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法案例教学
刑法案例教学
案例一
王某驾车过失撞倒他人后,在旁人的要求下,拦一辆出租车,请求出租车司机林某协助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去医院途中,王某谎称买礼品打点一下医生而乘机逃跑。林某见王某逃跑,心里十分害怕,虽然继续送被害人去医院,但在行驶至医院门口50 米处停下,将被害人背出出租车,把他摆靠在一棵树下,用随身携带的粉笔在他前面的地板上急速写下“请速送往医院抢救”,并用石块压住300元钱,然后驾车离去。当天是星期天,出租车离去时正是傍晚时分,医院门口没有行人来往,最后被害人因被延误抢救时间多时,失血过多死亡。请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分析王某和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构成犯罪,构成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二: 倪辉在为儿子(12岁)整理床铺时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同村邻居李刚的存折、身份证、户口簿及一张写有六位数字的纸条。经询问,儿子告诉倪辉,这些物品是从李刚家窃取的,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可能是密码,但还未来得及使用。倪辉携带存折和数字纸条前往银行取款。经尝试,倪辉确认该六位数字即为存折密码并支取了1.6万元现金,还在银行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签下了李刚的姓名。对本案中倪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中的“犯罪所得”,不仅指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还应解释为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依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因法定事由免责(如本案中,倪辉的儿子才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获得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倪辉采取了隐瞒真相(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冒签户主姓名)的方法,使银行因认识错误自愿交付给倪辉1.6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倪辉在从儿子处获取存折、密码纸条时,先前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并未实际完成。因此,倪辉此时在明知儿子的先前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中途加入使盗窃行为最终得以完成,其非法获得1.6万元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请结合本案,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谈谈你的意见
解析: 冒用不同来源的信用卡,定罪不同。如果是盗窃、抢劫、诈骗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就定盗窃、抢劫、信用卡诈骗罪,其犯罪数额为使用的数额,而不是卡内全部的存款额或者可透支额。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答:倪辉构成盗窃罪的理由
我国刑法理论将控制说作为判断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他人的财物使被害人丧失对该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本案中,虽然倪辉的儿子先前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了他人的存折和密码纸条,但并没有来得及使用。因此,并不能确定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即为存折密码,他也就不能即时兑现和实际控制该存折中的现金。被害人此时若发现存折丢失,依然可采取挂失等手段防止其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避免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前的盗窃行为尚未实际完成。倪辉在明知先前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意图非法占有存折中存款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中途加入的盗窃犯罪行为。本案中,倪辉的儿子因其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倪辉在中途加入未完成的盗窃行为,理应以盗窃罪对其予以评价。
二、倪辉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的理由
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指明知是他人通过犯罪所获得的物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盗窃行为尚未完成,没有犯罪所得之说。故倪辉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本案中,虽然倪辉在使用被害人的存折和密码纸条在银行取款时,实施了一些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只是其为获取存款而采取的手段,该手段针对被害人而言,依然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应将该情节置于整个案件过程中予以分析和评价,而不应将其与整个案情割裂开来单独分析和评价。因此,倪辉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
钱某一直想与妻子李某离婚,但是妻子一直不同意。于是钱某便产生杀害李某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一天,钱某与李某约定上山打猎,钱某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李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李某,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了李某,李某顿时死亡。
答。钱某在主观上是故意,钱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钱某在主观上没有罪过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罪过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心理状态。本案中钱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但案发时钱某没有杀妻的念头。所以钱某不具有杀人的敌意。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是否已经有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本案中,钱某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中并没有相关事实表明钱某已经认识到枪口朝向了李某相反是在与李某交谈的过程中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李某这表明赵某 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无认识的过失
案例四
赵某为A市纺织厂工人,一天下班后,赵在回家的途中看到两个流氓正在殴打一名男性,听声音赵某辨认出被殴打的人正是自己的表弟。赵某于是便冲上前阻止两个流氓的殴打行为,但是却反遭到一名流氓的攻击,赵某为自保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朱某见情况紧急在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下即抓住赵某的左肩试图遏止打斗,赵某误认为朱某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身上的剪刀对朱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赵某被群众抓住。朱某身受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答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赵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赵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便衣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赵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赵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其次赵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赵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案例五
甲爬上正在行驶的列车上盗窃,将列车上运输的大米扔下来十多麻袋,乙和丙正开车行驶在离火车轨道很近的公路上,看到火车上掉大米,就将甲从火车上扔下的十多袋大米装在自己的车上运走,占为己有。试分析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
答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在所不问对于捡拾东西的,只要题目没有说“有失主来索要时归还了”,就推定是“拒不归还”因此,本案甲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乙和丙构成了侵占罪的既遂
案例七
李某夜晚在一个偏僻的路段溜达,看见一个留着长发的人拎着一个提包独自行走,以为是单身女性,就蹑手蹑脚地跟在此人身后,然后猛地将其扑倒,欲行强奸,此人拼命反抗,李某很快发现此人是一名男性,就转身提起此人的提包就走。该男子紧紧追赶,看该男子紧追不放,李某转身掏出随身携带的假枪,威胁该男子离开,该男子只得任由李某离去。问题:请分析李某构成何种犯罪和犯罪形态如何。
答本案中李某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其中的强奸罪属于未遂,抢劫罪属于既遂,李某强奸长发男子的行为,由于对象错误而未遂。李某提起男子的提包就走,属于抢夺行为,当该男子追赶不放时,李某拿出假枪威胁该男子,属于为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进行威胁的行为,因此,李某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因为李某最终将男子的提包拿走,所以李某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案例八
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磅员姚某,在本公司向B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建筑钢筋的过程中、与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商量,在过磅时姚某多报钢筋重量,然后将多报钢材的钱款由姚某和张某平分。张某向本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安排张某答应姚某的要求。在买卖钢筋的过程中,姚某多报了15万元钢筋的重量,在房地产公司向钢材公司的账户上汇款后,张某将7.5万元交给姚某,而张某自己并没有在本公司多领任何钱款
答:姚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张某和钢材公司不构成犯罪 注意:
1、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
2、共同犯罪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且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以主犯的身份定罪。
如: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案例九
甲意图杀害乙,于是用车将乙撞倒,乙倒在血泊中,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于是将乙带到一悬崖边抛弃,结果乙当时并未死亡,但乙醒来后不慎掉入悬崖,死亡。问: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解析: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
2.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介入因素,尤其是介入的是被害人的行为时,是前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不异常,那么即使主要由介入因素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也不中断。
4.择一的竞合:甲、乙在未经通谋的情况下,同时射击丙,均打中心脏。由于二人都击中了丙,故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案例十一
蔡某在夜晚的小巷中持刀拦路抢劫王某,喝令王某拿出财物,王某随手掏出钱包扔给蔡某,并说:“就这么多钱,其他随你的便”。蔡某急忙清点钱包,发现只有15元钱。蔡某认为王某出来混也不多带些钱,坏了自己的好事,遂一气之下将王某暴打一顿,经鉴定王某构成重伤。
问:蔡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蔡某抢劫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没有在抢劫中使受害人受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蔡某构成抢劫罪的未遂之后,蔡某为了发泄未抢到财物的情绪,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另外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蔡某应当按照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案例十二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县公安局预审员,202_年5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熊某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94年生改为1996年生,即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个字予以删除。此间,吴某先后两次接收张某家属的人民币2万元以及烟、酒等物品。试述熊某构成的犯罪行为。答;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10条包庇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
案例十三
杨某在商场游荡时,见赵某正忙在柜台选购首饰,其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价值不菲,于是,杨某想将其手机偷走,不想赵某发现杨某行踪可疑有所警觉便将手机拿在手上,杨某只好尾随赵某,趁赵某不备之时将其手机夺走。之后,杨某使用赵某的手机开通了很多付费业务,并反复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使赵某的手机话费损失6300元。几天之后杨某将手机砸烂扔至垃圾桶,正好被一巡警看见,见其可疑,经询问后案发。事后鉴定赵某手机价值5200元
答;以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 265 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 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 267 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十四
村民甲和村民乙有仇,晚上村民甲持刀潜入村民乙家,将村民乙和他的妻子杀死,顺便把村民乙家6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财物拿走,同时将村民乙刚满6个月的儿子抱走,以5000元价格卖给700公里外的丙家。后来村民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答;本案中,村民甲潜入到村民乙家,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村民甲杀害村民乙和村民乙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村民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和他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又具有牵连关系,至此对村民甲只能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村民甲拿走村民乙家现金和财物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村民甲将村民乙的小孩带走并出卖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所以,对村民甲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拐卖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十五
甲想伤害乙,用匕首扎向乙的腰部,把乙扎成重伤,同时将乙价值8000元的名牌西服扎烂。
答;对甲应定故意伤害罪 甲将乙扎成重伤的行为和将乙的西服扎烂的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将西服扎烂的轻罪行为被将乙扎成重伤的重罪行为所吸收,对甲只应定故意伤害罪
案例十六
蔡某教唆17周岁的魏某去盗窃,并将盗窃的方法传授给魏某,魏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
答;蔡某和魏某构成共同犯罪,对蔡某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魏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和蔡某构成共同犯罪。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同时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应当按照吸收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十七
一日,甲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乙正好经过,于是,甲让乙帮忙将晕倒的路人身上财物取走,乙同意。
答;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对路人实施了伤害,虽然没有取走财物,但依然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乙经过时,甲已经构成抢劫罪,而乙与甲并没有就实施抢劫而事前通谋,甲将路人打晕,乙也并不知情,乙只是同意帮助甲取走财物.显然,甲和乙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案例十八
202_年9月,某市郊区农民刘某给当地有名的商户甲写了封匿名信,信内称要甲借5万块钱给自己做生意,让他在指定时间内独自一人到某公园假山边等着,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人,将对其女儿不利。3日后,刘某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刘某试图接近此人,但觉得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几个小时左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所谓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必具备以下要件:首先是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之中。
