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5号文库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5篇模版)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4-551373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30 16:1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

(3)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

【案例1】麦当娜曾对一老太太脸吐一口痰,联邦法院判她赔偿该老太太500万美金。法官说,如此判决,并不是一口痰对老太太带来多大伤害,而是对于麦当娜这么有钱的人来说,判她赔偿5万,她出门也许还会对10个路人造成伤害。法律判案不是从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来判,而是阻止罪犯的角度。这就是判例法。

一口痰等于500万美金,这要是放在中国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可是美国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她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达到了非常苛刻的程度。保护弱势群体被视为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产物。

再反观中国,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呢?李刚儿子开车撞死人仅判三年,近几年来国内豪车打人,豪车拒绝为急救车让路,宝马女辱骂修理工,豪华车男怒打保安之类事件屡见不鲜——结局却大都以“道歉“了事。违法犯罪的成本竟然这么低,难怪弱势群体屡屡被“恶霸”欺压。很多时候,也不是政府不愿意插手,而是我们的法律偏太过于向了“强势群体”。

【案例2】有一位中国作家,在美国因为一件事与人打架,自以为有理打人的、做好了认罚打人的他没想到自己一拳竟然如此严重:花了昂贵的律师费,也只是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还被判服刑一天,100个小时的社区劳动(宽松的劳改),2000美元的罚款。

在中国作家看来,原以为“打人这事我承认,但我想确认的是我打他是光明正大的,是有道理的,换句话说他是该打的”,可是律师却告知他说:“你完全不懂美国法律。至于他该不该打,那是另外一回事,与本案无关。这个官司法官只想知道你打没打人。如果他欠你钱或者欺骗你,导致你身心受到伤害,你可以起诉他。那是另外一笔官司。”

尤其可恨的还不止这点,在美国,如果你在公共场所被人打了,凶手又逃之夭夭,你可以要求政府赔偿。

这在中国人看来同样是不可思议的事,怎么可能呢?又不是政府犯的罪,与政府何关。但美国律师告诉你,“政府有责任的。因为有人犯罪使你受害,你受了伤要看病,你误了工有损失,这些都是政府要赔偿的。”这是很多人在美国可能会感到又一次被颠覆观念的事。又不是政府犯的罪,政府是打击犯罪的,我们只看到政府浅表的责任。政府是有责任的,公民没保护好,罪犯又逃了,美国人追究到政府深层的责任。

当然,美国政府保护穷人的措施并不仅限于你处于挨打地位的时候。在美国,国民有病了,美国医院必须先治疗,账单是邮寄到你家中。如果付不起医疗费用,则由慈善机构或者政府来出面解决。穷人无钱交治疗费用,而停止用药,是要进监狱的。这就是人权,这就是以民为本,这就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案例3】美国的一个5岁女孩在商场被电梯夹断3根手指,法院判商场赔偿小柯瑞娜1120万美元,赔偿母亲罗莉380万美元;湖北荆州电梯事故女尸拿出后商场不负责,家人在商场放棺材遗体讨说法,却被商场雇黑社会强行开馆拿尸体出来拖走。

大人物们一面号召国民“学习雷锋好榜样”,一面却又视黎民性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根本就不愿从法律层面对他们提供严肃的保障,法律处处维护的是特权阶层的利益——大概这就是造成今日国人之“人人自危,但求自保”的深层次原因吧。

2006年彭宇案: 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200元作为帮助。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这样的判决,岂不让人啼笑皆非?岂不让后来者望而却步?时至今日。老人跌倒了无人敢扶,究竟该由谁来担责?今后,中国老人街头跌倒,不单是国人不敢扶,恐怕连老外也不得不望而却步了。

老外北京街头扶摔倒女子遭索赔1800元,网友盛赞不已:这是近400年来首个强迫外国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中国人,是民族英雄!这个条约可以正式命名为《新丑条约》!

不知各位亲们有没有发现,坏人作恶的时候,法律管不到他们,等你跟坏人拼命了,法律就来管你了。很多时候,我们屈服于坏人的淫威,并不是畏惧坏人的势力,而是畏惧那本该保护好人的法律!

再来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保护孩子的。

【案例4】一个母亲在家中忙碌一时疏忽,孩子掉在泳池中不幸遇难。正在母亲悲痛不已之时,却收到法院“玩忽职守”的传票,因为没有尽到一个监护者的责任,将面临被判刑的处罚。

对我们而言,这无疑太不进人情。刚刚经历了失去孩子的悲痛,还要因此而坐监服刑,天下那有这样的荒唐。

法官的理由十分简单:因为母亲失职,一个生命意外消逝,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其社会意义是,这位母亲一旦判刑,“法律所起的警示作用将使千千万万个母亲在保护孩子方面更加尽职尽心。”其哲学思想是,“你生出一个孩子时,他首先属于他自己。他是带着无数与生俱来的权益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不管他自己是否有意识,不管他是否长大成人,这个社会有层层的法律保护着他。”三纲笼罩了数千年的国人,少有这样现代人权意识。

维护孩子的权力,保障老人的健康,维护保障弱势者的权利,这是美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重要任务。

