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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JZ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4-1127198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5 13:24: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JZ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

案例一

某国甲公司以FOB价格条件向我国乙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售棉纱2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但甲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没有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我方乙公司通知。货船启航18小时后,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乙公司因为在第3天才接到甲公司的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所以货物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补偿。我方乙公司遂以甲公司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理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反驳声称,在FOB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已转移给买方承担,因此,对此后的损失卖方概不负责。

试问:我方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一分析要点:本案中我方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正当的。其理由是: 国际贸易惯例优先原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确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之一,《公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国际惯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货物风险之划分应以双方约定的FOB贸易术语为准。依《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FOB的规定,FO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后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是,卖方必须给买方关于已装船的充分、及时的通知,如果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货物越过船弦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的事实是,甲公司在装船3天后才将装船事实通知乙公司,而当货物被损时,乙公司由于未接到甲公司的装运通知而未及时办理保险,故此时货物的风险仍然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甲公司的反驳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

国内某厂接到国外某公司开来的金额为10万美元的信用证,单价为每公吨100美元,CIF价格条件,数量为1000公吨,但信用证内对交货数量未规定“约”也未规定允许增减的百分比。该厂在出口装运时,实际装货数量为995公吨,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能否以提单与信用证数量不符而向某厂拒付货款?为什么?(2)如果货物的数量不是1000公吨,而是1000“台”或1000包,而实际交货数为995台(包),则开证银行可以拒付货款吗?为什么?

案例二分析要点:(1)开证银行不得拒付货款。因为虽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原则”,但为了缓和这一原则的严厉性,以适应买卖交易的具体情况,有时买卖合同或信用在数量或金额方面规定了增减幅度,只要单据符合这一增减幅度,亦右视为单证一致。本案中,虽然食用证关于数量的条款没有“约”或“增减幅度”的规定,但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了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否则,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货物数量可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不适用。本案中出口装运数量为995公吨,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只减量5‰,未超过《统一惯例》规定的5%,因而仍符合单证一致原则,所以,银行不得拒付。

(2)此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权拒付货款。因为按《统一惯例》的规定,其数量伸缩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的情况,在(2)中,货物数量是1000台(包),如果实际交货数为995台(包),则提单中的数量亦为995台(包),单证不符,银行当然可以拒付货款。

案例三

202_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2_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2_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2_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三分析要点:

2、答(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在法国马赛港越过船舷时,就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损失应由买方即B公司承担。(2)开证行不能由于这批货物灭失而免除付款义务。因为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即使灭失,买方同样要支付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合的,开证行就必须支付货款。(3)承运人不对该批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属于航行过失免责。(4)买方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因为在CIF合同中,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即使是最低险别的平安险,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也是要赔偿的。

案例四

某年3月29日,我国福建省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了进口3000台日产“东芝”牌RAC-30JE型窗式空凋机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CFR福州,总价款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本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分别于同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签发了WO15CO90、WO15CO97指名“大仓山”轮的已装船提单。福建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于7月25日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安县一家供销企业以每台202_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供销合同。但由于该批货物实际于8月21日装船,致使供销企业与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销售旺季,加之国内市场行情巨变,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经多方努力,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被迫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

问:日本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福建公司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赔偿?福建公司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索赔? 案例四分析要点:

2、答:(1)日本公司的行为是一种预借提单的欺诈行为。因为他是在货物尚未装上船时,就从承运人借到了已装船提单,这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骗收货人的行为。(2)福建公司可以向日本公司索赔,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如果合同中约定仲裁,就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则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3)福建公司向供销企业支付的违约金60万元,向香港复出口的差价损失都可以要求日本公司或承运人赔偿。

案例五

我国C公司于202_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上海,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国C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每吨CFR上海500美元,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C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的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1)本案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C公司在操作中有无失误?为什么?(3)如果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案例五分析要点:(1)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我国C公司在还盘中对马口铁的价格提出了新的条件,已构成反要约,法国D公司对此不同意,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未成立。(2)C公司在操作中是有失误的,因为C公司在复电中称接受法国D公司7月16日的发盘,而7月16日的发盘因C公司的拒绝已失效,合同自然不能成立。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不应当开出信用证。(3)中国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双方已经就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双方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六

海南省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定了一个价值为CIF香港331866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规定,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二巷一捆,外套麻包,合同签定后,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略有不同;信用证包装条款没有要求箱外加套麻包的内容,为保证完全收汇,A公司按信用证规定都不加套麻包。货到香港后,香B公司来电,称由于所有货物均未加套麻包,必须在港里重新打包后才能转口出售,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打包费用20860美元。A公司辩称,包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故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问;(1)A公司为什么完全按照合同规定中规定的包装条款的要求履行合同?A公司应否承担打包费用?(2)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时,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六分析要点:(1)A公司这样做是因为只有按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方式打包,才能让银行支付货款,否则银行将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但A公司的做法是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承担打包费用。

(2)开证行不能拒付货款,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只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3)当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时,卖方应要求买方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相符

