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租车辆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之事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 车型,根据乙方用车需要,随时调用甲方车辆,按照乙方指定的线路和时间安排为乙方提供用车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用车单据,并保证数据填写完整,用车客户签字真实,乙方按每车 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注:每车包含100公里燃油费,超出一公里加收乙方 元燃油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认真检修,确保车辆车况良好、运转正常、清洁卫生、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且合法手续、车辆的各项保险齐备。
2、甲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准时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如途中遇堵车或其他特殊性事件不能及时到达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负责人。
3、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超速,不超员,保证安全优质、高效快捷服务,甲方保证乙方用车顾客的乘车安全,运行计划中因车辆或驾驶的原因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4、严格落实乙方各项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变服务车辆及服务驾驶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车辆,甲方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负责人;如遇用车人临时增减用车时间的情况,甲方也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负责人。
5、甲方驾驶员不得向用车客户透露用车信息,不得私下与用车客户联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结算方式按时向甲方结算车辆服务费。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驾驶员服务期间携带派车单,并优质服务乙方用车客户。
3、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乙方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强迫、要求驾驶员做不利于安全行驶的行为,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服务,每发生一次,向乙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超过三次,乙方有权终止解除协议。
2.用车服务过程中,甲方驾驶员如遇投诉等事件,乙方有权终止解除协议。
六、其它约定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承租方(乙方)
经办人签字: 章: 盖 章: 话: 电 话: 年 月
出租方 经办人签字: 盖
电
日
第二篇: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司车辆资源,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秩序规范,本着快捷安全运行、合理节约开支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租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为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本部和分公司车辆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分公司租用车辆需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五条
各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在需要用车时,应及时将情况向行政部和综合部汇报,详细说明用车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本部需到重庆主城九区以外区域和分公司到部门所在县市以外区域参加公务活动的用车,需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七条
外租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确因公司自备公务车辆资源存在不足;(二)必须是用于公司指派的公务活动;
(三)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经公司总经理特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所有外租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禁止使用黑车及手续不齐全车辆(如:无牌、无证、套牌、假牌、假证、未年审等)。
第八条
所有外租车辆需属正规运输单位所有,禁止同私人达成租赁关系。第九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驾驶技术和较强的紧急情况处理经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交警部门没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条
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技能,无条件服从调度。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禁止与外租车辆驾驶人员发生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关系。第十二条
外租车辆由公司行政部和分公司综合部按公司《采购控制程序》和《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评定合格供方并签署书面租赁合同,禁止口头约定。尽量保持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景区外租摆渡车辆
(一)
景区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应及时将情况向综合部汇报,并提出接待计划和用车申请。
(二)
景区旅游旺季期间,综合部指派专人在每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天18:00-20:00,观察场镇街道人流量,并将情况汇报综合部经理。
(三)
综合部经理同景区管理处主任沟通景区内部车辆能否满足游客转运需求。对景区自备摆渡车无法满足转运需求时应外租车辆进行转运,其它时段禁止外租车辆。
(四)
由景区管理处提出租车申请,综合部审核,景区经理批准。(五)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外租其他车辆
(一)
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人员、人数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
(四)
综合部联系合作供方,并对其合同约定履行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私车公用管理
(一)需外出人员外出前到行政部或综合部领取《用车申请表》,真实客观填写各项目;
(二)部门经理或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同意确认任务和线路;(三)行政部经理或综合部经理审核批准;(四)将《车辆派遣表》作为报销附件。(五)其他规定
1.外出办事应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2.私车车主擅自借车与他人外出办公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全由私车主自行承担; 3.违反本制度前提条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概予公司无关;
4.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使用部门或车主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驾驶员,并报行政部或综合部备案。第十六条 费用标准
(一)私车公用外外租车辆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标准 1.油料费和磨损费:公务用车的油费由公司承担;
A.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干道):油费0.7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1元/公里;
B.普通公路(含乡村公路):油费1元/公里,磨损0.4元/公里,合计1.4元/公里发放;
2.停车费和通行费:外出办公停车费和通行费由公司承担,凭票报销。3.其他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费用报销
(一)合同约定外租车辆按公司费用报销流程执行;(二)私车公用费用报销
1.私车公用车辆出车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写启用里程数和回到公司里程数等内容,把审批表交回行政部或综合部经理审核私车公用的公里数;
2.驾驶人凭经审核后《车辆派遣表》和报销凭证、正式发票等到财务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报销;
3.如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填《用车申请表》,无审批完整的《车辆派遣表》,财务不予报销。
附件一:《用车申请表》 附件二:《车辆派遣表》
第三篇: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xx公司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租车辆的管理和核算工作,提高外租车辆的使用效率,充分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际支配人包括车主、承包经营车队。