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其次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自动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本可以进行下去的活动。最后是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实施该种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意图,客观上中止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以上分析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来看此案,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而只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因为:被告人刘某因作案现场的不利情形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基于客观上的不利因素不得已被迫放弃的,而不是出于被告自己的内在意志停止可能进行下去的活动。被告人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经常有人在假山附近出现,被告人因此受阻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了犯罪的行为,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案例十九 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辛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李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
答;辛某抢劫罪,李某正当防卫且不过当
案例二十
甲男和邻居乙女吵架,甲男讲道理,乙女却一直谩骂不止,甲男上前扇了乙女两个耳光,乙女停止谩骂。对甲男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答,甲男殴打乙女只导致暂时的疼痛、甚至短时间内的皮肤红肿不会导致器官损害或者功能丧失因此是殴打行为不是伤害行为。乙女虽然谩骂甲男但这不是急迫的侵害且甲男也没有防卫的意思因此,甲男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案例二十二
甲看上了自己好朋友乙的手表,乙的手表价值2万元。一日,甲去乙家里玩,趁乙不注意将乙的手表装进自己口袋,准备带走,但甲临走前感到后悔,趁乙不注意又将手表放回原处。
答,甲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案例二十三
咖啡馆老板甲看到自己的仇人丙来自己的咖啡馆喝咖啡,就偷偷将毒药放进咖啡里,让服务员乙端给丙,服务员乙不知道甲在咖啡中投放了毒药,就将该杯有毒的咖啡端给了先于丙来咖啡馆喝咖啡的丁,丁喝咖啡后被毒死。
答,只有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不构成犯罪正常情况下乙端咖啡给丙不会有任何危害后果,乙对丙的死亡不应该构成过失。同时乙也没有犯罪故意,只是甲的利用工具,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解析: 1.危害行为实施的方式:第一,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身体;第二,利用某种工具或某些科学技术;第三,利用动物;第四,利用某种自然力量;第五,利用他人的行为;2.认识错误 3.主观过错
案例二十四
甲和乙分别为某国有工厂的厂长和会计,在该厂转制过程中甲要求乙隐匿1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过一段时间两人均分。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事后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资产套现用于个人炒股,后在上级机关对该厂审计过程中,甲、乙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
答,甲乙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乙按照甲的要求隐匿了财产后,乙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套用该笔资产炒股,属于贪污罪既遂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构成贪污罪的自首 解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396)案例二十五
202_年4月28日,李某(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挂倒在地,张当即昏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李便将这捆钞票拾起,并将张攥在手中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夺过来,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王某看见,当王某询问李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谎称他与张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王某未再深究。李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张抬上汽车,然后离去。张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将1万元中的202_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
答;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对其量刑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解析: 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2.虽有欺骗的因素,但主要是盗窃 3.该财物不属于遗忘物;案例二十六
孔某与刘某通奸,多次商量要将刘某丈夫张某杀死,某日孔某到刘某家,言明今日就要杀死张某,让刘某带孩子回娘家避避,刘某带孩子出门,孔某于是藏匿在张某家,待张某一进屋,即用木棍照张某头部猛砸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张某又找来陆某,许诺给其400元钱,二人将张某的尸体移转至公路,伪造交通事故现场。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2.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第三百六十一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三百四十八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6.共同犯罪
案例二十七
李某欠赵某72万元货款,李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李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某古董店进行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李某到达古董店之前埋伏在古董店边上,等李某现身于古董店拿钱出来正要交易之时,赵某跟他朋友上前抓住李某一顿猛打,并现场清点李某所带现金56万元。接着赵某逼着李某写下大致内容为李某已还赵某货款56万元、尚欠赵某16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跟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李某轻伤。
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1.抢劫必须主观上有占有他们财产的目的;2.该行为属于自救行为的性质,但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自救 行为,不能排除违法性, 案例二十八
邹某在任某国有证券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将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给他人炒股,累计金额达数亿元。在每次“借款”时,邹某要求对方先行支付自己资金总额20%的利息,到案发时止,共获约3000万元利息,占为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第八条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案例三十
甲为报复张三找到乙、丙二人,让他们帮忙砸张三的饭店玻璃,甲在远处观望,乙在店东侧砸,丙在店西侧砸,丙看到饭店内桌子旁好象坐着一人,但仍用砖块砸店玻璃,结果砖块穿过玻璃砸到修某头部,将其击倒,第二块砖头砸在饭店内吧台,随即三人分别逃离现场。修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修某头部颅骨骨折(系重伤),后诱发心肌梗塞而死。
解析:1.行为人行为性质(主观罪过)2.共同犯罪;3因果关系4.想象竞合
案例三十一
曹某与熊某原有恋爱关系。两人分手后熊某到安徽省铜陵市。曹某两次来铜陵市找熊某,要求其回江西,熊不愿意。曹某携带被其锯短枪管、子弹已上膛的单管猎枪及四发子弹第三次来到铜陵市,要求熊某跟其回家,熊某仍不肯。后熊某约其朋友郑某等三人一起与曹某见面,熊仍表示不愿随曹回江西。后来,在熊某与郑某等人离开时,曹某跟随其后,因阻拦熊某等人上出租车不成,遂掏出猎枪威逼熊某。郑某下车后乘曹某不备,扑上抢夺曹的猎枪。曹急忙中对着郑某小腿内侧的地面扣动扳机,子弹打破了郑某的长裤,并在郑林的左膝内侧留下 3mm×5mm表皮擦伤。答;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人罪
案例三十二
冯某纠集张某、施某等人强行将曹某(女,21 岁)带至某宾馆,进入以施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嗣后,张某在冯某、施某帮助下对曹某实施强奸。冯某、施某发现曹某有月经后没有强奸曹某。约一小时后,张某和施某等人又对曹某进行猥亵,直至发泄完性欲。施某在父母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答;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施某犯强奸罪,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强奸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被告人施某在被告人张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 先用语言威逼,后站在一旁, 对被害人有精神上的强制作用, 系强奸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本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故意,后自动放弃奸淫意图而未实施奸淫行为, 是强奸犯罪中止。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属于强奸犯罪中止, 违背了法律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 适用法律不当, 遂提起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认为施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案例三十三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答,甲对乙实施暴力并最终致其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其夺过乙的手机也并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的成立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三十四 章浩因承租酒店亏损,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选定某摄影个体户之子吴迪(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迪进行了跟踪了解。某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承包的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敏表示同意。当日中午,由章浩指认,王敏将吴迪从学校教室骗出。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承租的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16 时许,章浩电话寻呼住在另一县城的章娟(系章浩外甥女,住沭阳县),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 50 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
章娟表示同意。当日 16 时至 17 时许,章娟共 3 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 50 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次日,章浩再次要求章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吴迪被绑架长达 63 小时之后被解救,被送医院治疗 5 天,诊断为双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答,1.被告人章浩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2.被告人章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3.被告人王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被告人章浩、王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艺光、马莲的经济损失二千五百五十三元零四角九分(其中被害人吴迪的医疗费二千二百一十四元零三角一分,护理费、误工费三百三十九元零一角八分),被告人章娟负连带责任。解析:
1、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人的中止。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帮助他人犯罪既遂,就应当按照既遂犯处罚,中途退出犯罪实行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中途退出的行为,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考虑。
2、部分共犯独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积极性和有效性,即必须积极采取行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3.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为索取债务而扣押人质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4.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与转化罪的区别。刑法第 238 条第2 款规定: 犯非法拘禁罪(1)“致人重伤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第 232 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三十六
202_年 4月24 日,张岩峰、单京伟二人在海淀区大鸭梨花园路饭店,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玻璃碴将嘴划破,然后将玻璃碴放入饭中,威胁该店赔偿,否则将扰乱饭店的经营,饭店为了平息事端被迫赔偿1000元及就餐费 70 元。两天后,二被告人又到海淀区大鸭梨北太平庄饭店再次以同样方式要求饭店赔偿 3000 元,被服务员识破并当场抓获。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案例三十七
尹生华在 1999 年2 月至202_ 年2 月期间,先后分别向同事、亲戚、同学、公司职工、熟人等41 名被害人,虚构其经营大笔粮油、房地产等生意、归还欠款和为贷款请客送礼需要资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许诺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借款共计人民币 1090.125 万元,拒不归还。尹生华在 202_年 3 月至 202_ 年 1 月间,以签发空头支票换取现金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王爱玲等五人现金共计人民币 52.5 万元,拒不归还。
普通诈骗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票据诈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案例三十八
1998 年 12 月 30 日,被告人薛万森、曹印山、何小锁在班车上合伙盗窃一只密码箱,将密码箱踹开后,发现箱内装有假人民币 30 余捆,面值 30 余万元,几人遂将假币予以瓜分持有。
1.司法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不够情节严重的,不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_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认定抢劫罪的数额,即是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盗窃、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则以盗窃罪、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三十九
汪照在明知区伟能(另案处理)从事毒品犯罪并想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于 202_ 年8 月伙同区伟能到广东明皓律师事务所,以区伟能的港币 520万元(大部分为区伟能毒品犯罪所得),购入广州百叶林木业有限公司的 60%股权。在取得公司控股权后,区伟能安排将该公司更名为广州市腾盛木业有限公司。汪照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的工资外,区伟能还送给被告人汪照一辆越野奔驰车。之后,腾盛木业有限公司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帐目的手段,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区伟能的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答:在本案中,尽管存在被告人汪照协助区伟能运送毒赃的行为,但其真实的主观目的并非转移毒赃的空间场所或者隐瞒财物的存在状态,而是通过进一步的投资及虚构经营亏损等活动,对毒赃进行清洗,将其非法性质予以合法化,被告人汪照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掩饰、隐瞒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非仅仅对毒赃进行物理上的隐匿或者转移,结合前述对其主观明知的分析认定,故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照构成洗钱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解析: 1.洗钱(洗钱的上游犯罪)2.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例四十一
202_ 年 1 月 31 日晚 10 时许,黄英献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纪名宾,到海口市滨海大道生生百货门前的人行道处伺机作案,趁在此行走的李敏不备之际,黄驾车从后面靠近李,纪动手抢夺李的手提包,李紧抓包不放,黄加大油门,将李拉跑至十几米后李摔倒在地,又被拖出五、六米远才被迫松手。二被告人得手后逃离现场,李敏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敏全身多处挫伤并有脑震荡。作案后,现金由二被告人平分,纪分得被抢的手机一部,其余物品分给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2_]8号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案例四十四
202_ 年 8 月 8 日凌晨 5 时许,安徽省滁州康佳公司职工黄某某窜至曲阜市影视宾馆 102 房间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当晚,警察陈某某、徐某某、丰某某在曲阜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值班室对黄某某讯问时,用手铐将黄坐姿固定在一木椅上,使其身体严重受限达十多个小时。其间,三被告人为了逼取口供,分别持脉冲高压电警棍,朝黄的左面部、左下颌、左乳头上方、右下腹、阴茎、阴囊、右大腿根部、右腋窝等部位反复电击,迫使黄供述了另外数起盗窃案件。黄因较长时间被动体位,体表多部位遭受电警棍电击,引起机体抵抗力下降,全身多器官感染、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 8月 31 日死亡。
问题;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该如何认定处罚?
