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投融资政策
发改环资[202_]801号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
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并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地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要通过编制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要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
(一)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其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扶持循环经济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三)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国外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国外贷款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辅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同时引导一些潜在项目开展C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开展相关的方法学研究。
六、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在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将循环经济成效好的企业、项目,以及资源环境效益差的企业、项目,告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供其决策参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核准证券发行。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要根据各地循环经济的发展特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项政策对循环经济支持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三)制定实施意见。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联合转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2_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和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 融资 政策 通知
第二篇: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
知
发改环资〔202_〕8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2号),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融资政策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并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二)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建立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既要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有效解决发展循环经济投入不足的问题。各地区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加快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利时机,充分考虑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稳步有序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努力通过加大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
二、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投资、产业和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
(一)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地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放在重要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要通过编制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发布地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要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研究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
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各地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鼓励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水平。要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要通过调整价格和完善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全面改进和提升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
(一)明确信贷支持重点。对由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深化延伸对循环经济产业配套服务的支持,积极支持示范市、县、园区的循环经济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同时,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
效率。通过动态监测、循环授信等具体方式,积极开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创新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根据本机构的业务规模、授信行业和客户的风险特点,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借助第三方评审或外包等方式,积累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四、多渠道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途径
(一)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对于综合经济效益好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支持其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债权融资产品的发行提供担保服务。
(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支持作用。鼓励依法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发挥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扶持循环经济创业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
(三)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五、加大利用国外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国外贷款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
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项目投资主体的辅导,帮助其熟悉CDM项目基本规则和运作流程,同时引导一些潜在项目开展CDM合作。选择一些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支持开展相关的方法学研究。
六、加强工作协作,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在政策、法规、规划、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人员培训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做好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对接工作。同时要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将循环经济成效好的企业、项目,以及资源环境效益差的企业、项目,告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供其决策参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核准证券发行。
(二)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要根据各地循环经济的发展特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项政策对循环经济支持的协调配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三)制定实施意见。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联合转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根据本意见制定辖区内的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2_年5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和中国
证监会(发行部)。本意见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民 银 行银监会证监会
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
