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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党校入党积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4-1009641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8:53: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建桥学院党校入党积

上海建桥学院党校入党积 极分子三级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统筹和规范校、院(二级学院)党校培训分工与衔接工作,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目的和指导思想

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旨在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了解党、认识党的学习途径,从政治上思想上创造入党条件。培训工作要按照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要求,组织开展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学习,以及对世情、国情、党情的了解和认识,明确党的要求及入党条件,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努力把党的先进理论内化为争取入党的先进行动,达到知党、爱党、信党的统一,努力在同学中发挥示范导向作用,成为优良学风、校风建设的骨干力量和党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培训任务及分工衔接工作

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已经形成党章学习小组、二级学院党校、校党校三级学习培训体系,分别由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职责及分工要求:

(一)党章学习小组:了解学生入党要求及表现情况,在组织学习党章活动中发现培养苗子

党章学习小组由党支部负责,在一年级学生中组织,主要对象是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入党申请人。

主要任务是:党支部通过辅导员或支部内党员组织,帮助入党申请人明确入党要求和努力方向,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联系群众工作等表现情况,发现培养苗子,为推荐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做组织准备。

主要组织方法:以申请入党学生为对象,以党章学习小组为单位,建立学习制度,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党员负责组织召集。主要学习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以学习党章了解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要求,明确入党标准和要求;二是介绍本校学生党建基本情况、组织培养工作体系和本党支部组成情况,指导帮助申请人了解如何联系组织、靠拢党的组织,如何争取进入学院党校、校党校学习提高,帮助他们明确找党和靠拢党的努力方向;三是指导要求入党申请人在专业上刻苦学习,在班风、学风上起表率作用;四是布置一些服务性工作,培养和考察其联系群众的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二级学院党校: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入党基本知识,掌握撰写入党材料,明确入党条件,提高争取入党的自觉性

学院党校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在各党支部确认和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组织培训。

主要任务:联系实际,深化学习党章、学习党史,进一步帮助积极分子了解党,认识党,提高争取入党的自觉性。重点学习内容是:一是党章总纲和第一章,包括党的基本纲领、指导思想、党的宗旨、党的纪律、入党条件等,掌握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革命和建设历史,认识中国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择改革开放的历史必然,努力成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入党积极分子;三是组织参观党的一大会址、钱学森图书馆等教育实践活动,感受党的艰苦奋斗历程,珍惜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果实,激发入党热情;四是指导如何写思想汇报等靠拢党组织的入党材料;五是配合党总支推荐参加校党校学习名单。

(三)学校党校: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培养发展党员质量

学校党校积极分子培训由党委组织负责。在各学院推荐的入党重点培养对象中组织培训。

主要任务:在学院党校培训基础上,重点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性党风党纪,从党性高度上,提高入党自觉性。主要内容:一是结合党面临形势任务,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邀请知名党建专家作世情、国情、党情专题报告,组织观看有关党建音像资料,引导积极分子以更宽广的视角,全面、客观了解党和认识党,包括正确看待党领导人民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挫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共产主义信仰;二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学习,进行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的教育,提高发挥先进性作用的自觉性;三是通过党校进社区等实践教学活动,提高联系群众自觉性和工作能力。四是联系实际指导撰写入党材料,重点是提高填写入党志愿书水平,确保培养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校党校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工作部门,挂靠党委组织部,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一个重要阵地。学院党校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前期培训工作。校党校对学院党校培训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服务、考核的责任。

(二)党委组织部是党委领导下开展党员发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并把入党培训和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党员条件组织培训,在培训中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把好党员入口关。

(三)各级党校工作人员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直接组织者,必须发扬奉献精神,注重依靠学生骨干的参与,发挥学生内在的主动性,以高度的党性观念和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每一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四)校、院党校加强协调,分别形成相对固定的开学时间和结业时间。校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开学时间一般稳定在上半年的三月中旬和下半年的九月底十月初之间,各学院党总支分别在上半年的二月底和下半年的九月上旬完成校党校报名工作。二级党校在总支领导下,分别于各学期的上半学期启动培训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

(一)学员条件

参加校党校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向党组织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并经过党组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一定党的基础知识,在班风、学风建设中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群众基础好,并列入培养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招生范围

校党校根据当年发展党员计划,结合各党总支实际分配招生名额。

各党总支根据学员条件要求,通过党支部推荐,党总支讨论研究确定,上报培训名单。第一学期新同学不参加校党校培训。

参加党校培训要经学员本人同意,并能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全程活动。各党支部要早准备,把选送校党校学习与制定培养发展计划结合,深入了解,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把好入口关。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直接进校党校学习。培训名单由院党总支、机关业务部门党支部讨论确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培训工作由校党校根据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各人具体情况组织实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能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全程活动的不推荐。

