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河海大学学位办关于从202_级硕士研究生起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几点说明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3-100266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0 19:16: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海大学学位办关于从202_级硕士研究生起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几点说明

学位办关于从202_级硕士研究生起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几点说明

规定的具体要求,请参看新研究生手册中《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河海研〔202_〕50号)第八条 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情所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教师)。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专利须由全体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同数量的论文。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允许以刊物录用证明为依据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必须以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依据。

说明一:

1.如学生发表了国际会议论文,国际会议论文必须被EI检索。在申请学位时,学生必须提供EI检索号。(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

2.如果学生使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学位时,学生必须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书(由科技处帮忙认定)及全体发明人的申明,只限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3.核心期刊的增刊不算。

说明二:

从202_级硕士起,标准学制为三年。答辩时间原则上为第六学期的六月份。如需提前申请答辩,必须到研究生院来报批。提前申请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论文评审和答辩的专家由研究生院组织。请传达此消息,谢谢。

第二篇: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

学术论文的规定

(202_年12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1.我校文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一篇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在5万字以上,可累计)来代替。发表在一类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算作两篇核心论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的有录用函即可。

2.我校理工类(含理学、工学)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同级学术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厦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必须有一篇被SCI或EI

收录(有录用函即可)。如论文被收录在第一、第二分区,或影响因子在本学科较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批准,可适当降低其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要求,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校鼓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制定并公布更高的要求,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4.我校硕士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5.在我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申请学位所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备案。

6.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发明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公布即予认可),相当于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其中排序第一相当于发表一篇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研究生排序为设计人前3名,“厦门大学”为第一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即予认可),相当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非核心)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7.已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可以按时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达到以上申请学位发表学

术论文要求者暂不授予学位。

8.博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三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9.硕士研究生在通过答辩后的两年内达到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标准的,可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位,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亦不接受逾期的申请。

10.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另行规定。

二、核心刊物的认定

核心刊物的认定以我校研究生院认定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为准,旧版在新版公布后的一年内仍有效。

三、本规定是《厦门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厦大研„202_‟35号)同时废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2_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其论文要求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第三篇: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教育科学学院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从入学之日起到毕业资格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之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入学以前的成果不在此列。

二、研究生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研究文章,文章字数必须在3000字以上。

三、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一般应是第一作者,若与导师合著而导师排在第一位的论文,研究生本人可以是署名第二作者。研究生所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南师范大学。

四、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

科学学位:一篇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专刊、专科学校学报等)。

专业学位:在公开出版的刊物、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结合本专业实践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地市级以上教学奖、成果奖(个人或排名第一),或主持市级以上课题。

五、上述发表论文为已正式出版发表的论文。

六、凡在校期间未发表论文或发表论文不合乎上述要求者,不予参加当年论文答辩。

七、本规定自202_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教科院负责解释。

202_年6月9日

第四篇: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对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生

(1)每名推荐免试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或属ISTP、EI或SCI刊源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含被正式录用的论文,凭有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和版面费收据确定)1篇与所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如因时间关系不能在答辩前公开发表论文,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交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对其他硕士研究生

学校鼓励硕士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如未能发表,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由导师审阅、修改并签字认可论文水平。该论文需随硕士学位论文提交至答辩委员会及分委员会。

3.相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论文的署名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研究生应为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

第五篇: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关于“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获得者应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规定,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总数不得少于3篇,其中理工科博士生至少应有1篇文章被SCI检索或被EI检索。(理工科博士在学校认定的一类、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发表的论文被SCI一区、二区检索,1篇可视为3篇;文科博士生在学校认定的一类B和二类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2篇,在学校认定的一类A刊物上发表1篇可视为3篇)。

2、在学期间为申请本学位所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文章需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寄发表,其中以其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篇数不得少于一篇。

3、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并且在学位论文“在学期间科研情况”一页中注明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哪个章节的研究内容相关。

4、核心刊物的规定:

(1)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社会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

览》中由学校选定的学术期刊;

一、二类学术期刊的认定和出版社的级别参照《河北大学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分类认定意见(202_)》;

(2)报纸:国家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

(3)公开出版有刊号的外文学术期刊;

注:核心刊物的认定以学生文章发表时的版本为依据;河北大学学报只记一篇。

二、硕士研究生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至少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鼓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参与应用课题研究。具体要求由各相关学院制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北大学,研究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如果是核心期刊或二类期刊,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如果是一类刊物,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第四作者。

3、刊物的认定:(1)有CN号的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各级各类学术期刊增刊、专科学校学报除外);(2)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有刊号的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3)报纸:省级报纸理论版的学术文章。

4、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性活动中,荣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可视同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署名单位为河北

大学,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视同发表SCI(EI)检索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视同发表同级别学术论文。

四、作为主持人申报成功国家级课题视为在一类A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申报成功省部级课题,视为在二类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申报成功国家级课题,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为河北大学。

五、高校教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与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相同。

六、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必须提交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

七、申请人须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独立完成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其学位申请时间将被延期甚至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八、本规定自颁布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_年10月10日

河海大学学位办关于从202_级硕士研究生起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几点说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