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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完与陷缺的度制辖管别级判审事民论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3-53680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16:28: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善完与陷缺的度制辖管别级判审事民论

论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张志明

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是从纵向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限的一项诉讼制度。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和审级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下层法院受制于上层法院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影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级别管辖无序和审判资源分配不合理现象凸显于司法实践之中,不利于保障公正与效率。级别管辖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划分标准的科学性问题。笔者既不赞成传统上的“三结合标准”,也反对目前以“争议标的额为主要标准”。本文拟从基层法院的视角提出自己对现行审级管辖制度的看法和修改建议。

一、我国民事审判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1、《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便操作。《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顺应我国的传统作法,实行的是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相结合的“三结合标准”。但案件的简单与复杂、社会影响大小、涉及面广狭的标准却界限模糊不清,易受主观因素影响,使具体案件的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造成级别管辖的不安定和少数法院随意确定级别管辖。

2、各省法院内部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的标准差异太大,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有的省将民事、商事案件区分开,有的则合在一起加以规定。不同省份规定基层法院受理的最高限额,高的达600万元,低的则只有20万元级别管辖争议金额界限标准的差异性和随意化,使得级别管辖的确定变得复杂,对同样争议金额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在选择向哪个审级法院起诉时,会遇到一系列不便,在形式与内容上难以体现公平。

3、审判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尽管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案件数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95%以上,但在审判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的分配上却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上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虽比下级法院法官的素质高,但在研究和指导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时,却常因缺乏具体的审判实践和办案经验,更多地局限在理论的层次上,难以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工作形成更具体的指导。而下级法院的法官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审判实践体会,却因水平或时间、精力有限,也难以深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并提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去思考,造成审判与实践相脱节,出现了法官精英少办案、办简案、大众法官多办案、办难案的倒挂现象,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与缺位。

4、利益分配格局的不合理。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现状是,下级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严重受制于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根据案件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时,往往将大标的财产案件分配给最高院或省高院一审受理,将中标的财产案件分配给中级法院一审受理,而小标的财产案件则分配给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由于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主要取决于案件争议标的额,标的额越大的案件,诉讼费收费也越高,因此不难看出,上级法院通过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在制订有关的利益分配制度时,总在不自觉地维系其上层集团的利益。基层法院由于无权制定管辖标准,往往被动地处于最底层的窘迫困境。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不合理性随着《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实施,矛盾变得更加突出,使审判机关的利益分配格局出现了强者更强(上级法院、沿海发达地区法院)、弱者更弱(基层法院、老少边穷山区法院)的趋势。

5、现有的两审终审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不同的价值目标。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只审理法律问题的上诉法院,上下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存在“全而不专、差别不明”的现象。二是不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审级太少,当事人通过正当的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就不充分,不利于确保司法公正。而且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也不利于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和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难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的滋生蔓

延。三是审判监督程序面临的压力使二审终审制暴露出高成本、低收益的弊端。近年来,民事案件经二审终审的判决被提起再审的比例居高不下。有的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再审,仍在寻求上访之类的救济渠道。“终审不终”的现象在全国法院屡见不鲜。二审终审制度正在被申诉、再审、抗诉、审判监督以及其他种种复查程序冲击、侵蚀和瓦解。

6、各地规避级别管辖规定“越权”受理案件的现象难以杜绝。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在立案阶段“化整为零”,将一个本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大标的财产案件拆成几个中等标的案件,由下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二是在立案之后变更诉讼请求。在立案时有意隐瞒或夸大争议标的额,等案件受理后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或撤回部分诉讼请求金额,以达到降低或提高审级的目的。三是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管辖权转移的规定突破审级限制,使争议标的金额的划分标准形同虚设,未能达到预期的规范效果。

二、完善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1、下放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必须彻底改变目前以诉讼标的额确立级别管辖的做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普通民事案件不论标的金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对少数性质特殊的案件(如重大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纠纷、专利纠纷、可能存在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预的案件)管辖权适当上调,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直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同时在利益分配模式上,建议从下级法院的诉讼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上级统筹专项款,以确保上级法院的审判经费和办公开支,不足部分还可以由上级财政拨款解决。下放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优点在于,既能确保级别管辖划分标准的统一、明确,又能便利群众诉讼,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而且通过对利益格局进行合理分配,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脆弱的问题,从根源上杜绝因利益驱动而争抢案件管辖权的现象。