2究竟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答,1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
2,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1,刑讯逼供依《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本案应该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所以就转化了,不定刑讯逼供,而是定杀人罪或伤害罪。
2司法实践中通常定故意伤害罪。
案例四十五
杨有才借调到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2_ 年10月,杨有才参与查办铁东海等人奸淫幼女一案。杨有才根据有关线索得知铁东海所称不知姓名的人就是付松召,即对付松召进行了传唤。后杨有才在接受请托人周朝尘等的宴请和转送来的 2700 元钱后,即放弃了对犯罪嫌疑人付松召的进一步侦查、抓捕,也未向治安科负责人汇报付松召的情况。202_年 12 月杨有才因害怕王凯、郭俊锋归案后供出付松召,从而导致自己收受财物的事情败露,让他人通知二人“注意躲躲”。
后王凯、郭俊锋被逮捕归案后,杨有才趁无人之际交代二人“不要乱说” “现在就你们四个,别再多说”。由于上述行为,致使王凯、郭俊锋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供述付松召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直至 202_ 年8 月付松召投案自首,杨有才的上述行为才予败露。
答:杨有才犯徇私枉法罪,杨有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付松召进行传唤后,明知付松召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他人宴请及财物后,即放弃了对付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付松召一年零十个月不能归案。后杨有才为使自己收受财物之事不暴露,又向该案两名犯罪嫌疑人通报被批准逮捕的消息,并在二人归案后指使二人做虚伪供述,致使二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不供述付松召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付松召在该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中一直成为“不知姓名的人”,未受到追诉。被告人杨有才为个人私利而包庇犯罪嫌疑人,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予惩处
注意:徇私枉法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案例四十六
202_ 年 12 月至 202_ 年 3 月间,扬正南纠集孙萍江、芒小冬、宋小云先后交叉结伙盗割铁路分宜一—安福区间的通讯线 4 次,盗割地方邮政正在使用的通信线 2 次。计盗割 3.0mm 铜线 83.5公斤;铜包钢线 27 公斤,价值人民币 3141 元,致使通讯中断 6181 分钟;还盗割地方邮政尚未使用的通信铜线 3 次计66公斤,价值人民币 1320元。销赃得款 1400 余元均被挥霍。
注意:
1、盗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和盗割尚未使用的通讯电线构成不同性质的犯罪。前者为破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后者为盗窃罪。
2、司法解释: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四十七
倪庆国酒后驾驶汽车将人行道上正在行走的 A 某撞倒。倪庆国当即将 A 某抱到附近某个体卫生室救治。医生 问A某是哪里人,A某艰难回答是本县某某乡人,之后即不能讲话。经听诊,医生怀疑其有内脏出血,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庆国将 A某速送县医院急救。倪庆国遂将 A 某抱上汽车,向县城行驶。当日下午 4 时许,人们在县城某大桥附近的距公路线约
(200米)河滩上发现了 A 某尸体。经法医鉴定,A 某因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据倪庆国供述,在送 A某去县医院途中,曾 3次停车呼喊 A 某均无应答,认为已经死亡、没有救治必要才产生抛“尸”想法的。医学专业人员证实:就 A某伤势而言,可能在短时间内死亡,但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
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 232 条、第 234 条第2 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十八
甲承包经营 A 鞭炮厂,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营业执照。甲为了加紧批量生产“五彩炮”招来 80 余名工人。某日,因天下雨,B 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同意工人在拥挤的厂房内加工,该厂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乙在场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将爆竹半成品发给工人。而当时厂房内堆放大量成品及原材料。配药工 B 某违章拌药引发爆炸,继而引爆大量成品、原材料爆炸,致厂房倒塌、30 余人死亡。经查,当地有关部门曾要求该厂停产整改,但该厂并未停产进行有效整改。案发后,丙将甲带到丁家,二人告之丁厂里发生大爆炸,前来躲事。丁给甲丙 1000 元,并带二人到亲戚家暂住。在甲逃匿期间,王某多次与甲通电话,王某按照甲的吩咐将厂子的税务证、帐本等藏匿。在公安第一次询问时,王某知道甲的下落,但拒不交代,在第二次询问时,才交待出甲的下落。
问
1、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要点在那里?
2、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哪个罪?
3、丙丁戊该当何罪?
答;
1、这涉及“非法生产”与“违规生产”的界限,关键在于有无许可。如果获得行政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属于合法生产,无论如何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这涉及法条竞合问题。本案情况与上述四种犯罪都符合,不过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最为确当。因为:(1)按照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对本案而言危险物品肇事罪最为专门、特属。2)从判断其违法性质而言,按照危险品(爆炸物)的生产(制造)规定最为准确。首先,在判断是非法生产还是违规生产,就需要考虑有无特殊许可(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而生产制造其他物品则不需要这种特殊的许可。其次,在判断是否违章违规,应当适用危险品特殊的安全标准判断。其他物品的生产可能没有这类的特殊标准。
3、丙丁构成窝藏罪;戊不构成犯罪。因为戊因逃犯甲通电话、知道甲的下落而拒不说出,尚属于“知情不举”,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不构成包庇罪。戊隐匿涉案单位税务证及帐簿,但因为该税务证及帐簿在本案中不属于罪证的范围,所以也不能认定此行为是隐匿罪证的包庇行为。故戊无罪。
案例四十九
黄斌邀舒修银共谋抢劫,并准备了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某晚 7 时许,二人以100 元的价钱租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某县,准备在僻静处抢劫司机吴某夫妇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该地后,二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 50 元的价钱要求司机前往某镇。当车行至该镇时,由于司机夫妇的警觉,向该镇政府报案,被抓获。黄斌、舒修银被捕后,对其准备作案工具、图谋抢劫出租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答:被告人黄斌、舒修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驾驶的出租车,并为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准备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舒修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斌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舒修银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作案工具杀猪刀一把,纱手套二双,地图册一本,尼龙线二支,予以没收
注意
抢劫罪未遂犯预备犯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抢劫行为。着手的掌握尺度学说和实务上多有分歧。我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多倾向于采取客观说,以行为人是否开始分则罪状规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判断着手的根据。
案例五十一
1998 年,胡廷蛟与唐洪文共谋建立地下工厂,共同出资在海口市某市场承租铺面作为厂房,购买无产地、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的“碘”,大量仿制海口盐业公司具有注册商标权的“晶山牌”碘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雇用他人私自加工“食用碘盐”120 吨,批发销售给个体商户,销售金额14.64 万元
1.刑法第 225 条: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司法解释: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十二
202_ 年 2 月,张顺发在乘火车到重庆的途中购得总面额 1 万余元的假人民币。到达重庆后,张顺发向甲、乙、丙提出用假人民币买商品来换取真人民币,甲等人均同意。同月 21 日上午,张顺发与甲、乙、丙到某商店,由甲用一张面额一百元的假人民币购买香烟一包,获取真人民币 95元。嗣后,张顺发一伙又到另一商店使用假币时,被店主识破抓获,共计查获假人民币 106张。
答,本案例中的张顺发购买假币并使用,检察机关以持有、使用假币罪提起公诉,是起诉罪名不当。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的先行行为是购买假币,购买假币后的持有和使用行为是与购买假币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属于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就像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一样。张顺发购买假币的行为是主行为,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是从行为。因此,法院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以购买假币罪对张顺发定罪是正确的。购买假币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购买行为即是犯罪的既遂,购买后是否使用以及使用的数量多少应是刑罚时考虑的情节。法院对张顺发购买假币案既考虑了购买假币的数量,又考虑了购买后使用的数量,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五十三
202_年 4 月,为贩卖毒品牟利,苏永清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经公安机关研究,决定由公安人员以“卖主”身份与苏永清接触。5 月 10日晚苏永清带被告人黄斯斌到晋江市帝豪酒店与许某会面,告知许某届时将由黄斯斌代表其携款前来与“卖主”进行毒品交易。5 月 11 日,黄斯斌携带毒资到帝豪酒店与“卖主”交易。随后,公安机关将苏永清、黄斯斌当场抓获。
答,一是为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买入毒品后是否来得及转手倒卖为条件;二是非法出售毒品的行为,此类犯罪,不以行为人所出售毒品的来源是否查清为必要(主要针对定罪而言);三是购买毒品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得毒品后再非法出售的行为。尽管从严格的语义分析看,典型的“贩卖”(尤其是既遂)似应指前述的第三种情况,但上述司法解释对“贩卖”所作的“扩张解释”是符合毒品犯罪特征和打击毒品犯罪实际的。这是因为,对为贩卖而非法购买毒品而言,由于贩卖毒品所致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可能等到行为人转手出卖以后才予以打击;而对非法出售毒品而言,实践中又常常很难查清毒品的来源。本案中,被告人苏永清为转手出卖毒品牟利,主动找到公安机关特情人员许某,要求许代其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并提出要向许等人购买甲基苯丙胺35公斤。尽管本案中苏永清联系的毒品“卖主”实际上是公安人员,但犯意的产生、购毒意向、购毒种类、购毒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均是出自于苏永清自身。在该起“毒品交易”中,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并不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问题。此后,苏永清派人携带足额毒款前往进行实际“交易”。这表明苏永清及其同伙已开始着手了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苏永清及其同案被告人均认定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正确的