第二篇: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2_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6)202_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2_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2_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2_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2_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2_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上海化工进出口公司与意大利的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购买200M/T硫酸氨(5%伸缩),总价款240,000美元,FOB(Port Marghers/priolo),目的港为中国港口,装运期202_年3月中旬,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下面是买方通过中国银行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摘要(卖方未提出异议): LETTER OF CREDIT BANK OF CHAINA DATE: 03/15/202_

We open an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E24272 in your favour for account of china national chemicals export & import corporation Shanghai , to the extent of USD24000(USD eighty-two thousand only)available against your draft(s)drawn on us at sight 5% more or less allowed, fo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with numbers:(1)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freight to collect” ocean bills of lading.(2)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o.IXGB7765L(3)Weight memo/packing list(重量单/装箱单)in 2 copies, indicating 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4)Certificate of quality, quantity/weight in each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5)Your certified copy of cable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s(开证申请人), within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the shipment.Evidencing shipment of : 2000M/T(5% more or less allowed)(net weight)Ammonia sulphate(硫酸氨)。Nitrogen content, 21%min,moisture: 0.5% max, free acidity: 0.03% max, free from harmful substances.USD120 per M/T ne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port marghers/priolo, packing charges included.Country of origin: Italy Manufacturers: nontecatine Edison/Sincat/Snia Viscousa.Packed in new single bags, each containing 100 kilos net, tare weight(皮重)not less than 1 Kilo.Shipment from port marghers/priolo to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ort(s)not later than Mar.31, 1997.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 in Italy until Apr.30.1997(inclusive)and all drafts must be marked that they are drawn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Special instructions:

1.Charter party bill(s)is(are)acceptable.2.you should provide 2% of spare bags free of charges along with the shipment.3.In case of goods being carried by liners, a deduction of USD 0.03 per metric ton for stowage should be made from the unit price.„„„  下面是买方备货装船后,取得的主要单据的摘要:

(1)提单:清洁提单,20001袋硫酸氨,签发日期,1997年4月1日,装运港为Port Marghens(2)重量单/装箱单:毛重每袋102公斤(没有净重),共20002袋,总重202_吨。(3)发票:该货物的原产地为法国,制造商为nontecatine Edison(德国分公司),(4)检验证明:硫酸氨,水分含量,0.06%,含氮量,20%,无有害物质。

上述单据的其他项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其他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也都提供,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卖方携以上单据议付。 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UCP600议付行审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本案中单证是否一致?

(2)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是否有不符点,如果有是哪些,说明理由,如果没有,为什么?(3)根据UCP600议付行会怎样处理检验证明及其内容?

[案例8]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 [案例9]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

(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10]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案例11] 卖方(中国)、买方(英国)签订了一份文化衫的买卖合同:跟单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年12月15日之前装运。买方如期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年11月15日,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卖方未能按期付运,信用证过期,双方协议后同意,卖方跟单托收付款,具体条件为:D/P after 30 days。

卖方发货后,办理了D/P at sight的手续,单据和即期汇票交给银行。货到港,买方验货,买方坚持30天后付款,而卖方坚持即期付款,双方发生争议,后来,卖方发现货物下落不明。卖方向买方索赔。分析:卖方的索赔是否能够成功?

[案例12 ] **年2月10日B公司(营业地处于甲国)签订了一份从A公司(营业地处于乙国)购买羊毛的贸易合同,内容如下:

羊毛2万吨,CFR鹿特丹 5000美元/吨,卖方分三批交货,第一批5000吨,4月上旬交货;第二批5000吨,4月下旬交货;第三批1万吨,5月中旬交货,买方应于3月25日、4月10日和5月3日之前分别开出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2月20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也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将从A公司订购的2万吨羊毛转售给C公司。B公司于3月24日、4月5日开出了与合同相符的前两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于4月21日将第一批货物装船,4月25日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买方收到通知后当日(25日)为货物投保。

4月26日,A公司电告B公司,由于国际羊毛市场价格忽然大幅度上涨,希望B公司将后两批的羊毛的价格提高到6500美元/吨,否则由于资金困难,无法交货。当日,B公司回电强烈反对提价,要求A公司按合同及时交货。4月27日、4月29日B公司催促卖方装船,4月30日再次电告A公司,B公司将不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除非A公司5月2日前确定第二批货物装船的确切日期。5月5日、5月20日B公司又先后两次致电A公司协商此事,而A公司一直未做出答复,B公司也未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5月底,B公司与C公司合同的履行期限即将到来,B公司只得从当地以每吨5700美元的价格购得15000吨同类羊毛连同卖方所交第一批5000吨一同交给C公司。6月10日B向A提出索赔。问: 1、4月25日A公司向买方发出货物装船通知的行为是否适当?说明原因

2、如果4月22日该船由于遭遇台风,货舱进水,该批羊毛湿损,损失额25000美元,对于这25000美元损失应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简要说明原因。

3、按照本案中卖方第一批货物实际装船时间,根据UCP600卖方能够顺利结汇吗?说明原因。假设3月24日开出的第一批货物信用证中货物的装运期为4月5日,卖方未提异议,而、卖方的装船日期为4月10日,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能顺利结汇吗,为什么?

