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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自己总结)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3-30658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01:34: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自己总结)

11.初中生陈某因经常敲诈同学的小额钱财,曾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但他仍执迷不悟,不思悔改,后又因持刀抢劫他人钱财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材料说明()。

A.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于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 B.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C.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行政处罚 D.陈某的前后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12.文艺复兴兴起于()。

A.意大利 B.英国 C.法国 D.西班牙

13.物质的运动是()。

A.暂时的 B.绝对的 C.时动时静的 D.不可把握的 14.()标志着行政职能的横向广度。

A.职能体系 B.职务范围 C.职责深度 D.职权方式

15.现阶段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在()。A.一定范围内存在 B.一定时期内存在

C.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D.一定时期内的一定阶层中存在11.B 【解析】这个事例表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超过了限度,一般违法行为就会转化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12.A 【解析】文艺复兴是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的一股资产阶级文化的新潮流。资本主义萌芽最早出现在意大利,这是意大利成为文艺复兴发源地的前提条件。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首先在意大利发展起来,所以与它相 适应的资产阶级文化思潮也首先出现在意大利。主要原因有:①当时封建神学的各种传统观念占统治地位;②资本主义萌芽后,新兴资产阶级不满现状;③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积淀浓厚;④人才聚集,名人辈出。

13.B 【解析】物质运动必有一定的形式。根据现代科学所揭示的情况,物质运动大致有五种基本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各种运动形式之间存在着联系,较高级的运动形式是在较低级的运动形式基础上形成的;较高级的运动形式包括较低级的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运动是永恒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各种运动形式又是相互区别的,各有自己特殊的本质和规律。既不能把高级的运动形式归结为低级的运动形式,也不能把多样的运动形式归结为某一种具体的运动形式。

14.B 【解析】职务设计指将任务组合起来构成一项完整职务的方式。(1)职务专业化:将职务化分为细小的任务。

(2)职务扩大化:通过增大职务范围而使之得到横向扩展。职务范围指一项职务要求的不同任务数量,以及工作周期的重复频率。

(3)职务丰富化:通过增加工作的评价职责使职务纵向扩展。职务深度是控制雇员超出其工作范围的程度。

(4)职务转换:周期性地在包含不同任务的职务间对工人进行横向转换。优点:拓宽工作领域,给予更多工作体验,能为高度层职务作准备。缺点:(1)增加培训成本,导致生产率下降。

(2)造成大量工人被安置在经验很有限的工作岗位上。(3)使聪明而富有进取心的员工的积极性受影响。(4)非自愿对员工进行职务轮换,会导致旷工和事故增加。(5)工作团队,由共同完成一组任务的个人组成的群体。

15.C 【解析】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由于国际国内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一定范围”指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等。

16.内容重要并紧急需要打破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叫做()。A.平件 B.加急件 C.特急件 D.急件

17.2002年4月4日,几声清脆的枪声结束了以杜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中5名主犯邪恶的生命,为某市“严打”整治一周年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表明()。

A.“扫黑除恶”是我国一切工作的中心 B.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对国家危害最大的犯罪 C.“严打”整治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惟一途径 D.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18.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

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 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 ③为人民服务 ④敬业奉献

⑤集体主义 ⑥严格自律,勤俭节约

A.①②③ B.④⑤⑥ C.①②④ D.③⑤⑥

19.在阶级社会里,国家的本质是()。

A.管理众人之事的重要机关 B.封建统治的工具 C.阶级统治的工具 D.由军队、法庭、监狱等组成的暴力机关

20.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对()。

A.客体的选择和建构 B.客观事物的直观反映 C.人的心灵活动的内省 D.客体能动反映

16.D 【解析】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

17.D 【解析】该材料主要体现的是我们打击违法犯罪尤其是危害很大的黑社会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扫黑除恶很重要,但我们一切工作的中心仍是经济建设。黑社会犯罪危害是大,但还不是最大的犯罪,还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全的许多犯罪。“严打”固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有效方法,却难以说是治本之策,更不是惟一途径。社会治安的维护是一个复杂的综合工程,要结合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

18.C 【解析】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集中概括为二十个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一基本道德规范的形成,是我们党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最新认识成果,标志着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C 【解析】在阶级社会里,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国家的本质。当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时,各个阶级社会国家的本质是: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统治奴隶阶级的工具;封建国家是地主阶级统治农民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工具: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另外,复习“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时,又要注意到五种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即原始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地主阶级占有绝大多数土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

20.D 【解析】认识: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人的认识本质是实践基础上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反映,它彻底批判了唯心主义经验论的观点,科学说明了被唯心主义所抽象发展了的主体能动性思想,并从根本上驳倒了形形色色的不可知论,彻底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直观反映论的根本缺陷。

21.行政处罚只能()。A.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 B.由公安机关执行

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

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2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形成机制应是()。A.国家有计划制定价格 B.计划定价为主、市场自由价格为辅

C.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 D.以企业自由定价为主

23.实现调控的主体是()。

A.企业 B.市场 C.行业组织 D.政府

24.2002年1月,国家计委公开举行全国首次铁路价格听证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这表明()。

A.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 B.人大代表的作用在增强 C.政府决策进一步民主化 D.人民可以直接行使权力

25.吴某近几年纠集一伙人,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流窜作案,多次抢劫,打伤10多人,赃款数额高达人民币20多万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案例表明,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刑罚当罚性 D.执法严格性

21.D 【解析】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按照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在法定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2.C 【解析】健全市场机制,建立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和严重弊端是价格极不合理,许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既不反映其价值,也不反映其供求 状况。因此,必须对原有的价格管理体制及其相联系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根本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扩大市场对价格调节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政府的价格调控制度和有关法规体系。

23.D 【解析】国家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国家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

24.C 【解析】与过去政府决策常常采用的“座谈会”方式相比,听证制度不仅仅是名称、形式上的变化,而且有其独特要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分析:“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听证制度,正是通过程序防止决策出现偏差。首先,听证的启动,除了行政机关可依法律授权进行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听证;其次,听证的意见更具代表性、更有对抗性,听证各方都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再次,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占有的材料作决策依据,而„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25.A 【解析】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三个基本特征的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及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26.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项规定体现出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

A.一致性 B.矛盾性 C.对立性 D.排斥性 27.物质的惟一特性是()。

A.多样性 B.统一性 C.运动性 D.客观实在性

28.中国共产党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确定2002年下半年将召开()。A.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B.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C.全国人大九届六次会议 D.全国人大第十次代表大会

29.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将长期共存和斗争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事实,两种制度的共存必然存在合作与斗争。下列选项能表明这一观点的是()。

①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和华盛顿遭到大规模恐怖袭击 ②近几年来,美国不断地向我国台湾地区出售先进武器 ③2001年12月,美国正式宣布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地位 ④2001年7月,中俄两国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A.②③④ B.①②④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

26.A 【解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特征,表现之一就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7.D 【解析】理论上,坚持物质为惟一本源,从而与唯心主义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区别开来;坚持用包括一切具体物质形态的客观实在作为 世界统一的基础,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自然界与社会的物质性归根到底是其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明确世界的统一性的涵义,不要把这个问题等同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只不过是对世界统一性问题的一种回答。

28.A 【解析】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中共十六大于2002年下半年在北京召开。

29.C 【解析】我国《刑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A 【解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将长期共存和斗争,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事实。在“一个世界,两种制度”并存和对立的大格局中,一方面,我国要同资本主义国家和平共处,建立各种关系,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社会创造出来的先进生产力和文明成果,发展自己;另一方面,要对资本主义国家敌视我国和干涉我国的势力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对它们从事的一切颠覆活动进行坚决斗争。2表明我们和资本主义仍然有尖锐的矛盾,3、4表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共存。

1.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

A.裁量性 B.双方意志性 C.随意性 D.从属法律性

2.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原则有()。A.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 B.计划指导原则 C.集中和重点性原则