【案例5】 据美媒报道,震惊中美华人的洛杉矶地区留学生绑架案经过3日的庭审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该案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据受害人庭上陈述,十几人对她施以酷刑,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逼吃砂子,剪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连续虐待七小时,当地媒体评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治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有6名被告父母来美后竟敢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下金钱摆平,也立即被逮捕关押。她们将面临终身监禁处罚,目前还有4名涉案留学生在逃。据知情者透露,翟芸瑶和张鑫磊被捕后第一次出庭时两人完全懵掉了,他们没想到自己竟然闯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大祸。在他们的心里,这种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学生打架就算被校长知道了,顶多是教训一顿罢了,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更不用说要被捕入狱,把牢底坐穿了。

还有一学生父亲因闻便飞往美国“解救女儿”,后来因涉嫌收买证人也被捕入狱,由于他们对美国法律的无知,自以为打群架这小事也就被训斥一顿,闹大家长拿钱买单就完事,但事实证明,他们父女付出的代价是将要把美国的牢底做穿这次了......再回头看看咱国内的啊,看远点的,98年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多名男生殴打1名男生导致1名男生受到重伤,左侧睾丸爆裂被切除,受害者自杀身亡...才判了一年半,赔偿六万元。

02年陕西6名学生殴打1名学生,导致其精神分裂...事后赔偿了1万5千元,这还是男生,女生就更不用说了。

14年湖南1名女生对班里一同学长时间殴打导致其精神失常,事后仅仅赔偿了1.8万元,还有一纸检讨书忘事。15年,海南省一名女生遭受11名女生殴打,发裸照,还发到学校QQ群,视频在网上疯传,仅仅是校长批评了事!!民事赔偿都没有!还有更奇葩的。

15年,云南一名女生被七八名女生拔掉衣裤殴打,裸照在朋友圈疯传,仅仅被判决叫家长对其当场赔礼道歉,并加强子女教育!

通过以上列举的“打人事件”,你能从中看得出什么吗?答案:犯罪成本低得你难以想象!所以屡屡发生的打人事件并不单单是教育方面出了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风气已经严重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再加上得不到法律上的严重惩罚,面对如此低的犯罪成本,你说那些心里满是仇恨的学生能不动手?

【案例6】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和支持。

相同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中国呢?假如你愿意百度下“官员强奸幼女”这几个字,你就会发现相关信息竟然多达211万余条,许多博文对“官员强奸幼女”如数家珍,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各地官员强奸、轮奸幼女案层出不穷,可是我们的法律却只能悲哀地将其定性为“嫖宿”,企图为官员们开脱罪责,重罪轻判。

如果一个國家的执政者,自已制定的法律自已都不遵守,那这个國家就不会有法治。如果一个社會的管理者,大多都是些说一套做一套的骗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诚信。如果一个社會辛苦劳作的人们生存艰难,而寡廉鲜耻的人却活的幸福快活,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公平。如果一个社會的權力者,钱财可以成吨上亿的贪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是文明人类,而是动物世界!

美国大法官克拉克有一句名言:摧毁一个政府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它自己制定的宪法。

最后,我们再来对比下中美司法对待爱国主义者的不同态度。

【案例7】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案例8】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亵渎国旗。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然而反观国内,一谈到爱国主义,官媒们立马像打了鸡血一样,根本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先从道德上判定其有罪了。

9月6日晚,在第二十八届泰山国际登山节上,一名据称来自天津的30岁左右男子,穿着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的T恤衫登山,被民众包围,有群众愤怒地将其T恤扒掉。该男子却称,自己从小在日本长大,在日本就是这样穿,在其他地方穿都没问题,唯独在泰安穿怎么就不行了?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将其带离现场。

这时候,许多中国的官媒几乎在同一时间站了出来,发出了爱国主义者的怒吼,严厉批判这位“卖国青年”,呼吁法律严惩“卖国贼”,以儆效尤。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爱国青年侯聚森“约架案”中,所有官方微博也是一边倒地支持“爱国导弹”侯聚森,而侯的谩骂侮辱对方的言论则完全忽略不计。

在我们为那些代理了法庭和律师的官媒们集体默哀的同时,也让我们发出一些对中国司法的期待声音吧:依法治国——偶尔也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维护下弱势群体、老人、孩子、妇女和正义人士的正当利益吧!

最奇葩的贪腐分子—。烟台落马副市长王国群,公安局长出身竟是法盲。王国群在法庭上认罪:“我不学法、不懂法,最终落到身败名裂的下场。“ 天呀!公安局长不学法,不懂法,这这这这,这到底是政府和组织的罪过,还是他本人的罪过???这也太奇葩了吧!!是谁考察提拔他的???

是啊,如果执法者都不懂法——国民们长期被一群不懂法只收礼的人审判着,还在重复上演着老掉牙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故事,还谈什么司法公正呢?PS:转发是美德!

百年辛亥与宪政与法制之程 沈定一在1916年···

孙德鹏;法史学者,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是清末民国宪法史;

沈定一‘沈玄庐’沒能為時代題名,卻在革命中國延續了士的大志、詩意與慷慨。他的一生是學書學劍皆不成,卻有著得的開豁,恰似他筆下的塑像般漂亮相宜有胆氣。

孙德鹏在书里说道:“历史是什么?是时间的味道,是寻求趣味的本能,是敏感者的梦忆。”《疲劳的颜色》正是他对民国历史的一场梦忆,梦里有袁世凯、民国军阀、宪政补丁沈定一‘沈玄庐’、周作人、康有为等人物,借此,他从比较深的层次探讨了民国史时期宪政史的发展和思潮的变动。