第三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部署,全省地税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发挥地方税收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激励和扶持作用,为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目前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税收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理应发挥好其经济杠杆的作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实践“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应有成效。下一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系统上下的思想认识,凝聚系统上下的集体智慧,发挥系统上下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我们在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从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三个方面梳理了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对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型10个城市、20个园区和300家企业,要作为工作重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在提高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扶持循环经济发展能力上下功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大对国家已出台的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
度,积极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努力给循环经济创业、投资、发展以更大的空间,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三、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同城通办等现代化、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二是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努力拓展纳税人免费取得各种纳税表单的渠道。三是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地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办税能力。四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对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型城市、园区和企业,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五是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12366”语音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税收氛围。
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为循环经济发展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一是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全面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避免因违法而增加纳税成本。三是依法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严厉打击偷税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建立公平的税收秩序。四是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畅通的税务行政救济渠道,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五
是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干预纳税人正常经营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确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门领导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对循环经济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增强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税收服务的改进、跟进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季度总结、年中检查、全年考核评比,建立考核监督和奖惩激励机制,调动系统上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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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宏春出自:中国发展观察发表日期: 202_-8
摘要:循环经济持久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激励政策。本文分析了循环经济为什么需要激励政策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激励政策。
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公益性特点,是经济学上的正的外部性,也是“市场失效”的领域,需要政府干预以弥补市场失效。采用经济手段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本质上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企业能够主动地、创造性地发展循环经济。只有这样,循环经济才能得到持久的发展。
为什么需要激励政策
循环经济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必然要在企业生产中产生经济效益。根据一般规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产生效益的主要来源有三方面: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原材料带来的成本下降;三是减少的废弃物排放收费或污染物治理的资金投入。应当看到,循环经济生产方式中试图实现减量和循环的多数环节,并不是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然选择,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过程也存在着可以替代的生产过程。现行市场条件下源自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原料不仅性能上常常不占优势,而且价格上也不占优势,以致循环经济的发展很难自发进行。从总体上看,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以及由于收费、税收减免或国家优惠政策等原因导致的物质循环过程中的成本障碍,使得循环经济发展主体的经济效益难以显现出来。造成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因为自然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得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私人资本(包括所有非社会共有资本)总要在开采一次资源与利用再生资源之间进行成本比较,试图免费或低价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通过排放废弃物节约私人成本。
二是跨国公司基本垄断了国际上品位较高的矿产地,现有世界资源供应体系主要是满足发达国家市场需求的,这就导致在国际分工中存在着对原材料和能源提供国明显的价格不利因素。由于发达国家比较早地开发并利用了自然资源,本国资源大多已经被耗竭或开发成本增高,因而利用经济、技术乃至军事上的优势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快速脱贫,在没有能力建设完整工业体系的情况下,只能依靠廉价出卖原材料和能源积累资金;当发展中国家成为“后来者”需要利用外部资源时又常常受到排挤,并表现为价格歧视、没有定价权或话语权,明显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资金成本。这种国际分工不利于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以大规模、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生产体系,使得大多数资源原材料的开采和加工成本日益降低,而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集中回收成本却比较高,再利用和再生技术发展滞后,规模效益差。有些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利用产生的效益,如果考虑环境成本,低于一次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益。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既要廉价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又要通过各种法规、公约或指令,要求产品出口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
由于以上三个原因,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原料的成本常常比购买新原料的价格更高,由此构成了推进循环经济的成本障碍。也就是说,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企业不会优先选择循环经济的项目建设或生产方式的。
此外,由于各种“协议”收费的存在,按地区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政策的执行走样,税收环节的执行成本高等问题,导致再生资源使用没有成本上的比较优势。
资源价格和产权制度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非常关键而又最难以推动的环节。由于实施赶超战略,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采用了生产要素低价的政策工具,如压低资本投入品价格、低农产品价格等。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历经多年,但价格改革相对滞后,资源价格还不能反映真实成本,资源原材料被无偿或廉价使用。以“产量收费”的政策,不仅容易带来“挑肥拣瘦”、浪费资源的问题,还加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促成了有害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采用经济政策的作用不外乎有两类:一是激励作用,一是约束作用。用我们通常所说的话就是“胡萝卜+大棒”,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企业从中受益,而违反规定的企业受到惩罚。
