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定稿)
关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概要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二)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在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建立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长以及各项事业取得的进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进行了多次改革。
目前我实施的计税方法是在202_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下午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根据决定,从202_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通常称为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每月202_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在税率方面,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制度,分为几个大类: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得独资和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和股利所得等等,不同类别所得按不同规矩来征收。
(三)现行个税征收制度的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应是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因此,量能负担公平原则应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课税原则。在202_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要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关统计显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社会上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近年来中国个税起征点有过几次调整,从最早的800元到1600元,再到202_元,又到现在的3500元,已经有了很大进步。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如今工薪阶层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起征点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越少。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2_元,那么纳税人数约可占工薪阶层的23%,而如果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2500元,那么23%的纳税人数有可能就会变成18%或者更少,这就违背了税收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就是“普遍纳税”的公平原则。纳税人越少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越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国民意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仅仅从这个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低收入者免征个税而高收入者却大量的脱逃税款,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这是有违个税设置的初衷的。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弊比较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已婚夫妻双方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未婚单身者则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缴税,并且对抚养子女或者瞻仰老人采取差别征收。这则使得征税及合理又公平。在个税起征点上国家也应该在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使得更多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减轻目前工薪阶层家庭的生活压力。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1、减缓通货膨胀下家庭生存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的同时,住房、医疗、教育支出也快速增长,再加上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也步步紧逼,使得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举个例子,一企业中层,每月收入2万元,每月应缴纳的社保部分为2103.84元、个人所得税2594.04元,最后的税后月收入为15302元。单从这个数据来看,他可以比较舒适的生活。可如果再承担子女的费用,家庭住房、基本生活的开支,每个月也所剩无几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
2、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与以个人为单位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按照个人收入叠加,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 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这种课税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一定的费用扣除之后征税,可以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即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的难点
1、家庭人数的界定
我国的核心家庭与西方的核心家庭结构不完全一样,即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包括夫妻双方及孩子。一般很少有几代同堂的情况,这样以家庭为单位比较容易设计税率水平,因为家庭结构基本是同质的。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至少存在3种结构:三口之家、三代同堂的家庭、四代同堂的家庭。这些都是设计“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时所应考虑到的。但这些差别都是技术问题。
2、扣除项目及标准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其扣除标准中应该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但由于家庭成员的情况差别较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其基本生计费用如何合理扣除是一个既涉及公平又涉及效率的问题。
3、家庭收入的统计与检测
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人们的收入来源也日趋多样化,并且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税务部门要完全准确掌握家庭收入难度很大。家庭收入不能准确掌握,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也就不能做到量能负担,实现个税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这一问题实际上已存在于目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只不过在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又增加了汇总的难度。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条件
(一)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全面登记,依法扣缴,并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并进行分析其扣缴是否正常;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
(二)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
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记录系统和家庭收入记录系统以及个人信用记录,个人家庭信息不透明等复杂的情况使得我们的个税改革困难很大,但是不改革的话,长久以往个税制不仅不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反而会更加拉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的动荡。另外个人及家庭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因此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加强和先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打击偷逃个税行为。
(三)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稽查队伍。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良好的处罚机制使偷逃税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处罚,让任何偷逃税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从利益机制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逐步培养纳税人积极主动纳税的意识
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上的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使偷逃税者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逐步改变我国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大部分公民体会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大的层面上是惠及千家万户,从小的层面上也能让大部分纳税者感受的税收代给自己的实惠,愿意成为纳税的一员。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家庭课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项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新型的纳税主体模式比现行单一的以个人为主体征税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更能充分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2] 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2_,(5)[3]刘雄飞.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J].池州学院学报,202_,(2)
[4]陈香珠.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2_,(6)
第二篇: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我见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我见
202_-5-12
摘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家向“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从而应逐步完善相应配套条件: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为单位,税改方案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基于各国不同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量能课税的原则。