笔与枪

《老子》说“天地不仁”,故只接引强者。其实不仁就是不思考。与天道无常相比,“尚德不尚力”的人世自有其庄严。这份庄严是曾经让孔子亦震动回味以至忘神失语的。《论语》中有这样的一则:“南宫适问于孔子曰:羿善射,异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当下孔子听了,竟然只顾寻味,忘了回答,要等到南宫适出去了,孔子才清醒过来,感叹赞美到:“君子哉若人!尚德哉若人!”在沈定一所处的时代,人们仍然相信“智力文明明显优于臂力文明”,早期民国政治精英文化也十分强调法律与合法程序的重要性。在袁世凯死后的新政治图景中,议会地位有上升之势,对政治及程序问题的关注集中在这样的一种思考方式中:“怎么做”与“做什么”同样重要[1](P.23)。沈定一心目中也有文人高而武人劣的观念,如他在《笔与枪》中写道:“世界上只有受笔指挥的枪,没有受枪所指挥的笔。”[3]遗憾的是,在科举考试终结仅仅十年后,“受过良好教育的政治精英逐渐被军事精英取代”,武力日益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过程中,沈定一的态度与行动也经历了巨大的转变。

1916年9月4日,在浙江省议会复会的开幕式上,督军吕公望摆出军事优先的气势率先致词,希望“议会支持行政机构”。杭州议员张亭林当即反驳到:“议会今后必须约束行政机构的权力”,博得在场议员“如雷贯耳”般的掌声[1](P.24—25)。这一场景足以显示共和民主思想在当时的声势。身为议员的沈定一也是个“宪政主义者”,但据记载,沈定一曾对军人的遭遇抱有同情之心:

兵—兵—枪咧,刺刀咧,脚靴、腰弹、肩章、背裘,何等威风,何等气概一但是人民脑筋里却总积了个“盗”与“匪”的影子。原来兵!也是个人。何苦叫人家害怕他呢?一旦从头到脚,脱却精光,依然是个亲亲热热的弟兄哥儿[4]。

在上海时,沈定一曾出钱出力创建学生军团[1](P.36)。不过,1917年初北洋军人杨善德派兵入浙后,沈对军人插手政治的方式非常不满。他主张“浙人治浙”,在演讲中公开表达对军人的厌恶:

浙江者,我浙江人之浙江也。浙人不能保浙即国人不能保国。况浙江政治冠美全国,不但浙事为浙人之责,即中国全国亦因由浙江人负责。……北兵一至,良民非良民,必将为淫威所劫,而有铤而走险之虞……[5]

沈定一把士兵比作旧秩序的罪恶代理人,视政客为依附于军阀的投机分子,而军阀与政客不过是“皇帝的细胞与皇帝的缩影”[6]。要打破“十年不能产国宪一字”的困境,当务之急是寻出一个统一的方法来。首先,破“复古”的迷妄,因为复辟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其次,破“威权”的迷妄,因为军阀不能作统一的中心;第三,破“苟安”的迷妄,因为官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第四,破“人治”的迷妄,因为伟人、革命党不能作统一的中心[7]。在《前途的灯》一文中,沈定一这样写道:

改革事业不当假手于军人的武力。军人的武力只会摧毙不会建设,只会杀人不会生人。世界多少先例!改革成功的军人,转眼就立于被改革的地位。其次,不当假手于政客的手腕,政客的革命是帮闲革命,是投机革命,两颗眈眈的眼珠,只注射将来的“权”“利”上……吾们既将军人和政客都撇在改革事业之外,改革的目的能达到与否,就看平民的力量如何[5]。

脆弱的民国有两个艰巨的任务要完成:恢复文官统治和建立代议制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精英与军人都要做出激烈的转变。1917年,沈定一曾极力阻止北洋军入浙,但到了1927年,他却对客军入浙积极表态。如萧邦奇所说,“在短短十年间,政治宪政文化及其对法律与程序的强调即被顺应革命而兴起的尚武风尚吸纳和摧毁。”[1](P.251)军人作为合法的行动者进入社会领域始于辛亥革命,尽管持续不断地受到怀疑与指责,但知识分子的口诛笔伐并不能移除这些宪政的绊脚石。孙中山与陈炯明的联合表明政治精英要实现其理想必须建立军队。不过,在选择革命道路的过程中,关键的因素往往是一系列的偶然性事件,而不是人们对各种主义、学说的反应。对此,萧邦奇有精彩的论述:

沈定一法治思想与实践

1916-1917年浙江省议会时期是沈定一一生活动最重要的时期之一客观地评述这一时期的沈定一无论对于沈氏研究还是对于浙江民

国史研究都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

一、“身既更生会亦再造”浙江是辛亥革命后最早设立议会的省份之一。1911年12月10日光复

不久的浙江就设立了临时议会并于1912年1月制定了浙江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地方根本大法性质的《浙江军政府约法》以及

《浙江省议会法》等诸多法规为建设地方民主共和政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但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及各省议会浙江

省议会也被迫停止活动省议会议员沈定一等因遭通缉被迫流亡。护国运动爆发后先后流亡东瀛、星洲的沈定一于1916年6月毅然回

国参加反袁斗争。其时袁世凯已在忧愤中病死拥袁的浙江朱瑞政权也在一个月前被吕公望、周凤歧、童保暄等发动兵变所推翻吕公

望出任了浙江督军兼省长。沈定一便积极与吕氏磋商并以省议会名义召集原有议员复会。9月5日省议会第二次常年会正式举行沈定

一当选为议长。他决心集中议会意志“以言论之权筹治安之计”①发挥议会的立法建制功能推进浙江民主法制建设。在沈定一主持

省议会期间召开过1次常年会、2次临时会总计开会85次通过议案113项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警、政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风