1.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
①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②出售毒品的、③购买毒品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得毒品后再非法出售的,其交易的数额均按照既遂数额计算处罚。但是,如果交易的卖方是公安特情的,因为特情不可能真的出售毒品,所以对方属于不能犯,构成犯罪未遂。
2.使用“特情”取证是允许的,但不得教唆、引诱他人犯罪。
案例五十四
高洪霞、郑海本租赁昆山市阿里郎舞厅,并找来李惠清做舞厅经理。202_ 年3 月舞厅营业后,高洪霞、郑海本先后招募、纠集了 15 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为了控制卖淫女,由高洪霞、李惠清安排她们统一吃住,并多次开会向她们宣布纪律、规定。高洪霞、李惠清还亲自或安排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到位于舞厅楼下的迎宾馆开房间 900 余次,安排女青年到客房内卖淫数百次并向卖淫的女青年收取 “台费”。王丽则按照高洪霞的安排予以记录,并保管重复使用的客房钥匙及所收房款。
答;被告人高洪霞、郑海本、李惠清无视国法,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鲁征、曹以斌、武晓东、钱志强、王丽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1999年5月2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高洪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四十元;
2、被告人郑海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零五十四元六角三分;
3、被告人李惠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4、被告人鲁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五十六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答:间接故意,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敌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
案例五十七
陈大富带其子(4岁)在游乐场玩耍,其子与儿童李小年发生争执被推倒,头部磕起一个大包。陈生气,将李拉过打了一个耳光。李母见状与陈发生争执。李母乘机咬陈一口,陈顺手将李母推了一把,李母踉跄了几步摔倒,头部恰好撞到座椅角上,当场头破血流、脑神经受压而死亡。陈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五十八
被告人:赵某,男,25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5岁,无业。
赵某202_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2_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生活没着落。202_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某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手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听后,对自己持有毒品一事予以拒绝,赵某便对洪某一顿暴打(后经检验为轻伤)。最后,洪某想到抽屉里还有一包“白粉”(约250克),便将其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
抢来的“白粉”一尝,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准备了一包头疼粉冒充海洛因备用。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裂,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卖出“海洛因”所得价款近2万元。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1.赵某抢劫钱某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完成状态,为什么? 3.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一事,赵某构成何罪?
4.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5.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7.在本案中,如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对其如何处罚?
8.公安机关查明的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答: 1.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2.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3.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一事,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4.王某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5.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6.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后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所以赵某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7.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钱某让王某出售真的海洛因50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篇:刑法教学案例
一.案例1 1.魏某赵某拍摄淫秽照片案
被告人魏某(男,40岁)、赵某(女,30岁)于1998年到某市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态或单人裸体淫秽照片共21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王某出售假节育证书案
被告人王某(女,某村妇女主任)某日带该村节育妇女到县妇幼保健所作节育手术,但是护士忙于做手术,即叫王某代某为已经作完节育手术者在节育手术证明书上盖章。王某乘机偷出四份空白某县节育手术证明并偷盖上“县妇幼保健所疾病诊断专用章”藏在身上。事后,王某在该几份证明上填写了具体内容后,在先告知购买者是假证明的情形下,分别以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其卖给四个节育对象。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李某、王某杀人劫财案
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但李、王二人恼羞成怒,公然杀死了程,并抢劫了其他英国船员的钱财,然后逃逸。2个月后,被法国警方抓获。
问:对李、王二人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中国刑法给予追究?
二.案例2 1.黄某图纸案
1992年初,A省化肥厂考察了由Z省设计院主任王程师黄某主持设计的一套回收装置,决定请黄为本厂也设计一套回收装置。黄提出要技术服务费1.5万元,并且个人多得,单位少得。化肥厂表示同意,但提出须以单位正规手续领取现金。黄即找到在H市设计室任主任的邢,称自己承揽了此项设计工作,为收取现金方便,请邢帮助以设计室的名义与化肥厂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一份,又提供了盖好设计室公章的现金收条5张共1万元。此后,黄即向省设计院领导汇报了化肥厂要求设计单位回收装置一事,但谎称只需将原有图纸复印即可,无需要多工作,对方只肯付报酬1千元。经领导同意后,黄即以省设计院的名义了一份合同书,并由本单位盖公章。黄又自带上述技术服务协议与本单位合同去化肥厂洽谈,化肥厂同意并盖章。此后,黄利用业余时间重新设计图纸15张。化肥厂根据这些图纸建成单位回收装置。化肥厂依约用支票汇入H市设计室1.4万元,Z省设计院1000元,黄以H市设计室的收条领取现金1万元。领到现金后,经化肥厂领导同意,黄以奖金名义将1200元分给化肥厂参加建造回收装置的人员。
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以被告人黄某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试表述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并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三.案例3 1.甲盗窃伤人案
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剌伤了一名值班人员。
问: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李某致张某自杀案
李某(男)与张某(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3.乙杀人案 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高某致康某死亡案
被告人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栽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 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康某。(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5.乙交通肇事案 甲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在某公司开车,乙在某工厂做钳工。后来乙迷上了学开车,便提出借甲的车开一开。于是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
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
6.甲毒蛇案
山民甲(擅自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酒醉后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
问: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7.乙使火药燃爆案
村民甲因为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15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居家数间房屋悉数被焚毁。
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8乙与乙妻杀人案 .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关系。
9.张某撞人案
汽车司机张某驾驶载货汽车违章超速行驶,将一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撞倒致重伤,张立即停车将被害人抬在自己开的车上驶往医院抢救,途中,见伤者受伤严重,恐怕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又将伤者扔在偏僻地段驾车逃窜。
问:司机张某的撞人行为和扔掉伤者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否相同?说明理由。
10.平某开枪案
按规定配备有枪支的某保卫干事平某,家住城郊。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外出,看见钟某向自己扑来,即向房顶开枪,试图警告钟但子弹被反弹后恰好击中钟某头部。虽经平某一家人争送医院抢救,但钟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如不构成犯罪,试述理由。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那么,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
11.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我骑了几十一,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对江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12.汤某防卫案