D.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原则

3.政府机构管理的范围有()。

A.行政事务 B.社会事务 C.公安事务 D.外交事务 4.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全国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做好今年工作具有许多有利条件。这些条件是()。A.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仍然缓慢

B.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今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C.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有较大回旋余地 D.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累了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丰富经验

5.下列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有()。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B.打击走私 C.取缔“法轮功” D.反垄断

1.AD 【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2.ABCD 【解析】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利益诱导的方法、采取计划指导的方法;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综合配套调控,并逐步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3.ABCD 【解析】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它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等。行政事务、社会事务、公安事务、外交事务都属于政府机构的管理范围。

4.BCD 【解析】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全国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仍然缓慢,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加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总体上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但在近期某些竞争力不强的行业、企业会受到较大冲击。我们面临着新的困难和严峻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做好今年工作具有许多有利条件。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拥有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粮食、外汇等重要储备充足,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有较大回旋余地。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累了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丰富经验。我们要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5.BCD 【解析】政府职能即公共行政职能,是公共行政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公共行政学就是围绕这个问题从不同的研究途径构建不同的理论。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起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6.1997年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加上美国经济衰退,引发了全球性经济危机。连法国前总理若斯潘也感慨地说:“资本主义最坏的敌人可能就是资本主义本身。”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是()。A.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B.执政党同反对党之间的矛盾

C.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 D.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

7.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就是()。

A.严谨 B.形象描绘 C.庄重 D.朴实

8.以下属于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相同点的是()。A.它们都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

B.它们都是剥削阶级统治被剥削阶级的工具 C.它们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 D.这些国家的劳动者都没有人身自由

9.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在于它()。A.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B.促进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C.决定自己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 D.决定经济基础的变化

10.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

A.弱化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B.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C.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 D.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6.ACD 【解析】资本主义世界的三大社会矛盾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

7.ACD 【解析】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范。这些特点具体体现在公文词语、公文语句、公文表达、公文修辞中。

8.BC 【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这三种国家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剥削阶级统治被剥削阶级的工具,为其统治服务的。不可能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前两种社会被统治阶级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资本主义的劳动者是有人身自由的。

9.AB 【解析】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发展状况。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这一规律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社会形态及其演化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阶段。

10.BCD 【解析】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在方方面面深化改革,如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统筹城乡体制改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11.邓小平再三强调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为了()。

A.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B.适应时代和历史的发展,把马克思主义向前推进 C.正确处理改革和建设的关系 D.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2.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行凶、杀人 B.抢劫 C.强奸 D.绑架

13.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A.法制原则 B.质量原则 C.保密原则 D.集中统一原则

14.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A.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B.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C.社会发展促进人向着全面性方向发展 D.社会发展丰富着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容

15.查办是核查重要公文的()。A.执行情况

B.督促并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

C.检查办文是否超过时限 D.查看是否需要行文

11.AB 【解析】邓小平围绕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问题,提出了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两个根本问题进行再认识,并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判断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的标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能超越阶段,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战略,改革开放的必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科学技术的作用,对外政策的调整,祖国统一的新思路,等等,都作出了新的回答。

12.ABCD 【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其中第3款是对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规定无过当防卫权,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13.ABCD 【解析】公文处理基本原则有:法制、实事求是、全面质量、时效、集中统一、党政分工、简化。另外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14.ABCD 【解析】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是有区别的:某些个人的发展不等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不直接等于个人的发展;相反,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发展是以牺牲某些个人的发展为代价的。这种矛盾,在私有制社会中,表现为阶级对抗。这是人的发展在特定历史阶段所采取的必然形式和途径。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又是辩证统一的。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第一,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实践的发展。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人的能力有的苏醒过来,有的发展起来,有的产生出来。人的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实践的发展。社会实践的规模、复杂及进化程度制约着人的发展状态和实践的规模、复杂及进化程度,制约着人的发展状态和程度。参加社会实践是人的能力和才能得以显现和发展的基本方式。第二,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生产力及其在此基础上所创造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精神环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需要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给所有的人腾出更多的自由时间和创造更多的手段,使个人在艺术、科学等方面得到发展。第三,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关系。人的才能的施展离不开他人和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制约人、塑造人,现代化社会塑造着现代化的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性使人的发展具有全面性的条件。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发展。这是因为:第一,社会是由人和人的历史活动构成的,人是社会和社会实践的主体,社会实践的发展依赖于人的发展。第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的创造性活动和“实践能力”的突出表现。第三,人们在生产活动和交往活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创造越来越丰富的社会关系。有现代化的人,才有现代化的社会。第四,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发展,不断满足人的发展需要。

总之,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又是社会发展的手段;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又是社会发展的原因;人的发展不仅具有个体的意义,而且具有社会的意义。

15.AB 【解析】公文查办是指核查重要公文的执行情况,督促并协助承 办单位全面、具体地落实公文精神,解决有关问题的活动。查办工作的常用方式与催办方式基本相同,并往往结合并用几种具体方式。

16.二元论的错误在于()。

A.把物质和精神绝对对立起来 B.否认世界的统一性 C.最终倒向唯心主义 D.把物质和运动对立起来

17.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

A.资讯公开制度 B.民主集中制 C.公开调查制 D.听证制度

18.在民主革命时期,教条主义曾经在党内盛行一时,党内教条主义的突出表现是()。

A.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 B.照搬马克思主义的本本 C.惟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指示是从 D.不从实际出发

19.聘任制所产生的行政领导的优势在于()。A.指挥灵活 B.广纳人才

C.充分体现民意 D.打破行政领导职务终身制

20.“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A.社会主义本质 B.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

C.建立社会主义物质基础的需要 D.我国经济落后的现实状况

16.ABC 【解析】二元论,主张世界的本源有两个,即物质和精神,二者并列存在,无先后之分,无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从而否认了世界的统一性并最终倒向唯心主义。

17.ACD 【解析】一般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职能分 17 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

18.BCD 【解析】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以王明为代表的教条主义者取得了在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他们在政治上混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把反资产阶级和反帝反封建并列,惟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指示是从;在理论上照搬马克思主义的本本,继续推行“城市中心论”,主张红军夺取中心城市,以实现一省数省首先胜利而形成全国的胜利。在军事上,先是推行冒险主义,后来又变为保守主义和逃跑主义。在组织上,实行宗派主义,对不同意他们错误主张的人,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19.BD 【解析】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其中聘任制拥有很大的优势,它能打破行政领导终身制,加大行政领导的流动性,从而激励督促领导干部尽职尽责,也为广大的行政体系外的人才开辟了进入行政领导领域展示才华的机会,为行政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

20.ABCD 【解析】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这一阶段的基本矛盾,经济还相当落后。这些要求我们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改革开放,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渐消灭剥削,消除贫困,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

1.2004年9月3日,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在北京开幕。本届会议的主题是()。

A.“地区安全与多边合作” B.“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 C.“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 D.“交流、合作、发展” 2.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于()。

A.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B.坚持与时俱进 C.坚持发展生产力 D.坚持党的领导

3.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在全党开展以()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活动。

A.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B.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C.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4.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

A.查封、扣押 B.强制收购 C.限期执行 D.代执行

5.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

A.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C.坚持以为人本 D.坚持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

1.D 【解析】中国共产党于2004年9月3日至5日在北京主办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主办的国际性政党会议。本届会议主题是“交流、合作、发展”,会后发表了反映会议共识的《北京宣言》。

2.B 【解析】在2002年的“5.31”讲话中,江泽民就“三个代表”的理论性质和落实要求进一步作了阐述。他指出:贯彻“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关键在坚持与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3.C 【解析】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员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脚踏实 地地为实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4.D 【解析】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方法为标准,可将执行性强制措施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执行罚和代执行两种形式。

5.C 【解析】在2004年2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温家宝总理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6.监察部行使的监督是()。

