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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细则[最终版]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4-923441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4 19:23: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细则[最终版]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升本)教学计划及其教学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搞好我省电大系统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工作,保证本学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精神和我省电大关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实施细则。

一、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专业(专升本)的一门必修课,它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比较系统地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特别是要掌握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内容,了解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最新发展及有关内容,学会以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来分析案例及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培养学生适应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形势及中国成为WTO成员之后的涉外法律知识结构的需求能力,培养学生成为适应对外经济交往需要的,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涉外型专业法律人才。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学时,辅导课36学时,录像10学时

二、教学媒体的使用

1、文字教材的使用

本课程文字教材包括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本课程使用的文字教材是《国际经济法》,它是本课程的主教材和教学基本依据。由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辅助教材包括作业、案例分析,复习指导,它是对主教材内容的提炼和概括,是学习和复习必要补充。文字教材教学中采取主教材与辅助教材的分立式即分开来编写的。

2、音像教材的使用

本课程录像课为重点辅导型,由中央电大以10小时直播课堂录像课的形式播放。拟采取专题方式,以章为单位进行串讲,这是对文字教材的导读、提炼和概括。

3、计算机网上教学的使用

由省电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组网上发布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具体细则、教学进度、教辅资料等教学教材信息资料,各试点单位辅导教师和学生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收看并下载存储。

4、其他教学手段

主要是通过面授辅导,期刊辅导、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指出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要求和重点内容,解释教学的难点,提供教学支持服务。

三、教学过程

1、师资培训:由省电大教学处文法部《国际经济法》课程组於202_年9月12日组织全省各试点单位的本课程辅导教师进行师资培训,经培训的试点单位的辅导教师,要结合各试点单位的情况,写出适合本地区教学辅导特点的具体教学安排,於开课前,送到省电大法律教研组。

2、面授辅导:由各试点单位根据本课程的要求事项组织辅导,但必须由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担任本课程的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对本课程的重点或难点要进行辅导与答疑,原则上本课程辅导学时不得超过计划总学时的50%。

3、网上教学:由省电大国际经济法课程组在网上发布本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细则、教学进度,教辅资料等教学信息。

4、平时作业:国际经济法课程的作业,是巩固和检查学员学习本课程效果的主要手段,由中央电大统一发布作业不少于三次,每次作业以百分计,由辅导教师评阅和讲解,平时作业成绩占本课程总成绩15%。

5、巡教:由省电大法律中心教研组人员,组织不定期的巡教,检查和试点单位本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平时作业情况,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於本学期12月末召开期末教研会或网上教研会。

6、考核:本课程考核以国际经济法课程文字教材和教学大纲为依据,分为实时形成性考核与终结形成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时形成性考核,以作业考核为依据,终结考核是以中央电大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的考试成绩为准。

四、教学建议

鉴于国际经济法课程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信贷、税收等领域垮越国境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特点,考虑到教师在教学辅导中和学生学习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建议各试点单位在本课程教学中,适当考虑以下几点:

1、要注意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的建议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需要学员首先了解和掌握国内法,特别是民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先掌握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的知识的基础上,再选学该门课程比较合适。否则学员学习国际经济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辅导教师导学授课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2、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的建议

准确、全面地介绍国际经济法各章、节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特别是国际公约及国际商业惯例的内容。在教学中,应尽量多地结合实际案例,便于学员理解所学内容,达到学以致用。

辅导教学中,重点应放在难点、疑点、回答问题的思路、方法的讲解方面。各试点单位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安排自测作业,加强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3、本课程教学要求的层次的建议

辅导教学中,要领会教学大纲关于课程考核要求及教学层次的要求,简单阐述。了解层次、熟悉层次的教学内容,重点讲授“掌握层次”的知识内容,以达到学员能够更好地掌握该课程内容的目的。