俗习惯等各个方面这里以开会次数、通过议决案最多的省议会第二次常会为例作些分析。省议会第二届常-981-①《浙江省议会第二

届常年会开会词》《浙江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文牍》第1页。年会于1916年9月5日开幕至11月闭会历时60天开会45次议决议案达55件

内容涉及立法执法、财政税收、农林水利、文化教育、交通航运、警务消防、环境卫生、风俗习惯等方面。分析这些议案不但能考

察浙江省议会的政治意向也能看出沈定一的思想主张。第一政治上力争行使立法权和对行政、财政的监督权。关于行使立法权在恢

复民初自治章程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突出。1912年浙江省临时议会曾议决并由都督汤寿潜公布了《浙江省自治章程议决案》、《修订

城镇乡自治章程议决案》等使浙江的地方自治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但1914年2月袁世凯勒令各省地方自治会一律停办相关法规

无形中被废止。沈定一出任议长后把恢复地方自治作为首项议案以维护议会议决案的权威他在咨请省长恢复地方自治的咨文中说

法治精神在于自治未有斫民自治而能成为法治国家者。迩者共和再造约法复苏国会省会以次召集而县自治及城镇乡地方自治迄未回

复原状殊非法治国家所宜出此。①”所以他主持省议会通过决议依据原有省颁章程恢复地方自治并咨请省长迅速恢复各级自治机关

督促进行。但省政当局几次答复:地方自治问题正由内务部起草相关法规待国务会议、国会议决后即可公布施行。沈定一又以省议会

名义敦请省长于年内恢复各级自治。关于监督政府突出的是坚持对政府预决算案的议决、审查权。沈定一认为监督财政是省议会的

天职议决预算是议会之要图坚持议会对本省预决算以及一些单项预决算案的审查、议决、监督之权。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期间他曾

于1916年10月21日咨请省长送交《浙江省警备队组织纲要》并指出省警备队经费既由省税支出其预算列入地方预算则其一切编制法

规应提交省议会审查。但至该届常会临近结束该文件仍未提交议会沈定一又迭次催交并郑重指出:警备队编制法未经议会议决关于警

备队之预算便无从提付。②不仅如此他还力图行使省议会对国家财政的监督权。1917年9月24日省议会正式向国会提交请愿书提出国

家预算也应先交各省议会预审。请愿书指出:“国家预算与各省财政关系极巨而各省财政情形各省省会必较国会知之尤详且国家税与

地方税之划分须视地方情形以为标准。故国家预算议决之权故在国会而审查之权宜付省会以免隔阂而昭诚信于国会议决预算之权限 既无侵犯而于国会审查预算之手续确人裨补。”③但参议院以请愿书抵触与宪法同等效力的临时约法拒绝受理。省议会立即咨复参

议院指出审查与议决不能混为一谈这正是尊重国会议决预算之权对于临时约法也绝无抵触。咨文要求参议院重新审议省议会的请愿

书。④省议会还通电各省议会请求协争省议会审查国家预算之权。⑤此事后来虽不了了之但它反映了沈定一力图通过各省议会监督

军阀政府财政的意图。第二经济上兴利除弊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发展民族经济保驾护航。沈氏议会议决的议案中以财政经济类最

多仅第二次常年会就议决此类议案23项。这些议案一是要求改革赋税制度减轻税收以苏息民生发展经济堵塞漏卮挽回利权。如《减

轻酒类公买费案》、《革除酒类缸照捐印花倍捐案》、《免除验契苛罚案》、《请回复抵补金征收法案》等。二是改良技术奖励工

商振兴实业发展生产与洋商争利。如《招商承办模范缫丝厂案》、《筹设改良手工造纸传习工场案》、《筹设改良制糖厂附设种蔗

试验场案》、《筹办商品陈列所附设劝工场案》等。第三关于文化教育的议案也占很大比例。如关于义务教育的《关于筹备义务教

育之造就师资案》、《关于筹备义务教育之全省国民学校设齐年限及办法案》、《省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经费概由省费支出案》关

于中学教育的《浙江省立中等学校校长任用条例》关于留学教育的《浙江省派遣留学生规程》以及关于实业教育的《筹设省立甲种

森林学校案》、《省立甲种农业学校添设兽医学科案》、《筹设省女子蚕桑讲习所案》、《补助旧宁属县立甲种商业学校经费案》

等。从这些议案的咨文中可以看出沈定一非常重视教育且有丰富的教育思想。他认为教育为立国之基义务教育尤为立国要图。他非

常重视造就师资认为义务教育的实施必当以造就师资为先。他也重视实业教育认为只有兴商学、育商才才能与西方列强进行“商

战”。⑥-091-浙江学刊

2005年第5期①②③④⑤⑥浙江省议会:《浙江省议会第一届第二年常年会议决案》1916年第59页。浙江省 议会:《浙江省议会第一届第二年第二次临时会文牍乙编》1917年第4页。浙江省议会:《浙江省议会第二届常年会议决案》第52页。

浙江省议会《:本会咨复参议院审查国家预算请愿书并未违法仍请付议文》《浙江省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临时会文牍甲编》第4页。