A.专门监督 B.主管监督 C.职能监督 D.法制监督

7.物质从一般反映特性到人类意识产生所经历的三个决定性环节是()。A.概念、判断、推理

B.实践、感性认识、理性认识 C.客体、主体、客体

D.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类的意识

8.2004年9月1日,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第一中学发生人质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震惊世界。9月8日俄军总参谋长表示,俄准备对全球任何地区的恐怖分子基地进行()。

A.先发制人的打击 B.毁灭性打击

C.采用核武器打击 D.大兵团作战形式的打击

9.公文急件是指()。

A.内容重要并特殊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B.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C.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规定办结期限,需随时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D.内容至关重要并紧急,已临近办结期限,需随到随时迅速传递的文件

10.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国家公务员不得()。

A.申诉 B.控告 C.转任 D.辞职

6.A 【解析】监察部是我国行政机构中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行使的是专门监督职能。

7.D 【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意识产生的规律看,物质由一般的反映特性到人类的意识是从低到高的一个渐进过程。即从低等动物的刺激感应性到低等动物的本能感觉再上升到人类的意识,意识是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

8.A 【解析】2004年9月8日,俄罗斯武装力量总参谋长巴卢耶夫斯基在莫斯科会见北约欧洲盟军司令琼斯后对媒体发表讲话。巴卢耶夫斯基表示,俄准备采取一切行动对恐怖分子的基地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以便摧毁恐怖分子在全球任何地区所设立的基地。

9.B 【解析】这是考查概念的记忆,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10.D 【解析】《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11.公文的作者是指()。A.撰拟文章的机关工作人员 B.制发文件的机关

C.审核签发文件的机关工作人员

D.参与文件形成过程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12.中国主张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

A.以符合联合国宪章为基础 B.以我国的经济政治发展需要为基础

C.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D.以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基础

13.我国现阶段,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会有所差别,这是因为()。A.按劳分配要使一部分企业先富起来 B.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C.按劳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D.按劳分配的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

14.吊销违法者的经营许可证是()。

A.行政命令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强制执行

15.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时,应当()。

A.转任 B.降职 C.撤职 D.无所谓

11.B 【解析】注意公文的作者与通常意义上的作者不同,它不是撰拟文章的具体的工作人员,而是制发公文的发文机关。12.C 【解析】早在80年代,邓小平就科学地分析国际局势发生的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及时提出必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种新秩序,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

13.D 【解析】注意命题的角度,题干指的是不同国有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不同的报酬,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企业的不同,其经营成果也就不一样,生产经营好的劳动所得就高。

14.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B 【解析】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时,应当降职。

16.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完全限制行为能力人

17.任免和聘用干部的公文文种为()。

A.命令 B.指示 C.通知 D.通报

18.我国对作品实行()原则,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A.实际履行 B.协作履行 C.自动保护 D.先申请

19.行政复议不用()原则。

A.调解 B.便民 C.准确 D.一级复议

20.邓小平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 国。”这段话,非常深刻地阐明了()。

A.反对教条主义的重要性 B.改革开放的重要性 C.破除封建迷信的重要性 D.解放思想的重要性

16.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C 【解析】注意公文的文种和公文的对应关系,对于干部的任免或聘用一律使用通知的文种。

18.C 【解析】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实行自动保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

19.A 【解析】这是《行政复议法》上明确规定的一大原则。理论上一般认为理由在于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调解意味着争议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作适当让步,不能适用于复议。有迷惑性的是一级复议,事实上行政法明确规定我国就是实行一级复议制。不能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再次复议。

20.D 【解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发表一系列重要谈话,强调“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也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惟一标准。他大力支持开展真理标准大讨论,指出这场大讨论“实际上也是要不要解放思想的争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21.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系统是()。A.人大及其常委会 B.人大常委会、政协

C.政协、审计机关 D.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2.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A.乡镇企业改制 B.农村费税改革 C.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D.解决土地所有权

23.某工商局招聘员工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女性。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

A.平等就业权 B.休息休假权 C.取得报酬权 D.安全卫生权

24.在我国,有()个非领导职务序列。

A.13 B.10 C.8 D.7

25.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里的“本”、“基”、“源”,是指()。

A.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B.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C.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D.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1.D 【解析】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系统是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应该选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而人大和政协以及审计机关都不在其列。

22.C 【解析】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23.A 【解析】注意材料反映的信息,招聘中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女性,是一种在工作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侵犯的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不是什么休息权、取得报酬权等。

24.C 【解析】我国新颁布的《公务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非领导职务有8个序列。近年来常考。

25.A 【解析】胡锦涛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里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26.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的是()。

A.国家职能 B.政府职能 C.立法职能 D.司法职能

27.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是指()。

A.公文的保密性 B.公文语言结构的严密 C.公文行文文字的严密 D.施行办法的严密

28.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分歧在于()。A.是否承认联系的普遍性

B.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C.是否承认时间和空间与事物运动的内在统一性 D.是否承认事物运动的因果性和规律性的客观普遍性

29.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的是()。

A.国务院首脑会议 B.国务院首长会议 C.国务院全体会议 D.国务院办公会议

30.中华民族由危亡走向振兴的历史转折点是()。A.遵义会议的召开 B.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 C.抗日战争的胜利 D.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26.B 【解析】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所在,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主要体现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上。

27.B 【解析】文件的高度严密性是指公文的结构必须严密有序,用语务必周密确切、不生歧义、没有漏洞。

28.D 【解析】决定论就是承认事物运动的因果联系和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非决定论认为事物发展是杂乱无章的、没有规律可言的,否认事物的因果联系和规律的普遍性。

29.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根据以上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30.C 【解析】因为这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抵御外敌入侵取得的第一次胜利,从此中华民族站起来了,由百年的屈辱走向振兴。

1.2004年10月8日和9日,温家宝总理在河内召开的第五届亚欧首脑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加强亚欧合作提出的主张是()。A.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B.加强经济交流,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共同繁荣 C.坚持对话协商,增进政治互信

D.积极开展文明对话与文化交流,尊重和维护文化多样性

2.2004年修宪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是()。

A.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 B.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C.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

3.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是()。A.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 B.相对真理中包含着绝对真理的成分 C.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 D.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统一

4.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有()。

A.职能管理 B.机构管理 C.人员编制 D.人事管理

5.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该名称是1989年11月在堪培拉首次亚太经济合作部长会议上正式启用的

B.是由日本和美国首先发起组建的,中国在1991年加入 C.它的目标包括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同时经济技术合作也是其重要目标 D.它承认多样性,逐步形成了大家公认的“APEC”独特的合作方式

1.ABCD 【解析】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4年8日和9日在河内召开的第五届亚欧首脑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加强亚欧合作提出4点主张。

一、坚持对话协商,增进政治互信。

二、加强经济交流,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和共同繁荣。

三、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积极开展文明对话与文化交流,尊重和维护文化多样性。

2.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ABCD 【解析】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理解性的概念。绝对性是建立在相对性的基础上的,相对之中蕴含绝对,两者辩证统一,不可将两者对立或者分开。

4.ABC 【解析】机构编制的任务有三个即:职能管理、机构管理和人员编制。而人事管理是机构领导层的任务。

5.CD 【解析】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首倡发起,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盟6国在堪培拉举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1991年11 月,在汉城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汉城宣言》,正式确定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相互依存,共同受益,坚持开放性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内贸易壁垒。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或APEC。1991年11月,中国同中国台北和中国香港一起正式加入亚太经合组织。199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在韩国汉城通过了《汉城宣言》,正式确立该组织的宗旨与目标是:相互依存,共同利益,坚持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减少区域贸易壁垒。其议事采取协商一致的做法,合作集中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APEC承认和尊重多样性,较好地解决了它的合作方式问题。经过多年探索与实践,APEC逐步形成了以自主自愿、协商一致为基本特点的合作方式,即“APEC方式”。

6.精简与效能原则的含义包括()。

A.转变政府职能 B.精简政府机构 C.减少人员编制 D.简化办事程序

7.以下不是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为()。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8.《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

A.违法罚款 B.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C.违法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D.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9.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情况下,公有制的主体地 位主要体现在()。