激励作用。通过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经济政策的建立与实施,以鼓励那些率先实行低消耗、低污染的经济活动。这是因为资源消耗越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越少,其经济行为的生态效率和效益就越好,从而激励经济行为主体采取科学的、先进的技术,把经济发展真正建立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制度可以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约束作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经济政策措施的实施,可使得经济主体不得不放弃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行为。因为资源消耗越高,生态环境的影响或破坏就越严重,其经济行为的生态绩效就越小,从而要求经济主体采取果断的技术经济措施转变经济行为方式,以利于实现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这一意义上说,目前人们各种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必然在这一系列经济制度的制约下逐步转到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
总之,要使企业生产中的物质能够“循环起来”,必须通过以制定政策为主的制度创新构建资源再利用和再生的生产环节的盈利模式,使市场条件下循环型生产环节有利可图,这样就可以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自发机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循环经济法》需要建立的激励政策
从总体上看,对于减量化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生产活动,应更多地采用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杠杆和税收手段,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建立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工业生产体系。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措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1、利用财税政策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一国或一个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给予某些经济活动的财政支持或税收减免。财政支持的途径包括建立专项基金、投资倾斜等;税收优惠则是对某些经济活动收入给予税收减免。其作用:一是通过财政补助(如贴息、直接拨款等)以降低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投资成本;二是通过税收或收费以增加能源资源的使用成本。通过这两种手段的使用以调节人们的资源能源节约的行为。
我国在推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有专门的政策,包括对从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活动的有关企业及产品实行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价格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因地制宜,对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征收垃圾处理费,并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鼓励通过押金、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物。
2、培育绿色产品市场
绿色消费是重要的循环经济理念之一,是一种适度消费、节俭型消费、健康消费、安全消费和无污染消费。绿色消费要求在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
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选择主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如果仅靠环境意识,绿色消费就无法成为社会大众消费的主流行为。因此,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和促进绿色消费。政府是最大的消费者之一,对各种产品和服务的绿色采购具有很大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所谓“政府绿色采购”,就是在政府采购中引入对资源能源与环保的要求、方法和程序,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符合“绿色”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资源节约、环保标准,而且要求产品研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再利用和再循环、处置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相关标准。政府绿色采购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几乎涉及政府办公的所有方面和环节,如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照明设备等室内办公用品,各种车辆、小型船舶等室外办公用品,以及办公建筑等。
202_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同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这为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其后,国务院、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规章,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实践。一些地方政府已颁布了或正在制定地方的政府绿色采购法规。随着政府绿色采购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一些行业、企业也主动地开始实施绿色采购。另一方面,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绿色采购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相关条款仅仅是原则性的政策宣示,而没有详细、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没有对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标准和清单进行准确界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虽然较为明确、具体,但效力层级较低,权威性较差,而且实践中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较大,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的弊端,冲突、衔接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绿色产品的定义模糊,标准和清单不一,使得采购者往往无所适从。目前,我国不仅有全国性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政府绿色采购清单,还存在着多种正在使用的节能、环保标志。这些清单和标志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相互重叠互不相属,不利于政府绿色采购义务的落实。
三是政府绿色采购清单范围过小,占政府采购的比例很低,无法有效推动政府绿色采购进程。
四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的标准以及认证机构确定还存在分歧。为此,需要在《循环经济法》中可以纳入以下政府绿色采购内容: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公共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并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
第五篇: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熊春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2_-08-18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不仅可以缓解资源压力,而且可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路径。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支持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存在不足,揭示金融支持不足的内在原因,提出了改进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对策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金融支持;问题;对策。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它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遵循资源利用减量化、产品再使用和废弃物再循环的原则,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作为各种生产要素和交易信息的融通载体,金融活动的独特运行规律及其有效支持,对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当前我国金融支持循环经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面临着诸多问题。循环经济项目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需要巨额资金。然而,受防范金融风险与发展新型经济、融资方式有限与多样化金融需求等矛盾制约,我国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仍然比较薄弱。
