所不齿的。可是Andy的家人,不管是他的父母还是他的兄弟姐妹都是那样无所顾忌地亲吻拥抱着他,关心支持着他,尽管Andy还患有具有传染性的艾滋病。记得他的哥哥说:“You’re my kid brother,that’s all that matter.”他的母亲说:“I didn’t raise my kids to sit in the back of the bus.”相信这些轻轻的话语给了Andy巨大的力量。而当然Andy的“爱情伴侣”Miguel则更是Andy心灵得以依偎的肩膀、得以停靠的港湾。舞会上的相依,眼神中的交流,病房里的亲昵无一不打动着我们,同时也似乎要坚定地阐述:同性恋同样也是一种感情的寄托!

爱上勇敢的Andy。首先感动于演员汉克斯把身为同性恋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情感、痛苦和坚强如此自然平淡地诠释出来。对比同是同性恋影片的《蓝宇》,《费城故事》不会太出格,太露骨,而是能让大部分观众接受并更能促使观众抛弃偏见产生共鸣。而Andy也正如律师Miller所说;“他是一个真正的战士”。不顾世俗的眼光,不顾社会的舆论压力,勇敢地成为社会上第一个维护自己的利益,身份地位以及声誉的同性恋者和艾滋病患者。片头曲有一句是这样唱的:“我继续走在街道上,直到我的腿不能再动为止”。Andy正是这样坚定地为自己争取权益,尽管坎坷还是要继续,直到他进入天堂……可是即使他已经走远,但是他所代表的精神依然会为人们特别是同性恋者和艾滋病患者所传颂。

影片中,我还爱上善良的律师Miller。影片前部分所呈现的那个Miller不理解甚至嘲笑同性恋者,害怕并且只想与艾滋病患者划清距离——这也正代表着当时极大多数人的心里和偏见。可是善良的他渐渐地由原来的逃避,到与Andy在图书馆的面对面,再到法庭上的并排坐,最后到病房的亲切问候,并为Andy小心翼翼地摘下氧气罩——这或许是出于律师应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吧。而当他开始为Andy打官司时,就像是成为了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的代言人,他所要承担的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能否把官司打赢的压力,还有社会上对他的讽刺(特别是因为同性性行为而染上艾滋病更被人们认为是对同性恋的惩罚)和误解——误以为他也是个同性恋者。从法庭外面那么多反对Miller胜诉的示威者也可看出Miller代理这件案子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从始终如一地帮助着Andy的Miller身上,我看到了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品质:始终坚持正义,为弱者讨公道!

确实,最是钦佩Miller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他真正的实践了“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

可是写到这里,不禁觉得:或许每个法律人曾经学生时代都有着维护只能正义为人民申诉的强力情感和愿望吧,可一旦踏入社会,都无一能幸免于那残酷的现实。生活的压力,恶劣的风气,贪婪的欲望悄无声息地把青少年时的梦一点点地消磨殆尽!又记起高三时在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个师兄来我们班开展交流会时,他说因为他觉得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太混乱太腐败了,所以最大的愿望就是以后能够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推动中国法律风气往良好方面发展。先不说师兄是否能完成这个梦想,只愿师兄能以此鞭策自己一生。而我,也希望自己能永远保持着现在还有的对腐败的鄙视对贪官的憎恨,日后留心灵一片净土。另外,从影片中,我们也看到律师Miller打赢这场官司是多么的不易,需要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艾滋病患者利益的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利益的合法性,还需要善于措辞勾起陪审团的共鸣。且不说法学是无止境的,就当前来说,法学这门专业是需要专心学习和研究的,希望自己能够努力认真的学习。

回归这部电影的主题。

正如《西窗法雨》所说:如果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应当享有这个行为的权利,而且,当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足以成为否认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时,个人就具有了这个权利。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我们可以不承认不认可“同性恋”,但是这不能成为他们应当消失应当受惩罚的理由,他们的“恋”跟我们的一样,需要的是一个感情可停靠的港湾。我们不喜欢,但不能否认它的存在以及它确实是某些人的需求。而艾滋病患者同样也拥有我们正常人有的“人权”,影片中也说道:“1973年的联邦康复法案禁止歧视伤残人士,只要他们能担任工作。虽然法令没有提到对艾滋病的歧视,但是随后的法案规定,艾滋病也属伤残受法律保护,不仅仅因为病者身体上的限制,还因为受到社会人士的歧视,更精确地说,这种社会性的死亡……这种死亡超过了身体上的病痛。”