A.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数量在企业总数中占优势 B.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在职工总数中占优势 C.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D.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10.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共同点有()。A.都是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的 B.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裁断的 C.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

D.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6.ABCD 【解析】精简包括精简政府机构、减少人员编制和办事程序,而效能则是在精简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7.ACD 【解析】《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8.AB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9.CD 【解析】这是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在于数量的优势而在于质的优势,更不在于职工人数的多寡。公有制主体地位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优势以及对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上。

10.BCD 【解析】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都是行政司法的内容,行政机关作为中立者居中裁判,处理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各种争议,主要是民事上的纠纷。由于其代表的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裁决因而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

11.下列哪几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公开投票原则 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2.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是()。

A.他们是历史事件的直接参与者、策划者、指挥者 B.他们是历史任务的发起者和完成历史任务的组织者 C.他们是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者 D.他们能改变历史发展的趋势

13.中共中央、国务院12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胡锦涛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A.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 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 C.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D.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14.份号适用于()。

A.秘密公文 B.机密公文 C.绝密公文 D.内部使用公文

15.依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A.一般授权立法 B.特殊授权立法 C.中央行政立法 D.地方行政立法

11.ABD 【解析】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等。其中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故C项中的公开投票原则不是本题的答案。

12.ABC 【解析】本题考查历史唯物主义的英雄史观。历史上的英雄人物不可能改变历史的发展规律,因而D项是错误的。A、B、C项则正确地论述了英雄人物在历史上的杰出作用和地位。

13.ABC 【解析】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14.BC 【解析】公文份号是同一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的顺序编号,位于版头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用以掌握每份公文的流向。只有绝密、机密公文才应标明份号。

15.CD 【解析】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3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不同的分类。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法。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16.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A.部门规章 B.国际条约 C.法律解释 D.自治条例

17.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特点是()。

A.抽紧银根 B.放松银根

C.抑制货品需求的增加 D.减少货币供应量

18.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中包括()。

A.通报批评 B.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C.行政处分 D.履行职务

19.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有()。A.《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B.《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C.《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调整充实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D.《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

20.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表现为()。A.它同社会存在的发展变化是完全同步的 B.它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不平衡的

C.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 D.它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

16.ABCD 【解析】《行政法》的渊源是最为广泛的,根据我国的行政法规定,A、B、C、D 都应该入选。

17.AD 【解析】货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的一种经济政策。货币政策也分为扩张性货币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两类。扩张性货币政策以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量为特点,目的在于刺激需求的增加。紧缩性货币政策以抽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量为特点,目的在于抑制需求的增加。

18.ABD 【解析】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具体规定,行政主体共有十种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而C则不是行政责任,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给予行政主体的处分。

19.ACD 【解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9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同意江泽民同志辞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决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关于调整充实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田凤山问题的审查报告》。

20.BCD 【解析】注意A是错误的观点,社会发展和社会意识的进步是有差距的,不可能是完全同步的。社会意识的独立性就表现在发展的不平衡性、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性。

1.科学发展观是指()。

A.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B.坚持以人为本

C.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D.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2.按照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是()。A.到建党100周年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0美元 B.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基本实现工业化 C.2020年,GDP是2000年的四倍

D.205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20年再翻两番,基本实现现代化

3.十六大政治报告强调,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进一步解决()这两大历史性课题。

A.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B.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C.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D.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在坚持开放、合作、利用、借鉴的同时,必须头脑清醒,绝不可忘掉把()放在第一位。

A.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 B.马列主义意识形态 C.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D.民族传统和利益

5.我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于()。

A.2005年1月1日 B.2005年12月31日 C.2005年10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1.A 【解析】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它作为党和国家在发展问题上的根本思想。

2.C 【解析】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也就是2020年的GDP要是2000年的4倍。A项中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应该为3000美元,B是十五大的目标,D项不是十六大提出的目标。

3.D 【解析】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

4.C 【解析】邓小平说过,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当前我们在对外开放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和借鉴国外经济的同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可忘掉把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绝不放弃国家、民族、人民的权益。

5.D 【解析】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原因是()。

A.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B.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C.社会经济制度的要求 D.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特点

7.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是()。

A.国务院研究室 B.海关总署 C.国土资源部 D.国家环保总局

8.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延长本届任期。A.2/3 B.1/2 C.3/4 D.4/5 9.十六大报告要求到()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A.2010 B.2020 C.2008 D.2050 10.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

B.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对某条街禁止通行的决定 C.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

6.D 【解析】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第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第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和特点,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7.C 【解析】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

署。选项A、C、D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而不是组成部门。8.A 【解析】《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9.A 【解析】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0.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D是行政处分,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选项B属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联合制发公文时,其作者应该是()的机关。

A.上级 B.同级 C.下级 D.隶属

12.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思想之所以在思想领域里处于统治地位,最根本原因是()。

A.他们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 B.他们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 C.他们掌握了宣传机器 D.他们控制了大多数知识分子

13.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是()。

A.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B.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C.采取科学管理方法 D.建立有效股份制度

14.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 B.客观事实 C.宪法 D.既定事实

15.文件的连续性指()。

A.对同一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的文件之间有关必要的继承关系 B.文件结构与语言必须周严有效

C.文件内容与形式同其他文件、同作者权利的高度统一的一致关系 D.指整个文件的所有部分具有的高度的一体性关联

11.B 【解析】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12.B 【解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个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因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思想上、精神上也必然占统治地位。

13.A 【解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10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全会认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

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14.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因此我国的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15.A 【解析】文件连续性,即是指对同一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各个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必要的继承关系,不能各自孤立,互相矛盾。

16.下列哪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工商局工作人员刘某在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摊贩王某售卖的食品不合格,便没收了王某的营业执照

B.政府工作人员张某周日借用单位的车去商场买家具,途中将一小学生撞伤

C.某公安局认为李某是重大案件嫌疑犯,便将其逮捕,后发现李某确实无罪 D.某乡政府以整修公路为由,从农民的公粮款中扣留了一笔款项

17.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限度”,错误的说法是()。

A.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小 B.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C.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D.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18.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稿本,称做()。

A.草稿 B.定稿 C.正本 D.副本

19.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原则中主要倡导以()为主。A.精神奖励 B.物质奖励

C.记功奖励 D.嘉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2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是()。①浙江 ②广东 ③福建 ④江苏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16.B 【解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在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题中选项A、C、D所列情况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可适用国家赔偿,而选项B所列情况是政府工作人员的私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因此不适用国家赔偿。

17.D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C 【解析】“正本”是指具有法定效用,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正式文本。“草稿”并不具有法定效用,“副本”不具备所有的生效标志,“定稿”具有法定效用,但并不具备所有生效标志。

19.A 【解析】《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0.B 【解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1979年,中央决定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厦门试办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从大连到北海的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和海南岛。开放城市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扩大自主权。1985年国务院又决定进一步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区等地区。1988年又决定将海南岛改制为海南省,办成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21.“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但是由于它只是消极的,所以一定要被摧毁”。这种观点是()。

A.历史唯心主义的 B.历史唯物主义的 C.历史人本主义的 D.唯心主义经验论

22.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焦点是()。A.联系的观点与孤立的观点的对立 B.发展的观点与不变的观点的对立 C.全面的观点与片面的观点的对立

D.是否承认矛盾及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23.在人和世界的相互作用中,人与世界同时得到了改变,并获得日益丰富

的内容。造成这一变化的基础是()。

A.自然界自身的运动 B.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 C.人的实践活动 D.工具的制造与使用

2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行政处分行为 D.民事侵权行为

25.公文在制发的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

A.审批手续 B.会签手续 C.登记手续 D.承办手续

21.B 【解析】这句话是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的表述。

22.D 【解析】唯物主义与形而上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立:(1)联系观点与孤立观点的对立;(2)发展观点与静止观点的对立;(3)全面观点与片面观点的对立;(4)承认矛盾观点和否认矛盾观点的对立,这是最根本的对立,是二者对立的焦点,也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之间的根本分歧。