第四条 车辆租赁程序:机务安全部根据审批的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车辆,内部调整,在公司内部无法调整情况下, 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联系外部市场,择优确定合作方并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特殊情况下可由机务安全部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租赁。
使用单位车辆租赁申请须提前至少7个有效工作日提出,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机务安全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单位机料部门(以下简称“机料部门):负责车辆租赁计划制定、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处罚决定、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三)使用单位用车部门(以下简称“用车部门):负责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台班统计。
第二章 车辆要求
第六条 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第七条 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臵,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 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 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应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车箱,同时自备面积大于车箱面积的保温油布,车箱尾部施工标志放大字必须规范、醒目、车身颜色为工程黄或桔红色。
第十条 车辆配备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有B照以上(含B照)资格和5年以上(含5年)的驾驶经验。
第十一条 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三章 安全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租入后,机料部门应对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学习。每月应对车辆组织不少于一次车况抽查,每季度应保证对所有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检查内容以《办法》中第七条、第九条车辆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的须限期整改。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参加本公司的营运活动。
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学习、车况抽查由各二级单位机料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如发现伪造资料、弄虚作假或未按办法执行,涉及人员处以5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车辆在租期间,需本单位职工临时代驾车辆,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机料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安排正式驾驶员代驾。
第十五条 车辆在自有油库加油时,应自觉排队,加油过程中发动机熄火、驾驶员及随车人员禁止明火、吸烟、打手机。
第十六条 车辆在租期间,严禁车辆私用现象。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安排车辆用于与本公司无关的运输活动。如发生车辆私用情况,一经发现核实,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处以车辆私用期间租赁费用二倍罚款,同时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所涉及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纪律处分。
第四章 行驶、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上下地磅、倒车、进出拌和站,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车辆进出收费站时,应减速慢行,主动出示通行证,服从站区管理办法。严禁与站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无理取闹。
第十九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应清洁干净,装料前须在车厢侧板、底板涂刷一层薄的油水混合液,不得有余液、余料积聚在车厢底部。
第二十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在拌和楼排队等侯期间,应服从拌和楼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排队秩序,依次装运好沥青混合料、过磅、系好保温油布后,立即驶往指定地点,不得逗留延误时间。
车辆过磅时,过磅人员应在料单上注明过磅时间,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在磅单上注明到场时间。
第二十一条 运输沥青混合料车辆途中匀速行驶、尽量减少颠簸和急刹车,防止沥青混合料离析。途中不得私自停留,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天气、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行驶,则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第二十二条 运输铣刨混合料车辆车箱应密封严密,按指定地点倾倒铣刨混合料,沿途杜绝发生抛、洒、滴、漏现象。
第二十三条 车辆如途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驾驶员在采取措施同时应及时通知用车部门。如车辆运输沥青混合料,则车主须采取应急措施将沥青混合料送至施工地点,混合料到达现场后,现场质检员检查确认温度合格
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租期间,车辆应按时、按量、按指定地点完成工作安排。严禁发生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服务质量差等行为。
第五章 作业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到达施工作业区时,应提前减速,打开转向灯,严格遵守“斜进直出”原则,驶入施工作业区,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依次停靠在指定的区域内,车辆驶出施工作业区时,驾驶员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按照现场人员指挥驶出施工作业区。
第二十六条 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停车等候时,驾驶人员应在驾驶室内或车辆附近等候现场工作安排,禁止擅自离岗、脱岗、串岗。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施工作业区内,严禁随意逆向行驶、随意倒车、私自转弯和调头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员在施工作业区内,车外活动时,必须规范穿着反光背心。
第二十九条 沥青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配合设备卸料时,应规范操作,服从现场指挥,尽量避免将沥青料洒到设备料斗外。卸完料后,将车箱内残料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六章 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为车辆办理的高速通行征,用于本公司生产活动。车主领取时,每张缴纳押金500元。车辆退租,通行证缴回后退还押金。
第三十一条 通行证在车辆租赁期间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严禁套用、仿冒。
第三十二条 严禁车主利用通行证进行非本公司运输活动。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用车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量统计工作,控制租赁费用支出.不得签人情班,如发现不按实际工作时间统计,少干多计,经发现核实后,对该车辆停止租赁,并不得在公司范围内继续使用。对统计人员处以多计金额二倍的罚款,同时视情节及影响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对统计
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机料部门认真做好车辆工作量校核和应付费用结算统计,工作量校核及结算统计坚持日清月结的原则;统计数据每半年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机务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用车部门工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短时(至少2天)停租车辆,需通知车主并记录停租原因,同时反馈给机料部门。
第八章 车辆处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料部门是车辆处罚的职能部门。用车部门对车辆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给机料部门,机料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违规行为调查,查实后结合《办法》做出处罚决定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 根据《办法》,对违规车辆或驾驶人员采取以下车辆处罚管理实施细则:
(一)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车辆限期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租用;
(二)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中 “车况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及影响,可处以警告或50元~200元罚款;