2、实行三审终审制度。设想是:假如将我国不同级别的法院看成是一个金字塔型的梯级结构,那么位于塔基的基层法院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负责将法律正确适用于由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位于塔腰的中级法院为二审上诉法院,既要关注案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也要关注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居于塔顶的省高级法院为终审法院,只限于以统一法律解释为目的的法律审,不再进行事实审;位于塔尖的最高法院则可以对高级法院审理终结仍然提出上诉的案件有裁量性的上诉管辖权,并侧重于司法解释和业务指导职能,保障法律适用做到平衡和统一。由于三审终审制已经在程序上为当事人多提供了一次生效前纠正错误判决的机会,因此为了避免生效判决陷入申诉困境,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高效率,按照三审终审制的模式运行,必须大力压缩和严格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实行有限申诉、有限再审。例如规定,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非法定事由不得申请再审;实体处理重大错误才能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取消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权等等。

3、推动上下级法院审判资源的合理调配与互动交流。一方面,在人、财、物等审判资源的配备上要“重心下移”向基层倾斜,精简上层法院人员,充实审判第一线力量,形成金字塔形的资源配比结构。另一方面,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双向交流。选派部分上级法院法律专家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使高层法官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触普通案件的审理,以便增加审判经验,掌握审判情况,有利于指导审判实践。同时通过法官遴选机制让下级法院优秀法官能有机会晋级到上级法院,或是选调下级法院审判骨干到上级法院跟班学习与业务培训,以达到上下级法官业务上的优势互补、技能交流和素质平衡。

4、完善级别管辖异议和管辖权转移制度。一要确立级别管辖异议程序,赋予级别管辖异议应有的法律地位。对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审查,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二要对管辖权转移制度作出明确限制。建议删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有关规定,并对管辖权上调性转移进行规范和限制,对于涉及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主体

身份特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在上一级地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疑难案件,可在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由上一级法院提级审理,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统一法律适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二篇:良改度制审再事民的下野视督监法司

司法监督视野下的民事再审制度改良

鲁强

民事再审在依法纠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民事再审制度的运行,在司法监督视野下民事再审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而有必要加以探索,希冀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司法监督的内涵。

司法监督仅指二方面的监督,一是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在民事再审中表现为抗诉监督,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的监督;二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同一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故应将民事再审制度置于合理的司法监督环境下,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其作用,实现其功能,真正地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确保司法公正,而且有助于抑制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二、在司法监督视野下看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

(1)法院内部监督失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法院内部监督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操作起来却事违立法意图。上级法院的监督因对下级法院的考核,大大削弱了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生效裁判法院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或因案件经审委会讨论,抑或裁判经分管领导签发把关,因考虑法院内部人员的关系等,监督力度也不尽人意,从同一案件申诉审查次数增多以及法院依职权再案件数极少可以窥之。

(2)检察机关有滥用监督权之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利,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其监督权的表现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是其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表现,本无可

厚非,但从有关数据反映出多半为抗诉案件,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该立法的正当性。民事案件本属私法范畴,检察机关实质上是用公权方式干预私权,势必导致双方当事人力量失衡,难免有滥用监督权之嫌疑。

(3)检察机关抗诉与再审法院不对称。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司法实践中,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往往是再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这不符合当前我国诉讼习惯,也给再审审理带来诸多不便,例如送达、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等。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且不利于诉讼经济。

三、司法监督视野下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改良。

(1)再审案件的管辖应当归属发生法律效力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并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现行民诉法规定再审的案件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按生效判决、裁定所适用的程序进行,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按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能因未穷尽救济途径而有对立情绪。如果二审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更会加重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如怀疑二审法院偏袒申诉人或二审怕麻烦而发回原一审法院审理。笔者建议,再审案件的管辖应当归属发生法律效力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并不得因原审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对于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二审的除外。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体现有错必究原则,增加再审裁判的公信力。二是允许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以便当事人司法救济的途径更为宽泛,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制约,能够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三是再审也是审判程序的重新开始,按一审程序审理并不违背立法有关精神。四是

可以消除当事人的心里疙瘩,禁止发回原一审法院可以防止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滥用管辖权转移,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再审案件调解率上升,上诉率下降。