23.C 【解析】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在人和世界相互作用中的作用。干扰项A否认了实践在人和世界改变中的作用,是明显的事实性错误。干扰项B含义过宽,干扰项D含义过窄,都不合题意。C是惟一正确选择。24.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A 【解析】公文效用的生成条件:(1)公文作者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定职权;(2)公文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相抵触;(3)公文必须注明作者并加盖印章或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必须注明生效年月日;(4)公文的制发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与审批手续。

26.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指()。A.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 B.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规律性 C.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 D.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总和

27.引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

A.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B.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需要改正错误 C.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重新审议 D.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议

28.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观的错误在于()。

A.没有自然科学的依据 B.不懂得一般和个别的辩证关系 C.否认了物质的客观性 D.是对物质的自发猜测

29.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是()原则。

A.平等 B.公开 C.竞争 D.择优录用

30.下面几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可以向其他机关抄送

B.在公文中,完全句是主要的,只有在为使语言简洁且又不会对语义造成

损伤的情况下才使用省略句

C.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或批准宜用“请示”而不用“报告”

D.主送机关必须是受文机关中级别层次高的机关,抄送机关则必须是级别层次低的机关

26.C 【解析】经济体制是指一定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反映社会经济采取的资源配置方式。依据此定义,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

27.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就可以引发行政复议。.B 【解析】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建立在近代科学原子论基础上的哲学观点,即把自然科学变成哲学观点,因此这种观点有科学依据,不否认物质的客观性。但它把某种特殊的物质形态误认为物质的一般形态。即用个性来取代共性,也就是不懂得一般和个别之间的辩证关系。

29.B 【解析】《国家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因此,首要原则是公开。

30.D 【解析】接受抄送的机关不可以向其他机关抄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

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主送机关可能是受文机关中级别层次低的机关,抄送机关则可能是级别层次高的机关。

1.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学习研讨会上指出,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目标的征程中,中国共产党将长期面对的三大重大课题,下列属于这三大课题内容的是()。

A.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党的理论发展状况 B.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

C.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牢牢掌握我国发展的主动权

D.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2.“9•11”事件后,美国对恐怖活动的最大嫌疑分子本•拉登及其支持者——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进行打击。对此,我国政府支持美国对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的打击,但强调打击要明确目标,避免伤及无辜百姓。我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A.表明中美两国的国家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B.说明我国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态度 C.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D.表明我国着眼于维护和平与稳定的大局,争取一个良好的周边环境

3.2004年6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历久弥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

A.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B.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本质要求

C.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D.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

4.中共十三大的主要贡献是()。A.全面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B.明确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C.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D.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5.在反腐败斗争中应该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具体地讲就是要()。

A.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 B.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C.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D.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

1.BCD 【解析】胡锦涛在2003年7月1日“三个代表”研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十六大提出,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宏伟目标令人振奋又十分艰巨。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将长期面对以下三个重大课题。一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正确应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的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各种复杂和不确定因素,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日益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

牢牢掌握加快我国发展的主动权。二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个社会主要矛盾,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三是要科学判断和全面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BD 【解析】 A项的错误在于中国和美国是两种体制完全不同的国家,不可能有相同的国家利益。C项与我国的立场没有关系。故正确答案为B、D项。

3.ABC 【解析】2004年6月2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五十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举行。温家宝出席大会,并发表了题为“弘扬五项原则,促进和平发展” 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所以历久弥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本质要求,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4.AB 【解析】1987年10月25日~11月1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1936人,特邀代表61人。代表全国4600余万名党员。会议主题是加快和深化改革。邓小平主持大会开幕式。赵紫阳受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委托作了题为《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49 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到下个世纪中叶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

5.ABCD 【解析】江泽民在2000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当前,反腐败斗争应该逐步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江泽民强调,要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要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

6.不需清退的文件包括()。

A.绝密文件 B.群众上访信件

C.过时的文件 D.仅供领导传阅或审阅的文件

7.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A.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 B.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

C.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

D.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8.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A.对责令停产停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D.对财产的查封不服的9.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第二篇:公务员考试-论坛法律常识总结。

法律常识积累

宣告死亡

一、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有失踪事实。有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这个期限为4年,从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 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根据《民通意见》第25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一定的顺序,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宣告失踪人死亡,则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宣告失踪人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所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已经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经宣告失踪的人。

例如:甲下落不明已满5年,其妻子乙提出要求离婚,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在此例中,由于乙只是要求离婚,说明乙不打算宣告死亡,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故丙申请宣告甲死亡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没有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仍为1年。公告期满后,应当根据情况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因此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几年后去世,留有遗嘱。该遗嘱处分了家里财产,且与法定继承相冲突。此例中,甲的财产的继承应以遗嘱为准。

另外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申请对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应当办理复婚手续。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

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存在着复杂客体犯罪,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并列的,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则是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刑法也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抢劫罪,立法者主要保护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予以保护。对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构成某种犯罪。例如抢劫罪,如果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只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没有侵犯到公私财物所有权,都不能构成该罪。同时,在具体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为对主要客体的侵害,而且也要考虑到对次要客体的侵害。例如,对抢劫罪的量刑,不仅要考虑到抢劫财物的数量的多少,还要考虑行为对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为此合伙企业法第8条作了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一方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个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文件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指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针对具体人、事,效力只及特定对象,无普遍适用规范性,不可反复适用。

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 一定层次的工作人员进行流动的制度。其方式是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内容

(一)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 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 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 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 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 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 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 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 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 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 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 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 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 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 序。

第六,经培训合格后的被调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合 格者,另行安排。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如属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如属国家公务员主动提出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其所在 单位提出调离申请,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报请任免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办理调出 手续。这两种方式离开国家公务员队伍均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国家公务员转任制度

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调动。只有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 才能通过转任方式转换到另一工作职位上。

二是符合回避规定。即国家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 姻亲(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的配偶的父母)关系,不得通过转任 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监察、审计、人事、财力工作。

三是符合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和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根据职 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转任是一种内部流动制度,可跨地区、跨部门流 动。由于每个职务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对任职人员有特定的条件,因此,必须具备拟转任 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这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连续性的必要条件。

四是必须有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接受转任国家公务员,必 须在编制员额限制内,同时还要符合该单位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结构的要求等。

五是具有正当理由。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调整、撤销、合并 或缩减编制员额和职数;本人难以胜任现任职位如专业知识欠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如 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等)等。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任。

转任程序。

转任是一种行政行为,基本程序是:

行政机关要求国家公务员转任时,必须提前一定时间告知当事人转任意向,说明拟任 职务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 免机关解除原职务,由新单位任免机关办理任职手续。个人申请转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理由和拟转任单位,交任免机关审批。

(三)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转换又称轮岗,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换必须具备的条件 是:

一是轮换对象为担任领导职务或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只有 属于这个范围的国家公务员才能够通过轮换变更工作岗位。

二是必须是计划内的轮换对象。

三是必须符合轮换年限规定。

四是必须符合编制和职位数额的规定。不得超编轮换和无空缺职位轮换。

五是符合回避规定。

六是具备拟轮换职位所要求的业务能力和任职资格。

同转任一样,国家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时,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应提 前一定时期告知拟轮换国家公务员,说明拟轮换职位的具体情况,并征求国家公务员本人 的意见;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分类进行审批。

职位轮换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 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四)国家公务员的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 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是国家公务员内部交流方式之一。其特点计划性,时限 性,到基层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任职。

挂职锻炼是我党培养青年干部的优良传统和作法,我国公务员制度也将其列入交流形 式之一,是对其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肯定。