《本会致各省省议会请协争省议会审查国家预算权电》《浙江省议会第二届第一次临时会文牍丙编》第1页。浙江省议会:《浙江省

议会第二届常年会议决案》1916年第32页。

二、“浙江者我浙江人之浙江也”当沈定一主持省议会加快立法建制力图使浙江步入民

主、法治、进步社会时浙江潜在的危机却日益严重1916年冬终于爆发“掀天之潮”①北洋势力乘浙军内讧之机渗入浙江。沈定一为

平息纷争、稳定浙江政局为抵制北洋势力、维持辛亥革命以后的“浙人治浙”局面抱病奔走斡旋竭尽全力。辛亥革命后浙军将领因

毕业学校的不同有陆师派、保定派、武备派之分。1912年8月“陆师派”朱瑞出任都督后利用职权剪除异己并拥袁帝制自为使保定、武备两派趋于联合与之抗衡。1915年护国战争爆发后保定派吕公望、武备派夏超、周凤歧等主张独立反袁于次年4月11日夜发动兵变 推翻朱瑞扶屈映光充临时督军但屈氏一面通电与袁脱离关系一面却密电袁氏表示对袁忠贞不二激起浙江各界、特别是反袁派的公愤

吕公望、周凤歧、夏超等又迫使屈氏辞职吕公望被推为督军兼省长宣布浙江独立成立护国军政府。吕氏手握大权后在用人行政方面

“颇有排除异己之想”极力排挤武备派。12月27日警务厅长夏超、督军署参谋长周凤歧便以武力胁迫吕氏“辞职”并炮制“辞职”通电。②同日夏超、周凤歧与第二师师长张载阳、混成旅旅长俞炜、宁台镇守使顾乃斌、第三旅韩绍基等军官集体通电“辞职”省

长、督军公署及电报局等则被荷枪实弹的军警“守卫”。沈定一始初并不明了此次突如其来的政潮的原由因而他赞扬吕公望申明大

义“因病让位”希望张载阳、周凤歧出任以稳定政局安定社会。12月30日出逃嘉兴的吕公望发表通电指责夏超主使“全城警察同时

罢岗并煽动省城一部分军队乘警察扰攘之时监守银行电局捏造公望辞职电报私举师长张载阳为督军、军署参谋长周凤歧为省长”并

说“数日以来公望正督率省中正当部队竭力弹压浙局不难底定”。沈定一获悉真相后深为更加复杂、严重的局势担忧。他拖着病体

奔走斡旋要求军队不要荼毒省会和人民。然而危机的严重性还远不止此。早已图谋把势力伸入浙江的皖系军阀段祺瑞乘浙军内讧之

际于1917年元旦任命北洋军第4师师长、淞沪护军使杨善德为浙江督军满洲里人齐耀珊为省长。这对于浙江各界不啻是一场政治地

震。因为浙江自辛亥革命后一直倡导并实行“浙人治浙”由本省人任督军、省长因而政治情形被沈定一誉为“冠美全国”③《民国

日报》社论也说浙江治绩为“全国冠冕”。④现在这种局面被彻底打破了。况且杨善德是护国运动时受袁世凯之命阵兵上海、虎视

浙江之大将齐耀珊是袁世凯当政时的参政院参政都是帝制余孽。所以《民国日报》社论说“从此中华民国之浙江督军乃袁世凯政府

之克威将军也中华民国之浙江省长乃袁政府之参政也。浙江为得罪于民国耶此次讨袁未尝后人浙江而未得罪于民国耶何辱浙人至

此”。⑤于是沈定一积极奔走浙江各方希望他们捐弃前嫌一致抵制北洋势力。1917年1月2日他召集省议会议员及参议员紧急会议商 议对策要求北洋政府收回成命。他还与教育会、总商会及各界集议并“联电中央以军警长官微嫌已涉释省城秩序安谧……若骤易军

界长官恐人心震动请收回成命”。⑥同时致电国会著名浙籍议员褚辅成及沪上浙籍名流章太炎希望他们出面斡旋以消弭乱源。⑦1月

5日沈定一抱病与汤寿潜、徐绍桢、经亨颐、顾松庆等32位来自浙江绅、政、商、学和新闻等各界领袖发起召开浙江第一次公民大会

4000余人参加了集会。沈定一在演说中再次强调浙江军警矛盾已释赞颂“浙人治浙”下的浙江政治号召浙江各方协力同心抵制北洋

势力。沈定一虽是抱病参加大会但无疑是大会核心人物。他是大会的主要发起人全浙公民大会发出的《上大总统、副总统、总理

电》、《致旅京同乡暨浙籍议员电》、《致各县商会教育会自治团体电》均由他与章太炎领衔。会上沈还与章太炎、经亨颐、王湘

泉被推定为赴南北两京请求收回成命的请愿代表。1月6日杨善德带着一旅装备整齐的部队从上海向杭州进发。沈定一等作为浙江公

民大会代表立即与吕公望乘特别快车到龙华晤杨要求北军不入浙境。11日他又马不停蹄地与国会议员褚辅成、孙棣三到南-191-沈定

一的法治思想与实践①②③④⑤⑥⑦《浙江掀天之潮》《民国日报》1916年12月28日。《浙江潮中之电花》《民国日报》1916年12 月29日。《浙人自治大决心》《民国日报》1917年1月7日。《浙江潮平评论》《民国日报》1916年12月28日。《浙江有人乎》《民