(三)学员录取

校党校根据分配名额,在认真审核各党总支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名单后,向学员发出培训通知书。

各学院党校招生,由各党总支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校党校招生办法进行。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一)教学计划

校、院党校都应当根据本规定培训分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校党校每期培训班时间跨度保证两个月到两个半月,主要教学活动集中安排在部分双休日或晚上等课余时间,学院党校培训时间可适当压缩和精减。

(二)教学内容

学院党校围绕党章、党史的基本内容组织教学。教学中可分如下专题讲授:

1、党章概述;

2、党的历史与四个选择(中国历史和人民的四个选择:选择中国共产党、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选择改革开放);

3、党的制度优势与理想信念;

4、入党动机;

5、入党程序和入党材料。

校党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情国情世情和党性党风党纪及党员条件为基本内容,教学中可分如下专题讲授:

1、世情国情党情与党的光辉历程,2、党的性质与入党条件;

3、形势与任务;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中国梦;

5、党的奋斗目标与理想信念;

6、入党与成才;

7、党性与党风党纪;

8、如何填写入党志愿书记等入党材料知识;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主要教材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知党爱党信党学习材料汇编写》。

(三)教学方法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力求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结合学校和学员实际,不断总结探索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通过报告会、讨论交流会、采访活动、观看影像资料、布置自学材料、知识竞赛、参观、总结等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与指导学员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锻炼相结合的形式,着力于调动学员参与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学员内在动力,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四)日常管理

学院党校由党总支指派有关教师或干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人应认真细致制订培训计划和组织开展党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员自我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培训班班长、组长,确定班组长工作职责。

校党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安排。各学院党总支选派一名党员班长配合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结业工作

(一)填写学员登记表

校党校每位学员在结业前要填写《上海建桥学院党校学员登记表》,字迹要端正,内容要真实。每期学员登记表由学院派出的班长收齐后,经校党校审核盖章,反馈学员所在学生支部书记或辅导员处,存入学生入党材料档案。

每一期培训班结业后,校党校要填写《上海建桥学院党校结业学员名单登录表》,归党委组织部存档。

(二)考核与评选优秀学员

考核每位学员在培训班学习期间的表现。考核内容包括学员的日常组织纪律情况、党校进社区等实践活动和自学活动参与情况、结业考试成绩等。经过各班民主推荐,组织部审定等程序,按培训人数6-8%的比例评选和表彰本期表现突出的优秀学员。

在各教学环节中,缺勤三次以上者(含三次)或综合考核不及格均不能结业。综合考核成绩评定后,反馈到学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

(三)颁发结业证书

校党校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举办以总结交流、专题学习竞赛活动、表彰先进为主要内容的结业典礼仪式,并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培训与培养发展衔接工作

(一)党支部了解党校学员表现

经校党校结业后,学员应当主动通过入党联系人向党支部提交学习总结汇报,也是一次向组织的思想汇报。各学院派出的培训班班长,及时把党校学习登记表及有关作业转报党支部或辅导员。党支部主动通过党校班长了解其党校学习情况,并通过入党联系人分别与各位学员进行一次专题谈话,对其进一步创造入党条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二)党支部落实发展计划

党支部结合落实发展计划及党校培训情况,召开党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讨论培养发展对象。对评选为优秀党校学员的优先列入重点培养发展对象,把培训工作作为一次重要入党考察。对培训学习不重视的不能作为培养发展对象。

第二篇:上海建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建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资金供给与学院发展需要的关系,财务监管和财务运行效率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预算管理、收支分离、严禁坐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院董事会统一领导下,日常办学资金由学院自主管理。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日常办学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单独设置财务账表,在学院院长的主持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由建桥集团统一管理;学院对违反有关规章或不称职的财务人员可建议建桥集团公司撤换。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学院必须在预算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按照学执行。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由各系、部门先行编制,然后由院长办公室进行汇总。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所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按经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标准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2、教学业务费预算编制:按 “ 条块结合、统一定额 ” 的原则进行安排,根据各系部承担学院教学任务及学生类别和人数,按定额标准安排预算支出。

3、行政经费预算的编制:公用经费如水、电、汽等公用支出按往年支出情况和本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4、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基础设施

改造等专项需求,提出专项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学院根据当年财力分轻重缓急进行安排。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学院收支计划及财务预算由主管副院长主持编制,院长审核签字后报董事会核准。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报请董事会审批和调整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学费、培训费、其他教学收入、科研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一)提供服务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因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各类收入。