4、为学员提供支持服务的建议

为配合学生自主学习该课程,各试点单位应为广大学员提供必要学习参考资料,以帮助学员学好该课程提供支持服务。

五、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本课程包括绪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十个部分,每个部分根据教学内容、要求再分若干章、节,循序渐进,便于学生学习掌握。

教学中要准确、全面地讲清楚国际经济法各章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特别是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公约及国际商业惯例的内容。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性质、研究对象、体系与结构,掌握基本原则,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内容,了解与国际经济法有关的内容、信息及最新发展,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及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第一章

(一)教学内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产生与发展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研究方法。

2、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三)教学重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三、国际贸易术语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五、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八、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九、国际贸易支付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票据、托收与信用证。教学重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风险的转移、票据、托收与信用证。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二、提单

三、租船合同

四、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五、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2、提单、租船合同、《华沙公约》、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协》、《联合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教学重点:提单、租船合同《华沙公约》、《国际货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四、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五、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

2、掌握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教学重点:承保风险与损失、保险单种类、保险责任起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五章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 教学内容:

一、政府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概述

二、政府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管制措施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与法律地位

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圭回合谈判成果

六、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系

七、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法律体系

八、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

九、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

十、世界贸易组织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

十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教学要求:

1、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掌握WTO多边贸易体系、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WTO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教学重点:

WTO多边贸易体系、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一——GATT1994基本原则、WTO货物贸易规则之二——约束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协议、WTO调整新贸易领域的协议。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教学内容:

一、知识产权概述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四、技术和国际技术贸易

五、国际技术贸易法

六、国际许可证协议概述

七、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国际许可证协议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教学要求:

1、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的性质及法律特点。

2、掌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许可证协议的概念、许可证协议的种类、许可证协议的内容、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教学重点: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许可证协议的概念、许可证协议的种类、许可证协议的内容、许可证协议与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

二、国际投资的形式

三、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四、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五、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六、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七、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投资环境与法制、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双边国际投资条约。

2、掌握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主体、国际投资的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投资有关的协议、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教学重点: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国际投资的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国调整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协议、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第八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二、国际金融的渊源

三、国际货币制度

四、国际贷款协议概述

五、国际贷款协议的分类

六、国际贷款协议的基本条款

七、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八、国际项目贷款协议

九、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

十、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制度

十一、我国的涉外证券融资

十二、国际银行制度

十三、东道国对外资银的监管

十四、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十五、国际金融组织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金融法的渊源、国际货币制度。

2、掌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国际融资中的担保、国际金融组织。教学重点:

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贷款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国际证券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组织。

第九章

国际税法 教学内容:

一、国际税法概述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

四、国际重叠征税

五、国际逃税与避税

六、国际税收协定

七、中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的渊源和原则、国际税收的发展与前景,国际税收协定概述、国际税收协议的结构、个人所得税法。

2、握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教学重点: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概念、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方法、国际逃税与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教学内容:

一、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方式概述

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准据法

四、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五、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

七、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八、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

九、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十、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经济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2、掌握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仲裁、国际民事诉讼、《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教学重点: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国际经济仲裁、国际民事诉讼、《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篇:必修《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实施

开放教育(专科)《经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施意见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创新教育学院

202_年9月修订

一、课程性质、教学基本目的和要求

《经济法律基础》是开放教育专科工商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

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了解经济法知识概貌,掌握主要的经济法律规范,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运用相关知识对经济法律行为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任课教师在讲授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应加强案例分析,注意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和完整的归纳能力,以适应考试和从事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教学媒体设置与教学进度 本课程的教学媒体设置情况是:

1.印刷媒体资源:主教材,采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刘文华主编的《经济法概论》(202_年12月第4 版)。

2.音像媒体资源:录像课18讲。

3.网络媒体资源:中央电大“电大在线”及重庆电大教学平台中,有本课程的大纲、实施意见、重难点分析、作业评讲、自检自测(在线自测)、期末复习指导等资源。

本课程4学分,共72个课内学时,周学时为4。

三、各章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基础知识概述

了解: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分类;经济法的法的产生和发展。掌握: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掌握: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重点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时效的概念;债的分类。