国日报》1917年1月3日社论。《民国日报》1917年1月3日。《尊重治安之浙人》《民国日报》1917年1月5日。京会晤副总统冯国璋

并电告浙江公民大会说“已谒冯撤兵拒齐略有端倪”。①次日他又渡江北上准备入京请愿。然而就在沈氏等与杨善德讨价还价时杨

所派一旅军队已进入浙江沈氏渡江北上时杨的部队已进入了杭州杨也走马上任了。显然在要中央政府收回成命拒杨、齐于省门之外

已是徒劳的了。从表面看沈定一极力倡导并为之奔走呼吁的“浙人治浙”带有狭隘的地域地方主义色彩但实际上我们不能这样简单

地评价1917年初浙江政坛这场巨大**。浙江是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云集之区也是东南地区最早独立的省份之一光复之后浙江的

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显著成绩。辛亥革命失败后浙江一直仍由革命党人或浙江辛亥革命领导集团成员任督军省长北洋军阀势力未曾

直接插足浙江使浙江相当程度上保留着辛亥革命的成果。北洋政府任命袁世凯帝制余孽杨善德、齐耀珊任浙江督军省长使浙江处于

北洋军阀的直接统治之下这是浙江政治的大倒退。所以反对杨、齐入浙明显地具有维护浙江民主共和、反对北洋军阀势力的性质。

沈定一是这场斗争的重要组织者和领导者他的各种努力虽然最后都付之东流却是应该肯定的。

三、“省议会系立法机关只知有法”

既无法拒杨、齐于省门之外沈定一决心以《临时约法》、《浙江军政府约法》、《浙江省议会法》等为武器利用法律赋予省议会的

权力监督行政以保证浙江政治沿着民主化、法治化方向发展。1917年春他主持的浙江政治商榷会和省议会对新任省长的弹劾案就是

一场维护议会权威和浙江法治的斗争。沈定一是政治商榷会的主要发起人和实际主持者。1916年12月1日该会在西湖图书馆召开筹备

会沈定一与吕公望、王文庆、夏超、诸辅成等各界人士130多人出席沈被推举为会议主席。他在讲话中指出:设立该会的目的是要

“以学理的眼光研究社会上之需要以决定立法、行政二方面之方针”。②在不久召开的政治商榷会第一次会员大会上沈定一以最高

票数当选该会理事会理事成为该会的实际负责人。③政治商榷会成立后依据法律积极对国家和地方兴革事宜展开讨论。3月12日新任

省长齐耀珊下令裁撤全省各县审检所遭到省议会和政治商榷会的极力反对。浙江各县审检所是1916年浙江独立后遵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令设立的它改变以前以县知事兼检察官之制另设专审员专司民、刑诉讼事件体现了司法独立精神。审检所设立后由司法

部呈报大总统追认成为合法的司法机关。齐耀珊令裁撤审检所后司法部曾于3月19日通令缓裁国务院也于20日电令禁止说审检所已裁 的由司法部呈请准予裁撤未裁的一律乃旧。但齐耀珊一面复电国务院敷衍一面于22日给各县知事严厉电令胁迫未裁各县裁撤。沈定

一认为齐耀珊以行政威权擅自裁撤审检所是越职侵权的违法行为。政治商榷会于3月25日致电参众两院说:“高审厅遵电缓裁审检

所。齐省长仍坚持前议一律裁撤?%被遗忘的历史;为民主中国弃富贵;倾家产为人民办实事;教育救国发起杭州大学,杭州湘湖师范·中国美院;为让农民子弟免费受教育;以【家】办衙前农村小学校;

参与黄埔军校创办·为改造中国参与发起‘国共’两党;开博纪念沈定一先生【民国之音】1909年沈定一参与发起《南社》1917年沈定一创办《民智日报》1916年沈定一参与发起《觉悟》《民国日报》1919年发起《星期评论》1920年在上海发起周刊《共产党》1921年,沈定一创办《杭州报》《龙泉阅报社》沈定一1922创办《责任》周刊.1921年2月9日,陈独秀,沈定一发起《劳动与妇女》杂志。

第二篇: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实践报告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研究

【摘要】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

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首先,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依然庞大,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使得相当规模的人群摆脱贫弱的地位,改善了生活水平,但是,目前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一些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还在继续加深。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应该说,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迫切需要重视和研究。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正文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

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5.05%,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5.74%。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

1.3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三、群众的法治观念令人堪忧

在县级行政区域当中,由于经济和文化及地域等因素的制约,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很难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人们的观念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花钱到法院打官司不如自己解决,甚至有人选择忍气吞声,放任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县域当中,私力救济的市场远比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救济广阔,也见效得快。各级机关的执法和守法意识不强。

四、目前现况

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依然庞大,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威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很快,使得相当规模的人群摆脱贫弱的地位,改善了生活水平,但是,目前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一些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还在继续加深。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应该说,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迫切需要重视和研究。

其次,关注弱势群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是,必须看到,现在所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在现有总体小康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因此,关注和支持弱势群体,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地位,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在目前社会分化有加剧趋势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与生活。2002年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门部署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工作。江泽民同志在会上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4]的要求,最根本的是要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更好地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3月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朱镕基总理明确提出要关心弱势群体,帮助弱势群体就业。

