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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狮子会监事会制度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3-1176577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0-16 13:1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狮子会监事会制度

深圳狮子会监事会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监督机制,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狮子会章程》及社会团体管理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会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奉行民主与监督原则,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第四条

监事应当廉洁自律、诚信为本、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切实行使本会的监督权。

第五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接受本会会员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按预算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均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会成员除监事长外,可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曾担任过本会理事或监事;

(二)监事长候选人需曾担任过本会会长;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本会理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及办事处工作人员。

第十条

监事享有知情权、调查权、质询权、提案权等监督权利。第十一条

被动议罢免的监事会成员,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应暂停该监事职务,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应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并限期做出纠正;

(四)当本会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

(六)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监督本会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受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总监团队成员、理事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违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听证;

(八)因特殊情况,经监事会决议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九)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架构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四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三)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五)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六)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七)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三)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监事会工作,在监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若干名,由监事长委任。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会务与对外交流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其主任和副主任由监事长委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可委任若干监督员,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会务与对外交流监督委员会

(一)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和履行相关决议。如发现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的规章制度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二)负责监督本会以及服务队对外结盟(包括友好会)、对外交往等工作。如发现对外结盟、交往等工作中违反《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和本会有关规定时,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

(一)负责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和包括基金运营的日常财务工作;

(二)发现本会的财务工作与国家以及地方财务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不符,或者财务预算、决算损害本会利益时,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三)负责组织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选举监督委员会

(一)监督本会年度总监、副总监、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选举工作。对报名或推举的上述候选人有诚信或其他问题举报时,负责进行查证,并向监事会递交书面处理意见;

(二)发现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向监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受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总监团队成员、理事会成员、委员会主席等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违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听证;向监事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

(二)对受理事项,应当充分调查核实,并召开听证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监事长提议并在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做出监事会决议。

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三)、(四)、(七)款规定进行决议时,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召开。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由副监事长或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决策、表决结果、出席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工作由监事会负责,修改后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生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本会”指深圳狮子会。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篇:深圳狮子会创队管理办法

深圳狮子会创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狮子会服务队创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创队程序,依据《深圳狮子会章程》、《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深圳狮子会服务队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服务队是本会开展社会服务的基层非法人单位。服务队开展狮务活动应本着民主、平等、尊重、志愿和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 新服务队的创队设想应符合深圳狮子会宗旨、愿景、使命和价值观。

第二章 创队发起人与创队申请

第四条 创队发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会正式会员,且入会时间必须三年以上(含三年);(二)非服务队现任队长;

(三)创队发起人创建两支以上服务队,需保证原服务队健康发展,且于创队队长卸任满五年后方可再次创新队;

(四)参加过本会组织的创队训练营等相关培训。第五条 创队申请

(一)创队发起人联络有关爱心人士及参与创队老会员组成并成立服务队创建工作小组,服务队创建工作小组不少于6人;

(二)第一副会长、创队发起人所在的专区主席和分区主席、导狮团、新队发展委员会与创建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创队约谈,约谈次数不超过三次;

若约谈成功,分区主席、新队发展委员会主席在《深圳狮子会创队申请表》上签字,提交办事处;办事处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会长签字,正式同意服务队创建工作小组筹备创队事宜;

若三次约谈均不成功,创队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发起创队。

(三)创队申请批准后,由导狮团与创队队长沟通,推荐两名认证导狮担任指导狮友,经会长批准后,签订《指导承诺书》;导狮须全程参与创队过程,期限为2年。

第三章

创建新服务队

第六条 服务队命名。

(一)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本会核准,每支服务队的名称应是唯一的。服务队名称不得以行政地域、地名、行业或会员所在公司的名称命名,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他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二)创队发起人将拟定队名报办事处,办事处报中国狮子联会审定。

第七条 服务队人数。

(一)满25名会员即可申请创建一支服务队,新服务队成立3个月内会员人数须达到30人。

(二)新服务队中的转队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20%,上限6人。第八条 创队筹备会