(2)应当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检察机关的抗诉由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没有上诉的裁判能否抗诉答案是肯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良倾向,即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既不上诉,等裁判生效后也不申请再审,而是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启动抗诉。上诉、申请再审与申诉对当事人而言具有不同程序利益和程序风险,当事人申诉引发抗诉的目的就是规避交纳上诉费或申请再审诉讼费。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没有穷尽救济手段的情况下,直接申诉引发抗诉的状况下,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必须经过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公力救济且检察机关的抗诉由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使抗诉机关与再审法院相对称,以便检察机关对再审的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予以司法监督,发挥出法律赋予其法律监督的功能。但是不是任何案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抗诉,原因已在检察机关有滥用监督权之嫌中已作阐述,在此不再重述,故在民事再审制度改良中应当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只有对涉及到申请再审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错误裁判,方可启动抗诉程序。从而防止当事人诉权对抗的不平等,也可防止监督腐败的产生。

(3)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再审的规定。

人民法院主动再审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也有悖于“居中裁判”的现代司法规念。因此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主动再审的规定。

(4)撤消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

在基层人民法院一年之中没有几件再审案件,但审理案件又必须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管辖归属发生法律效力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后,基层人民法院将没有再审案件,从而失去了再审的基础,故不再设立审判监督庭。

(5)申诉审查由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并只能一次,当事人对申诉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为今后设制的再审之诉作前置准备。

在民事再审案件管辖上移之后,为使审查与立案对应,从有利于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与原审人民法院案卷材料的衔接,申诉审查由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为宜,因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保存着此案件的有关材料,了解此案案情,也便于案卷材料的交接。申诉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听证审查二种方式,书面审查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且十分明显的,直接裁定申诉人申诉理由成立;对原裁判是否有错误不甚明显的,应当实行听证申诉复查确保公正、公开、公平、透明。同时也将审委会听审制度延伸到申诉复查当中,这是法院内部司法监督的有效措施之一。申诉审查只能且只能一次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为了更好地监督了防止国家审判机关滥用权力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申诉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申诉审查上诉后,被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理由再予申诉;对上诉有理被上一级人民法院采纳,即可进行再审立案,移交同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原审法院的申诉审查结果被申诉方不提起上诉的实行报送审查制,即由原审法院立案庭在申诉审查结果生效后连同原审案卷于五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审查后立案庭立案移送到同级法院审监庭予以再审。再审

之诉的前置程序必须是由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后,上诉被采纳才可进入再审程序。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三篇:立设的度制证听查审审再件案事民国我论

论我国民事案件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设立

付蕾

摘要: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审查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因此,通过设立再审审查听证程序对提起再审事由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本文从审查听证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该制度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具体程序设置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构架和探讨。

正文: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有学者认为,再审制度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在内的不完善程序正义模式的补救性程序和制度,“其目的无非在于使这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变得完善起来,或者使之尽量地接近于完善。”[i]通说认为,再审制度贯彻了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司法理念,具有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等功能[i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章中规定了民事案件提起再审的三种情形,即:因本院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裁决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的;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提起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而再审的;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通观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具有种种不合理之处,如提起再审主体的多元化、再审程序过于笼统和原则化、当事人再审诉权的缺失等等。面对诸多问题,学者们也进行了很多探讨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拟对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审查听证制度进行相关研究。

一、设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过程中,由指定承办法官主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对涉案新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审适用程序及其他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进行质辩和审查的制度。

在现代司法理念中,对司法权威和既判力的维护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经写到:“即使法律被仔细的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看到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iii]通常认为,案件只要经过了正当程序的终局审理,其裁判即具有了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既判力,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消,并可以约束作出裁判的法院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使法律关系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iv]再审程序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对终审裁判既判力正当性的追求,通过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实现对错误终局裁决的纠正。基于此,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其特殊性在于并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一样被频繁使用,只能作为对无法避免的司法错误进行一种事后的、额外的救济方式而出现和存在。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9条至214条对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要有一个审查的过程,但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何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中依据什么程序、审查的期限是多少、当事人在审查中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否享有申请回避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这些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据此,通过设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再审事由法定化的追求。在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对当事人提起的申请经过这样一遍过滤以后,主审法官可以在听证的基础和结果上,直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并且对后续再审的进行也打下了基础。

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传统意义上的听证,多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再审审查听证制度应该包含以下特征:

一、公开性。公开性是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基本属性。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客观上体现为通过申请再审,当事人为法院发现错案提供了线索,而并非真正实现了当事人的再审诉权。民事再审设立目的在于为可能存在的错案提供救济的正当程序保障,其程序启动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生效裁判的效力,进而影响到原审双方当事人的既定利益。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就至关重要,需要在公开的前提下由原审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v]

二、非诉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审查听证程序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具有非诉性。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审查听证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后续庭审的进行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听证程序本身是围绕原审案件进行的审查活动,听证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会对再审产生重要影响。

再审审查听证的原则是指导整个审查听证过程的基本指南,其主要内容体现为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当事人主体原则。当事人主体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由当事人居于主体地位,享有完整的处分权,承办法官只起到居中主持听证的作用。

第二、主审法官回避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原审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再行参加该案再审组成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规定避免了原审法官观念上的先入为主,有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样,在再审审查听证程序中,通过再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实行回避,由特定的承办法官负责主持审查听证,先行确认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此

使主审法官更为客观真实的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防止“先定后审”情况的发生,以更好的实现再审的功能和作用。

三、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则

对于民事案件再审审查,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主张把“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法定化”,即只要当事人针对可再审的裁判,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诉状,根据法定的再审事由,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再审之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人民法院受理再审之诉后,即为正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vi]

本文则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应当通过两个步骤来进行,即立案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材料等形式要求,并规定了提起再审不符合要求则法院不予审查。该规定体现出了再审审查实践中,区分立案审查和实质审查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再审审查过程中,立案审查本质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也是对再审之诉合法性的审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立案庭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即:本院对该再审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提起再审依据的裁判文书的效力、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否适格、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超出再审提起的期限等。以此来确定该案件是否具有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资格和条件。一旦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了审查的形式要件,即可以对其实质要件(即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审查,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可以进入再审程序。本文所研究的再审审查听证制度正是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方式。

1、适用再审审查听证的案件范围或法定事由

审查再审事由的程序法定化是各国民事诉讼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

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的过为原则,操作性并不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中列举了九项民事案件再审的法定事由,其内容主要侧重于证据角度、适用法律方面及审判程序合法性。

综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应该具体划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案件实体方面。案件实体方面的法定事由主要涉及对于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即: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书证或物证系伪造、变造的;作为裁判基础的其他裁判、裁决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伪证的;再审申请人以前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原裁判与前一生效的法律文书互相矛盾的;原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非法取得或未经质证的。

二、案件程序方面。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定事由主要集中于违反公开审理、回避制度及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审理程序等,具体包括: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未依法组成;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或被剥夺、限制法定诉讼权利的;审判人员确实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违反民事案件管辖相关规定而受理诉讼的。

三、案件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主要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明显有错误的;适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裁判依据法律、理由和主文有明显矛盾的。

再审审查听证程序作为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是以对案件再审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方式出现的,但不是唯一的审查方式,并不是所有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听证程序去查明是否具有启动再审的法定条件。本文认为,需要通过听证程序去审查的提起再审事由应当主要限定于两种情况:其

一、涉及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时;其

二、案件原审程序违法,出现错误时。同时,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也可以不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

2、审查听证组成人员及具体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查听证会应当由承办法官和原审案件当事人共同参加,采取双方听证的方式。

在举行听证前,应有如下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定可以采取听证程序,确定听证的范围和参加听证的人员,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进入听证程序后应当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承办法官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宣布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在此后的听证调查阶段,应由申请方当事人对提起再审的事由及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由承办法官针对案情进行询问。

3、审查听证的效力

审查听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一、再审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和抗辩权利,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二、再审申请经过听证后,承办法官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制作驳回再审通知书;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应将听证结果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进入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三、审查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撤回申请的,承办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和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

四、结 语

基于我国现存再审制度的种种不足和弊端,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其中,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权、完善对再审的审查程序正是今后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本文通过对再审审查听证程序的设立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再审制度的改革尽绵薄之力。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四篇:新-法-下-的-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与-风-险-规-避

社会保险法和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与风险规避

【时 间】2011年3月10-12日(深 圳)

【时 间】2011年3月17-19日(上 海)

【时 间】2011年3月24-26日(北 京)

【课程安排】

第1天:《社会保险法》解读、应用及企业社保筹划策略 第2-3天: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与风险规避

【收费标准】第1天¥1300/人,第2-3天¥2500/人(包括资料费、午餐等)