1980年6月某日晚,某厂工人汤某在有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汤某的左肩,但未及时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汤某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剌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对汤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13.涂某使人误饮毒药案
1999年3月涂某(女,57岁,不识字)的女儿许某生小孩,涂到女儿家探望。一天上午,涂见女婿姚某从床底下取出一瓶药酒来喝,涂问姚这种药酒治什么病,姚某说治腰痛,姚某喝后将药酒瓶放回原处。过了两天,涂的亲戚唐某、吴某也来看望许某,涂与女儿热情招待。快吃中午包饭时,唐某说:“我的风湿病又犯了,腰痛。”涂听后说:“我的女婿泡有药酒,治腰杆痛很有效,我倒点给你们喝。”诏某说可以。涂即到姚某的房间,从床底摸出一个瓶子(此瓶同药酒瓶颜色一样,但大小有差异),以为是药酒(实为敌敌畏)倒入药碗内,约有一两,端给唐某,唐某接过后与吴某各喝一半,不久唐某、吴某即感恶心、呕吐、头错、四肢无力,涂和许急忙喊 在山上干活的姚某返回,姚某一看瓶子,说,此瓶装的是敌敌畏。立即到村医疗所请医生抢救,但为时已晚,唐及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4.丁某致人死亡案 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压倒在身下。丁即将李送往医院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15.闫某杀人案
被告人闫某,男,31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
1998年5月12日上午,闫某与乡计划生育干部于某、韩某两人一起前往黄家坝村检查工作。中午,3人一起到村支部书记田某家中歇酒。闫某平时的饮酒量为白酒2两左右。这天,除女干部于某未喝白酒外,其余3人共喝了两瓶白酒,仅闫一人就喝了7两多。下午4时许,闫等3人起身辞。田某见闫喝多了一点,即让其子田小龙护送闫回乡政府派出所。田推着闫的自行车走了一路,闫说自己能骑车,但骑了20多米远就到了。于是,田骑车带上闫。闫在后座上站立不稳定,身躯摇晃,又掉下车来。梁某和田某即截住一辆相向而行的拖拉机,将闫扶上拖拉机车斗内,让司机黄某慢点开,他们3人则骑车随后。途中,闫某突然喝令:“马上停车!”司机未听清楚,也未停车。闫即掏出随身佩带的“五四”式手枪向驾驶员开了一枪,击中黄某左肓关节下10公分处。黄某急忙停车,闫又照着黄开了一枪。未击中,黄某急忙跳下拖拉机逃跑。这时,乡办陶瓷制品厂的3个青年工人从拖拉机这骑车路过,闫又连开3枪,青工路某被子弹击中背部穿透心脏,当场死亡。跟随在后面的乡干部于某、梁某听到枪声,见闫打死了人,即赶快到附近的村子里给派出所打电话报告情况。闫某作案后,独自行步10余华里回到派出所。当晚,闫某被拘留后供述,自己对开枪杀人的情节回忆不起来。经送某地区精神病医院鉴定,闫某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又送某市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闫的状况不符合典型的病理性醉酒的特征,属于一般的醉酒,有责任能力。
16.陈某勾结他人窃取信用社巨款案
被告人赵某,男,23岁,无业。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无业。
同案人陈某,男,16岁,原系某市工商银行金牛分行记帐员。
1997年3月,陈某之父虚报陈已满18岁,将其安排到某工商银行工作。该分社规定陈某与其他工作人员轮流为银行提取现金。同年12月20日(陈某当时实际上仅15岁),与被告人赵某(陈某同学的表哥)一同到被告人钱某家中,与钱某共同商定:利用陈某提取现金返回金牛分行的机会,采取假抢劫方式从陈手中将银行的现金劫走。具体由钱某望风,赵某对陈某实施“暴力”,陈某佯装被劫以配合赵某的行动,事成后3人共同分赃。同月25日,陈某告诉赵某、钱某第二天由其负责送现金,并将行动路线、送款车的特征和车牌号、停车地点等情况均详细告知,并约定陈某提供袋从车里出来故意放慢速度时下手。同月26日上午9时许,赵、钱2人在预定的地点守候。陈某从总行提款乘车返回金牛分行,车停在金牛分行门前,陈提出钱袋故意在车旁磨蹭,等候赵某下手。赵、钱二人因害怕而未采取行动,当天作案未成。当晚,陈邀约赵某到钱某家碰头,陈某提出,明天仍是其提送现金,要钱、赵2人不要害怕,这一次一定要成功。12月27日上午,赵、钱2人又到约定地点守候,9时许,送款车停在金牛分行门前,陈某提着装有153,000元现金的钱袋下车后故意慢行至路中间站住,被告人赵某即跑上去从陈某手中夺过钱袋,并朝陈某的后颈部猛击一拳后逃离现场,在一旁观察动静的钱某也随即离开现场。陈某佯装被抢劫,边追边喊:“抓强盗!”送款车驾驶员闻讯后,迅即驾车追赶赵、钱2人,因赵、钱拐入一狭窄僻静的小巷而未追上。陈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遭到抢劫。赵、钱作案后即到赵、家分赃,赵分得赃款30,000元,钱分得赃款20,000元,赵另拿出20,000元供2人作外逃费用,其余83,000元(含陈某应分得的赃款)藏在赵某家中。破案后,追回赃款91,100元,其余已被罪犯挥霍一空。
17.严某等人追打偷钓者案
被告人严某、袁某、唐某,均为某村村民。某市郊区某乡某村的大面积水塘的养的鱼经常被人偷钓。某日,该村的村长、村民发现了数个偷钓者,随即由该村干部对偷钓者进行了罚款处理。并没收了渔具和非法偷钓的鱼。当天下午,乡干部严某到村里检查工作,村长王某、村干部袁某、唐某等向严汇报上午发生的事情。等汇报完后,严说:“搞得烦死了,罚点钱哪行,不如抓几个调皮的揍一顿算了。”随后严等人从办公室中出来。严顺手拿了一把铁把榔头,袁拿了一根钢筋。严带人从东向西向渔塘堤走去(王某未去),当严等人走到市牛奶场围墙边的渔塘堤坝时发现偷钓者李某向东走来,严说:“你把偷钓的鱼倒出放你走。”李不从即跑。严即上去拉住了李,并抓住李的渔篓,李挣脱后转身向西跑去。严随后甩出头,砸在李的左肩胛部,没有追赶李。然后又去堵截别的偷钓者。李向西跑了50米左右,正遇袁和唐两人从西向东走来,袁、唐见李跑来,便排成一字形,拦住李的左路。唐伸手抓李,被李躲过,闪让到彭面前,袁即用携带的钢筋(直径约1厘米,长约1米)向李的腹部打了一下,未中。李往后退,退到堤埂边沿,滑到堤坡下。袁、唐来抓李,李往后退到水边,闪身跳入水中。李下水后侧身向对岸踩水(李某的水性很好),左手举着渔篓子,右手划水。袁见李下水,便拾起一个小石子向水中砸去,并说:“你上来,你不上就砸死你。”李不听,继续向对岸游去。在距岸边十几米处李往下沉。这时候袁、唐见状,便脱衣下水打救,第一次下没有捞到。上岸后,见李第二次下这,唐一人又第二次下水捞救,仍没捞到。接到村民们用船向出事点奔去,用竹稿捅也没有捅到。李第三次浮起下沉,路过现场的某县民警中队的张某跳下水将李捞上来。唐等人遂即将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游水窒息死亡。此外在左肩押处有一个长1.5厘米的表皮伤,从李下水到被捞起约5分钟时间。
四.案例4 1.赵某防卫案
农民于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家中仅有1人的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发生关系遭受拒绝,于是拔刀威胁,遇赵不从即用刀剌杀。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于以为得逞,积极逼近赵。赵从身后的床上拿起一把大剪刀朝于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于追赶数步摔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
问:赵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区某枪杀丈夫案
被告人区某,女,23岁,某县山村农民。
被告人区某,经人介绍,区某与邻村男青年陈某结婚。同时,按照两家的约定,陈某的妹妹也嫁给区某的哥哥为妻,双方都不要彩礼。两家换亲后,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陈家的人发生争吵,陈某为些动手打了区某几次。尤其是1997年冬末,区某因与婆婆吵嘴,将婆婆气得心病发作,送往医院抢救后方才脱离险境。外出打短工的陈某回来听说后,将区某痛打一顿,使区某两日下不了床。区家父母听说后,即于当年冬天赶着自家马车将区某接回娘家居住。陈家不让区某走,两家人发生争执,互相动手撕扯起来。陈某见岳父执意要接走区某,一怒之下便跑回层中,拨出一把尖刀,将区家拉车的马捅死。从此,两家积怨更深,区某回娘家后便一去不归。陈家父母也想让女儿回娘家来,以此相要挟区家劝区某回婆家。但陈家女儿与区某的哥哥感情甚好,二人为躲避这种纠葛,索性离家出走,外出谋生。为此,陈家的人更觉愤怒,觉得自己既走了儿媳,又赔了女儿,下决心挽回面子和损失。1998年节过后不久,陈家父子三人即气势汹汹来到区家,要区某随其回去。因区某赶场不在家,区家的人又闭门不出,陈某的父亲便让儿子把区家的两只羊牵走,并扬言:“明天还要来,如果不让儿媳回婆家,就把你们家的房子给扒了。”区某赶场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为免遭不测,就准备了装有铁砂、火药的火枪,又亲自试放了一枪。次日上午,陈某及其父亲纠集了6人,拿着绳子到区家要人。他们闯入区家院后,陈父即大叫大嚷:“区××,你今天同意走就好好走,不同意走就捆着走!”这时,区某同其父、母亲及两个十几岁的弟弟妹妹着门躲在层内不出声。陈家人见叫不开门,就找来铁锨、木棍撬门。区某见对方撬门,就端着火枪警告说:“不要撬门,再撬我就开枪了!”陈某说:“你别吓唬人,我不怕你开枪!”边说边继续撬门。区某连续警告数次,均未能制止陈家人的行动,又见门被撬得摇摇晃晃。便举枪从门缝中朝外开了一枪,击中了陈某,致陈内脏受伤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3曾某打死小偷案
某建筑材料厂更夫。
被告人曾某,多年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曾多次抓获来厂行窃的小偷。1997年5月某明许,他发现有一窃来厂作案,便冲上去一把抓住窃贼,令其跟着自己到厂保卫科去,窃贼见只有一个老头,突然拔出一把尖刀刺向曾某,曾某左手拿着手电筒急忙一挡,刀刺在曾某的手腕上,电筒被窃贼抢走并急逃而去。此后,曾某在打更时便带一把刀用以防身。次年4月10日深夜,曾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对方不应。这时,左腕受伤的曾某便放下电筒,右手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犯罪分子突然跃出,向迎向走来的曾某脸部猛击一拳,曾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然后便奔出仓库,边“来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曾某见罪犯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4.全某等人杀死肇事亲属案
被告人全甲,男,58岁,某市郊区退休职工。被告人全乙,男,20岁,系全甲的儿子,某市棉纺厂司机。
被告人全甲生有三个儿子,各自成家立业。全甲的次子全丙(被害人)平时经常因家庭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父母亲。1995年10月,全丙所在的印刷机械厂效益不佳,濒临破产,全丙主动辞联去深圳打工。全丙在打工期间,无特别擅长技能,重活又不想干,日子过得不太轻松。1996年8月,全丙在朋友的劝说下开始炒作股票生产。全丙炒作股票没有挣到大钱。1997年3月,全丙写信向其父借钱。全甲认为自己年岁已高,银行的存款留做安度晚年,加之股票风险太大,拒绝了全丙的要求。1997年10月10日,全丙回到家。其妻见其未挣到钱回家,两口子就发生争吵。全甲听到儿媳的哭声后,赶来劝说。全丙先是辱骂其父,接着用将其父踢倒,继而又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父进行威胁,并大声说:“老不死的,少管闲事,杀了你。”全甲当即逃离全丙家。全丙追到全乙的门口边,双边扭打在一起。全甲见无法脱身,遂一边抵抗,一边高声呼喊后,情急之下,从走廊拿起一根扁担朝全丙的颈部打了一下。全丙被打昏倒在走廊上。接着,全甲又拾起砖头朝全丙的头部猛砸数下,并叫全乙一同把全丙抬至走廊的缺口处,全甲将全丙翻到楼下,然后再次用木工铁头猛砸全丙的胸部。尔后,两被告人将身上沾有血迹的衣裤脱下,藏匿于档前的深暗沟内,并用水冲洗了现场。第二日,被告人全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承认杀死全丙系个人所为。后在公安人员讯问下才说出全乙亦参与此事。经法医鉴定,死者全两系头部被他人用印性物体多次重复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5.邓某误杀治安人员案
被告人邓某,男,30岁,原系某市西城区个体服装经营户。
被害人黄某,男,35岁,农民,原系某市西城区治安联防人员。
1997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当时有轻雾),邓某与本村杏某同行结伴骑自行车到某县城购货。邓某携款1700余元。杏某携款1.54万余元,两人自行车后货架上都带有白色编织袋。因其他个体营业户告知路上有抢劫的,故邓、杏俩人各带三角刮刀一把,以备防身之用。时值杏家乡派出所组织治安联防人员,夜间在路旁埋伏堵截盗割农灌电线的盗窃犯。有5名治安联防人员在该乡马站附近值勤。马、杏俩人行至马站附近时,值勤人员发现邓、杏两人自行车后架上都有白色物体,认为可疑(过去截获的割电线者多用白色编织袋运走),即上路包抄拦截。马、杏行至与治安联防人员7至8米处时,发现路上有5人拦截,并听到喊“站住”,即认为碰到拦路抢劫的,随即调转车头往回跑。杏某调车不及被抓住。
马某沿原路骑自行车往回猛跑,并喊叫“救人”。这时,在他处值勤的民警章某闻声驾摩托车赶来协助追赶邓某。追赶中,治安联防人员不断喊叫让邓“站住”,但没有声明身份,也没有鸣枪警报。被告人邓某慌不择路,跑出九百余米后倒在路旁沟中,弃车再跑,又跑出两百多米至县饲料厂门前。马某便门喊叫“救人”。无人应声后,邓某即从大铁门爬入院内,进入该厂警卫室。室内无人,邓某将门关上躲避。这时,追直邓某的4名治安人员赶到。其中被害人黄某爬铁门进入饲料厂,推门进警卫室时,邓某捅了黄某1刀。邓、黄两人展开搏斗,黄某夺邓某的刀时,又被邓捅了2刀。马的右手被黄咬伤。此刻,饲料厂一警卫人员赶来,将邓、黄两人分开。这时又有人敲饲料厂的大门,厂警去取钥匙开大门,邓某逃离警卫室。在距警卫室四百余米处,有人站在灯下,邓某便靠前说遇到了抢劫的,要求“救救他”。民警章某驾摩托车到该厂后,被害人黄某捂着肚子走出警卫室,爬上摩托车,章将黄送到乡医院治疗。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死亡。体解剖结论为:黄某被刺三刀,其中两刀分别深达胸腔和腹腔,刺破心脏和肝脏,引起急性出血休克而死亡。