掌握:民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代理权的产生与终止;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无效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及财产后果;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代理中的责任承担;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与中断;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债权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发生与消灭。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掌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

重点掌握: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私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及私营企业的种类;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

了解: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重点掌握:三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投资、合作条件、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外资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财务会计;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掌握: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

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清算。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了解:证券法的概念、性质。

掌握:证券法上的主体;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管体制。

重点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和债券发行的条件;证券承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的条件、程序、暂停和终止;持续性信息披露;禁止交易行为。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概述、分类;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重点掌握: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构成要件及要约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承诺的撤回;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及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保全的概念、代位权及撤销权;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方式。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了解:专利、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般不作考试要求)。掌握: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重点掌握的有:商标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标权、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了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反垄断实施机制。掌握:竞争与竞争法、垄断与垄断法、重点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范围;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重点掌握: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财政法律制度

了解:财政法的概述主要内容;预算法的主要内容。掌握: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税收的征收与管理。

重点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流转税法,收益税法,税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了解:金融法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票据法;外汇管理法。掌握: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重点掌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保护和贷款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含义、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义务。

第十三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了解:房地产业,房地产交易的特征,商品房预售的特征、条件、程序.了解房屋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掌握:房地产开发的立法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房屋转租的特征,房地产抵押的程序。

重点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房屋租赁的特征,房地产抵押的特征。

第十四章

劳动法律制度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劳务派遣合同,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掌握: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集体合同,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的功能,劳动争议的程序。第十五章

对外贸法律制度 了解:外贸法的适用范围。

掌握:外贸法的基本原则,外贸经营者。

重点掌握:外贸法的主要内容,外贸代理、壁垒、反倾销。第十六章

环境法律制度

了解: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和改善环境。

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重点掌握: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第十七章

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了解: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程序;统计机构的职责。

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重点掌握: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与立法原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违法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章

仲裁与诉讼

了解:申请仲裁裁决和执行,涉外经济仲裁,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司法审判的机构设置,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司法收案范围,行政诉讼的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仲裁程序,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范围,司法文书的格式。

四、作业与考试

本课程有中央电大规定的4次平时作业,每次作业按满分100分折合为5分,计入课程总成绩。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为80分计入课程总成绩中。

本课程期末考试内容以中央电大期末复习要求为准。

五、教学辅导要求

各教学班应聘用熟悉本课程的面授辅导教师讲授,要求辅导教师必须按电大的教学要求进行辅导,作业全批全改。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导学、助学和促学三种功能,引导学生使用印刷媒体、音像媒体、网络媒体等三种教学资源,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网上教学活动,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质量。

六、教学反馈

责任教师:凌泽涵

电子邮件:lingzehan@cqdd.cq.cn

第三篇:200903国际经济法课程介绍

202_电大系统精品课程——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介绍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是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本科14门主干课程之一。国际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的对象是国际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经济法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现行的各种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以外,还要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在实施中的情况和经验等。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它与民法学、经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与经济学的一些学科相关联。它所涉及的,是国际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的组织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法、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这些制度具有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

《国际经济法》课程72学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开放教育已经于202_春季开课。

二、课程特色

根据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课程本身的特点,以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让学生在理解和运用上多下功夫。在本门课网络课程的教学设计上,我们设计了两条平行的脉络,一条是以课程的章节内容的系统讲解,为学生学习提供主要资料。学生可以脱离文字教材使用本网络课程。学生学习以后,可以基本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学习内容。

另一条是以案例教学为线索,它与前一条线索,即学习内容中的系统讲授平行进行。学生可以通过一系列特殊安排的案例,学习教学大纲要求的主要内容。同时,两条线索相互链接,在通过第一条线索学习的时候,学习进行到某个阶段,可以通过链接,参考有关的案例。在通过第二条线索学习的时候,学习到某个案例,可以通过链接,参考有关的系统讲解。