【课程对象】人力资源总经理、总监、经理、主管及专员,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主管。

【课-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经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的实施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企业应重新更新与撰写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变更与晋升制度等各种合同、协议与人事管理制度。为了帮助企业完成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制度的变更与撰写,中国劳动争议网在组织专家编写《新法下的人力资源操作与风险规避指引手册》(点击了解内容)的基础上,特推出基于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与风险规避》培训课程。

【课-程-大-纲】

第1天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及新规定新变化。

二、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

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

2、个人死亡后个人帐户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3、符合哪些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

4、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

6、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7、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

8、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

9、如何处理职工退休后发生待遇水平纠纷?

10、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

11、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2、企业“女职工”和“女干部”的认定方法,退休年龄等纠纷如何处理。

13、到退休的时候未缴满15年,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1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本市自行缴费基本养老费吗?

16、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权威解读及应用。

1、劳动合同法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2、农村合作医疗员工能否享受异地医疗?如何办理异地就医?

3、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

4、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5、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6、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7、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

8、“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

9、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10、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11、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

12、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

四、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解读与应用

1、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2、前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范围与标准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最新生育保险政策理解与运用。

5、男性员工参保,该员工的配偶生育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如果可以享受需要什么前提?享受标准是多少?

五、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

1、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

2、社会保险基金剖析

3、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

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如何享受?

6、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影响。

7、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

五、《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的影响

1、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2、该法对确立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由何意义?

3、《社会保险法》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4、《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谁最受益?企业的利弊分析!第2-3天

第一部分、企业应对策略

一、新法下人力资源工作的新思路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2、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续签;

3、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

(二)员工的招聘

1.应届大学毕业生招录用管理中的风险应对;2.录用手续的办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必备内容;

(三)员工培训、考核及薪酬福利政策的制定

1、如何约定专门培训后的合同期或服务期和违约赔偿条款;

2、培训协议制定的技巧;

(四)员工跳槽与辞退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1、员工违纪及辞退

2、跳槽员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赔偿

3、辞退不能胜任工作、违纪员工的实务技巧

4、如何避免辞退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5、如何与核心员工签订离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二、企业应对新法的策略与措施

1、劳动合同的撰写与必备条款约定策略及技巧;

2、企业招聘中的风险与应对

3、企业薪酬福利制度设计中的新风险与规避

4、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与风险规避策略;

5、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与离职协议的撰写应注意的问题;

6、违纪员工与怠工员工处理策略;

7、违约金及赔偿金的设定策略

8、企业用工模式在新法律体系下的必要调整

9、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策略。

10、企业应对工会组织成立与集体合同谈判策略以及如何利用工会的特殊法律地位;

三、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四、企业应谨慎处理的一些情况 1.工资标准的确定 2.试用期的约定 3.调整工作岗位

4.绩效考核与末位淘汰 5.孕期女工的处理

6.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处理 第二部分、企业实际操作技巧

一、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各类协议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新劳动合同法下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关于劳动合同中工时制的选择与风险规避

工资与福利约定中的风险分析与约定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义、区别与风险控制

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与应用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期、培训服务期约定误区与控制技巧

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的约定与风险规避

岗位、工资约定中的常见误区与约定策略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约定策略

知识产权、争议管辖、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约定策略

保密协议、脱密期协议制订要点

竞业限制协议制订要点

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与违约金约定技巧及注意事项

特殊福利待遇协议约定技巧

二、劳动合同法下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类型、性质及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包含哪些内容及常见的不合法规定,制定员工手册的原则和方法

新劳动合同法下制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法定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实务操作技巧

员工手册在运用中的诀窍,有哪些关键点必须涉及,有哪些错误必须避免

新劳动合同法下招聘广告、员工入职登记表的设计要求及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订要点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病假、工伤、“四期”员工管理制度制订要点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制度制订要点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奖惩制度制订要点

如何处理送达书面通知的举证及证据固化等疑难问题

三、新《劳动合同法》下其他协议的变更与撰写

培训协议、服务期与违约金约定技巧及注意事项

竞业限制协议撰写与约定要点

保密协议撰写与约定要点

劳务派遣协议的撰写与风险规避

新劳动合同法下离职协议的制订要点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务协议的制订要点

四、对非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及对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

关于试用期及对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

关于竞业限制与违约金规定及对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对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及对部门人员管理的影响