五.案例5 1.桑某盗窃案
被告人桑某(男,24岁)观察到邻居家无人,前撬开其门,将邻居家的彩电和摄像机搬回自己家。过半小时后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将上述两件物品送回原处。邻居家始终不知道此事,桑某再作案时被抓获供出此事。问:桑某此次行窃属于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2.张某与王某抢杂货店案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现金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吾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刀又被人发现。众人即将二人扭送派出所。
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3.王某和周某谋害赵某案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商量谋害其丈夫赵某。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赵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某碗内,将赵某毒死。周某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考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后王某要继续和周某通奸遇到拒绝,周某例揭发了王某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4.李某盗窃案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的时候,恰逢保安员巡逻到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来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5.丁某抢劫案
丁某于2000年2月16日至18日下午4时至7时,连续三天到某工商银行门外尾随前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私营企业主,计划伺机用身藏的指头粗细的铁棍打伤女业主后行抢,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问:对丁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说明理由。
6.甲乙盗窃案
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约定甲进入室内寻找财物,乙在外放风。但在甲刚好翻墙入室,尚未着手盗窃财物之时,乙即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甲窃得财物价值1万元。
问: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7.王某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王某,男,24岁,某厂司机。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3月与丁某(女,20岁)恋爱,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同年10月12日丁某去工地找王某时,恰好王某同另一司机叶某(男,22岁)正在修车,未见。当晚9时,丁某托人把叶某叫出来。叶某对丁某说:“我一见到你就很高兴。我想和你交个朋友。”丁某说:“我和王某闹翻了,他这个很不同情人。”叶某说:“你为啥还跟他搞对象?要是我,早就同他吹了。”丁某说:“我对他很不满意,但又不能得罪他。”当夜,丁某与叶某在外呆了一宿均未回家。次日,王某问叶某:“昨晚未见到你,干啥去了?”叶某说:“丁在红军路被人截了,叫我帮她打流氓,后来在派出所蹲了一晚上。”王后又追问丁那晚究竟是怎么回事,丁说:“那晚出去,叶总是缠着我,不让我回家。”王说:“这小子忒混蛋,非得教训他一顿不可。”丁说:“就是揍他一顿,完了之后,他还来找我怎么办,不如干掉他,免得再找麻烦。”王说:“好,就这么办。”丁说:“我想法把他约出来,告诉你时间。”同年11月5日,丁按约定的情况,约叶晚10时出来到红军路大桥边谈话,并将时间、地点告诉了王。但当王带着三棱刮刀、木棍,于10时17分赶到约定地点时,叶已走开。王怀疑是丁把叶放走,使用木棍打丁的头、面部,致丁重伤。王作案后潜逃外地,后被抓获。
8.李某与他人合谋盗窃案
被告人夏某,男,39岁,某市轮胎厂职工。
1997年11月,汽车司机陈某问夏某能否为他搞到汽车轮胎,他可按400元一只付费。夏某应允后,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某日夏某感到一个人势单力孤,便向同厂青工李某透露自己作案计划,问李某愿不愿意一起干,成功后平分赃款,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某把“万能钥匙”配好后交给夏某,两人又商定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一轮车,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后搬胎。李某下班回家后,左思右想,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被发现逮住,就要判刑坐牢,毁了一辈子。因此,临时打消了犯罪意念,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当晚,夏某推着三轮车按时到现场,见李某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所配制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后,盗出四只轮胎,销赃获上1600元,事后夏拿出200元给李某,李某坚持不要。
9.贾某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贾某,男,30岁,原系某市供销公司职工。
1997年10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3日后下午3时30分你一人到公园假山处找我,如果不来或带其他人来,小心你的女儿。”3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游人较多,且假山附近常有出现,于是,被告人在公园内转了2至3个小时,终未能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10.谭某等人非法收受财物案
被告人谭某,男,40岁,原系某劳改农场管教干事。
被告人章某,男,28岁,原系劳改农场中队队长。
1990年,古某因盗窃、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投入到谭某、章某所在的中队服刊。古某的父母在1997年10月探监时认识了谭某,经常请谭某吃喝,送些礼物,并进而达成协议:谭某想办法整理材料,为古某减刑,减刑1年酬金1万元。在事情未办成之前,先送一台价值5000余元的进口原装彩电给谭某。谭某自知上报减刑材料,须经中队长同意。谭某便对古某父母说:“给古某减刑,中队长很关键,非他不行。”古某父母便要求谭某介绍认识了章某,并在第二次来劳改农场时,送给章某同样一台彩电,给某之妻一条价值1000余元的金项链。在收受古某父母的财物后,谭某、章某二人互相配合,伪造了一系列有关古某在劳改农场改造表现的材料,并安排古某到干部食常帮伙。材料上报法院后,法院调查核实时,发现破绽。经多方侦查,谭某、章某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11.王某盗窃转帐支票案
被告人王某,男,25岁,原系某市中学职工。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10月28日23时许,翻窗进入该校财务室,撬开办公桌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于次日伪造证明,用盗窃的支票,到某市利生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松下放相机3台、G30放相机8台、倒带机2台、小型彩色电视机2台、空白录音带30盘、清洗带10盘、录像带15盘、对录线12套、刁钢打火机12个,价值3.33万多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后方能提货,被告人王某回家后思想斗争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六.案例6 1.赵某毁妻容貌案
之妻提出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的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腹泻症,高失约失去,赵某独自实施了毁妻容貌的行为。
问:赵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钱某赵某盗窃放火案
钱、赵二人其谋去某商场行窃,1999年11月9日凌晨2时,二人到达该商场后,赵某留在商场外观望,钱某撬门进入,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物品。钱某认为,放把火可以破坏现场。于是,在离开前用打火机点燃了商场内的服装。钱某出来后,二人逃离现场。第二天分赃时,钱某把放火一事告诉了赵某。
问: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乙杀人案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乙即交还,甲遂持枪杀丙。
问: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案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防止其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2000元。张某欲独吞此款,与李某会合时,对李讲:“这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
问:对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张某打赌引发他人强奸案
被告人梁某,男,27岁,某县针织厂电工。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县针织厂合同工。
1998年4月8日晚9时许,张某与该厂职工刘某、王某在宿舍聊天,谈到本厂哪一位姑娘最漂亮时,张某提出新来厂的徒工女青年孔某长得最好。这时,梁某也走了进来。张即对梁说:“听说你这两天老拉着小牡丹(孔某)看电影,艳福不浅呀!”刘某也插话说:“听说小牡丹还帮你洗过衣服,是不是真的?”梁某说:“洗两件衣服算什么呀,凭咱们哥们的本事,想玩她(指发生两性关系)还不是很容易的事。”张某马上接着说:“你别吹牛了,看看电影、洗洗衣服还差不多,玩她恐怕就不那么容易吧?”梁某说:“你要不信,敢不敢和我打赌?”张某说:“打赌可以,但要限定时间,10天以内你若能玩了她,我出500元请客。如果10天内未玩成,你就掏500元请客。”隔了几天后的击末晚上7时许,梁从孔某的宿舍路过,孔某对梁说自己宿舍的灯泡坏了,请梁给找一个。邓以找灯泡为由,将孔某骗到电工房内,然后,又说要先弄点饭吃,让孔某坐着等一会。这时,孔某的姐姐回到宿舍见妹妹不在屋,就出来寻找,遇到张即问有无看到孔某。张回到宿舍,见梁不在屋,即叫上刘某、王某来到电工房外。电工房亮着灯,张即走了进去,见梁和孔某在内,便以找点东西为幌子,对孔某笑了笑就走了。出屋后,张即拉着刘和王躲在电工房外,偷听梁和孔的行动。孔某见梁迟迟不给灯泡,便要起身离开,梁立即上前将孔拽回屋,反手把门一关,抱着孔某要求发生关系。孔某反抗说:“想不到你这么坏,你这不是害我吗?你就不怕坐监房吗?”部:“现在就顾不了那么多了,我喜欢你就要得到你,该坐牢就坐牢吧。”边说边采强强制手段,不顾孔某的极力反抗和苦苦哀求,将孔某强行奸污。上述情况,张与刘某、王某在屋外都听见了,并悄悄溜回了宿舍。隔了一会,梁回到宿舍即对张某说:“我赢了,快拿钱来,”张某说:“你做的事我们都知道了,你还敢要钱?她姐姐正在到处找她,万一出了事,你就得倒大霉了。赶快休息吧,如果告发了,我们帮你证明今天晚上一直未离开宿舍。”次日,孔某向公安局告发,后梁某如实供认了罪行。
6.朱某利用他人杀人案
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排村农民。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冯某挖菜,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冯某讲理。冯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朱某。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冯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冯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2岁的小儿子替父报收儿子去打冯某的男孩。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冯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该男孩送乡卫生院抢救,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八.案例8 1.李某伪造信用卡案
李某于1993年7月伪造了假身份证,并持伪造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骗办信用卡,持该信用卡在中国银行各地分行透支取款多次,骗得现金5万元。
问:李某的行为从罪数形态的角度应如何认识。
2.甲教唆乙盗窃案
甲教唆乙盗窃丙的手提电脑,然后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台电脑,甲的行为应成立几个罪名?