片头曲的那句歌词“夜幕已降临,我感到生命正离我缓缓而去,请你用纯洁的吻来接受我吧!”或许是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心底的呼唤吧!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用正常的眼光来看待同性恋者,用关爱的心态来温暖艾滋病患者。

第三篇: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二、在不会造成歧解的情况下,译文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例如套用国内法律术语),例如statutes and laws只译作“法律”,而不是“成文法和惯例法”,也并不逐字逐句直译,例如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Court order(“application”)中括号内的文字,又如对法律条文的引用(50 U.S.C.§ 1803(g)译成《美国法典》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对普通读者毫无意义,反而不方便有兴趣的读者查阅有关法律条文、专业人员引用),同理1806(k)连用时不处理为第1806条第11款,甚至保留(a)等美式序号而不是处理为汉语序号(比如说第一款)。

三、美国法律术语并没有完整而权威的译文,为此,译者将可能存在不同译法的术语汇编如下,不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附原文,以便阅读和检索。需要加以注释才能防止歧解的术语,包括表面上可能是普通语言实际上却是术语的措辞,如“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未在此处汇报的部分专有名词和术语在第一次出现会附上原文(包括绝大多数人名)。容易望文生义或错误理解但不影响专业人员的术语不进行通俗处理,也不加解释,如“救济”(relief,不处理为比如说“赔偿”,司法救济在国内已是通用术语)。

adversary proceeding 对质式诉讼;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中,双方当事人在这种诉讼中承担发现并展示证据的主要责任,独立的法官不调查事实(参见《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adversary hearing 对质听证会,指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 affirm 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命令、原指示)

affirmation 不以宣誓方式表述的确认(证词);on oath or affirmation以宣誓或郑重保证的方式 affidavit 誓书;在公证人或其他获得授权的官员面前宣誓,从而提供的书面证词

a foreign power:外国势力(通译就是外国),在《对外情报侦察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外交官、其他代表或雇员;主要不由美国人构成的某个外国的一部分;外国政府公开承认受其指导和控制的某个实体;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为此而准备的活动的团体。

amici curiae(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自愿向法庭就其审判的案件提供信息的非诉讼当事人 appeal 上诉 appear 出庭

application 申请;应用 arguendo 为了方便辩论起见

attorney 律师;若系美国司法部工作人员译作“检察官”;Legislative Attorney译作“国会律师” a United States person美国人,根据《对外情报侦察法》,其定义为美国公民,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大量成员为美国公民或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的非法人团体,美国法人。authorization 授权;reauthorization;再授权;涉及美国政府预算时,其意义近于拨款 brief 申述,书面提交法院阐明一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论点的简报 cause of action 案由(提起诉讼的理由),以任何理由起诉 challenge 质疑(性质上就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上诉或申诉)

claim 主张(涉及权利的要求,新华社目前将涉及主权的主张一般译作“声索”)clerk 文书处(机构);法官秘书 Court of Review复审庭

cross-referencing 前后参照;即援引先前的案例 defense 辩解(辩护理由)

deny 驳回;否决;注意:dismiss一般也译作驳回或否决,两者同时出现则其中之一译作否决。directive 指示

disclosure 披露;指有关情况的公开,包括政府掌握的信息向法院通报、政府内部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的扩散、政府要求比如说银行或电信公司向其公开客户信息的情况;法院或政府向国会提供相关文件;Prohibition on Disclosure即禁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或扩散)。docket 案卷

en banc 全体法官(参与的审理)