挂职锻炼的基本内容包括,挂职锻炼的范围,即确定哪些公务员必须要进行挂职锻炼,哪些不需要进行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即挂职时限。挂职锻炼的程序。挂职锻炼的 待遇。挂职锻炼的监督与执行等。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如治安联防队员、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干部群众,不属于本罪的主体。(2)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这是本罪故意的关键内容,也是与其他犯罪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目的是逼取证词,不构成本罪,构成暴力取证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职权报复他人,也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逼取口供的动机大多是因为急于破案、结案。(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所谓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对人体组织或器官进行摧残以造成肉体痛苦的方法,如对人进行捆绑、殴打。所谓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残、折磨人的身体、意志的方法,如长时间罚站、冻饿、昼夜连续审讯等,甚至于使用专门刑具或折磨方法进行刑讯。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立案侦查阶段的,通常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的,通常称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他们又处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刑讯逼供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刑讯逼供罪虽然从道义和法律上都应当作出严厉的否定评价,但人们往往考虑逼取口供是为了破案、结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处罚方面实际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态度。因此,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但往往对于情节轻微 的刑讯逼供行为,是不认为犯罪的。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才实际追究刑事责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损害的,或者造成错案的等等。

刑讯逼供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在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场合,难免具有伤害的意识和行为,因此,刑讯造成轻伤结果的,通常认为属于刑讯逼供罪应有的内容,仍然只认定为刑讯逼供罪,既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刑讯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则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范围,所以刑法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此,可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残、故意杀人的重行为吸收刑讯逼供的轻行为,也有解释为是由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结果。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残发生伤残后果的情况。如果因刑讯引起自伤、自残发生严重后果的,一般作为认定处罚刑讯逼供罪的情节考虑。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讯逼供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虽然实施了足以致人伤残的行为,但是对自己的刑讯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确实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般的刑讯行为,即实施的刑讯行为本身不足以致人伤残,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杀死亡的,不认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情况,一般按照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或伤害致死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论处;一贯以暴力进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几次暴力致被害人重伤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其次,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法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被干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干涉婚姻自由,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干涉者定罪

判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干涉者的意愿,如果被干涉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根据本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控告,青年、妇女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者,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被干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四)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强奸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性交的应定强奸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强奸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强奸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某些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控告,则司法机关不主动处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告诉才处理”。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如果因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司法机关会主动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本人因受到强制或威吓无法亲自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

以进行控告。

《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 侮辱、诽谤罪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此外,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为。特别自首要求:(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3、自首的处罚。自首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刑法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物权法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及时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举例:A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B的房子。这里,登记就是公示。C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B成交房屋买卖,如果C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C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合同

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这批货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别人,此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或预付货款或递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从而使合同失去约束力。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一方录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注意: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

《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国家机

关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须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一般包括6种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些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概括说来,就是:(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1)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以及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错误拘留、逮捕;(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错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无罪的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刑讯逼供;(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

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过当的条件不同。

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全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二)注意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有五种:(1)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四种:(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起诉、上诉、申诉是不同的概念。

起诉是指一审起诉。

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申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提出的,可向原审及其所有上级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它无时间限制.上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效力的裁判提出的,只能向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或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由原审法院移交其上一级法院),它由时间限制(即生效前)起诉:要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法院才会受理,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受理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是指: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资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职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务无关的方便条件。例如,会计利用与出纳一起工作的便利,趁机配制了出纳所管的保险柜的钥匙,将保险柜中的现金盗走,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是属于盗窃行为。

其次,贪污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应上交而隐瞒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入帐,擅自赠与他人或非法转卖等。所谓窃取,又称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例如,仓库保管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拿回家而不登记。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采购人员多报差旅费或谎报有关开支,骗取公款。至于其他手段,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在少数几个领导人之中私分公款、公物。

此外,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此罪。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式。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为: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

(三)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1.主要是看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如果行为人流露出某种犯罪的意思,这本身不是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预备。

2.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而不能惩罚思想。

3.刑法不惩罚思想,但并不等于通过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都仅仅是思想或犯意流露,而不是行为。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以实例把握常见的预备行为。例如入户抢劫、抢劫出租车、抢劫金融机构。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具体犯罪着手的判断取决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对抢劫罪而言,开始针对财物持有人施加暴力、胁迫的行为是抢劫的着手;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开始能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的着手;对盗窃罪而言,开始秘密窃取的行为,也就是能够取得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着手;对敲诈勒索罪而言,为索要财物开始发出威胁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着手;对绑架罪而言,为扣押人质而开始暴力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

为是绑架罪的着手。而在着手之前,对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练习犯罪的技能、排除犯罪的障碍、蹲点守候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勾结共犯、准备工具,等等,均属于准备行为。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属于犯罪预备。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犯罪的方式不同或者是犯罪的场合不同,“着手”点的把握也有所不同。

(二)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如抢劫罪造成了轻伤以上结果的,即便没有取得财产也是既遂。

另外,盗窃也是常见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既未遂标准大致是相同的,都应该是控制加失控的标准。也就是行为人要控制财物,并且财物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范围的。但是,盗窃具体场合的标准不太一样,入户盗窃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在户内被发现,都是犯罪未遂,如果财物到手离开了户,一般而言是犯罪既遂。但是,如果在户门口被失主发现抓获,没有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的范围,应该是按犯罪未遂处理。

再如,在单位中盗窃的(属于所控制范围),如果是盗窃单位财物,没有脱离单位控制范围,属于犯罪未遂。如,盗窃单位的保险柜。

(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

(四)犯罪未遂的种类

对未遂种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划分。

1.根据犯罪人自认为的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所谓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2)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具体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的危害性比不能犯未遂的危害性大

迷信犯。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的时间性)

即在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着手实行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包括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掌握这一特征应当注意:

1.如果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不成为中止。例如:甲杀害乙,把乙推到了悬崖摔下去,然后回去,回去后不久,想把尸体运走埋在一个地方,结果发现被害人没有死,此时,他救助被害人,把被害人送到了医院抢救。此时是属于未遂还是中止?如果犯罪的未遂已经出现而且明显告一段落之后,明显的一个停顿阶段之后过了一个阶段,行为人产生悔意,包括救助被害人,这时不能算是犯罪中止。此时实际上犯罪未遂已经成立了;而救助行为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是在当时连续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实施而阻止结果发生或者自动放弃的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所谓自动放弃犯罪,就是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1.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这是比较典型的中止的情况,如被告人与妻子想离婚,离不成,想杀害妻子,他把妻子吃的食物中已经下了毒,一方面良心悔悟,另一方面觉得将来难逃法网,最后把下毒的食物中又倒掉了。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而停止的。这个害怕通常是指害怕犯罪作恶遭到报应、受到惩罚,等等。如婆媳不合,儿媳在水缸里下毒,正巧外面电闪雷鸣,自己害怕,后来在婆婆饮用水之前,把水缸砸了,但婆婆与儿媳吵起来,丈夫问是怎么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说明了。

2.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与欲达目的而不能

这可以作为判断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一般标准。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三)有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有停止犯罪或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不继续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放弃继续实施犯罪。

2.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四)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犯罪中止彻底有效性的特征。

关于有效地停止犯罪,有两种情况:

(1)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

(2)行为实施终了,但即将要发生危害结果之际,及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即便有阻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五)中止犯的种类

对中止犯的种类,可从不同角度做不同程度的区分。一般有以下两种分类。

1.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

2.预备过程的中止和实行过程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六)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个你该知道的物权法概念(先弄10个)

NO.1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

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再比如,甲卖给乙一头牛,双方约定好价钱,尚未给付价款的情况下,甲就将牛交给乙。当天夜里,雷电将此牛击死,乙应该对牛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牛的所有权以交付而发生转移。

理论解释: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NO.7 共有

生活解释: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无须经任何人同意。这就是按份共有。

理论解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则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8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生活解释: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理论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因多层、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各人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过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草案)》中对百姓关注的会所、车位的归属,作出原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NO.9 孳息

生活解释: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论解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NO.10 相邻权

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块土地,他完全有权禁止其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经过张三的土地就不能到达自己的土地,张三就应该给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当然,李四应当尽量避免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张三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张三以及租用张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论解释: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个人认为总结的非常好,也非常有针对性,是比较重点的知识。