创队发起人需在导狮团的组织下,由指导狮友和新队发展委员会主席或执行主席协助,按程序组织三次创队筹备会。三次创队筹备会不得合并召开。会议召开前一周请本会委派讲师和导狮参加,进行狮务培训。

创建工作小组与指导狮友、新队发展委员会共同讨论制定创队实施方案,确定拟邀请入会人员名单,第一、二、三次创队筹备会时间、地点及人员分工,并将服务队创队具体实施方案报本会备案;

第一次创队筹备会,至少10名准狮友出席。进行狮子会性质、基本知识等介绍和培训,发放入会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宣传资料,提出交回入会申请表的时间要求,指导狮友分享加入狮子会之后的感受,并作指导狮友承诺。

第二次创队筹备会,至少15名准狮友出席。会议初步确定服务队会员名单,确定会务研讨会时间、地点及人员分工,进行狮子会组织架构的讲解。

第三次创队筹备会,至少20名准狮友出席。会议进行狮子会礼仪礼规、狮子歌规范动作等内容的讲解,确定服务队会员名单,协商并确定服务队创队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财务、总务、纠察和理事的候选名单,并将上述两份名单报本会审批。同时确定服务队成立大会时间、地点及人员分工,并在本次会议后、上报本会之前向所有准会员收取会费、捐款。

第九条 新服务队的所有准会员缴齐入会费、常年会费,转会会员交齐转会费,由办事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新服务队的创队资格及准会员入会资格等审议通过后,新服务队即成立。

第十一条 办事处将新服务队创队资料报中国狮子联会、国际狮子会核准,申请服务队编号和会员编号。

第十二条 正式成立后,新服务队方可召开成立庆典。深圳狮子会将授予新服务队队旗、钟锤,授予会员创队会员徽章。授旗仪式可在区会换届就职典礼、新年慈善晚会及区务会等大型狮务活动中举行。

第十三条 新服务队在正式成立后方可以服务队名义对外开展社会活动,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服务队名义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但可以参与创队发起人所属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不正常服务队的复队程序按照新服务队成立的相关程序进行,复队队长必须符合创队发起人的条件。

第四章 服务队理事会和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新服务队首届理事会由创队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财务、总务、纠察、理事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服务队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创队队长必须任满一年,方可换届。

第十七条 服务队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服务队理事会会议由队长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服务队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服务活动和狮友关爱等狮务活动,相关职务负责人统一用“××××委员”的称谓,如“会员发展委员”、“助残服务委员”、“狮友关爱委员”等。

第十九条 服务队财务管理实行队长负责制,服务队财务应定期向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服务队活动经费(包含服务经费和行政经费)应全部进入由本会统一开户的服务队账户中,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原则和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和核销。

第二十一条 服务活动的开展应尊重会员的意愿,注重会员的参与,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深圳狮子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_年9月16日深圳狮子会202_-202_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篇: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深圳狮子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经202_年4月21日深圳狮子会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狮子会管理,依据《深圳狮子会章程》,参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正己助人,服务社会,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愿景:成为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第五条 本会的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服务社区,促进社会和谐。

第六条 本会的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第七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深圳户籍身份证或户口本; 2.个人房产坐落于深圳市的证明;

3.个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证明; 4.深圳市居住证;

5.在深圳市的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购买社保资料)。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会务活动和服务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爱护集体荣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会务活动和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本会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并应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3.转出和拟转入服务队队长批准,在《转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缴纳转队费200元。

(二)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但仍希望保留会籍,可申请休会,成为留籍会员。会员休会1年后如仍需休会,则需重新申请休会。连续休会时间不超过2年。休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休会申请表》; 2.所属服务队的队长团队讨论通过; 3.本会会长批准。第二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向所属服务队提出退会的,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会。退会应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

(二)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退会六个月以内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恢复会籍;退会六个月以上的会员,须以新会员身份重新加入。

(四)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给本会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纪律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本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和名额分配