美国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主要通过阅读根据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学习法律。美国法学院一位教授说:“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判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法律是一门技艺,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1

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识。学生在学期期间大量接触实践的最好方法,就是通过阅读案例来学习法律推理。

为了配合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有关指示,在网络课程中我们为学生准备了诸多个案例,或者说,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学习过程中,及时引导学生熟悉有关的国际经济法知识。

丰富的案例与基础知识的结合是国际经济法网络课程的主要特点。

具体安排如下:

(一)课程公共栏目的设计

使用帮助:介绍“国际经济法”网络课程各个栏目的设置、功能以及如何操作等。课程介绍:介绍“国际经济法”网络课程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栏目中,为学生提供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法规,是学习辅助材料。学科动态:在学科动态栏目中,为学生提供和介绍一些关于国际经济法学术动态,立法概况等资料,以配合学生自主学习。在立法概况中,需要经常更新栏目内容,这就充分发挥了网络不受时间、空间等限制的优势。

视频课堂:对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内容加以讲授,满足不同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充分发挥学生听、读的感觉,最有效的学习课程内容。

综合测试:在综合测试栏目中,为学生提供若干模拟自测试题,让学生自我检查全课程的学习效果。题目可以采用静态页面,动态提交测试分数即可。

学习论坛:在讨论区栏目中,为教师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安排交流机会,及时提供信息与反馈信息。学习论坛使用平台的BBS功能。

教学文件:包括本课程的有关教学文件。

第四篇: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教学内容)

本课程教材: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导论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界定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定的分歧

1、公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2、私法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

3、国际经济法学者主流观点———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跨国经济关系

例:国际私人投资 A、建立外商独资企业 B、投资保险

C、外资企业的经营 D、税收征纳 E、投资争端解决

三、国际经济法律渊源

1、国际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

2、国际商务惯例

3、联大的规范性决议

4、各国涉外经济法

5、其他辅助性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内货物买卖法律(国内立法)

1.把买卖法律编入民法典

2.买卖法以单行法规形式出现

(二)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两个海牙公约 1980年联合国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华沙——牛津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内容

(二)公约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a)当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一个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

1、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

客体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2、没有涉及到的问题:

(三)公约的保留

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

(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

(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

(四)公约的效力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略)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货与交单

1、交货义务

(1)交货地点

有四种惰况

(2)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的重要性

交货时间有如下三种情况

2、交单义务

(1)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

(2)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

(二)担保义务

1、货物相符

(1)品质担保

(2)数量相符

2、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的规则如下: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1、付款

①付款准备

②付款地点

③付款时间(依次为)

2、收取货物

①采取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

②及时提取货物。

第四节

《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

一、违反合同的种类

(一)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1、根本违约的概念

2、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根本违约使另一方取得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预期违约的概念

2、—般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3、根本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2、中止履行

3、实际履行

4.损害赔偿

四、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五、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 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转移一般规则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2、在途货物的交货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

1、EXW:

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的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场、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2、FCA:全称Free carrier …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 3 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3、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4、FOB(全称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地点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风险费用的划分界限在货物越过船弦之时。

5、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6、CIF: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7、CPT:全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主运费由

8、CIP:全称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9、DAF:全称DeliveredatFrontier,意思是“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卖方需承担将货物运至出口国或进口国边境指定地点的费用和风险,风险转移和交货都在边境指定地点。该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间的贸易。

10、DES:全称DeliveredExShip,意思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需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船上完成交货,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11、DEQ:全称DeliveredExQuay,意思是“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并卸货物到码头上,风险在卸完货后交货时转移。与DES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增加卸货到岸义务。

12、DDU:全称DeliveredDutyUnpaid,意思是“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的目的地,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未完税”主要指卖方不交进口国关税。

13、DDP:全称Delivered Duty Paid,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地点在指定的目的地,风险交货时转移。“完税”是指卖方需办理进口国清关并缴纳进口国关税。