4、B公司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的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

5、对于B公司因为卖方未交付后两批货物所受到的损失,A公司是否负有赔偿义务,为什么?

6、B公司的损失大约是()。A、(5700-5000)*15000(美元)B、(5700-5000)*20000(美元)-2万吨羊毛的海运保险费

C、(6500-5700)*15000(美元)

D、(5700-5000)*20000(美元)E、(5700-5000)*15000美元-(第二批5000吨+第三批1万吨的海运保险费)

第三篇: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2_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6)202_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2_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案例3]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卖方投保了协会货物险的C险,202_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2_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案例4]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限为**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饮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保函。

[案例5] 我国金林公司向日本长运株式会社订购冰箱1000台。合同规定冰箱价格CIF(?)为每台100美元,到货港为宁波,202_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长运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长运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长运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金林公司发现,冰箱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长运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长运株式会社索赔。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长运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CIF(?)中的“?”应是什么?其价格构成是什么?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提单是清洁提单,船舶公司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提单的货物,而现在其不得履行该义务,并且长运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长运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之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长运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因而长运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应是宁波,价格构成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6]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于202_年10月签订了购买300吨化肥的合同,由德国某航运公司“NEW ORIENTIATION”号将该批货物从法国马赛港运至中国青岛港。“NEW ORIENTITION”号在航行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遭受雨淋,受到损失。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应否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1)承运人应该赔偿货物因遭受雨淋的损失。2)本案涉及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责任范围问题。《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如下最低限度责任:“A.承运人应当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货舱、冷藏舱、冷汽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合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B.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根据上述规定,承运人在航行过程中,负有妥善照料保管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德国航运公司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承运的货物是由于货舱舱盖不严,使雨水进入货舱所致,因此属于德国承运人照料保管货物不当引起的损失,该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7] 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案:(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案例8] 我国A纺织品公司以童装每包500美元FOB上海港的条件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美方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规定4月5日前装船。由于异常台风影响,上海港无法装货,直到4月8日才装船启运。A公司通知B公司后,将有关单据交指定的付款行后遭拒绝。(1)付款行拒付是否正当?

(2)作为A公司的法律顾问,你认为该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货款?如果有权,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以收取货款?如果无权,为什么?

(l)付款行的拒付正当。根据《踉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信用证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单证严格相符原则审查单据。兴华纺织品公司提交的单证装运日期与银行单信用证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因此,付款行拒付正当。(2)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违约可以危责。台风造成无法装货,属于不可抗力,卖方可以免责。卖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履行了并通知了买方,因此,卖方有权收取货款,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①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内容与单据一致。然后,通过银行收取货款。②根据买卖合同直接要求买方付款,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案例9] 中国某工艺品厂与美国某贸易公司长期进行工艺品交易。**年3月10日工艺品厂(以下简称A厂)电告贸易公司(B厂),以CIF条件向对方出口一批工艺品,总价值3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3月15日B厂复电,提出降价至27万美元,A厂经研究同意B厂要求,遂于3月19日发电报通知B厂。3月20日B厂收到电报。随后,A厂将货物运到宁波港交由某运输公司C承运。整批货物分别装人两个集装箱,并吊装到船上。

4月4日承运船舶行至公海上时,由于船长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烧毁,另一个完好无损。5月初,货物运至旧金山港。B厂拒绝接收货物,并向A厂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问: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谁支付?为什么?(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失,B厂能否要求A厂给予赔偿?为什么?

(3)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收款后,又欲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对象。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货物其他公司,此时A厂是否有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要求将货物运回或者交给其他收货人?为什么?

(4)应由何方当事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何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什么?

(5)假设A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全套单证,请求付款,此时B厂获知货物在途受损,立刻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1)保险根据《199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条件下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主的一项义务。因此,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A厂负责办理,并由A厂支付保险费。

(2)A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后,即完成了它在CIF合同中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B厂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C索赔;B厂也可以直接向运输公司C索赔,但A厂在此中已无责任可言,故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

(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CIF条件下,交单就等于交货。因此A厂交出提单后即无权就货物的处理向承运人发出指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就负有在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4)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的付款凭证,属于银行信用,是现代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受益人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付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因此,本案应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卖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5)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所谓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单方面予以撤销或者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虽然货物在途中遭受灭失或损害,银行仍有义务向A厂支付回价款。可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较大保障。所以,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第四篇: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则

-出口实务中法律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 Presented by Christopher Cai •

课程和教学简介 •

•-教学目标

•-教学特点和要求

•-对本课的前置课和学生知识结构要

•-学生学习价标准和方法 •-教材和课时安排 •-presentation • 本课教学目标:

• 通过本课的教学使学生完成如下任务

•-进一步熟悉出口贸易的实务交易程序; •-充分地认识到出口实务中存在的商业风险和

法律风险;