违纪员工管理与处理

辞退员工应注意的事项及应对

岗位调整的管理策略与技巧

业绩考核与工资调整的策略与技巧

怠工员工管理及处理策略

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策略

五、年末企业留才与薪酬管理

何为“不能胜任工作”

如何设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

调级、调薪与调岗的法律依据

有关调级、调薪与调岗的准备工作

调级、调薪与调岗的处理程序与方法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薪、调级、调岗”的制度

如何建立“调薪、调级、调岗”相应规章

调级、调薪与调岗中经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讨论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分析编: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分析 1.工资争议案件 2.工伤争议案件

3.劳动合同订立争议案件 4.劳动合同变更争议案件

5.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争议案件 6.女工三期争议案件 7.竞业禁止争议案件 8.辞职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应对技巧 a)利用举证责任的技巧 b)利用时效的技巧 c)利用诉讼程序的技巧 d)利用调解程序的技巧

【讲-师-资-历】

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梁艳松先生

我国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高级讲师,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梁老师的经典课程《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用策略》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与用工风险全面控制策略》于2007年至今在全国各地巡讲,受益企业达一万多家,课程满意度高达95%,深受广大企业管理者、人力资源从业者的好评。以梁艳松老师领衔的庞大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业提供常年顾问及各种专项咨询服务,07年至今新签约顾问单位近300家,专项 咨询更有1500余项,客户满意度高达95%,为客户直接避免经济损失1300多万,避免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梁艳松先生曾多年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劳动用工风险有深刻的了解,从事法律工作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诉讼及劳动法律研究工作,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1000余件(包括个人、企业),涉及北京、天津、浙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山东、四川、重庆、湖南、湖北、福建、海南、辽南、云南、江西等地,对各地劳动地方法规有较深的了解,对劳动法有很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并被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受聘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被多家公司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法专业顾问。并长期受邀作为讲师,对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从业者进行劳动法培训。受湖南省人事厅邀请,对该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进行培训。接受过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深圳电视台、荷兰国家电视台、劳动保障报、南华早报、北京娱乐信报、第一财经、法制早报等多家主流媒体的采访,并被新浪网等十余家网络媒体大量转载。

梁先生曾为以下客户提供服务:可口可乐、海尔集团、SONY(中国)、摩托罗拉(中国)、PHILIP、人保财险、国际优孚尔(美国)、联想集团、戴尔、三泰电子、美国半导体、安捷伦、北京正豪办公大厦、赛孚耐网络技术(美国)有限公司、AXAIR加湿系统、特莫瓦特、玛斯特系统工程、圣艾尔普环保设备、国锐房地产开发、蓝地一族服装服饰、万邦食品、易美易家家具、金地伟业科技、厦门南洋模特、艾威点文化、中国海洋物资公司、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中国电源协会、北京香山医院、西安杨森制药、上海强生制药、北大药业、中华商务网、中华英才网、中国人民大学培训学院、中人网、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研究院、中国电子科学研究院、世纪金源集团、北京京滨饭店、南北天地科技、厦新电子、北京云腾宾馆、航天科工集团、天海宏业软件、五岳鑫信息技术、侠客行网络、利通源电子、菱重电器、碧海制衣、海得控制系统、时代集团、HP、比亚迪、挪威联广认证、大众一汽、浙江省棉纺织行业协会、华安基金、昆泰克空气系统、华数数字、格斯生物医药、上海传顺货运、上海高泰稀贵金属......等。

-----------------【主办单位】中--培--信--息--网 http://www.teniu.cc 【收费标准】第1天¥1300/人,第2-3天¥2500/人(包括资料费、午餐等)

【报名咨询】T E L:(0755)61280152(深 圳)

【报名咨询】T E L:(0 2 1)51083290(上 海)

-----------------[报 名 回 执 表]

F A X:(07 55)6128 0153 或(0 2 1)5108 3296 我单位共____人报名参加2011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上海、□北京举办的:《社会 保险法和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与风险规避》;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会人数:_________人

联系人: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参会费用:¥:______________元 邮 件:_________________ 参 会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 □

1、现金 □

2、转帐

预订项目:□是、□否 住宿(请选择打“√”)

备注:请您把报名回执回传我司,爲确保您报名无误,请您再次电话确认!

善完与陷缺的度制辖管别级判审事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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