Executive Branch 行政分支,其实就是以总统为首脑的政府,相对国会和法院而言 Ex Parte 单方面;指无需知会另一方当事人的活动

hearing:预审;rehearing:复审;注意:两者均为美国法庭审判用语

minimization procedures 起码程序(字面含义:最低限度的程序);旨在尽可能减少截获、保留和传播的信息;单用minimization时大致译作“尽可能减少”或“最低限度”。

motion 诉求(在美国法律中,motion特指与法院的命令或裁决有关的application,后者在本文中译作“申请”);motion to suppress:查禁诉求(指不得公开或在诉讼中使用截获信息的诉求;suppress单独使用时亦作查封);discovery motion,知情诉求(要求了解情况的诉求;discovery单独使用时亦作告知)。

multipoint or roving wiretaps 多点或漫游窃听

national security letter 国家安全函,美国联邦调查局所使用的一种行政传票,要求受令实体提供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使用这种传票不需要probable cause(释义见下文)或司法监督,据说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等机构也使用这种传票;national security letter authorities一般译为“国家安全函签发权”。

non-compliance 不服从行为(不服从法院令或法律)

nondisclosure 保密(指不得泄露有关情况);nondisclosure order,保密令 nonfrivolous 重要(的)opinion 判决陈述;在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意见和命令备忘录)中译作“意见”;在美国其本意是法院或有判决权的机构对其结论(判决或裁定)陈述法律理由和原则的那部分文字;单独使用时也译作“意见”或“意见书”。order 法院令,法庭令;命令 particularity 特殊性

party 当事人,诉讼中的一方,在这里就是美国政府或其监视对象

pen registers 电信记录仪;直译为“笔式记录仪(器)”。据维基百科,它最初指的是在纸带上记录电报信号的设备(1840年),后来广泛用于记录脉冲电信号;在美国执法界,它指的是记录在特定电话线上的所有呼叫号码的电子设备,但现在指功能类似的任何设备或程序,包括监视因特网通信的程序。在这部法律中的定义见18 U.S.C.§ 3127。petition 申诉

petition review pool 申诉复审组(《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术语,指有权重审特定案件的法官)physical search 实地搜查 physical surveillance 实际监视

pleading 诉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与我们的概念不完全相同)

plenary review 合议重审,即de novo,其实就是重审: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指上级法院独立审案,不必考虑先前的判决;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合议只是为了防止个人审理案件可能出现的错误。plurality decision 多数裁决(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多数法官的意见)private right 私权;private right of action 私人诉权。

proceeding 诉讼(泛指或涉及原告和被告双方或一方);审理(从法院角度而言的工作)production 出示(证据;如向政府提供相关档案、记录、文件)

property or premises 房地产;前者指房屋及其周边的土地(属于同一业主),后者也是,两者的区别一般说来在于前者强调的是住所,后者强调的是经营或办公场所;前者的外延更大,如50 U.S.C.§ 1824(c)中的表述the nature and location of each of the premises of property to be searched所示。property亦译作财产(如在the residences, offices,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United States persons的表述中)。

probable cause 令人信服的理由,充分的理由;虽然现在有“高度或然”的说法可能就是从probable衍生出来的,但它尚不能算是标准术语,而且不如直接说成是“可能性极大”(“高度或然”本身就是畸形汉语);全篇未统一。

proposed applications初步申请(可以理解为经办人员提出的申请,而最终申请[final applications]是比如说由司法部长签发申请,其中提出政府的最终要求)proposed orders 拟制命令(可以理解为代法庭草拟的命令,法庭可能在完全认可的情况下照样发出法院令,在部分认可的情况下修改后发出相应的法院令,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将其归档)physical intrusion 实际干扰,干扰在这里指身体接触(如搜身)和闯入对象居住或办公场所(有类于抄家)。

relief 救济,即依法纠正或得到补偿

remand 发回重申(修改);上级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判决、裁定、命令后的一种处置方式

reproduce 再现;涉及实地搜查的术语,未查到权威诠释,从逻辑上推断,对信息、材料或房屋(information, material, or property,50 U.S.C.§ 1824)的再现就是复制,只不过在汉语中“复制”房屋(房地产)会引起歧解(令人首先想到的是仿造,实际上很可能是用制图或照相的方式“复制”,甚至用的是文字),在英语中没有这个问题,所以统一为“再现”。response 回应(此处是一种用于复审的法律文书)return 回复(法律术语,报告的一种形式)reverse 推翻(判决、命令等)

statement 诉状(在法律文件中,否则,通译为陈述或声明)

submission 文档,根据“程序规则”第七条,包括申请、证明、申诉、诉求或其它文件;无歧义或者不与file或filing并列时亦译作“文件” subpoena 传票

subpoena duces tecum 传召令;译注:法院用于传召某人携带指定文件出庭作证的命令 Sunset Provision 日落条款;译注:在规定日期自动失效的条款