本会前会长、当届理事、当届监事自动获得代表资格,不占其会籍所在服务队的代表名额。

本会所辖服务队,每15名服务队会员可以推选1名正代表和1名副代表。会员代表应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正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副代表出席。若正代表和副代表均不能到会,视为放弃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39人,且人数为奇数。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监事不可兼任理事;理事可竞选连任,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外,其它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上届会长及秘书长为当然理事。秘书长由主管部门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第一副会长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当选的会长、第一副会长为理事。

第二副会长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其候选人须经竞选成为理事后方可参选。

其他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任职。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九)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需达到25人以上;

(十)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

(十一)竞选承诺的个人捐款和筹款已经兑现;

(十二)较好完成当本职位的工作任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四)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

(三)曾担任过服务队队长,会龄满三年;

(四)对本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一)理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理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理事会分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上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总务长、纠察长及常务副秘书长等9人组成,其中财务长、总务长、纠察长及常务副秘书长由会长从当选理事中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三条第(二)、(三)、(八)、(九)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通常采用集会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对需由本会会员出任中国狮子联会相关职务的,应按中国狮

1(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九)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十)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十二)八年以上会龄;

(十三)承诺在任期内履行监事长职责。第四十条 副监事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二)曾担任过本会监事;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五)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九)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十)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连续三年达到20人以上,本需达到25人以上;

(十一)由所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书面推荐;(十二)六年以上会龄;

(十三)承诺在任期内履行副监事长职责。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3要求理事会复议理事会原决议;列席会议和服务活动的监事有权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前发表监督意见。

(四)当本会理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并严重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如仍不改正,监事会可对该理事做出暂停职务的动议,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做出是否暂停该理事职务的决议;

(五)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提出整改意见;每组织一次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会财务进行审计;

(六)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程序,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各种选举和任免;

(七)受理本会会员或者服务队对本会理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及服务队等管理人员违反章程、制度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起的投诉;受理会员对理事会做出的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对投诉或申诉事项组织调查、核实;

(八)行使法律法规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除前款第(三)、(四)项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外,其他决议应经出席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四十三条 会长顾问委员会

本会设会长顾问委员会,由历任前会长组成,为本会咨询机构,指导本会运作,出席本会重要的活动,对本会的重大决策给予指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会长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5署相关合作协议;

14.财务收支平衡实行会长负责制,在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会长应在该任期内进行调整和解决,不得把赤字转至下一,否则不得担任中国狮子联会、本会或服务队的任何职务;

15.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所授予的权利。

(二)上届会长 1.辅导会长开展工作; 2.领导本会基金委员会的工作;

3.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区务会等会议及活动,支持指导理事会执 行工作计划;

4.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第一副会长

1.作为会长的主要行政助理,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2.协助区年会委员会筹备和举行会员代表大会;

3.指导会员发展与保留、团队领导能力提升、新服务队创立与建设、非 正常服务队的整合健全、会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4.根据会长安排,负责指导相关分区、服务队和委员会开展工作; 5.参与预算编制工作,协助会长进行各项费用控制; 6.负责筹集服务活动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7.熟悉会长职责,在会长缺席时主持或出席本会会议和服务活动,或开 展对外交流活动;

8.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第二副会长

7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会资产管理工作;

3.指导财务督导委员会对本会及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 审计,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4.培训本会财务人员及各服务队财务,指导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 5.审核本会及服务队的各项经费,对本会及服务队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6.负责会费收缴工作,协助深圳狮子会基金委员会和国际狮子基金委员 会募集服务经费;协助本会大型活动筹备组完成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审核、执行等工作;

7.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总务长

1.协助会长对本会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负责本会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场地安排及布置工作;

2.做好本会会务资产、狮子用品的制作、保管、使用及交接工作; 3.定期检查各服务队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4.负责来宾的接待工作; 5.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纠察长

1.协助会长、副会长、专区主席、分区主席及各服务队开展会务工作,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2.督导本会各项会议的秩序和礼仪礼规,并对迟到、早退、未佩戴徽章、扰乱会场秩序者予以纠正或收取“贺金”,“贺金”纳入服务经费。