尤其是第五点往后,没有耐心的可从第五点看起。文字多了点,可能看起来比较枯燥,不过掌握了会是很好的理论依据)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六、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七、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

(1)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2)已满14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4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关于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十四、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规定: 1.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2.个人所有财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规定:(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五、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 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 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十六、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七、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证据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十九、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确定应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涉及合同)。

二十、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篇:公务员选调生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四篇: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及答案

1、()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A、追究责任

B、给予处罚 C、给予补偿

D、给予赔偿

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

B、电子邮件 C、书面

D、信函电报

5、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

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 C、条件、程序、期限

D、范围、程序、时效

6、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这里注意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详细

B、申请材料采用一般形式 C、申请材料明确

D、申请材料齐全

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

B、实施满一年 C、设定满两年

D、实施满两年

8、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党中央

B、***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10、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

B、长期C、不定期

D、适时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民族事务

B、宗教事务C、经济事务

D、文化事务

1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

A、执行机关

B、设定机关C、监督机关

D、审批机关

1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

A、可*性

B、真实性C、权威性

D、完整性

1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精炼、划

一、高效

B、精简、划

一、效能C、精炼、统一、高效

D、精简、统一、效能

15、行政机关应当对获得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A、进行全面考核

B、加强日常检查C、实施有效监督

D、进行全面监控

16、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A、予以公告

B、进行解释C、通报消息

D、登记在案

17、行政许可由具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范围内实施。★

A、法定职责

B、法定职权C、日常管理

D、监督检查

18、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A、更换

B、延期C、重选

D、回避

19、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由()签字后归档。★★★★★ A、通报;监督检查人员

B、记录;监督检查人员 C、分析;被许可人

D、公布;被许可人

20、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届满三十日后

B、届满二十日后C、届满三十日前

D、届满二十日前

21、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的方式进行告知。A、口头通知

B、电子邮件C、信函电报

D、书面凭证

2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A、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 B、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上级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D、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23、行政机关通过招标、()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A、转让

B、拍卖

C、出售

D、承包

2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

A、许可申请人

B、利益关系人C、申请责任人

D、利害关系人

2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

B、提供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 C、申请人的资质情况

D、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

2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管理整顿

B、检查评比C、清理审查

D、监督检查

27、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

A、定期检验

B、随机检修C、不定期检验

D、不定期检修

28、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A、人员

B、行业C、地区

D、资格

29、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种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A、五

B、六C、七

D、八

30、属于法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况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许可申请人

B、许可受益人C、利害关系人

D、相关当事人

3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五年

B、三年C、一年

D、两年

3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A、通报批判

B、刑事处罚C、经济处罚

D、行政处分

3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A、期待利益

B、既得利益C、合法权益

D、法定权益

3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的规定给予赔偿。★★★★

A、国家赔偿法

B、行政处罚法C、行政复议法

D、民法通则

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

A、刑事处罚

B、经济处罚

C、行政处罚

D、综合处罚

参考答案: 注意::1.C

2.A

3.C

4.C

5.C

6.D

7.B

8.B

9.C

10.A 11.C

12.B 13.B 14.D 15.C 16.A 17.B 18.D 19.B 20.C 21.D

22.C 23.B 24.D 25.D 26.D 27.A 28.D 29.A 30.C 31.C

32.D 33.C 34.A 35.C 法律常识试题

(二)宪法

1、宪法()

A、是总法典 B、是基本法 C、是根本法 D、不是法

2、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不过也有争议,姑且选A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俄国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4、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条,其三个修正案共有()条。A、118,11 B、138,17 C、138,11 D、118,17

5、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A、*** B、*** C、** D、***

6、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

A、一党制 B、多党制 C、多党合作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无产阶级政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 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三权分立

10、依法治国应当与()相结合。

A、依宪治国 B、依法行政 C、以德治国 D、以法治权

1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B、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按资分配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 B、个人承包经营 C、分田到户 D、个体经营

1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级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初等教育

15、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A、效能 B、精简 C、考试 D、轮岗

16、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A、全体公民 B、全体人民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 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患病 B、丧失劳动能力

C、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D、老年

18、我国公民受教育的()。★★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 C、义务 D、权力

19、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A、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B、成人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本题答案该选C,原答案有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本题有误。

A、制定宪法 B、修改宪法 C、废除宪法 D、停止执行宪法

22、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A、国家的司法机关 B、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C、国家的仲裁机关 D、国家的审判机关

23、国务院实行()负责制。★★

A、国务院全体会议 B、国务院常务会议 C、总理 D、集体负责制

2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家主席 D、***

25、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为()A、国旗 B、国徽 C、首都 D、国歌

参考答案: 1-5: CADBC 6-10: CDBCC 11-15:ACAAA 16-20:DCADA 21-25:BDCAD 法律常识试题(三)刑法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犯罪的直接客体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是()。★★★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6.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意合犯

D.异种数罪 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的犯罪行为的,应当()。★★★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犯罪从重处罚 B.择一重罪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14.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款额较大的,构成()。★★ A.偷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

15.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完成了该行为 16.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17.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A.非法组织卖血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组织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 D.医疗事故罪 1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19.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2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 A.徇私枉法罪 B.玩忽职守罪 C.枉法裁判罪 D.滥用职权罪 参考答案: 1.D 2.A 3.B 4.D 5.C 6.B 7.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C 17.B 18.C 19.C 20.C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____。★★★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2.我国近代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____。★

A.《五五宪章》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钦定宪法大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起到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____。★★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C.《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是由____确定的。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____年下半年,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工作。

A.1952 B.1953 C.195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____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A.1949年

B.1950年

C.1954年

7.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____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A.*** B.*** C.朱 德

8.现行宪法是由1982年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A.四

B.五

C.六

9.“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段话是____说的。

A.*** B.*** C.***

10.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现行宪法施行后,已经先后作过____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A.二

B.三

C.四

11.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七

B.八

C.九

12.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____。★★

A.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效力

C.与普通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____的规定。★★★★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____。★★★★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____。★★★★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的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首长负责制

C.法制统一

17.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C.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18.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____,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A.地方自治

B.区域自治

C.社会自治

19.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基本经济制度。

A.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 B.全民所有的 C.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20.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的 B.多种方式的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21.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____。★★★★

A.经济承包责任制 B.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C.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2.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所有。★★★★

A.开发者 B.集体 C.国家

23.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____。★★★★

A.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C.可以自由买卖

24.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____。★★★★ A.引导、监督和管理 B.限制、监督和管理 C.监督和管理

2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____。★★★★

A.计划经济 B.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C.市场经济

26.我国的行政区划中,省、自治区分为____。★★

A.地区、县、市 B.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县、自治县、市

27.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____规定。★★★★

A.中央人民政府以行政法规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 C.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

28.凡____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

29.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____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十六 B.十八 C.二十

30.任何公民,非经____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A.******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政府

31.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____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____。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34.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5.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通过。★★★★

A.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 B.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C.以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

36.宪法的解释权属于____。★★(此题答案应有误,比较有争议)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7.____监督宪法的实施。★★★★

A.***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____主持会议。★★★★★ A.大会选举的主席团 B.委员长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9.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是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0.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____批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1.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的是____。★★★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42.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

A.选举产生 B.决定任命 C.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____组成代表团。★★★★

A.选举单位 B.民族 C.行业

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____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A.十名 B.三十名 C.十分之一

4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____。★★★★

A.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B.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C.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

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____举行一次。★ A.一个月 B.两个月 C.半年

4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____。★★★★★

A.不能进行修改 B.可以做全面修改 C.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4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____个专门委员会

A.七 B.八 C.九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____人

A.二千五百 B.三千 C.三千五百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____产生。

A.协商 B.选举 C.推举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____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原选举单位 B.原选举单位和选民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2.____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5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____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A.三十五 B.四十 C.四十五

54.____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5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____。★★★★