sur-reply 再回复,如一方提出诉求,另一方回复,诉求方回应,此时法庭可能允许另一方提出再回复。

tangible things,有形事物,直译也可以是“实物”,在这里有其特定含义,指文件、记录、档案、账册和凭证,因此,笼统译为“账簿”。

trap and trace devices 捕获和跟踪装置(电信设备,因此,捕获和跟踪的是电子信号)wall:直译为“墙”,指有意隔离正常的刑事侦查和针对外国的情报工作的法律 warrant 令状;搜查证、逮捕证等,法院命令的一种,在这里包括准许监听的法院命令;warrantless,无令状的(地);有时直接译作搜查令。

writ of certiorari 复审令(用于上级法院调取下级法院的案卷);单用certiorari时,直接译作上诉,因为在中国绝大部分上诉案件的审理也是对案卷的审理。the Chief Justice 首席法官(可以理解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Presiding Judge 庭长

特别说明:

In re Sealed Case 即In re Sealed Case, 310 F.3d 717(202_)或In re: Sealed Case No.02-001,即美国《对外情报侦察法》复审庭因政府上诉而审理《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2_年5月17日判决(202_年11月18日裁定)的案件称谓(后面的数字是序号),在国会研究署报告中大致处理为“在这个上诉案件中”并附上原文。这份报告还谈到的In re All Matters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实际上就是《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2_年5月17日判决,当然可以直译为“兹就向《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复”,但显然不如处理为《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2_年5月17日判决并附上原文合适:一般专业人员不必为仅出现一次的术语伤脑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专业人员不难从所附原文上搜寻到更多资料。

USA PATRIOT Act:“美国爱国者法”(俗称,正式名称是the United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通过提供防止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合适手段而团结和增强美国法”),其实应该译作“美国爱国法”,但只能从众了。注意:第107-56号公共法律是其同义词。

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情报改革和预防恐怖主义法》

USA 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2_ 《202_年美国爱国者法完善和再授权法》,即第109-177号公共法律

USA PATRIOT Act Additional Reauthorizing Amendments Act of 202_ 《202_年美国爱国者法另行再授权修改条款法》,即第109-178号公共法律 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众议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 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 the Security and Emergency Planning Staff 美国司法部安全与应急规划厅 Inspector General 监察长

Assistant Special Agent in Charge 助理特工主管,译注:联邦调查局内指地区或部门级的负责人 Criminal Division 刑事司

U.S.Attorney’s office或Off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注意:它们是一系列机构,分布在比如说各州)

Executive Assistant Director for National Security 国家安全常务局长助理 Principal Deputy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国家情报首席副总监 U.S.C.《美国法典》

简介:《美国法典》202_年版共50编(title),实际上只有49编(第34编“海军”已被取消),每编对应于一个主题,只有23编是positive(statutory)law(其文本成为legal evidence of the law),其中不包括第50编“战争与国防”(其文本只能作为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对外情报侦察法》是其中第36章的标题)。中国法律的排序自然无法与美国法律对应,但国内缺乏权威翻译,局面混乱。如人们相对熟悉的有关贸易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实际上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Section 302)就是例子:即便按国内法律的排序惯例和标准,“条”、“款”不能并举(因为“条”之下才是“款”)。因此,以下提供美国法律序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旨在至少保证这套资料中的译名实现统一。此外,美国法律的序号会夹杂字母和数字,如果译出时则取上一个序号,如Section 501(f)译作第501(f)节,不是第501节第f(6)条(原文严格排序也未必是“条”);在引用的情况下一律使用原文,如50 U.S.C.§ 1821(4)。

注意:在《美国法典》系统之外,也会用到title(编),如《对外情报侦察法》也被称为第95-511号公共法律第一编;甚至可能将section称为title,如在“对《对外情报侦察法》的修改”一文中。为了全篇统一,类似于the new Title VI of FISA译为“新的《对外情报侦察法》第六编”,在“pursuant to this title(Sec.305 of FISA)”这样的情形中还是译为“根据此编”。特此说明。title编

subtitle 分编(一作子编)chapter 章 subchapter 分章 section 节 subsection 分节 part 部分 subpart 子部分 paragraph段 subparagraph 分段 clause 条 subclause 款