十一.案例11 1.廖某殴人案
被告人廖某(男)因恋爱对象朱某提出与他中断恋爱关系,而对朱某怀恨在心。一天深夜,乘朱某及其妹熟睡之机会,撬开窗户将朱某打成重伤,将其妹打死,后外逃数年,改姓更名,找了工作结婚、生子。后来感到精神负担太重,决意返回原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2.杨某自首案
杨某于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盗窃17次,盗窃得款物6000余元,并且于2000年3月6日晚拦路抢劫一女青年手表一块,2000年5月28日晚再次拦路抢劫时被发现,杨某潜逃。6月7日晚,杨某被其父亲找回,在其父母的劝说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在途中恰遇两名熟悉本案情况的公安人员,当即上前将杨某抓住。
问: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3.高某数罪案
被告人高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对被告人高某所犯的两罪应怎样并罚?
4.何某强奸案 被告人高某于199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服刑中乘机逃脱。逃脱途中遇到一名妇女,何即将其拦住,并拖至路旁壕沟内将其按倒,正欲强奸,因女方大声呼救,强奸未遂,何被逮捕回监狱。人民法院对何犯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问:何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幅度是多少?
5.杨某数罪案
被告人杨某因犯罪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2年之后,又发现其以前还犯有受贿罪,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问:对被告人杨某应如何处罚?
6.某甲数罪案
被告人某甲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3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问:对某甲应如何处罚?
7.李某盗窃案
2000年4月28日,李某(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李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张某撞倒,张当即错迷过去。挂在她自行车前把上的钱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甩出包外。李便将这捆钞票拾起,并将张攥在手中的钱包(包内还有5000元)夺过来,一并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王某看见,当王某询问李为何把钱包放进自己袋内时,李谎称他与张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王某未再深究。李在现场呆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张抬上汽车,然后离去。张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李将1万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张万元巨款的下落,李闻记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8000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待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
8.某甲强奸抢劫案
被告人某甲在某公园的山坡树林里发现一对男女在发生两性关系,即冒充公安人员进行干预。他先将男青年骗到一僻静处,又回来“讯问”女青年,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从女青年身上搜走了人民币100元,后又将女青年强奸。作案后某甲逃跑。某甲的父亲发现某甲的钱来路不明,经其一再追问,某甲交代了抢劫人民币100元的罪行。某甲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某甲投案后,史交代了抢动人民币100元的罪行,隐瞒了强奸妇女的罪行。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9.刘某等人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某,男,33岁,无业。
被告人刘某于1997年10月20日,乘山西省太原市日化一厂司机邱某提出开车,邱某验看刘某的实习驾驶证后,将车交刘某驾驶。下午3时许,刘驾车行至某山坡路段时,对面驶来一辆解放牌汽车。刘某由于技术不熟练,会车时目测不准,采取措施不当,汽车右侧后视镜将骑自行车靠公路右侧方向行进的妇女马某撞倒致伤。在围观群众要求下,两被告人从车上下来,将马某抬入驾驶室内,由邱某驾驶汽车准备送往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刘某产生抛弃被害人逃跑的念头,曾几次提出将被害人马某扔掉。邱某未表示拒绝,后开车至一僻静无人的便道处,由刘某将尚未咽气的马某驰驾驶室,抛至路旁排水沟内,然后由邱某驾车逃跑。被害人马某被抛至水沟后,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系左肺挫裂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两被告人驾车逃至雅安境内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10.辛某扣押他人勒索财物案
犯罪嫌疑人辛某,男,34岁,无业,住南湖市。辛某由于怀疑其妻詹某与其姑父有不正当关系,遂于1997年10月25日晚9时许跟踪其妻至其姑父在京暂住处所。进屋后发现其妻在屋中哭泣,其姑父韩某在旁边,遂对其妻进行殴打,韩上前劝阻,辛与韩发生争吵,后辛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骗到其与管某姘居的住所--某单位平房宿舍,对韩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韩拘禁长达8小时之久,逼迫其承认与詹有不正当关系。后韩不堪受,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辛的陪同与监视下,先后三次往家中打电话,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将款汇至某区翠微路信用社中辛某的帐号上。直至97年11月1日辛得知其姑姑已经报案,派出所正在抓捕其时,方与管某一起将其姑父韩某送至辛父母家中,后被抓获。
11.黄某窃回摄像机索要赔偿案
被告人黄某,男,30岁,某个体家具店老板。
1998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的朋友安某,因姐姐结婚,向被告人黄某借用摄像机,黄某慷然借之。安某姐姐婚宴结束已一月有余,安某仍未将摄像像机归还黄某。黄某几次催讨,安某均以托辞敷衍塞责。同年3月3日,催讨无望的黄某再次登门索讨,发现安某房门虚掩,房内无人(安某因呼机响,急着去附边公用电话亭回电话,房门只是带上,未上锁)。黄某推门而入,在房中等了一会儿,不见安某归来。焦躁不安的黄某忽然灵机一动,何不趁此机会将摄像机搜出,悄悄带回去,再向他追要摄像机让他赔钱,既然你不仁,别怪我不义。说干就干,黄某即在室内四处翻找,启蒙寻不见,忽一抬头,发现安某衣柜门上钥匙未拔,还挂在那呢。黄某打开一看,一眼就看见了摄像机。黄某赶紧拿出,正要下楼,听见安某哼着小曲儿上楼了。被堵在楼道口的黄机急中生智,再上一层楼,听见安某回房后房门啪地一声关上,才蹑手蹑脚地溜下来,返回家中。过了3天,黄某找安某索要摄像机,并威逼说,若再不还,就要将此事告知安某单位领导,让他好看。正在积极争取入党的安某被逼无奈,告知黄某摄像机被盗。黄某说:“还钱也可以。我买那摄像机花了7,000元,买了半年多了,看在多年老朋友的份儿上,你自己掂量着办吧。”安某东挪西借,凑足6,000天给黄某送去后,此事才算摆平。后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黄某被抓获归案。
12.杜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
被告人杜某,男,32岁,无业游民,曾因诈骗罪被判刑5年,1993年刑满释放。
1997年6月,被告人杜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1997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为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的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杜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于是杜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身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杜。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数日后,被告人杜某被捕获归案。经查,此前不久,杜某还身穿警服,驾驶一辆长江750型三轮摩托车,窜到某车站,冒充公安人员,以帮助群众做好事为名,送未婚女青年姜某回家,博得姜某之好感,并进而玩弄了姜某,使其精神遭受严重摧残。
13.余某抢劫后伤害他人案
被告人余某,男,某厂工人。
1998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余某伙同许某(已免诉)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山砖瓦厂偷鸡,余某见砖窑前有一工人在烧窑,便蒙着,手持匕首,拍工人肩说:“我是逃犯,来这里抓几只鸡,你们不要讲话。”该烧窑工人见此人持面蒙刀,不远处还站着另一个人,只好说:“不关我的事,你去拿就是了。”当余犯走到离砖窑不远的村民家鸡窝抓鸡时,该烧窑工人叫起已睡的邓某等4位砖瓦厂工人:“抓小偷。”余、许2人见状便分路逃窜,其中被人余某在挣脱中用匕首将邓某剌成重伤,尔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被捕获归案。
十二.案例12 1.李某累犯案
被告人李某于1991年5月10日因贪污公款6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到1993年5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1994年3月20日上午,李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李将张某打成重伤。问:被告人李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答: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某不符合成立累犯的条件。
2.王某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案
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3.肖某吴某案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肖某、吴某共同抢劫和刘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肖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刘某明知肖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肖某、吴某和刘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答:(1)肖某、吴某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2)肖某、吴某和刘某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刘某被判处的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3)对肖某所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科,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对于肖某所判处的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案例13 1.马某重婚杀妻案
马某是某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在A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女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生一子。久之,马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马在其妻潘某爱喝的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图毒死妻。1998年1月20日,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其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问: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江某盗窃妻子保管的他人财物案
被告人江某,男,43岁,原系某省客车制造厂职工。
1997年6月至9月,江某在晋城市贩卖蔬菜期间,常去电子游戏厅参加财博活动,共输掉几千元钱。妻子来信要江某寄钱回去供小孩上学交学费。江某无奈之际开始产生动车邪念。10月3日,江某购买杀猪刀一把和白线手套、尼龙绳等作案工具。5日上午9时,江某窜至晋城市区广场出租车停车场,谎称租车去河北邢台拉药材,租了黄某华丽牌微型面包车,付租车费500元。当晚,黄某开车行至保定市郊区时,江某借故让黄某停车。黄某停车后,江某突然用杀猪刀连剌黄某胸部、肋部等处数刀,将黄某当场杀死。而后,江某用尼龙绳勒住黄某的头部,将黄某的尸体从司机座位上拖至车箱后部,驾车潜逃。车行至冀晋公路20公路处,江某又将黄某的尸体从车内拖至公路边的壕沟内,并将黄某身上装的现金8000余元及驾驶证等物搜去,继续驾车潜逃。次日,江某驾车窜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过程中,江某又交待了下列盗窃罪的事实:1986年10月,其妻周某的姨妈将现金500多元和2000元定期存单交给周某暂为保管。周某将钱装入一黑色提包,又外装一黑麻袋,放入自家装稻谷的石仓里,并上好锁,之后将此事告诉了丈夫江某。1987年3月27日9时许,江某夫妻俩一道出家门,周某上街卖鸡,江某去客车制造厂上班。上午10时许,江某悄悄溜回家,把石仓内装钱的提包盗出藏于其母(已分家单过,不知此事)家楼上一个纸箱内,并伪造了被盗现场,然后再去上班。下午2时许,周某回家,发现她保管的钱被盗,立即去告诉了江某,并想在下午4时左右到派出所报案。经江某的劝阻,周某未去报案。