五、解决弱势群体保障问题

(1)争议解决程序问题

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2)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结论】学会关注,就等于有了一条丝带,牵动着你,牵动着我们大家;学会关爱,就等于有了一片大海,点滴是你,我们携手聚集;曾经有一棵古老的藤,思念着过去,憧憬着未来,充满着快乐,写满了关怀;曾经有一幅美丽的画卷,绽放出灿烂,释放着温暖。因为爱心如生命之火,照亮他人,也温暖了自己的情怀。让我们的关注凝聚于你,历史分不开,岁月剪不断。

【致谢】对有助于本项目所开展工作的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对资料收集者表示感谢。

第三篇:浅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谈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徐 敏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01)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基于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转型时期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本文从人们普遍认为的弱势群体涵盖的内容出发,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的特征。接着提出了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一些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救济 人道主义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英文中表达为vulnerable group,意思是易受伤的、脆弱的。而在我国,虽然没有为其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学者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

二、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现状与不足: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如何关爱,救助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存在以下不足:

(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二)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身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意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难以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四、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

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集中凹陷,所以,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更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从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方面来浅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流动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新型劳动者。

(二)农民工的特征:

1、他们虽然住在城市,但户口却在农村;

2、他们处于被雇佣的地位;

3、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也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保障。

总之,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群体。

(三)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基数大,耕地面积小,不能满足农民工的生产需要,因此他们不得不进城谋求职业以维持生计;另外,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无业人员的大量劳动力正好可以为这一发展提供条件。事实也证明,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基本上每四个产业中就有一个农民工,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

从上面可以看出,农民工在我国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对于农民工法律保护当然也应该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在我国,农民工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就业权利遭受歧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业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受到歧视,可在现实社会中,因为农民是农村户口而受到许多用人单位的拒绝;(2)我国现阶段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许多保险都没有把农民工列入其可保范围之类;(3)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成为城市学校的正式生,并且有些学校根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

再谈谈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现状。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从而使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而不见,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说,在农民工当中很少有休息休假的概念,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超时疲劳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因为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也不强,因此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最让人失

望的是,他们吃了苦却不讨好,劳动报酬低也就算了,好不容易挣得的工资还常常被无故拖欠。

以上林林总总,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存在问题,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问题。

五、完善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7年底,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此举为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加重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保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不能一味将农民工排斥在保险范围之外。

(二)完善教育保障制度。比如,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重视人的实际价值、而不能光凭成绩来衡量一个人能力的高低,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文化水平低的人民适当开办培训班。

(三)完善农民工的再就业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能随意开除职工使其下岗,否则,社会的安定得不到保障,当然也不利于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失业的工人,政府可以免费为其开设职业培训班,为其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条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其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

(四)完善有关的司法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变“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势必就会增长劳动争议条件的处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农民工自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物力、财力、人力上都很难经受的起漫长的救济程序。因此造成了农民工“怕诉”的现象。

2、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惩罚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惩罚手段大多数都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程度比较轻微的措施。即使使用罚款的处罚手段,一般处罚额度较小、强度较低,难以达到惩治违法用人单位的效果。所以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还得要加强劳动法律以及其他可以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调控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与劳动争议裁判的惩罚性。比如在标的额大、人数多、影响广的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劳动案件中,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加强劳动争议裁判的执行监督力度。农民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劳动争议中取得胜诉,往往得到却仅仅是一纸空文,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实质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在一般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常常借诉讼之机转移财产,等到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做出后,农民工又面临用人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而因为保证金的原故,农民工一般又不愿申请先予执行。鉴于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做裁判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劳动争议裁判执行的信息反馈与跟踪回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缓解供需矛盾,扩大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推动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门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值得欣慰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有力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2)

[3]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4]郭明瑞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四篇: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的进步

考试序列号 132

通识教育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的进步

课程名称: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 学 院 计算机学院 专业班级 07级 网络工程 4班 学 号 3107007078 姓 名 陈景贤 联系方式 *** 任课教师 陈国鼎

2010年 4月15日

信息技术与人类社会的进步

摘要:本文讲述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发展方向,与其带来的影响,并且如何促进其发展等话题,下面将作详细阐述!

关键词:信息技术 发展 进步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中,信息技术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科技进步是不断增加社会财富的主要源泉。科技进步通过发明创造新的生产工具与设备,通过增加劳动对象的数量及提高其质量,使劳动者在单位时问里创造出大量新价值,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促进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

一.信息知识化是发展方向

科技成就未来,创新改变世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历史就是证明,从开始的电子工业到后来一分为二(邮电产业和电子产业),再到后来的一分为三(邮电产业、电子产业和广电产业)。这三个产业曾经都由国家部委管理,后来产业本身发展的“三网合一”和国家部委的调整,又使他们合并起来。现在主管电子信息产业的国家部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这种结果恰恰说明了电子信息科技在近30年的发展是迅速的。

如今,信息无所不在,信息无时不在,人们已经生活在信息化的时代。过去家里有电话就是有身份的象征,打长途电话需要到专门的地方排队,排到了却拨不通,线路太少。现在家里的固定电话在减少,移动电话在增加,飞机上反复提示要关闭移动通信设备,火车上有给手机充电的设备,汽车上经历了寻呼机的喧闹之后,现在是“自言自语”的多了(其实是在打电话)。人们已经生活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此时我们需要信息知识化,需要对知识进行管理。信息是以有意义的形式加以排列和处理的数据,或者说有价值的数据是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等同于知识,信息只有被分类加工后,才能变成知识,反过来,知识是用于生产和社会活动的信息,即有价值的信息。因此,电子信息科技的发展方向就是知识化的方向。