•1-4自然组为出口商 5-8组为进口商)

•-八个交易代表团再分别结成四对谈判组,交易对手1v.8(中美)、2v.7(埃德)、3v.6(英阿)4v.5(港日)。

•-每组选出组长,留下手机号码和email信箱给教师。

•-八位组长选出2名课代表,就课程事项辅助教师。

•-每队交易组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在第三周做presentation。

• 对交易小组演示的基本要求:

1.每个角色组应该熟悉角色的商业文化和习惯,以便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中表现出本国文化的特色。本组的国际商业文化应该在底细报告中反映出来。

2.各个交易代表团和对外交流时要显示使用过英语、英文、网络、传真、信件等现代传媒手段;它们应在presentation和底细报告中反映出来。

• 3.每对谈判组必须在规定的20分钟内在课堂上完成所有的自我展示。(展示内容参见ppt: presentation教学目标)

对交易小组演示的基本要求:

• 4.各组在谈判前必须先向教师提供一份完整翔

实的贸易代表团底细报告,其中包括:本企业资信、真正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本国法律环境、谈判目的和本国商业文化禁忌等,以便评判人以此对其展示结果进行核对。

• 5.各角色组在在交往和谈判时可以是无恶意地

提供不实信息,或故意地制造跨文化冲突,或故意设局欺诈,以达到非法目的。• Stage 1 presentation的教学目标

•-分别由两个自然小组结成一对交易谈判组。各

个交易小组谈判通过与对方的接触和根据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如:相互自我介绍(国别、名称等)、交换名片、本企业情况他人介绍(行业、规模、业绩、在国内外业界的影响力、等),相互询问、摸底调查等程序,对对方的资信、法律地位和潜在交易双方的法律环境三个方面做出初步评估结论。

•-结论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的结论: • Stage 1 presentation的教学目标

•-对方谈判组成员之间的相互行政隶属关系,谁

是头?权限多大?

•-对方谈判组成员之间是否具有委托代理关系 •-对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对方谈判组是否具有贸易诚意,或只是探探我方的虚实,或摸摸我方的资信实力或我方的法律身份或有其他非法目的?

•-对方企业国家的商业文化上有那些禁忌?• 对方的资本与商业信誉如何?对方负责人以及

其他成员的个人诚信程度如何?

•-其他值得考虑的问题.如:爱好、不良嗜好、性

格特点和弱点。

• 对Presentation的评判标准和办法 • 标准:

• 1.结论的法律依据、商业常识和对国际文化的理

解50%;

• 2.英语使用准确、得体 20%;

• 3.团队精神(相互配合、参与人数)10%; • 4.待人接物、词语表达、穿着举止、国际社交

礼仪10%;

• 5.演示仿真度 5%(如谈判前成员行为和角色的设计、道具的使用);

• 6.演示辅助以帮助观众理解手段(PPT、各种道

具、黑板图示等)5%。

• 对Presentation的评判标准和办法 • 对presentation评判的管理办法:

•-在presentation结束当天,由非演示组把评判

结果交给本课课代表,再由其把6个非演示组评判结果平均成绩结果,交给老师。

•-Presentation总分由非演示组的平均分和教师

评分组成,各占权重 50%。

•-注意:非演示组的报告,构成非演示组成绩的组成部分。

• HOMEWORK 1 IN GROUPS

• 请起草一个在与对方(大型超市的购货商)正

式谈判以前,出口时装价值达千万美元的报告,报告必须包括:1.谈判时应注意事项;2.谈判内容要点纲要 3.谈判小组行动守则,4 对对方的基本情况的全面评价总结。5.谈判过程中的得与失。

• 该Group Homework的纸质报告必须在本组做

presentation后,交课代表,转交教师。• Stage1 小组学习量归纳

• 每一小组,在stage1 的三周时间内,必须完成如下文件,交课代表转交老师: • 1.作为非演示组,对其他三对谈判交易的打分

评价,该评价在演示组presentation结束当天交课代表。

• 2.本组真实情况的贸易代表团交易底细报告,在presentation时间以前交课代表。

• 3.homework,在stage1结束后,即第四周交

课代表。•

•END OF LECTURE 1 •Lecture 2 •进出口贸易实务 •交易程序的第一阶段•-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 本阶段的教学目标

• 通过教师讲授和学生presentation,使学生 •-认识到交易对手资信、法律地位和交易法律环

境的重要性,•-并掌握通过何种信息途径来认识对手。• Opening question

• 如果你是个有实力的综合贸易出口商,你收到

了一位不熟的阿联酋商人的信函,要向你购买可用于军事设施的材料,总价上千万美金,对方出价极其优惠,比市场价高50%,并且保证可以现金付款,请问在正式谈判或回应对方以前,• 你应该考虑些甚么问题? • discuss

• 在谈判前应该考虑的因素

•-如何与具有伊斯兰宗教文化背景的商人打交

道?(交易方式和习惯如何?阿拉伯语言还是英语?)