1、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2、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三)销售商品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即学院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 院内各系、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活动,需要收费的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收费;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六条 学院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七条 学院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不允许坐收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 学院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科研业务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计算机网络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6、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管理费用,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为组织各管理学院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董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等。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外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列支,不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经费使用预算管理、预算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支出范围、标准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章事业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 事业结余是指决算收入与决算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预算结余的分配由学院董事会安排,分配方案在院董事会上制定和实施。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管理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1、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外,院内各系、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1、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2、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从个人工资中催扣。

(三)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和各种存货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清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2_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拥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电子电器设备、机电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设备、文印及通讯设备、家具教具、文体器材设备、图书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

(二)财务办公室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及学院财务总监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由学院财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五条 学院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交税金等。

第三十六条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院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十七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单位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不同性质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向投资人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资金情况表。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

上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建立审计制度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适合于上海建桥学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 海 建 桥 学 院 二○○六年九月二日

第三篇:上海建桥学院实习工作条例

上海建桥学院实习工作条例

沪建院教[202_]18号

实习教学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实习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知识。

第二章实习计划和实习指导书

第二条根据培养计划要求,实习计划由教研室制订。有关教研室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填报下个学期的实习计划安排表,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应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三条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四条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必须在学期放假前将下学期实习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给相关系,由系落实指导教师。

第五条实习指导书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教研室应根据实习大纲,认真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内容;

3.学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跟班劳动安排;

5.实习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在学生实习开始前,教研室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前往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

第三章实习场所和实习方法

第七条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指导书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指导书的要求;

2.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4.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八条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每组人数适当)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实习的方法。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指导书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各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九条去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的,由系统一安排。分散实习的,在安排时应根据上述原则,由教研室自行联系落实,报系备案。

第四章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实习带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较为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为了保证实习指导质量,刚毕业任教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应按25-30人/位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教研室必须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安排落实下学期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教研室申述理由,系主任签字方可。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作好一切准备。

2.组织实施并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厂方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厂校关系。

6.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院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院系报告。

第五章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实习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全校实习工作,由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实践教学管理中心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习的组织管理。各院系是直接组织和实施实习的单位,由分管教学的系主任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实习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并管理本系学生的实习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职责

1.审定各系制订的实习计划安排;

2.下达实习教学任务,检查各系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3.协调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4.检查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二、系部职责

1.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制订实习计划;

2.会同专业教研室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3.审定实习指导教师;

4.检查实习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5.实习前进行组织动员工作;

6.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系部内实习经验交流会。

三、教研室职责

1.填报实习计划安排表;

2.负责编写实习指导书;

3.选定实习场所;

4.选派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5.作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参加实习的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十五条各系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交待注意事项,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第六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六条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服从带队教师的安排和指导。

2.应按实习指导书、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尊重工人、技术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工厂或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4.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溜岗。有事须向带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5.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6.遵守实习的生活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按实习指导书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口试、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

第十八条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90-100分: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指导书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80-89分: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指导书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70-79分:达到实习指导书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学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60-69分: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指导书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60分: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指导书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出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十九条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违纪者补做实习期间的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自理。

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实习结束时,各系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回校后一周内将总结报告交实践教学管理中心。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实践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_年11月制订)

第四篇: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我校各级管理干部廉洁自律行为,依法管理,廉洁从政,进一步营造优良育人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管理干部为校、院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学生辅导员。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三条管理干部必须模范遵纪守法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校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校务、损害学校形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接受业务合作单位赠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

证;提供资金用于个人出国、考察或者收受回扣等其他好处;

(三)接受下属单位、部门和服务对象(包括接受学生及家长)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人事管理、科研学术活动、教学活动、党建活动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在教职工进修、岗位评聘、出国培养和评奖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

(三)利用职权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报多批经费;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弄虚作假谋取教学津贴、科研经费或其他劳务津贴;

(六)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操作程序,或给教师和有关办事人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教学考试、学校管理和学生入党、参军、评奖评优等工作,违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损害群众利益及学校的社会形象;

(七)利用职务影响在教师节、开学等节假日期间或其它场合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财物、礼包,获取不当利益,侵害教育肌-2-

体,损害正常师生关系,污染学生纯洁的心灵;

(八)在教学和学生党团等活动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向学生乱收费,违规操作;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调研、酝酿、沟通和讨论等规定的决策程序,直接决定重大事项;

(二)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三)隐满本人及下属发生的行风和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私自收费,私设“小金库”,进行制度管理外资金流动,侵吞挪用公款;

(二)指使下属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四)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五)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现金挪作它用(冲抵不能报销的支出或发放加班劳务费、奖金福利);

(六)在教材、设备采购中收受回扣谋私或用于职工福利或劳务费;

(七)部门或个人私自利用学校场地和设备向学生和社会收取服务费;