A.执行机关 B.常设机关 C.办事机关

56.国务院实行____。★★★★

A.总理负责制 B.集体负责制 C.总理领导下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制

5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由____编制和执行。★★★

A.国家主席 B.***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8.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____。★★ A.两届 B.三届 C.四届

59.____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6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____年。★★★ A.三 B.四 C.五

61.在我国,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是____。★★★★

A.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C.乡、民族乡、镇

62.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____。

A.长期有效 B.五年内有效 C.三年内有效

6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____。★★

A.三分之一至一倍 B.二分之一至一倍 C.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____人。

A.二 B.三 C.五

65.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____的方法。★★★ A.举手表决 B.记名投票 C.无记名投票

66.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____当选。A.排名顺序在前的 B.姓氏笔画最少的 C.得票多的 67.根据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

A.五 B.六 C.七

6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____备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9.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____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或长期居住于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 C.居住于自治区域内的公民

70.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____人。

A.一 B.二 C.一至三

7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____人。

A.一至二 B.三 C.四

72.____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B.县、市的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____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74.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____。★★★★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政权组织 C.基层社团组织

75.我国的____设立自治机关。★★★★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自治县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76.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____批准后生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7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____、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检察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行政机关

78.上级人民法院____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79.上级人民检察院____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80.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____负责。★★★★★

A.本级人民政府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附录----参考答案:注意:本贴为登陆显示贴: 01~20 CCABBCBBAB/CAAACABBCC 21~40 CCAACBBAB/BCAAABCCACB 41~60 BBABABCCBB/CCCAAABACC 61~80 AAABCCABAC/ACCAABCCCC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应当撤销;

B 可以撤销;

C 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 2004年1月1日;

B 2004年5月1日;

C 2004年7月1日;

D 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 10日;

B 30日;

C 45日;

D 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 不能改变;

B 不得擅自改变;

C 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 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 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 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 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 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 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 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参考答案: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

10、A 根据题目要求做出正确选择。

1.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A.责令赔偿

B.责令悔过

C.责令停产停业

D.限期改正 2死刑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的B.罪行极其严重的 C.危害国家安全的D.危害公共安全的

3.郭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遇一年青妇年,顿生歹念,将其抱住,竟然对其实施■淫。恰好李某下班路过此胡同,见此情景,遂拾一石块朝郭某砸去,不料正中郭某头部,郭某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致人死亡罪

4.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责任

5.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6.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7.人民法院是:★★★★

A.司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8.人民检察院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纪律检查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9.()是多党合作的最高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实行组织独立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0.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

A.行政执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

C.行政立法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11.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

A.宪法

B.合同法

C.民法通则

D.商法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产生:★★★★★

A.登记

B.批准

C.申请

D.成立

13.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有:★★★★

A.名誉权

B.监护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14.大学生周某天生丽质,画家方某邀其做模特,双方约定方每次给周劳务费100元。后方将周之裸体肖像刊于某画册之中,周发现后将方诉之法院,法院认定方侵犯了周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15.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而产生的权利★★★

A.智力创造活动

B.体力创造活动

C.作品

D.著作初稿

16.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应否对该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7.当今世界的法律系主要分为()。★★★★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B.亚太法系和欧美法系

C.刑法和民法

D.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18.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

A.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B.单纯的两审终审判,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C.一审终审制,但允许上诉

D.一审终审但可以复核

19.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20.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十六大报告要求到()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2010

B.2020

C.2021

D.2050

22.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23.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A.申请在先的商标

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

C.使用在先的商标

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

25.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

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年。

A.4年

B.3年

C.5年

D.10年

27.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好题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28.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29.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应当满足需要的是()。

A.航运

B.农业用水

C.工业用水

D.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30.涉及经济合同中的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1.某公民死亡,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不可抗力

D.法律因素

32.醉酒的人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

A.可以

B.应当

C.必定

D.根据犯罪情节

3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34.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的技巧

35.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放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杀人未遂

C.杀人预备

D.不构成犯罪

36.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法院管辖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量。

38.甲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甲某犯有()。★★★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39.管制的期限为()。★★★★★

A.15日以上30日以下

B.3个月以上2年以下

C.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D.1年以下

40.某单位铺设电缆,施工中未设警示标志,致过路人受伤,对此,由()承担责任。

★★★★★

A.该单位

B.受害人自己

C.该单位和受害人

D.交通部门

答案:

1.C

2.B

3.C

4.A

5.B

6.C

7.C

8.D

9.C

10.A

11.C

12.D

13.B

14.C

15.A

16.D

17.A

18.A

19.C

20.A

21.A

22.A

23.D

24.C

25.C

26.C

27.A

28.D

29.D

30.D

31.A

32.B

33.D

34.A

35.A

36.A

37.D

38.B

39.B

40.A

第五篇: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整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整理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 《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8.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0.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 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

(1)印花税。(2)契税。(3)证件印花税。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1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公共维修基金。(3)综合地价款。(4)证件工本费。

16.买车库交契税吗?

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17.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9.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

(1)律师审查费。(2)公证费。(3)产权登记费。(4)保险费。

2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1.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

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7.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8.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9.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 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30.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1.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2.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3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

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4.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35.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6.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37.“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

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③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38.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

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9.“乡产权房”能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40.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

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4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42.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43.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吗?

可以。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4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以再买吗?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 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45.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46.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 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

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 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屋了。

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

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 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53.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 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 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63.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被转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也参与了增值租金的分成,那么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长。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 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70.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7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出租该房屋。

7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7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 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7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

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

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

7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7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

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

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7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 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8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8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8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83.承租人死亡后,未和他一起居住的家人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吗?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7.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8.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89.合格的中介机构该有哪“两证”?有效证件应当挂在哪里? 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合格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应当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还要张贴全部执业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如果没有在要求的地方悬挂,则很有可能存在问题,委托人就一定要小心了。

为了防止中介机构造假,一定要坚持查看“两证”原件,最好把注册

号记下来,以防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和中介机构合作,就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此外,还要检查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正规手续,如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0.中介公司可以收哪些费用?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此外中介公司也不得事先收取看房费。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91.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没有找到房子,还用交费吗?

不用。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2.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多少中介费?中介机构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93.什么是房屋出租代理?业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代理有时候也叫房屋租赁代理,它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也就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94.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95.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否不通过银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3日之内将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资质。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

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101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

103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4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应当由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2)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3)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

105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

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

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 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

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

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 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11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112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113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如何进行“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6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效?承租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承担责任吗?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马建设是真正的业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王先生的权利义务由他和马建设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117物业管理费应向谁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哪个面积收取?包括哪

些费用?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严格来说,物业管理费应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又包括两部分:①套内建筑面积;②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收取:现房通常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不符,以实测报告为准;期房通常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为准,购房人依据该报告提供的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

118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19小区里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谁收取?设备应由谁负责维修?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面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毫无疑问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要支付费用。

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这些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但相关费用要由这些单位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这些费用。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0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缴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

要另行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业主可以拒交此费用。

121开发商可以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吗? 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但不能将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条款规定在

售楼合同中。

即使开发商与物业是同一公司,开发商也不能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费作出规定。

122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不可以。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会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而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123房屋买了还没住,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要交。业主没有入住因此水电费可能很少,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也包括对该空房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所以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均应从办理入住手续后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

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管理费还要交吗?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125房屋质量差,管理费还要交吗?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管理费。

126物业管理费“涨价”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127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

依约供水供电。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如果供电供水部门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那么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29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业主拖欠房款违反了他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业主的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由物业管理合同调整,如果业主按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听从开发商的指使,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买了车位,还要交车位管理费吗?

购买车位与缴纳车位管理费并不矛盾。购买车位后,业主获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但是车位的保洁、保安、照明等等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买了车位的业主仍要缴纳车位管理费。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所有?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主要应看楼顶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有关于外墙面及楼顶使用权的约定,不同的约定内容,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及与业主委员会同意。第二,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

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都对楼顶及外墙面不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擅自允许他人进行利用。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收益权归谁所有?

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

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自己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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