3.监督理事、各服务队、会员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

(十一)分区主席

1.协助会长及专区主席领导所辖分区和服务队,推进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的实施;

2.组织所辖服务队参加讲师团培训2次以上;

3.指导所辖服务队规范运作,改善非正常服务队,支持新服务队的创建工作;

4.参加本会理事会、区务会和分区相关会议,向会长和理事会汇报所辖 服务队的情况;

5.本组织所辖服务队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并参加所辖服务队的例会和服务活动一次以上;

6.督促所辖服务队按照规定选派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区务会及 其他各项会议;

7.协助会长组织本会会议与大型活动,协调专门工作机构、本分区所辖服 务队共同开展活动;

8.会长、副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工作机构分两类:第一类是专门委员会,其名称为“XX委员会”;第二类是承担专门职能的专业团队,包括长期设置的专业团队和临时设置的专业团队,其名称为“XX团”、“XX中心”、“XX俱乐部”等,也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专门工作机构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职能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工作机构设主席1名,执行主席3~6名,任期一年。委员会主席、1由副监事长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二)根据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使副监事长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 监事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三)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五)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六)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制度行使表决权;

(七)根据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第五十一条 办事处

办事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设总干事1名、副总干事1-2名、执行干事若干名。总干事和副总干事由秘书长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执行、落实会长交办的工作;

(三)传达、落实理事会的决定,协调各委员会、服务队工作;

(四)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提供服务;

(五)草拟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其它综合性文稿,编写本会大事记;

(六)负责本会的宣传工作和网站维护;

(七)负责会籍管理和会费收缴工作;

3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第五十五条 服务队推举大会

服务队推举大会以民主程序内部推举产生下一届服务队队长团队人选,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服务队重大事项。

每年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上届队长召集服务队推举大会。服务队会员大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服务队会员出席始得召开。

会员应当亲自出席服务队推举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一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服务队推举大会的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且经超过半数的参会会员同意方为通过。对罢免队长、副队长、秘书、财务及理事进行表决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会员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服务队新一届队长团队推举名单,应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上报本会。

第五十六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

服务队队长团队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服务队队长团队由队长、上届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财务、总务、纠察及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为11~15人,且为奇数。一名会员不可在服务队队长团队中同时担任两个职务。

服务队队长团队每届任期为一年,从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队长不得连任,财务不得连任超过三届,其他队长团队成员可竞选连任。创队队长及首届队长团队成员必须任职满一年。原则上,上一届第一副队长为新一届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二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上一届第三副队长为新一届第二副队长候选人,并另选一位新一届的第三副队长。秘书、5目遴选、服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督导和服务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服务活动经费应全部进入服务经费账户中,由本会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按“量入为出、量力而为”的原则和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及核销;

(六)服务活动的开展应尊重会员的意愿,注重会员的参与,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七)本队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行为及给本会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经服务队队长团队表决通过,服务队队长团队可建议本会纪律委员会,向本会理事会对该违纪会员做出纪律处分建议。本会理事会对该违纪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六章 会费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会费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缴纳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缴纳会费的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会员逾期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

本会经费分为行政经费和服务经费,严格分开管理。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行政经费。行政经费可以转为服务经费,但服务经费不得挪用为行政经费。

本会经费分为限定性经费和非限定性经费,应严格区分管理。本会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资产管理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述的“以上”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202_年4月21日深圳狮子会第十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篇: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五篇: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笔者认为,应当对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和选举做出具体规定,以使真正能够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人能够进入监事会,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

六、监事的任期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得长于至决议对任期开始后的第四个免责的股东大会结束时止的时间。而董事的任期为至多5年。

法国《商事公司法》134条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由股东大会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6年,由公司章程任命的监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日本《商法》则规定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3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但首任监事的任期为就任后1年内的最后一个决算期的定期大会结束时为止。而日本董事的任期为不超过两年(首任董事为1年)。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监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连选连任。董事的任期与此相同。