•-该商人的经济实力如何?(能够及时付款吗?)•-该商人现金付款的承诺是否可信?(对方能否

诚信?)

•-该商人的法律身份如何?是实际买家或是代理

人或经销商?

•-该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合伙或是公司或是

个人?

•-所拟购的材料可用于军事目的,出口国或进口

国是否允许交易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管制规定?

•-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如何?

•-价值千万美元进出口如何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惯例如何规定的?

•-对方为何要高出市场价50%购买,其中有否欺

诈可能?

• 归纳起来有如下重要因素要考虑: •-国际商业文化;

•-商人个人或企业的资信状况; •-对方法律资格、地位、和身份; •-交易所处法律管制; •-国际贸易惯例规范; •-商业欺诈的可能性; •-其他因素。

• 1.1国际商业文化差异、冲突与弥合 • Opening case

• 在华交会上,一位20多岁年轻的德国人,声称

是美国某公司的总经理,拟向你公司购买数千万美元的产品,在订约前要求你当场对产品的技术细节做全面的介绍和对技术问题的精确解释(如服装的水分含量多少?纽扣成份含量比例?服装布料的耐磨性如何?),你无法满足他的要求,他当面指责你不够资格做外销人员,耽误了他的时间。

•-你能够理解他的行为吗?为什么?

•-你还愿意继续和该外商做生意吗?为什么? •

•-如果你处于买方的地位,你会要求seller对其服装技术细节做出精确解释吗?你会对他的无知,发火指责他吗? • 为什么?

• 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国际商业文化差异。

• 不同历史背景的商人,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相关研究课题:

企业教父柳传志重出江湖原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杨元庆退居CEO,为什么? 联想集团上季度亏损970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什么?(见文“企业国际化的危与机”)

•1.1.1 国际商业东西方文化通常差异比较 • 1.个人在商业的作用

•-众人拾柴火焰高,故抱团经商; •-英雄创造历史,重视个人商业才干 • 2.商业企业负责人主政的年龄

•-姜是老的辣,故企业倾销老人掌舵;

•-青年人代表潮流和未来;青年人委以重任; • 3.人情对交易的影响

•-人的关系是生意的基础,先做人后做生意; •-友谊和生意一码归一码,先小人后君子。• 4做生意时的情感流露

•-和气生财,故克制、委曲求全;

•-诚实是第一人品; 故随性、直接、宽容脾气。• 5.对商业竞争的态度

•-和为贵,两虎相争必有一伤,避免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崇尚竞争。• 6 对生意失败的态度

•-面子问题,是人生的耻辱,不争馒头争口气; •-失败乃成功之母。• 7.商业数据的作用

•-商业是与人打交道,故决策主要凭直觉,数据作参考;

•-数据最有说服力,决策以数据为基础。• 8.思维方式(原则和一般、小和大、具体和抽象)•-从大到小,从原则到具体,故商业计划的理想主义,不太关注细节;

•-从小到大,从微观到宏观,故注重商业计划在实务中的可行性企业。• 9投资与管理

•-投资做老板,故所有者当然是管理者,倾向合伙或个人企业模式;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故企业让职业经理人管理,效益最大化,企业结构倾向公司。• 10.生意与家庭关系

•-生意关乎生存,不赚钱喝西北风,故生意高于家庭亲情(做生意求生存)

•-做生意追求家庭幸福的方式之一,家庭幸福第一位(做生意求幸福)

• 11.法律道德在商业中的地位 •-诚信为本,打官司撕破脸皮,故注重 商业道德; •-人类原罪,人性本恶,故法律维持商业秩序。• 1.1.2 国别商业方文化差异

• 除了东西方国际商业文化差异外,东西方同质文化内部同样也存在跨国商业文化的差异,如中日、英美之间的差异。• 请中国组和日本组研究解释 • 请美国组和英国组研究解释 • 1.2 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

1.2.1 区别“资”与“信”的不同概念和实务中的意义

• “资” :指资金和资产;•”信”:信用,特别是银行授信程度;

•两者关系:通常相得益彰,但有时也会分离。• 把握交易安全的最关键的商业要素是什么?请选择

•-对方公司规模的大小?

•-对方资产(房地产、固定设备)的多少? •-对方资金(现金流量)的多少? •-对方信用(银行授信额度)高低? •-对方企业掌握了多少知识产权? •-对方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 对方资金(现金流量)的多少。或对方的资金流量。企业的现金流量是长期的,作假或伪造是很难的,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 但如何把握最能反映交易对象资金流的指标? •-银行资金帐户流量(会计上的指标); •-业务上对方付款速度; •-支付方式的选择。

• 初次交易,无法了解对方资信情况,怎么办? • 1.2.2 实务中对交易对方资信调查的方式(推荐)

• 1.2.2.1 向国内外诚信机构咨询;

•-202_年上海在全国首创建立了个人联合征信体系,202_上半年,企业联合征信体系也已建立。

•-对外国企业的资信调查• 1.2.2.2 实地飞行调查

•-调查对方的占地面积 :反映公司经营规模;•-通讯设备现代化:反映对方的现代化意识和管理水平;