(三)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办法》第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五)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六)违反《办法》第十八条,处以100元罚款;同时责成责任人向站区人员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违反《办法》第十九条,处以50元罚款;
(八)违反《办法》第二十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2000元罚款;其中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在拌和楼排队时发生“不服从管理,恶意扰乱生产秩序”的情形,予以2000元罚款,并处以停运7天的处分。
(九)违反《办法》第二十一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车辆予以退租;
(十三)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四)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五)违反《办法》第二十七条,处以100元罚款;(十六)违反《办法》第二十八条,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违反《办法》 第二十九条,视其情节及影响,处以警告或50元~500元罚款;
(十八)违反《办法》第三十一条,视其情节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十九)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予以退租,同时扣除通行证押金;(二十)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安全性能下降,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予以退租;
第三十八条 对车辆违规行为作出以上处罚基础上,由车主对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罚金、通行证抵押金、赔偿金由车主上缴至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开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其它部门无权收取。
第九章 附则
(一)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机务安全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___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___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___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___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___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___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___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___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___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___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___人,可以增加___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___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___公里的,可以按照每___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___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______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外租车辆管理规定
Xxx公 司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租赁车辆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租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指公司为满足各部门日常用车需要,通过社会租赁形式取得其使用权的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车辆租赁程序: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上交总经理处讨论,获得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车辆租赁申请中须注明车辆使用时间、地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使用性能参数)和数量。
第五条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车辆租赁申请审核,外租车辆选配、租赁合同 拟定、租赁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执行监督。
(二)使用部门:租入车辆验收及调配、车辆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租赁费用结算统计及校核、管理办法落实执行。
第二章 车辆要求
第六条 车辆必须经公安机关登记注册,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里程表和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八条 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车、保险卡相符,配备三角牌、灭
1火器、备胎及随车工具等。
第九条 车辆验收时车主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单、第三者商业保险单及复印件。
第十条 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或者车况不良的车辆不予租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租入后,使用部门应对车辆按照《办法》第二章进行检查。每月应保证对车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车况检查。对于检查出存在性能下降、具有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车辆整改期间,禁止使用。车况检查由使用部门建立独立台账,具体内容须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车辆在租期间,严禁发生车辆驾驶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车辆在租期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原则上任何个人(包括车主)不得私用,如遇特殊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在生产、生活场区内行驶时:
(一)无限速标志的道路,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二)交叉路口、进出厂区、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恶劣天气,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三)加油站、倒车、施工现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十五条 车辆行驶期间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租赁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七条 车辆租赁期间的车辆保险、年检、常规保养等由出租方办理,也可由出租方与使用部门协商委托使用部门办理,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 车辆租赁期间的维修、更换零件等费用,由于承租方责任造成的,由承租方承担;由于车辆正常使用损耗造成的,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租赁期间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承租方承担。车辆由车主本人驾驶的,由于个人(包括车主)用于私事产生的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使用人本人承担。
油费标准:不统一办理油卡,凭发票按实报销,非工作范围内的油票不予报销;车辆用于大中修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20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4000元,用于新改建工程监理办的,平均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年累计不得超过21600元。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章(闯红灯、超速、不系安全带、违章停车等)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处理,费用不予报销;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违章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处理,费用凭发票报销,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承担:由于驾驶员主观原因造成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保险公司付赔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由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付赔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