二.那么,信息技术的进步,可想而知,会给我们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信息时代最大的特点是,出于采用了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高速的数据通讯技术,使全世界人们无跑肤色、种族、地域、语言的差异都能通过电子网络打破时间、空间相互连接在一起。由于彼此之间距离的拉近,人们交换信息的总量大大增加,获得信息和知识的能力和成本大大降低。

1.信息技术革命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疆域和空间格局 信息技术首先消除的是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在网络世界上,没有男女、老幼、肤色、国籍、职业 地位他之分、只有爱好、兴趣与需求之制。这里是一个虚拟的天地.你所查问或获取的图书,也许足你以前要花费半年薪水才买得到的精装版;你正热烈交谈的网友也许是隔壁刚吵完架的邻居。

在没有网络的时代,每个人只能同自己身边的少数人进行沟通。电话发明以后,人们才可以同远处的亲人朋友联系。而在网络时代,人们却能够与不知在哪里的任何人共同探讨所关心的任何问题。无怪乎有人说,只有到了网络时代,才看到了“地球村”的真正模样。

2.信息技术革命正在改变人们的信息传播观念 信息传播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便于人们沟通感情、交换意见和看法,同时还要满足人们对未知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因此,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然需要信息传播方式的进步和发展。

信息传播的受众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最大受益者。首先,人们正在改变获得新闻和阅读信息的习惯,接受数字媒体和网络信息。某些特殊的历史事件或专业性很强的突发新闻,往往

最先上网,或许也只有在网上才能读到和进行深入探讨。信息技术革命还对我们的社会教育体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尝试利用互联网络开展形式多样的远程教育。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日益完善,实现网上实时远程授谭(而且还是双向的图像、语音同时交互传送)的日子已经不太遥远了。

3.数字化经济,未来社会联系的基本纽带 数字化经济的兴起,一方面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为我们提供了可以用0和l的简单数字解决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问题的能力; 更重要的一面则是,由于使用了基于全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经济运行方式,可以提高信息、商品、物资,金融和货币的流通速度,显著的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益和周转率,从而降低经济的堵行成奉,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加快推荐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一世纪的头二十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所谓“黄金发展期”,就是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消费结构升级、城镇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加速、全球化趋势加强,我国未来发展将获得新的动力,需求的拉动将形成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在这个时间,如果发展思路对头,战略谋划得当,政策措施有力,我们就能趁势而上,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向更高水平迈进;“矛盾凸现期”,指的是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以及经济和社会快速变动。总的来说,信息技术作为一项划时代的科技进步,带来了一次全球性的技术革命。政府的管理活动也在这个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信息技术从一个纯技术的角度对政府行为的变革注入了活力,这一外来的推动力是巨大的。人们追求的科学决策也在这一推动下逐步实现。科学决策也就成为了信息技术摧变传统政府决策模式的直接产物。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一次重大进步。

政府决策作为政府管理活动中一项最为重要的步骤,直接决定着政府整个管理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在今天这个复杂的信息化社会中,任何一项公共事务的实施,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波及效应异常明显。所以,如今的政府管理活动往往影响深远,任何决策都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任何一项先进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都对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总会以这样那样的形式影响到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信息技术作为一项划时代的科技进步,更是对全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带来了一次全球性的技术革命。政府的管理活动也在这个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信息技术从一个纯技术的角度对政府行为的变革注人了活力,这一外来的推动力是巨大的,人们追求的科学决策也在这一推动下逐步实现。科学决策也就成为了信息技术催变传统政府决策模式的直接产物。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一次重大进步!我们生活的时代是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随着IT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我们的世界就是计算机的世界,计算机已成为时代的“运筹者”。不容置疑,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同时也极大地推动着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文明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计算机技术也不例外。计算机通过对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的影响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新的人际关系,这样人们往往会不由自主地背离应有的精神价值,从而产生误导。因此,这就需要对计算机的发展有所规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类社会文明的程度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计算机的发展在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同时,也大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基于计算机具有速度快、有记忆特性和逻辑判断力、存储容量大、精度高、可靠性高、通用性强、可资源共享的特点和优点,因而在科学技术、国民经济、社会生话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深入广泛的应用,给人类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便利,大大促进了人类现代文明。

参考文献: 【1】电子信息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宜宾市科技信息中心 起止页码:8-9 【2】蒋迎伟.信息技术进步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 起止页码:24-25 【3】朱之鑫.趋势报告

【4】韩 华.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第二卷 7期 【5】车杨.计算机应用与社会发展 径路技术协作信息 975期 【6】高纲领.浅议计算机发展与社会进步 科技咨询2009 NO.14

第五篇:关于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调研报告

由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性,如何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就成为国家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谈几点法律保护建议。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劳动

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客观上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为了适应形势的要求,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对在私营单位工作的人员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的立法及法律监督,从而使大批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的生存权利受到威胁。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前提,但更重要的是公正司法和廉洁执法。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如果说物质的贫乏让人还能接受的话,那么社会的冷漠和熟视无睹,则让人失去生存的信心和存在价值,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4、法律的执行上。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往往因执法者的种种行为而使救济成果落入个别人的口袋,权力的滥用阻碍了社会救济应当达到的作用。政府执法的廉洁成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价值得到达程度和社会的进步程度。

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平等的理念之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靠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达1000多件。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而且,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从立法角度看,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程序性规定的缺失;三是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

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的重点:

第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囊括国企、私企、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才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体现(5篇模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