引文中部分缩略词的含义(扩充知识): Cir.巡回法院

cert.denied 驳回复审令申请(certiorari是上级法院为了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而发出的调取案卷令状)。

cert.denied sub nom驳回复审令申请,但以(后面提到的)另一个案件的名义。

第四篇:美国法律职业

国的法

王建华

法律界在社会上的地位

在美国,法律界即使不是最受社会欢迎的行业,但长久以来也一直是对社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之一。从合众国的最早期开始,相当多数的律师就已经担任政治要职。几乎45%的美国制宪者是律师。大约65%的参议员和超过一半以上的众议员是律师。律师界被定义为所有受过法律训练且有律师执照而可以执行法律业务的人,包括开业律师、法官、在各政府阶层任职的律师、公司里的专职法律顾问、为穷人服务的公设辩护律师,有形形色色委托人之各型法律事务所里的支薪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和法学院老师。二

法学教育和取得律师资格

1.法学教育的必备条件和法学博士学位

今日在美国,从法学院毕业是成为律师的惟一实际途径。1878年,有律师自发成立了私人组织的美国律师协会,开始为建立法学院的一致化法学教育以符合成为律师之必备条件,展开长期宣传活动。在美国,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有179所。美国律师协会对一个法学院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美国50个州里有43个州政府要求律师执照考试应试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才能参加律师执照考试。

目前,成为律师的法学教育必要课程是七年,虽然其中只有三年研读法律,但前四年的教育是用来取得法学院入学许可之必备条件的大学文凭。经过三年的法学院生涯,法学院毕业生取得法学博士学位。2.法学博士的基本课程和学位

一年级:民事诉讼法、契约法、财产法、刑法、侵权行为法、美国宪法和法律文书等。二、三年年级,一学期选修四门课,典型课程可能是:商业交易法、商业组织法、税法、劳工法、遗产与信托法、证据法、法律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律道德、国际私法、国际法、环保法、反托拉斯法,和必须要交一份研究报告的研究讨论会。3.更高深的法学学位

有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大部分取得这些法学学位的人是法学院的教授。4.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教师统称为“教授”,教授有三种等级: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法学院由一位院长领导。另外由副院长负责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一位助理院长负责学生事务和另一位助理院长负责法学院的学生入学,法学院的例行行政事务和雇用及监督人事,均由院长办公室处理。教授因此免除了行政责任,可以专心于教学和学术研究。

由法学学者撰写的文章和书籍,对法律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法学评论文章经常在诉讼文和司法判决里引用,而且也造成了法律的一些重大改变。法学学者影响法律发展的另一种方法,是在政府部门任职。许多法学院的教授也是法官。任教于一流法学院的法学学者,也在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或是成为各个政府委员会里的成语或顾问。再者,诉讼当事人也经常聘请法学院的教授替他们上诉法庭(尤其是美国最高法院)辩护 5.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执照是由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管理,而取得律师执照的必备条件各州不一。除非通过某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律师不得在该州执业。外州律师可以参与某个诉讼案件,如果他和该州律师共同合作,且得到法官的特别许可。不然,在美国大多数州,有意在某州执业的律师必须参加通过该州的律师执照考试。取得可以在某州的州法院执行律师业务之律师执照的律师,并不代表可以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即使联邦法院位于该州。幸运的是,有意在联邦法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不需要参加另一个联邦律师执照考试,且在大多数的联邦法院取得可以执行律师业务的证明,只需付证明费,和完成在联邦法官面前宣誓的程序。

当律师成为律师界的成员时,律师有权执行律师的所有职责: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和法庭外代理委托人处理之所有其他法律事务。三

执业的形态

法律界由下列执业形态和在各种执业形态中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百分比率组成:私人执业占71.9%,公司专职法律顾问占9.8%,任职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占8%、法官占2.6%、在法学院任教占1%、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占1%、退休或无工作者占5.6%。1.私人执业

(1)单独执业与小型法律事务所

许多和大多数不超过十位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所执行一般法律事务。这些小型法律事务所的大多数案件时在代理一般人,而不是代理商业委托人。大多处理一班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离婚及相关的家庭法律问题、住宅房屋买卖交易、遗产及信托、人身伤害诉讼、消费纠纷、和例如欠债或破产等的个人财务问题。(2)大型法律事务所