第三篇:刑法案例
案情:202_年初,被告人龚某、丁某共同商议将龚某之父龚某某所有的一间房室出售后归还赌债。同年8月,被告人龚某、丁某经预谋后,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由龚某冒充其父,办理委托丁某于202_年10月6日,持上述虚假委托公证书,以及龚某交付的其父身份证、房产证,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43.5万元,并将临沂路房产过户至王某、赵某名下。
本案把被害人定位为王某,判决之一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补充情节:
1、从身份证上的照片上龚某与其父相差无异,容易让人误以为他就是其父亲本人;
2、出示给王某看的身份证、房产证、公证文书都是真实的,王某有理由相信;
3、现龚某父亲向法院起诉想要回房子,民庭法官为难了,为此还专门请了房管局的同志过来一起讨论研究。
被告丙為家醫科醫師,曾在台北、台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六月任嘉義榮民醫院家醫科醫師。緣丙於七十五年間就讀陽明醫學院時,即與乙認識進而相戀,約至七十九年畢業在台北縣泰山鄉服兵役期間,即同居於台北市,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公證結婚。被告丙明知乙罹患類風溼性關節炎一直服用類固醇等藥物,丙乃以兼為專業醫師之身分,決心照顧湯女並為其主治醫師之一,使乙得以在幸福戀愛中控制病情。詎丙於八十四年與甲密切來往後,深覺照顧乙好累,乃決心以消極不作為之犯意,刻意不施以救治;嗣於八十四年七月間,乙右乳房有不正常分泌物及出現硬塊,乙乃向其深愛及信任之丈夫兼醫師丙求診;丙卻答以:「不用擔心,我會隨時替你留意!」,使乙不疑有他,致延誤向其他醫生求診之時機。至八十五年初,乙右乳房流出血絲,乳頭湧出鮮血,丙摸觸後,又故意不當一回事說:「無大礙,可能係你洗澡太用力所致,流血並不表示什麼,或只是女人內分泌失調或精神過度緊張所招致」,使乙再失去即時診治之時機。俟乙自覺不妥要去榮總看乳房專科時,丙怕其他同事知悉他們是夫妻關係,而厲聲禁止,並表示:「伊就是家醫科醫師,再看別的醫師也是一樣!」,仍給予無關之類固醇藥物服用。拖至八十五年底,乙乳房疼痛頻率越來越近,疼痛之程度亦趨據烈。丙卻公然在嘉義與甲舉行訂婚儀式,而置其妻乙生死於不顧。直至八十六年三月間乙病倒經家人送至財團法人孫逸仙治癌中心醫院就醫急診,赫然發現已罹患乳癌第三期,其五年存活率已自八十七月份發現第一期之百分之八十三降
至第三期之百分之四十以下。而丙卻只去探視過一次即不聞不問,致乙今已罹患癌症末期,體重驟降至三十公斤以下,只能以輪椅代步,命已危旦夕,丙更以有重大難治之疾病為由相逼而提出離婚要求,遂達丙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寫給不知情之甲之信:「湯(指乙)之事一直是我心中最痛,但我一定料理妥當,在安定甜蜜下,求妳答應,但給我時間」之致乙於死之境之犯意,再完成簡、許二人公開結婚之目的。
被告人刘芳系农民,小学文化。1981年与张成结婚。婚后半年,张成即患“小脑萎缩”,不能生育。二人抱养一女。患病后的张成四肢哆嗦,全身乏力,疼痛,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生活由刘芳一人打理。202_年以后,张成病情加重,因疼痛难忍,每夜无法入眠,呻吟不停。张成因此多次产生自杀念头,并让刘芳为其买毒药,但刘芳均未理睬。
202_年11月8日凌晨3点,张成再度因疼痛无法入睡,低声呻吟。女儿被吵醒,指责张成,张成说:“我也不想这样,但控制不了,想死死不了,活受罪。”刘芳安慰女儿,并说:“你睡吧,别管他。”张成因此情绪激动,与刘芳争执。刘芳激动之际,想起柜子下有用来灭苍蝇的敌敌畏,遂拿出来倒在一个蓝色花玻璃杯中,放在张成床边小桌上,说:“你不是想死吗?这里有毒药,有本事你就喝了。”“谢谢你!”张成回了妻子一句,拿起杯子便喝。刘芳见状赶紧上前抢夺,但张成还是喝下了一口。刘芳赶紧另外盛了白水喂丈夫,希望能把毒药吐出来。但由于敌敌畏遇水会加速生效,结果适得其反,张成昏迷过去。女儿建议打急救电话,但刘芳说:“你爸不行了,不用打了,赶紧打电话叫你姑姑他们来,处理后事吧。”女儿无奈打110报案。女儿报案时,刘芳将敌敌畏瓶子和蓝花玻璃杯子扔进垃圾堆。警察赶来后,张成已死亡,刘芳被抓获。
某年的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撕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李霞听后,就去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宋见状,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宋李两人又发生争吵撕打。李霞再次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祥采取放任不管、不闻不问、不加劝阻。直到宋听到凳子作响时,才起身过去,但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邻居,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
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现场时,李霞已无法挽救而死亡。
第四篇:刑法案例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 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12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
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5.邢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者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本案中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仅是偶然路过,其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并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6.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
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第五篇:刑法案例
案例
三、王明,1: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受理,因此检察院做法错误。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违法。《刑事诉讼法》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53条规定,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冻结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法院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2、二审人民法完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
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在二审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案例一:回避中,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中止审理不正确,法院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有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
对附带民事部分决定不正确。刑事诉讼法附带民诉规定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案例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案例五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由法警执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案例六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
1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不能执行逮捕。新证人出庭作证,应延期审理,而不中止审理。
2、公诉机关不能当庭新增控罪。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3、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是错误的;因原生效的裁判并无错误,此时应当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新证人出庭作证,应延期审理,而不中止审理。
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错误的;
3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某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对于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法院必须受理,无需制作决定书。
在再审审判中,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抗诉,因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案例七:
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至于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清楚等实质问题,应留待审理阶段解决。法律没有授权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初步审查时,可以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三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和183条规定,虽然王某、李某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但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仍享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也可能在此期间提起抗诉,这时的一审判决还是没有确定和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交付执行。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将全案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一审法院应该将李某和王某也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
4.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5.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
案例四
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县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是自己起诉自己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职权的规定。
3、本案县法院未经被害人告诉即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侮辱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而轻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也是属于自诉案件。
4、“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是错误的,当事人对自行决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不容干涉。
5、法院没有为段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是错误的。段未满18岁,属于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被告人。
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既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又是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
7、县法院直至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法院已对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20日内审结,此时离6月13日已过了一个月。
8、县法院在自诉人明确表示放弃控诉后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9、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
10、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是错误的,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
11、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起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12、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
13、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错误,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4、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
案例八
(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8分)
(2)书证有: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