二、《通则 202_》对《通则1990》的三个重要修改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方式

1、定义

2、方式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按船舶分,分两种船,班轮和不定期船

1、班轮运输(件杂货运输,提单运输)

2、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3、两者区别: 第二节 提单

1、定义

2、提单的性质

3、提单的种类

二、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签发提单

(二)承运人的免责

1、“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3、其他无过失免责

(三)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1.概念

2.赔偿限额:

(1)《海牙规则》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4)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海牙规则》——“装到卸”

2.《汉堡规则》——“接到交”

3.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运“接到交”/非集装箱货运“装到卸’’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概念:

2、特有条款:装卸期间条款 装卸期间条款的内容:(1)装卸期间(2)滞期费:(3)速遣费:

(二)定期租船合同

1、概念

2、特有条款:停租条款

国际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法律制度的比较

第二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概念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规则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1、射幸合同

2、附和合同

3、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4、双务有偿合同

5、补偿合同

二、承保风险

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三、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3、共同海损(1)概念

(2)共同海损的后果:(3)共同海损的分摊:

4、单独海损

四、代位与委付

(一)代位

1、定义

2、规则: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二)委付

委付有如下规则:

1、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2、委付是单方行为

3、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五、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

3.国际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CMC第222条 CMC第223条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平安险

1、含义

2.具体承保范围

(二)水渍险:

(三)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险别:

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责任期间和索赔期限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规则

一、支付工具

1、汇票、本票、支票

2、汇票的种类:

3、汇票的流程

二、支付方式

(一)汇付

1、概念

2、特点:

3、买方汇付有三种方式:

(二)托收(Remittance)

1、概念

2、调整托收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

1958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1978年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

3、跟单托收流程图:

4、当事人法律关系: 5.

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又分两种:

(1)付款交单

(D/P)

(2)承兑交单

(D/A)

6、托收的特点:

(三)银行信用证

1、概念

2、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国际商务惯例):

193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七次修订;现行202_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

3、议付信用证的流程:

4、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5、信用证的种类

6、银行审单标准

7、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

1)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一、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二、关税措施

1、关税的定义

2、关税的分类

1)按征收对象分类的关税,可以分成正税和特别税。常见的特别关税主要有两种:

a.反倾销税

b.反补贴税

2)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可以分成普通关税、优惠关税、特别关税。3)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季节税。

D.季节税

3.WTO关税原则

其一,关税是缔约方调控对外贸易的唯一措施;

其二、取消诸如配额、许可证、进出品禁令等非关税限制; 其

三、各成员须通过谈判,逐渐减让关税。

三、非关税措施(非关税壁垒)

1、配额制度

2、许可证制度

3、WTO非关税措施制度

WTO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其例外

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如果实施要遵循非歧视原则。

四、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WTO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背景

2、WTO和GATT的关系(1)联系:(2)区别:

3、WTO与中国 1986、7、10“复关”申请

(二)作为组织的WTO

(三)作为规则的WTO

1、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①含义:

②特点:

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③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情况

例外:

A、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 B、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或差别待遇 C、边境贸易中的便利 D、1994年GATT的例外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

E、反倾销税、反补贴。F、豁免例外。

G、其他例外情况

(2)国民待遇原则

①含义

②例外:

A、货物贸易领域 B、知识产权领域 C、服务贸易领域(3)透明度原则(4)自由贸易原则(5)公平贸易原则

所谓公平贸易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为了防止和纠正成员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确立了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

3、WTO的货物贸易规则

(1)反倾销措施

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 适用条件: 倾销:

(2)反补贴措施(3)保障措施

3、WTO的知识产权贸易规则——TRIPS协议

4、WTO的服务贸易规则——GATS 此类法律渊源形式上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派生协定,但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推进到新的经济领域。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1、技术的定义

2、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

3、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4、国际技术贸易法律体系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W TO协定对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