(一)面向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己经形成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多种形式的正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共同参与的金融市场,但是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建设仍然很不完善,相互之间因业务范围、竞争结构的不同,没有形成有机的竞争和互补机制,对循环经济发展不能提供相适应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服务循环经济的融资工具欠缺。
直接融资的比重不高、项目融资等新兴融资工具使用率低以及风险投资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供给。过于依赖间接融资,不能积极有效地利用多样的金融工具来满足自身技术创新、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所需,也难以改善社会资金配置效率,无法满足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三)针对循环经济的风险补偿机制及信用担保体系缺乏。
循环经济融资项目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面对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复杂性、项目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不确定及不对称性,资金趋利避险的本性导致资金难以快速有效地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加之金融生态环境不佳,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明显偏弱。
二、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不足的主要原因。
结合当前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造成金融支持循环经济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商业性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进入渠道障碍。
商业银行作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信贷资金投放遵循盈利性和安全性原则。由于存在原材料价格和循环过程成本等制约因素,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效益难以体现出来,导致商业性金融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形成自发的市场配置资金的渠道和机制,存在着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渠道障碍。
(二)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由于业务范围限定及实力所限难以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以及扶持重点与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融资之间并无直接联系,两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从而大部分循环经济项目和企业也难以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贷款融资支持。此外,民间金融机构由于自身整体实力、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局限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支持十分有限。
(三)资本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
缺乏多样化融资渠道,缺乏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支持,缺少丰富的融资方式,便不能更好地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效地提供涵盖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资本运作等全方位的现代金融服务,这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不相称。
三、促进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
首先,要实施有差别的货币政策,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应实行区别性的信贷管理政策,加大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国家通过信贷政策,适当降低建设项目资本金限制、延长银行贷款期限等,对商业银行资金加以引导,为扩大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资金规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信贷资金
投入,特别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振兴、环境保护等项目。再次,要扶持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
首先,要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振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项目建设。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再次,要培育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三)拓宽发展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
首先,要积极推动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出台具体政策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循环型企业优先上市,参与资本市场融资,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资金。其次,要使商业银行信贷优先投向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及相应的重点项目。对于采用环保生产工艺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应给予信贷优惠政策,保证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再次,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巨大资金需求,可以考虑发行债券进行筹资。对于确有发展前途的循环型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扩大其债务融资规模。▲[参考文献].[1]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2_.[2]齐建国。关于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思考[J].新华文摘,202_,(10)。
[3]李虹。循环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J].东岳论坛,202_(6)。
[4]贺景平。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J].学术交流,202_,(6)。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制度建议
标签:财经202_-08-24 09:47 星期三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制度建议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张漫雪 张昶
摘要: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其本质是资源的节约和优化,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业这个重要的渠道和中介,因此,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势必对金融业提出更高的需求,本文针对我国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循环经济 金融支持 可持续发展
该文章为贵州省商务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一、循环经济的融资特征与融资需求
循环经济的多阶段和多层次决定了其对金融支持的多元化需求,循环经济融资的特点表现为:第一,资金的稀缺性。由于循环经济的高风险、高投入以及多样性等特点使得循环经济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存着金融风险、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专门的投融资机构对循环经济的投资一般是组合投资(包含多个项目,用成功项目的高回报补偿失败项目的损失)。一般社会资本出于安全性考虑,不会轻易地进入该领域。如果政府不能支持,银行不予以优惠,循环经济的融资就会出现严重的供给不足。第二,渠道的狭窄性。循环经济投资的多阶段特征导致对融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而目前,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包括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在中国循环经济投融资的资金主要靠财政注入,缺少社会财力的支持。甚至一些重大项目还要依靠国外贷款来解决。第三,技术的分阶段性,循环经济投资在其不同阶段的金融价值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五个阶段(种子阶段、导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的投融资的特点和其难易程度是不一样的。资金需求量是随着阶段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扩大的,其融资难度也是随阶段的深入而由难变易。