最大型的法律事务所皆专门代理贸易公司。执行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组织事务和公司的商业交易。大型公司法律事务所设有专精于税法、反托拉斯法、不动产法、公司诉讼、银行法、智慧财产权法、和劳工法等不同法律部门。

最大型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通常任职于政府机关或加入政界。当这些资深合伙人所支持的政党执政时,他们任职于政府机关,而且被赋予特殊任务,例如美国总统的特别顾问或特别检察官。

(3)非传统形态的私人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和其他收费低廉的定型化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专门提供低于市价之例行性法律服务的法律办公室。所处理的典型案件为离婚、破产、不动产交易、遗产,和社会福利金等案件。2.公司专职法律顾问

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任职于公司企业设立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公司企业执行法律事务。这些专职法律顾问必须从任职公司所在州取得律师执照。在公司企业里,管理法律部门的专职法律顾问,通常称为首席法律顾问,而且多半由公司企业的副董事长担任。3.政府服务(1)联邦政府服务

① 美国司法部长

司法部是联邦政府的法律部门,属于总统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司法部长是司法院的主管。司法部长为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按照宪法规定由总统经参议员建议与同意而提名任命。

② 美国联邦检察官

司法部长和司法院的执法权力,主要由美国联邦检察官来执行。美国联邦检察官负责监控遍布美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91个地区。和司法部长一样,美国联邦检察官是由政党指定。总统提名和参议院同意任命。美国检察官只能起诉违反联邦刑事法的罪犯,而不能起诉违反州刑事法的犯罪。典型联邦刑事案件,包括抢劫联邦保险银行、袭击联邦人员,在联邦保留地区从事犯罪行为、州际通讯诈欺、违反托拉斯法、证券交易诈欺、违反联邦毒品管制法、非法持有某些武器,和侵吞联邦资金等。③ 其他联邦政府律师

拥有庞大律师群的大型政府机关报括环保署、联邦贸易委员会、国税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甚至中央情报局也雇用许多律师。(2)州检察总长

主管州政府的法律部门,并代理州政府处理所有的法律事务。州检察总长听命于州长,享有较大的独立自主权。在美国大多数州,州的检察总长由美国公民投票选出,而且州长无法将其免职。通常州检察总长与州长分别从属于不同的政党。

(3)地方检察官

虽然地方检察官以州的名义执行其职务,但却是由该州某郡之人民所选出,并向该郡的人民负责,地方检察官的薪水由该郡支付,不受州政府之州检察总长的监督。(4)市与郡的律师

根据规定,地方检察官只代理政府处理刑法事务和准刑法事务,因此需要另外一批律师代理其处理涉及违反市政法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这些律师被称为市律师或郡律师。

美国法学院:造就法律工匠的作坊

当今世界的法律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式的本科教育模式,即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本科层次的专业教育和国民素质教育,大学法律系学生包括一般的大学本科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大学法律院系更为侧重学术性和理论性教育。法律本科毕业后,还要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训练才可以做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第二种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模式,即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系学习,五至六年之后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第三种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即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必须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注重的是在完成一般意义上的素质和人文教育之后的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的法律教育深受其大学教育模式影响。美国大学教育十分清晰地划分为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高等教育两个层次。以耶鲁大学为例,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专业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全部从高中毕业生招生,参加全国大学本科入学考试。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不是很细,因为这个阶段属一般素质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可获得文学学士、理学学士和一般学士学位。美国学生本科(College)毕业了并不是全部大学(University)学业的完成。学生College毕业后通常要再念一个“本科后”学院,即School。这些学院中有些是本科后的学术性研究学院,如文理学院等,这些学院的所有专业都只授予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其他大部分学院是本科后职业教育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护理学院、神学院、管理学院等,这些学院主要授予职业教育学位,这些学位不同于学术性的硕士、博士学位。这两种本科后继续教育学院的共同之处是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在职人员招生,都是本科后高层次的继续教育。