(八)泄露应予保密的单位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七条管理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组织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八条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政治纪律及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作风不实,虚报工作业绩;

(二)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及有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保障

第九条校院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结合分管工作,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加强廉政建设。

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强化部门内廉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坚持以防为主,教育为先,从严治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制-4-

度,不断提高廉政工作成效;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风带动机关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为营造清正廉洁育人环境发挥组织保证作用。

(一)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党委部署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干部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办事原则,勤政廉政,抵制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列入经常性的党内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恪尽职守,自尊自律,以高尚师德感染学生、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一条建立职能部门有效的廉政自查和督查评议制度 加强对机关人财物管理部门(包括组织人事、学生管理、招生、财务、物资采购供应、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部门)的监督,把廉政建设列入每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汇报主要内容之一。结合总结考核,相关部门要进行廉政专题自查和汇报,校纪委进行评议和检查。

(一)主要自查内容:各有关部门以本若干规定为重点,对

照检查有关党风廉政、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和学校权益问题,总结本部门廉洁从政风险点防患工作,开展以防为主、教育为先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二)聘请师生代表为机关评议员。建立开门评议机关党风廉政机制。结合考核工作需要,聘请师生等方面代表为党风廉政评议员,负责监督评议机关部门党风廉政、岗位履责、机关作风问题。评议员结合机关平时服务监督,征求有关师生意见,考核期间填写学校下发评议意见表,逐步在机关形成"为师生办事、请师生评议、受师生监督、让师生满意"的工作导向。

(三)校纪委检查反馈评议意见。在部门自查和群众评议基础上,校纪委通过分管校领导向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反馈评议情况,推动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廉洁自律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认真执行本规定,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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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上海建桥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精)

上海建桥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密切学校同广大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我校来信来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参照市教委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校长信箱》、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以下简称信访)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是学校群众信访的受理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二、信访处理

(一)信访件和重要信访件

信访人通过各种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记录载体称为信访件。其中,凡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民办高校党工委等领导批阅或由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件为重要信访件。

(二)来信处理

1、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来信(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单位转办的来信和学校领导、各处室直接收到的来信)统一登记编号,审核拟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及流向,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校长办公室对信访事项提出处理要求和时限,并及时转交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处理。重要来信的处理先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校领导阅批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转交承办单位(部门)阅处。

2、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校长办公室转交的来信后,应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写处理意见。对于重要来信,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加以调查,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转交不当的来信,承办单位(部门)应在接到转办信2日内退回校长办公室,不得自行转送。

3、承办单位(部门)处理完来信,应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阅签后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审核、拟复、统一以上海建桥学院名义答复来信人,原信由校长办公室归档。重要来信处理完毕,校长办公室应及时报送校领导审核。凡以上海建桥学院名义对外或向上级部门报送的信访情况报告,需经校领导审阅、签发。对答复不当的来信,校长办公室应要求承办单位(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听取了解情况或予以协调。

4、来信原件、来信处理单、以及信访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原件等在信访处理结束时均需统一归还校长办公室归档。

(二)来电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电,首先由接听人员询问了解基本情况,来电接听人员要热情、耐心听取来电陈述,对能答复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解释。信访来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来电由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按信访件处理,必要时应报送校领导阅示。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重视来电接听和处理工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接听群众来电,执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属于本单位(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来电,应及时给予解答。如是一般性咨询,由接听人员负责解答,如接听人不能解答,必须告知来电人可以解答的个人或部门的联系方式;如为投诉、反映情况、信访,需统一转至校长办公室,由专人接听解答。

(三)来访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校长办公室应有专人接待。接待一般要安排在接待室或合适的接待场所。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事项需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或直接答复,或转告来访人来访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或请来访人提供详实的材料按信访件运转处理。凡遇集体上访,校长办公室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置,应要求有关责任归属部门负责人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重大集访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网上《校长信箱》、电子邮件来信处理

对于采用网上《校长信箱》以及电子邮件形式的来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回复,并参照信访件处理办法处理。

(五)信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件的处理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般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转办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校长办公室收到的信件,一般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来信人复告受理情况(匿名信、举报信除外)。

三、信访督察督办的要求

1、凡是重要的信访件、联名信或者紧急问题和集访事项一律由校长办 公室负责接待处理。涉及相关部门、系部的,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共同研究处理,处理意见经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信访人。未经同意,擅自答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2、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重要信访件、联名信或者紧急问题和集访事项处置的督办查办工作,督办查办工作的重点是信访件办理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校长办公室对督办查办的信访件和事项要登记,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办理并答复,督办查办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由分管领导及时协调、处置。

3、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信访工作的分管责任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访件的处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制度》(沪建院办〔202_〕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建桥学院党校入党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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