•-办公桌面地干净程度:反映员工的精神面貌;•-厕所干净程度: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

• 1.2.3.在无法确定对方资信情况下实务中应如何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机会的平衡点• 1.2.31 依靠合同条款的相互协调制衡: •“货空款不空,款空货不空” •、• 1.2.3.1 依靠合同条款的相互协调制衡: •“货空款不空,款空货不空”

• 1.2.3.2 进口坚持FOB.,出口坚持CIF或CFR,同时坚持掌控货代,以保证真正控制货物托运权防止外商与船公司联手提单欺诈.•-如不法进口商,借FOB条件指定境外不法货代

向我出口公司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又称 HOUSE 提单.我出口公司是无法凭该提单找到承运人的,因而由于失去了债务人而失去货物),而进口商自己控制海运提单骗取我出口商货物。

•-如果不行,则绝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货代或以政府规定为由拒绝境外货代。

• 1.2.3.3 卖方购买“买方信用险”让保险公司承

担买方拒付风险.• 1.2.3.4 “出口托收押汇:”

• 出口商在办理托收时将托收票据卖给托收银行,在扣除了有关费用后获得剩余票款.该实际上是汇票的转让.较之一般的托收,此法大大地增加了银行的收账的义务和责任, •

• 1.2.3.5保理(factoring)

•-把风险完全转嫁银行.保理公司对那些信誉不

好的公司是不会接受保理的,因为保理公司的员、工都是些信用风险的专家如果保理公司愿意接受保理,说明客户的信用没有太大问题.,•-保理比信用证还好,不存在开证行恶意拒付.但保理成本较大且无法全额保理.一般为80%.• 1.2.3.6“ C007 ”的“中国侦探网”、侦探公司商标开禁 •

•END OF LECTURE 2 •Lecture 3 •进出口贸易实务 •交易程序的第一阶段•-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 1.3.对交易对手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的认定

• 交易对手:个人和企业

• 法律资格: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地位:对方的商业组织形式 • 法律身份:是否具有代理身份

• 实景面对交易对手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的认定等法律问题

例如:一位相当年轻的BLACK先生,他的名片上写着“美国英特尔公司出口中心的业务主管”,声称要和你洽谈进口核原料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多少?• 1.3.1交易对手的法律资格-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 1.3.1.1 个人订约的行为能力 •

•-法定年龄(应高于还是低于结婚年龄?英国的13岁父亲)

•-心智水平(智障者、酗酒者、神经病患者)•-破产者(澳大利亚:最高消费限额+告知交易对方)

•-禁治产者(日本法律:剥夺行为能力)• 1.3.1交易对手的法律资格-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 1.3.1.2 企业的订约行为能力

•-个人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partnership)

•-公司(corporation or company)• 企业的订约行为能力始于企业的成立,止于企业的终止(自然人订约行为能力起于达到法定年龄止于死亡)。

• 1.3.2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商业组织形式

• 商业组织形式和结构决定了对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并由不同的商事组织法加以规制。• 商业组织形式有:

•-个人企业(个人企业法)•-合伙(合伙法)•-公司(公司法)

• 1.3.2.1 个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掠过)• 1.3.2.2 legal capacity for partnership•(Int’l Business Lawp201-211)• A.definition of partnership

•Association of two or more persons to carry on as co-owners a business for profit •(by UPA of American common law)•

• Definition by China Partnership Law•(Int’l Business Law p202)• B.creation of a partnership•(Int’l Business Law p202)

by written or or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 C.partners’ rights and duties •(Int’l Business Lawp206)

•-Duty of loyalty good faith care in business•lawyer firm , accountancy firm

•partnership agreement

•to affirm the business line by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代理

• 1.3.3.1 definition of agency

agency is created in a legal relation where the someone called agent(natural person or enterprise)represents the other party called principal(natural person or enterprise)to do authorized legal affairs in the name of the principal ,thus creating the legal consequence to the principal in return for commission。• 1.3.3.2 types of creation of agency• A.agency by consent(议定代理)

•implied agency(authority from the nature of agents’ activities or from what is usual or customary in the circumstance.)•

• B.agency by operation of law• agency of necessity(必要时的代理)• Case:

• 铁路托运马匹,后遇台风,与马主联系不上,故主动代为照顾,后向马主索要照料费用,遭到拒绝。

• 铁路有权获得赔偿吗?

