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5号文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4-1024732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6 13:19: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诸暨市人民政府文件

诸政发〔202_〕79 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要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城乡统筹,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二、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四)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立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2_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和持有《诸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诸暨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对象,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2_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即:缴费档次的算术平均值,下同)计算复员退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财政补贴标准为10%。

(二)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通过银行按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账户管理

(一)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三)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待遇享受

(一)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每人,城镇居民70元/每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每人。今后随经济发展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2_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当年的缴费档次进行补缴,也可选择平均缴费额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按本意见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参保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按本意见参保并已在享受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意见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其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账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即: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实际费用及财政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享受待遇时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该标准今后由省里统一调整。

六、制度衔接

(一)与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时,凡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并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符合本意见参保条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要求参加本意见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意见实施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不足1年的应按年补差,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在老农保退保后按本意见重新参保。

本意见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计算到月。具体折算办法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关系转移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8%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本意见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意见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如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七、资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并建立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指导、管理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三)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四)其他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认工作,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户籍注销、外迁人员等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向社保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生存状况信息、参保对象中复员退伍军人身份和军龄、低保户的确认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参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工作。

(五)各镇乡(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增配专职人员,社区(村)要落实代办员。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

xx年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七、支付发放情况。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第三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展自查报告

按照市、县关于对18项民生工程自查相关精神,我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二、制度建设情况。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经办服务情况。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证,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参保缴费情况。202_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政府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五、信息建立情况。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操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操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基金管理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七、支付发放情况。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 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第四篇: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方案

平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202_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202_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我县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和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起始时间均从202_年7月执行。全县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居民养老保险适龄参保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与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做到“五个坚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县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本县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均可在其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一次性足额缴费。

县政府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所属成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民主决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补助标准和被补助人必须在村居(社区)显要位置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鼓励多缴费,实行分档补贴,缴费即补。选择1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600元—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享受城乡低保家庭人员(每户一人)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及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帐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自202_年7月始,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其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领取待遇时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的应补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中央、省、市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县政府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放流程进行支付管理。

(二)基金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在行政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老农保是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之前,我县原由民政部门经办、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下同),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参加老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与我县开展的地方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以下简称地方性新农保)的衔接。

此项保险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期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

1.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2.已经参加地方性新农保,女年满55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满60周岁时其基础养老金增发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但其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所有参加地方性新农保的人员,不再办理55周岁领取待遇手续,统一规范到60周岁领取待遇的制度上来。

3.已参加地方性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和新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县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九、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不包括财政补贴部分)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1.进一步加强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管理,具体业务由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经办。县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增加编制。健全行为规范、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完善各项工作业务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各乡镇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隶属乡镇机构改革后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每个乡镇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工作人员从现有编制人员调剂使用。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社区成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聘任专职协理员,每个社区至少1人。要有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由所在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管理和监督,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适当比例分担。

4.县财政按每个乡镇5万元的标准保证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经费,并每年按每参保1人(含领取待遇人员)补助2元的标准核拨业务经费,用于社区协理员的补助及弥补乡镇的办公经费,切实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建立领取养老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制度,民政、公安部门要把60周岁以上死亡城乡居民的名单按月通知人社部门,及时停发死亡人员的养老金。

在参保缴费方面,资格登记和参保人员保险费的收取,要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专职协理员负责,保险费存入社保专户,建立参保档案。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

在待遇发放方面,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由本人申请,社区专职协理员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审,县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审批,由金融部门直接发放到本人。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以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强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舆论宣传。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投保参保。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多领、冒领和骗取养老保险金的,除追缴相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处多领、冒领和骗取金额2-5倍罚款,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强化领导

创新举措

*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县位于**,辖*镇*乡、***个行政村,面积***平方公里,耕地**万亩,是一个典型的平原农业县。全县总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城镇人口*.*万。农业人口中,**—**周岁人口**.*万,**周岁以上人口*.**万。城镇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人口*.**万。

为尽快让全县居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国家优惠政策,*县县委、县政府抢抓历史机遇,坚持“早谋划、早安排、早启动、早实施、早见效”的工作思路,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倾力推进,于****年*月全面启动县内试点工作,并将其列入全县民生工作重点,积极动员各级各部门,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开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截至目前,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累计完成参保**.**万人,征收保险费****.**万元,参保率达到**%以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成参保****人,征收保险费**.**万元。****年*月*日,试点工作正式开展仅一个月后,我县实现了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集中发放。*月**日,省人社厅**等一行*人,对*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对我县试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县县委、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惠民利民

困难的情况下,划拨专项经费**余万元为各级经办机构配备了微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开通了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制定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县、乡、村三级立体工作网络在我县未列入国家试点县之前已全面形成。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我县按照“大投入、大范围、大规模、大声势”的宣传方针,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电视政策宣讲、结合电影下乡宣传等多种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了全方位、拉网式的政策宣传活动,累计投入资金**余万元,直接参与宣传活动****余人次,出动宣传车***余次,张贴各类标语*万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万余份,农村放映定影***场次,并组织***多名工作人员走村入户讲政策、算细账、做动员,做到了处处有宣传,村村有行动,很快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极大的激发了居民参保积极性。

五、创新征缴方式,实现当日入库。我县保费征收实行县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包乡镇、乡镇经办员包村、村协办员具体实施的三级捆绑责任制,并与银行签订了基金收缴合作协议,银行全程负责现金收缴,每天先由村协办员集中收取保费后,银行派专人专车协同县乡农保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定时逐村收取保险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基金不在协办员手中过夜。征收过程实行专人管理,专线负责,每名工作人员负责一个区域的基金核对、征收、汇总、缴存和入账,并实行逐级签字确认制,确保基金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