2.TRIPS保护的七种知识产权

(1)版权(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末披露信息

4.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

(1)一般义务(2)民事行政救济(3)临时措施(4)边境措施(5)刑事程序

三、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1、概念

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2、调整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国际方面: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未生效 我国:

(1)202_年10月31日通过,202_年1月1日施行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3)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合同法

3、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根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1)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①商务性条款 ②技术性条款 ③法律性条款

(2)国际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①概念

②我国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1、服务的含义

2、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3、服务的特征

二、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界定: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三、各成员方的义务

1、一般义务

2、具体承诺的义务

第九章

国际直接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和国际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

1、概念

2、类型

(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

1、各国外资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2、双边投资条约

3、区域性多边投资公约

4、国际投资性公约

5、其他渊源: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承保险别

2、承保条件: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合格东道国。

3、代位求偿权

4、多边投资担保机制的优越性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禁止成员方采用违反《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具体包括:(详见教材)1、2、3、4、四、《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

(2)争端性质方面(3)主观条件方面

2、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3、裁决的撤销制度

4、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法律框架

1、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2、国际资金融通

3、跨国银行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汇率的概念 汇率的种类

汇率制度的演变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形成: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 1969年,创设“特别提款权”(SDR)

1、概念

2、本来的作用:帐面资产,在国际收支失衡时通过使用或转让特别提款权获得需要的外汇

3、衍生出来的作用:

但由于它币值稳定,因而也常常被用做一种计价或定值单位。

(四)《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主要内容:(详见教材)

三、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

(一)国际贷款

(二)国际证券投资

(三)国际融资租赁

四、跨国银行监管 巴塞尔体系

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

2、居民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A、自然人 B、法人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营业、劳务、投资和财产四种所得

三、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

(一)产生原因

1、国际重复征税

2、国际重叠征税

3、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解决办法——外国税收抵免

4、税收饶让抵免

四、国际逃避税

1、概念

(1)国际逃税(2)国际避税

2、方式

(1)国际逃税(2)国际避税

A、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B、纳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两大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1977年公布 《联合国范本》,1979年公布

第十二章

国际经贸争议的解决(略)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2、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出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有合营双方共担风险。

3、性质: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的中外

合营企业属于后者。

4、组织形式:由于各国对其性质认定的不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同,大致可分为公司

和合伙。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

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后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2、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A、法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一种经济实体,不是法律实体。从法理上分析,属于合伙的范畴。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以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法人式的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三节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2、法律性质:依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

体或非法人实体。

3、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特征:协议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资源国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前提下将属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须经资源国特别批准。

3、类型:

特许协议

合营协议

4、外国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5、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6、BOT合作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

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特征:

A、适用的领域是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如发电厂。

B、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C、D、政府是BOT项目、设施的最终

E、BOT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8、BOT项目的当事人:

A、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B、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供应商(燃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用户等,有时他们也可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9、BOT的合同安排: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采用BOT方式,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10、特许协议合同应当涵盖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A、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范围、期限、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

B、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C、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D、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

1、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税务投资。资本输出公关与

海外投资所实行税务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2、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

A、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B、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于征税。

C、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绕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政府对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

4、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A、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B、技术援助: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和旅行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6、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A、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B、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C、其他法律措施:

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有重要影响;

进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作用;外

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也有相当影响。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器损失的一种制度。

2、特征:是一种政府保险,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A、是由政府机构或更应机构承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私人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保险人:

A、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B、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C、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4、保险范围:主要限于征收险、外汇险(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

5、保险对象:指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东道国以及

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A、合格投资的标准: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过本国的利益;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为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

B、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6、投保人:合格的投保者包括-------

A、本国公民

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7、投保程序:投保人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8、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为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A、投保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赔偿,并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承担一下义务----

----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国多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禁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

----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如资金、现今、所有权和索赔权等;----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B、保险金的支付:一般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

C、代位求偿权: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1、境外投资的核准

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自己看书去T-T)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施细则[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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