• 如果对所托运的马不予照顾,要对马的死亡负责吗?

agency of necessity arises under following conditions

• 1/4 no practical way to contacting the principal • 2/4 pressing need for action • 3/4 act is bona fide

• 4/4 the act is reasonable and prudent in the circumstance •

• C.agency by estoppel(表见代理)

甲与乙是生死之交,甲经常当乙的面对人称自己可以代为公司老板的乙做任何事,乙碍于情面从未否定。有一次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人订约,出售货物获得10万预付款逃之夭夭,债权人向乙要货,乙拒绝,称:甲的行为不代表他,朋友归朋友,生意归生意。

• 问:乙是否要为甲的行为负责向债权人交货? • 答:第三方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委托人则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 1.3.3.3basic duties of agent

•-personal performance 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s(亲历亲为)

•-duty of care(maintain standard and reasonable skills)(职业程度上的小心谨慎)•-obedience(服从)

•-no conflicts of interest(利益冲突)•-confidentiality(保密)• 1.3.3.4duties of principal •-indemnity(cover cost)

•-remuneration(commission)

• 1.3.3.5disclosed and undisclosed agency

• Agent acts in different name takes different responsibility arising from his act

• 1.3.3.6 special types of agen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 1.4.对交易法律环境

• 1.4.1 政府对商事交易行为的管理和法律制度(行政法)

•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领域的部门大法)• -海关法(关税措施: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措施/非关税措施:非关税绿色/技术/环保/壁垒)

• -外汇管理措施

• -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 • 1.4.对交易法律环境 • -广告法

• -产品责任法(《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欧洲产品安全指令》/《海牙公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 • -GATT /WTO(反倾销与反倾销规避/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条款/)• 1.4.2有关商事交易环境的法律 • -证券法(股票/证券/基金)• -银行法

• -金融法(融资和信贷法)• -外汇买卖法 • -外资法 • -跨国公司法

• -贵金属和黄金买卖法 • -破产法 • Case

Mr.Smith, a minor from a wealthy family and Mr.Johnson , the director ofLehman Brothers, made a ivory export contract worth of USD one-million on Feb 20th, 202_.• Mr.Smithdelivered the conforming goods as

requested by the contract but received no payment due tocarelessness ofthe director that led to the bankruptcy of Layman Brothers although Mr.Johnson isvery rich with millions of dollars of personal assets.• So, Mr.Smith bring an action against Mr.Johnson

for payment in cash.• Question:

• What and how many legal issues are probably

involvedin this case?

• STAGE 1(交易前的准备阶段)ROUNDUP

EXERCISES

• 1.What are the necessary elements needed to

be put into consideration before starting business negotiation ?

• 2.if you are a businessman how would you do

your preparations for an import or export transaction?

• 3.what factors do you have to consider when

offered to make a export contract worth of millions of euros?

• 4.what are the necessary legal considera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your transaction on a solid legal base ?

• 5.what kind of business mode is better for

average profit with average risk ?

• 6.could you price your export goods below

production cost in order to gain competitive strength, why ?

• 7 how could you legally identify that your

business partner is an agent rather than an principal ?

• 8.if your transactional counterpart intends to

defraud you , how would you take measures to prevent it,and what are the necessary aspects deserving your attention ?• HOMEWORK 1 IN GROUPS

• 请起草一个在与对方(大型超市的购货商)正

式谈判以前,出口时装价值达千万美元的报告,报告必须包括:1.谈判时应注意事项;2.谈判内容要点纲要 3.谈判小组行动守则,对对方的基本评价

• 要根据交易对手国别情况,1-4自然组为出口

商 5-8组为进口商)

• 该Group Homework的纸质报告必须在本组做

presentation后,交课代表,转交教师。•

•END OF LECTURE 3

第五篇:国际贸易法与典型案例解析

中美贸易问题分析

摘要:中美贸易问题由来已久,自从中国入世后,中美之间就因为许多原因发生过贸易争端。总的方面来说,中美贸易之间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商品贸易引起的摩擦与争端。纵观30多年中美贸易的发展历程,中美贸易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甚至是一波三折。中国和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发达国家,既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又对全球经济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中美贸易的迅速增长和贸易不平衡的加剧,中美贸易摩擦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了中美贸易的正常开展,并成为当前中国出口贸易中一个重要问题。鉴于中美贸易对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升温并呈现出长期性,频繁性,复杂性的特点,所以对中美贸易及其经济效应进行研究有助于深刻认识中美贸易之间的复杂关系。关键词:贸易摩擦

关税壁垒 贸易不平衡 贸易保护

一、中美贸易关系及现状

中美贸易关系自从两国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就在摩擦和曲折中发展。一年一度的最惠国待遇审议,与贸易有关或者无关的人权问题,正是中国“入世”前中美贸易关系特点的真实写照。中国“入世”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反到有所增加,美国成为了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20%以上涉及中国。庞大的美国市场和迅速崛起的中国市场,以及日益密切的经贸往来,使得这两个国家相互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此激烈的贸易摩擦,不禁让人担心中美经贸关系的前景。美国贸易不是单纯的经济决策,而是经济利益和政治现实的平衡。

中国和美国是国际上目前名列前茅的经济主体,同时,中美之间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特别是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额大幅上升。因此,研究中美贸易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目前两国之间存在的贸易摩擦问题,不仅具有典型性,同时,也对我国今后的战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大幅增加,这对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近年来,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已逐渐形成与美国为主导的贸易形态。