也因此,在法学院,学生们可以说是“群贤毕至”和“少长咸集”。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还有一些甚至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许多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拿高学位,更多是出于对法律职业的兴趣或是为了找到一份赚钱的好工作。法学院的学位主要有J.D、LL.M、J.S.D之分。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也叫学士,即Bachelor of Laws(LL.B),后来大概觉得有必要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本科相区别,因此就改称博士学位,即Juris Doctor,简称J.D。除了J.D之外,美国法学院的学历教育还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Master of Laws, 简称LL.M)和二至四年的博士学位(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简称JSD或SJD),这些学位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才读。硕士学位(LL.M)是一年制的课程,修满20至30个学分后即可毕业不用写论文,它主要是帮助学生对美国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人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外,本国学生绝少读法律硕士和法律科学博士,J.D教育才是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本科”即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的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而“J.D”教育是其核心和关键。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爱德华·柯克有一句经典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美国的法律教育忠实地反映了这种要求,生动地体现了法学知识与律师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就连美国的法律教育也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共同管理的,而且主要是由ABA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凸现出美国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法律行业的自主性。ABA是法律工作者的行会,它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要求,法学院只有取得ABA的认可,获得了ABA颁发的法律教育“生产许可证”,它们的毕业生才能从事律师工作。美国大约有185所由美国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就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而当检察官和法官一般都要求有出色的律师职业经历。没有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非正规法学院毕业生几乎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职业。每个法学院的法律图书馆也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即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AALL)。这个协会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ABA、AALS、AALL这三大法律职业团体主导着美国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它们在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紧密地衔接起来。作一个比喻,在美国,法学院就像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就像是它们的“产品”,而最终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是以美国法律协会为首的法律实务界。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专业人才,而不是大量的只适宜搞学问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在任何一个国家,搞学问的终究都是少数人。也许有人会说,美国的法律教育只是在培养法律工匠,而不是在培养法学大师。但是,一个社会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它更需要的是大量的能以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实务者。在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官霍姆斯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次题为“法学院的作用”的演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师不是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这大概是对美国法律教育理念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即他们并不把法学院看作是“法学家的摇篮”,而是造就律师的作坊。

第五篇: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

[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兴起后,对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教育方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获得专业知识技能的作法,让法学专业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真切体会法律实践的艰难,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诊所式法律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实践环节的弊端,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诊所;借鉴

法律诊所在中国还是新鲜名词,但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已被不少国家采用,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引起关注是近一两年的事。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中国自202_年秋季开始,有七所政法院校开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极为热烈的欢迎,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是一种符合法学实践教学规律的教学形式,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这一教学形式。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教学特点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医学院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习的地点在医院诊所,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的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践能力的特征,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目前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开设此类课程。

追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历史,萌芽阶段应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传统的学徒式法律教学模式已走向没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创立的案例教学法占居主导地位。尔后,20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Frank领导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Legalclinicsodispensaries),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John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纳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aidclinic),随后美国许多大学纷纷仿效。这可以说是法律诊所教育的第一阶段。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盛行,越来越多的贫困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成为必需,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权运动中法律资源的短缺给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加上福特基金向法律诊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并开始影响其他国家。

第三阶段即上个世纪末,诊所式法律教育又有新的发展。诊所涉及的社会事务更为广泛,突破刑事、民事代理范围,延伸到人权、移民、环境社区发展等新兴领域,更加注重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倡导者认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孤立地以讲座或阅读的方式传授律师从业技能的方法,如同通过阅读汽车操作手册来学习驾驶技术,是不可取的。技能的学习和素质的培养对成人来讲主要是从经验中学习。经验式学习的教学方法中的核心观点是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的根本区别在于成人不愿被动接受信息,倾向通过实践获得知识,在与指导者的合作努力中学习。要全面掌握法律实务尤其是律师实务必须从事真实的实务工作。这大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心理学基础。

从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等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虽没有固定统一的模

式,但也有其共同的特点:

第一,学校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有的学校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有的学校在三年级才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一定学分。

第二,法律诊所力求把学生培养成成熟的学习者,让学生从经验(亦或教训)中学习。法律诊所不同于实习课程,其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而不仅只停留在基本技能的层面上。

第三,法律诊所是一种开放式教育方式,不像其他课程有严格的上下课制度,不局限于某一法律诊所的固定地点,教师不再固守讲台,师生平等讨论案件,教师的角色更多的是指导和监督,做启发性的工作,有时教师成为诊所活动中的一员,教师也没有预先的教学大纲,也不提供标准答案(事实上也无从提供),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可以反对或不同意而独立行事。

第四,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包括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有一些是在虚拟的背景下模拟训练,但最终诊所学员须委托代理真实的案件,真刀实枪地办案。