二、我国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障碍循环经济的有效实施。循环经济需要各环节主体的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将其推行下去。在效率的基础上,一种制度安排能够使提供具有正效益的公共物品或产生正的外部性的供给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因为这些正效益或正外部性无法在市场交易中自动反映),那才是可行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可以取代市场,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仍然是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作为纽带,将循环经济各环节的利益主体有机地联系起来,既没有损害自己(生产者/消费者)和他人的利益,并且公众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同时也使各种资源使用更加趋于有效合理,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的作用则更多地表现为辅助和调节,因为政府供给的产品主要是制度,而制度是作为保障因素存在于生产函数之中发挥正效益的,制度要素和市场要素同时保障包括自然和环境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合理运用。循环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客观上就要求进行制度设计,降低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考核体系没有建立,未对循环经济做出直接规定,配套法规、细则制定不及时,致使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高效、严格的执法措施,产权不清,交易费用偏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如:虽央行与国家环保总局达成了有关环境执法信息进入金融监管机构征信系统的协议,但协议仅约定环境执法信息进入系统,尚缺乏企业其他方面更具体、更完整的环保信息。如:各银行在企业贷款审核中都对环保审核作出了严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掌握“两高”企业的环保达标及耗能指标等第一手资料,且很难从企业获取所需的完整的环保审批材料。因此,缺乏有效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银行环保审核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各类征信系统和信用中介机构体系建设仍未完善,且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企业和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淡薄,失信现象严重;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以及执法不力,容易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和纵容企业逃避债务。同时,我国的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缺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的管理章程、相关法律法规、担保基金的运作机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配套现象,都无法对循环经济提供有效的避险机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各类资金难以快速有效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再加上整个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的金融生态体系,在极大程度上制约着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导致金融机构介入的制度基础不足。
(二)国家投资不足,根据国外经验,污染治理的投资占GNP的比例达1%~1.5%时,环境污染恶化有可能得到基本控制;污染治理投资占GNP的2%~3%时,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污染治理投资占GDP的比例己达2%以上。尽管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多层次的金融市场,而且,近些年我国循环经济中环保投资总量也不断攀升,但占GDP的比重仍然较低。
(三)缺乏创新,由于循环经济产业的运营管理与传统产业的不同,金融供给模式需要根据循环经济的货币循环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信贷操作技术创新。循环经济企业对资源及其产品的利用实现了封闭或半封闭的链式管理,因此要求相应的资金亦应实现封闭运行管理或“链式”管理。然而,目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应模式除了个别对企业的专项政策信贷资金实行类似管理外,银行的产品基本是适于传统经济单程式的线性模式,缺乏适合循环经济风险特点的产品规划,容易导致诸多管理风险。同时,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和社会担保体系、项目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不确定性,资金趋利避险性、社会信用不佳等因素极大地制约着对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制度建议
(一)加大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力度,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GDP由改革开放初期的3600多亿增长到202_的30多万亿。但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资源消耗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这些都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措施来促进社会节能、节水、节节约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资源利用效率有了较大提高。实践看来,“十一五”上半期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扭转了“十五”以来持续上升的态势,出现了“双下降”的好局面。202_年、202_年、202_年万元GDP能耗分别下降了1.79%、3.66%和4.59%;202_年数据显示,我国物流园区数量已经发展到475个,动漫产业基地也有40多个。这些综合性或者产业性的工业园区(基地)从传统行业到互联网,无不涵盖。202_年金融风暴时期国家更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果一个在政策扶持范围内的高科技企业,在早期风险投资融资难、无资产抵押银行融资难的时候入住园区,可以申请国家、市、园区不同科技口部门的各类资金,还可享受政府反税支持和获得各类政府资金,在危机时代应该成为企业融资的务实选择和趋势。同时,生态农业发展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例如:贵州省作为我国第一个循环经济示范点,西电东送的重要供给基地,在使用煤炭资源的同时,率先引入氯碱/硫酸钠法工艺技术,力争使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这个世界性难题率先在中国、在贵州得到破解,不仅意味着贵州将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这一大思路中率先破题,寻找到“十一五”期间贵州社会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而且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辽宁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设一批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振兴老工业基地。山东省组织实施的“613工程”抓煤炭、建材、发电等6个重点行业,10个循环型企业,300个循环经济骨干企业。202_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应对危机的4万亿元振兴经济方案再次明确了方向,即把保增长、扩内需和调整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支持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这不仅助力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更会让循环经济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二)创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制度环境,我国在202_年,相关部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而在202_年4万亿投资的大背景下,国家现在也鼓励金融机构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贵阳市颁布并实施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有利于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为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贵阳循环经济法规的出台,说明这一世界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新模式,开始在我国推行。202_年8月26日,贵州省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该草案,以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为核心,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相信在未来几年我国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创造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制度环境。
(三)创新金融产品。在环境的恶化给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条件下,国
外出现的“环境金融”把循环经济、金融创新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探讨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产品,目前常见的环境金融产品包括:绿色抵押等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生态基金等基金类环境金融产品、巨灾债券(巨灾风险证券化)、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等金融衍生品。另外,风险投资这种创新金融工具,是推动技术创新发展和技术成果快速转化最为有效的金融机制,据统计,在发达国家,从科技开发到产品中试再到产品投产所需资金的比例是1:10:100,这种对资金逐步追加且长时间没有赢利的投资要求,使得传统资本对之“望而生畏”。风险投资通过其独特的运作方式满足了循环经济技术成果“转化”过程对资金的巨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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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大珊.关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考.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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