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2_年中国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目的地和首要进口来源地。中美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呈现不平衡状态我国对美出口量大于我国从美国的进口量。也就是说,我对美贸易一直存在较大的顺差。其中最多的一年达到约1709亿美元。此外,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加强使得美国政府在制定经济刺激计划时将贸易保护主义的因素融入其中,对中美贸易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这种状况的存在,已经成为两国间贸易摩擦的必然。

另外,长期以来,中国在与美国的贸易过程中一直处于顺差地位。近年来连续的贸易顺差使得我国的外汇储备大量增加,截止到202_年3月,我国的美元外汇储备达到 24470.84 亿美元,为世界上第一大外汇储备国。202_年4月至 202_ 年3 月随着金融危机形势的好转,全球经济的逐渐复苏,一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企稳发展,对美进出口贸易也在小幅波动中不断发展。进入 202_ 年,我国对外进出口额有所下滑。202_ 年3 月,我国对外进出口总额保持增长势头,其中出口 1121.1 亿美元,增长 24.3%,进口 1193.5 亿美元,增长 66%,当月贸易逆差 72.4 亿美元中止了我国自 202_ 年 5 月开始连续70 个月贸易顺差的局面。但是 3月份对美贸易仍然是贸易顺差,顺差额为 98.7 亿美元。

二、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相关实例

202_年,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随后,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轮胎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建议美国在现行进口关税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此案是奥巴马时代美国首起对华特保案,也是针对中国的最大特保案,可能导致其他国家和地区抵制中国产品。该案也是奥巴马对华贸易政策的风向标。202_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其在诉状中声称,从中国大量进口轮胎损害了当地轮胎工业的利益;若不对中国轮胎采取措施,到202_年年底还会有三千名美国工人失去工作。

1.事件源起

202_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中国轮胎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建议美国将在现行进口关税(3.4%-4.0%)的基础上,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美国调查程序,在8月7日的听证会后,美国总统将于9月17日前作出是否采取措施的最终决定。

2.事件进展 统计时间为202_年

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协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要求美政府对中国出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限制

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联邦纪事上公告启动对中国轮胎产品的特保调查。这是时隔三年多之后,美国又一次对中国产品发起特保调查,而且涉案金额巨大。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

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中国政府对此深表遗憾

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了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征收3年特别关税的方案,第1年至第3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35% 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证会,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这已是美方第二次就这一特保案进行听证

9月2日:美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

9月17日前:奥巴马将综合各方建议作出最后裁决 3.事件动态 案件通过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北京时间202_年9月12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白宫发言人罗伯特吉布斯说,对从中国进口轮胎实施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

此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中国产轮胎征收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幅度分别为55%、45%、35%。

4.中国反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_年9月13日毅然做出决定,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

据了解,近期,商务部收到国内产业申请,反映上述产品以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要求商务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中国一贯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美国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愿继续与世界各国共同行动,推动世界经济尽快复苏

三、其他实例

202_年中美贸易摩擦事件: 美国对中国:

1月22日 发起对江苏、陕西、香港的部分企业生产的碎纸机 部分流程制造业和部分含有相关部件产品的337调查

1月25日 发起对上海汉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移动设备键盘和触摸键盘软件的337调查

3月21日 裁定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水槽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 将对国内相关企业进行补贴 并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水草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4月30日 对中国常州凯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现行制动器发起337调查 7月7日 决定继续对来自中国、墨西哥和泰国的混凝土钢铁扎线展开反倾销调查 中国对美国:

1月25日 宣布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5月10日 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进口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5月31日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四氯乙烯发起反倾销调查

四、中美贸易相关问题处理对策

政府方面,应把握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经济与贸易发展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增长模式,在处理外需和内需的关系上,采取更加均衡的战略。政府要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在贸易壁垒制定的标准和规则方面,中国要有一席之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融入WTO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我们应加快制度的调整和创新,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贸易摩擦的制度因素。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实时跟踪一些产品的出口贸易情况,防止可能爆发的贸易摩擦。

企业方面中国加入WTO已经10年,中国企业应进一步熟悉WTO争端的解决机制并熟练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具体而言,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贸易争端、平息贸易摩擦的办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这个武器,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这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仅可以使东道国对进口的保护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还可以打开新的市场,将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降至最低。

利用利益关系解决贸易摩擦。当今世界,存在着一条公认的真理: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永恒的东西是利益。美国跨国公司加快了对华投资的发展,以利用中国廉价的智力资源劳力资源。对华经贸中的巨大的商业利益对美国一些行业和公司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意义。这种日益发展的对华利益集团将是中国可充分利用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

引用文献: [1]西安石油大学研究中美贸易关系问题 [2]百度百科中美贸易摩擦

[3]入世十年:奥巴马时代对华最大的轮胎特保案 .

[4]王威;;中美贸易不平衡及中美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2_年01期 [5]近一年中美贸易摩擦频发 9起“双反”案例一览202_年03月26日 财新网 [6]百度文库 中美轮胎特保案

202_级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201316020217

张宇

国际贸易法教学案例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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