第五,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密切关系,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且诊所学员总是以法律援助律师(或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不再像做“案例分析题”,虚拟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试题中无须证明的不变的条件进行判断,追求与出题者事先预定的答案的一致,这极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的塑造。

第六,教学方法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在法律诊所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之不同

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很多时候像一个配角,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职业道德。这不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跟着律师跑,自己只是帮手、学徒,办案的结果与自己无关。在诊所办案多是为穷人办案,学生为当事人伸张了正义,他们就会有成就感,失败了就会从中吸取教训。

第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美国的法官都必须有执业律师的经历,没做过律师就做不了法官,这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决定的。我国法官法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种种原因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进不了法院,而多数要从事法律服务,如做律师。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执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做起来都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却有试图说服法官的思维训练。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符合我国

法律人才的成长实际。

第四,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及实现

机制应该说法律诊所在中国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对于这一新鲜事物有人提出了疑问,如走下讲台的诊所教师还是不是教师?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还称不称得上是一门课程?没有了标准答案怎样判断考核?诊所学员各行其是(每个学生办理的案件各异)应如何评价其成绩?要回答好这些问题和正确评价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抛去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换脑子用新思维来审视法律诊所这一新事物。

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在于学生的进步和成长。什么样的方法能给学生带来最大的收益就应当用什么样的方法,不能因一时找不到评价体系就否定好的教学方法,这是舍本逐末。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诊所学生的成绩评估体系不久会建立起来。同时,我们还可以用这一教学方法来检视和反思过去教学方法及其评估体系的弊端,除旧布新。教师走下讲台那是早就应该的事。中国的教师在讲台上的时间太长了,这不利于教学,何况教与学在教学过程中是没有等级之分的。课堂是探求真理的地方,教师得到学生尊重是因为他掌握的真理,绝非因为他的讲台位置和身份。至于教学大纲,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门课程性质决定它不需要教学大纲。

法律诊所开课之初也许会给教学管理带来一些麻烦,但这是次要的。暂时的麻烦丝毫不能否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另外,法律诊所教育可行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成功地从美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经验表明,法律诊所只是一种教学方法或模式,它的引入不会引起法律和文化上的冲突。在中欧、东欧和南非,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影响了那里的法学教育改革,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保障和鼓励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这样说,凡是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有新的突破。

第二,如前所述,作为实践性教学重要环节的实习已失去效果,它将会因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激增、实习地点的萎缩而每况愈下。脱离专业搞文档管理等其他非法学训练的实习亟待找一种替代方案。而法律诊所则完全能成为比现有的实习更为有效的一种方案。

第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立法,现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从程序法角度看,法律诊所学生有从事代理、辩护、援助等实务进行实践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法律诊所的法律基础。

第四,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近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增长,法律需求也急剧上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而目前律师还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开设法律诊所,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义务的法律援助,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局面,对社会也十分有益。

第五,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诊所的热情十分高涨。北京大学等第一次开课,报名人数超过想象,教师不得不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上课的学生。这反映了学生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渴望,也是开设法律诊所的动力所在。

当然,在中国倡行法律诊所,有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将关系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现机制。首先是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虽然法律诊所不完全是为法律援助服务,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决定了至少初级阶段的法律诊所主要对外业务是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经费何来?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资金短缺是它们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个难题事实上也困扰着许多国家法学院的法律诊所。目前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国家拨一点,社会捐一点,受案机关免一点。其次,法律诊所缺乏法律充分保障。我国法律对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未作明确规定,诊所学生的身份未得到法律肯定,学生办案得不到机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有时甚至遭到非难。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值得我国借鉴。再次,诊所学生在从事真实案件代理时,当前司法系统的诸多不正之风有可能对学生带来消极影响。另外,学生还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会影响教育的效果。因此,诊所教师应正确引导学生直面现实,帮助学生树立坚定信念。最后,诊所教师的工作任务相当重,随时都可能为学生解答问题,其电话、电子邮箱甚至家门都是向学生开放的。如何评价他们的工作?在美国,法律诊所教师多为专职教师,且不承担科研任务。中国大学教师不仅要教学还要科研,所以法律诊所的教师兼职的居多。这将影响教学效果,教育部门及高校校长应思考这一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已从美国走向世界,已对重视法学教育的国家的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乃至整个高等教育都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的教育界应尽快引进和全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原载于:《交通高教研究》202_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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