我国《公司法》第125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

由此,德国监事任期短于董事,而法国、台湾地区、我国监事任期与董事相同;日本监事任期则长于董事。对于监事会与董事会任期孰长孰短,学者存有不同见解。台湾学者郑玉波、我国学者石少侠认为,监事任期应短于董事,因为监事的职责是监察,时间过长,容易与董事发生共谋;监事任期短一些,人员的更替可以使两届监事会对同一届董事进行监督。而梅慎实则认为:监事与董事的任期就当相差无几,以切实、持续、跟踪监督董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此,笔者认为,监事会的任期可以稍短于董事,以加强独立性,防止时间长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同化现象。但是,监事任职时间过短,同样不利于监督。

七、监事职权的规定

1.各国监事会职权的一般规定

(1)业务监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应对业务的执行进行监督。台湾地区《公司法》原先并没有规定监事会监督业务执行的职权。202_年修订时,对218条进行了修正,增列“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行”。第218条第五款规定,董事会或董事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之行为者,监察人应即通知董事会或董事停止其行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9条,128条规定,监事会对经理室的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长期监督。第143条规定,公司和他的一名经理室或监事会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事先获得监事会的批准。日本《商法》第274条规定,监事负责监察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第275条第2款规定,对于董事并非在公司经营范围以内所作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又对公司造成显著损害之虞者,监事可请求董事停止其行为。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相比较而言,我国公司法将监事会对业务的监督限定在违犯法律、法规或

章程的行为,显得较为狭窄。同时,如果董事或经理不听监事的劝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2)财务监督。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查阅和审查公司的账簿和文件以及财产,特别是公司金库和现存的有价证券及商品。企业可以委托个别的成员进行此种工作,或对于特定的工作,委托特定的签订人。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28条规定,监事会对经理室的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长期监督。监事会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进行它认为适当的检查和监督,并可要求提供它认为对完成其使命必要的资料。经理室每季度要向监事会提交报告。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发表其对经理室的报告以及账目的意见。日本《商法》第274条规定,监事可随时要求董事及经理人及其他使用人报告营业情况,或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商特例法》第2条规定,资本在5亿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商法》所规定的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除由监察人监察外,应受会计监察人监督检查。《商特例法》规定,资本金在1亿元以下的小公司的监事只进行会计监察,资本金在1亿-5亿日元之间的中型公司的监事,具有会计监察权和业务监察权;大公司监事则具有一般监察权,会计监察人进行会计监察。会计监察人拥有以下职权:随时调阅或抄录公司的会计报表及文件,或要求董事作有关会计的报告。无正当理由而阻碍会计监察人执行职务者,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对其行为应科以刑罚者不在此限。台湾地区《公司法》202_年修订稿第218条规定,监察人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监察人办理前项事务,得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审核之。违反第一项规定,妨碍、拒绝或规避监察人检查行为者,各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77元以下罚款。第219条规定,监察人对于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应予查核,并报告意见于股东会。

我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的财务的职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监事的财务检察权,缺乏具体的规定,并没有规定监事会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工作。同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董事会或经理阻碍检查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3)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监事在公司利益有必要为限时可召集股东大会。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0条在1997年修订时,笼统地规定监察人认为必要时,得召集股东会。202_年修订时,具体为监察人除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外,得为公司利益,必要时,召集股东会。由于法国监事会不是必设机关,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经理室或审计员、清算人召集。但《商事公司法》158条也规定,对于设立监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也可由监事会召集。对此,我国《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是,监事会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职权。也就是说,我国监事会仅有提议权而无召集权,如果董事会拒绝召集则无其他相应保障。

(4)列席董事会。日本《商法》第260条第三款规定,监事可以出席董事会,并陈述意见。台湾地区原先公司法并未规定监察人有参与董事会并陈述意见的权利,202_年修订《公司法》时,参考日本商法规定,对第218条第二款进行增补,规定,监察人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我国《公司法》126条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德国和法国没有规定监事列席董事会,可能是由于这两个国家监事会才是真正的决策机关、董事会只不过是执行机关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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