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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的因素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3-108948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3 01:02: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的因素

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的因素

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哪些因素?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父母子女关系,其不是与生俱来的。认定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要考虑继父母应与继子女是否共同生活、继父母是否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因素。

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考虑的因素:

1、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父母抚育子女不仅表现在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各种费用,而且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而要想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好继子女,继父母应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应当综合考察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一起生活中,是否从生活上、学习上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假若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中,由继父或继母力所能及地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一部分由生父或者生母支付,但与其继父或继母在一起一同生活,受到其继父或者继母的照料、教育,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如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便不应该判断认定为抚养关系。因此,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应该作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继父母应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

抚养型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一起共同居住作为认定标准,这不能反映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客观情况。在此,经济支出的情况应作为衡量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一个硬性标准。而且这也关系到所谓广义上的“共同生活”的界定。因为即使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也并非长久居住在一起,比如子女外出求学。在这种情形下,为继子女提供物质支持就是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型关系的重要标准。只要继父母力所能及地提供了继子女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就应该对抚养教育行为做出肯定,这样有利于保障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判断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时,对费用负担问题应采宽松的标准,只要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继父或者继母负担了一部分生活或者教育费用,就可以认定。这有利于鼓励继父母去积极抚养教育继子女,避免继子女在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要达到一定的年限

有观点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判断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于再婚家庭存在发生新的变故,当生父母死亡的状况发生,或者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将对双方的权益产生影响。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将作何处置,关键就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此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的已存时间就非常关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建立起抚养关系,双方感情的培养是相当关键的。感情的培养需要时间,而且,作为客观事实的抚养教育是否存在也需要时间来验证。只有较稳定的、长期的抚养,才能判断双方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才进而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有观点认为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连续存续五年以上始能确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规定一个经过合理论证了的时间下限,即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经历了这个最低时限后,如果同时满足了其他必要条件,无论再婚婚姻关系持续与否,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都存在适用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能。在此也要充分考虑例外情形,比如,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抚养教育,但未满五年,子女便成年而且独立生活,此种情形也可判定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不仅符合养老育幼相结合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且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4、继父母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观意图

在实践中判断抚养型继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与否,一般是从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力所能及的承担了一定的抚养费用以及达到一定合理年限上去判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继父母,为了再婚家庭的和谐或者出于人道主义,与继子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并持续了一定的年限,但是他们实际上并不存在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图。

因而我们在判定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继父或者继母的主观意愿。要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判定形成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该是双方尤其是继父母方出于自愿,不可仅仅以前三个方面的事实认定而判定。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自愿平等原则。

第二篇:如何确认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何确认继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那么如何确认继父母子女关系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离婚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根据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的事实来决定。如何确认抚养教育关系,目前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确认抚养教育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一、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继父母是否给付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首要条件。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共同生活,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或教育费就应认为继父母是在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多数体现在对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上的负担,只是继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只要继父母尽自己所能,为继子女提供了必须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应肯定其抚养行为。反之,继父母对继子女不给付任何抚养教育费用,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不闻不问,即使共同生活,也不应认为他们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

二、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关怀。

婚姻法要求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的全面义务,而这些要求,并非所有的父母均能达到。因此,在对继父母的实际抚养教育能力与行为进行考察时,不应作出苛刻于父母的要求。如继父母无自己收入,但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尽了管教保护义务,关心其健康成长,并从精神上加以爱抚只要以上的行为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也应视为形成了抚养教育行为,不能片面认为只有经济上的给付才能确定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存在,而应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等方面结合起来。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的期限。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是否达到一定期限,是衡量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另一个条件。在确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应规定一个时间下限。所谓时间下限,即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持续进行的最短时间。一般认为五年比较合适。理由在于:通常情况下,公民自出生就在其父母的监护下生活,直至独立生活,期间一般至少要经过十八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年限要求太短就认定彼此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恐于情理有些不同;且抚养教育关系的确立要产生法律后果,即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及彼此间的继承权利,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无法用时间来要求,我们不能规定继子女只需赡养五年就可以认为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时间过短便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亦有不相称之嫌;同时,也容易引发继父母、继子女与两者有抚养权利义务的血亲之间的矛盾。如继父母的子女与继子女在赡养及遗产继承上极易发生争议。因此,对抚养教育的年限作较为合理的要求,就能基本解决以上存在问题,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心悦诚服地接受依法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如何确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资深离婚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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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

摘要: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呢?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在本文中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社会家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家庭关系,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根据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履行了扶养的事实来决定。那么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1.名分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继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类型。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 , 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 , 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 , 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资深婚姻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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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与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摘要:与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在本文中能有所收获。

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婚姻法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及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那么与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离婚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第13条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时,继父母与其未成年继子女因抚养教育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随之解除。

对于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及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方面考虑,原则上不能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指出: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时,继父或继母应当继续履行抚育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义务。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与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现行《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 ”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专业离婚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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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根据我国的立法例,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未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设定权利和义务,只是婚姻法在第27条中做了授权性规定。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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