202_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编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专家向“十二五”规划提出建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在接受采访时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再富,穷的再穷”。他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指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体制有很多缺陷。征收机制是通过工作单位在工资发放单位代缴的,并没有考虑每个人实际负担的人口,一部分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偏高。“我们还有些征管的漏洞,可能有一部分人并没有缴足个人所得税。这是我们下一步个税改革的主要方面。”此外,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关于税收制度改革的专题调研报告中建议,适当提高居民生活费用扣除标准。由此可见,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下面谈一下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浅显认识。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以个人为单位对纳税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家庭是一个经济整体,共同从事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负担。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家庭经济负担对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起着制约的作用。家庭经济负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为此要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就必须对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了解,而不应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割裂开来考虑,否则,就会形成“穷人纳税,富人避税”的不公正局面。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分析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方向,与以个人为单位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家庭课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在实际计算过程中按照个人收入叠加,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
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这种课税模式的优势在于将家庭的综合所得在进行一定的费用扣除之后征税,可以考虑到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即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条件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
这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也能保证纳税人税负公平的有效实现。目前,我国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对普通工薪阶层的课税明显重于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况且,税率档次过多以至于收入来源单
一、收入少的纳税人比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了更多的税费,从而导致了税负的横向不公平。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可尝试将九级税率档次减为五级,即5%、10%、15%、25%、35%,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左右。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以及全国各地物价与生活水平的不同,“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税制。税收“物价指数化”可以根据物价的变动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建立起弹性税制,以便剔除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影响;然后再根据各个家庭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进行成本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个人特许扣除后,计算出合理的纳税所得额。
(三)加强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得以界定,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对税源进行控制。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从源头上防范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税号机制,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依托个人的身份证号进行登记,一个人终生用一个税号,建立准确、完整的纳税人档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四)完善税收征管方式
1.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实现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各级政府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带头实施,足额、及时代扣代缴,做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模范;实行代扣代缴单位登记制度,各单位要全面登记,依法扣缴,并与税务部门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加强代扣代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建立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并进行分析其扣缴是否正常;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
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实践证明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2.建立健全税务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网建设
在税务机关外部不断增强部门合力,构建起日趋完善的协税护税体系。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与财政、工商、海关、安全、公安、银行、证交所等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不能实现信息共享,而使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出现大量税收漏洞。可见,税收的征管不能只局限于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系统,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是当务之急。
3.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由于纳税过程繁琐和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的有限性,多数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交纳税事宜方面难以自行完成,急需设置一个简明高效的税收管理机构作为纽带。而税务代理制度的推行,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4.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建立一支具有权威性、拥有相应技术手段的稽查队伍。在税源集中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所或分局专管个人所得税。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借助法律武器,采取强制措施,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等不法行为,最终实现纳税人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良好的处罚机制使偷逃税行为及时地受到应有的处罚,让任何偷逃税行为都变得不划算,从利益机制上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要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偷逃税的成本提高,大于偷逃税的收益。对偷逃税者制定公开详细的处罚措施,尤其是对一些偷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提高纳税人被稽查的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家庭课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这项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新型的纳税主体模式比现行单一的以个人为主体征税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更能充分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可行。
参考文献:
[1] 宋振国.西方国家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2_.[2] 杨卫华.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路在何方[J].中国税务,202_,(5).[3] 陈业宏,曹胜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法学杂志,202_,(5).[4] 陈香珠.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2_,(6).[5] 刘雄飞.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分析[J].池州学院学报,202_,(2).[6] 薛俊庆.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N].半岛都市报,202_-08-25(A43).作者:唐蕾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_年第8期
第三篇: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工财(202_)19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便于我校广大教职员工进一步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规和政策,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通知》(穗地税发[202_]64号)(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关于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酬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否则,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1.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人员签定协议);
2.证明当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二、关于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必须签定合同和存有考勤记录,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教师讲课酬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建议各单位应根据教师的授课情况,每月预发教师部分讲课酬金,达到每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均衡,以便解决教师讲课酬金因学期末集中发放而造成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的问题。
四、关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及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请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我校聘用人员自行申报纳税。
凡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的个人月总收入超过1600元的我校聘用人员,请在当月的30日前,自行到本人聘用单位(任何一处都可以)或财务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同时缴纳税款。
网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含成教二部)、公开学院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负责收集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和酬金的本单位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和编制汇总表,并于每月25日——30日将汇总表和税款送财务处,以使学校及时缴纳税金。
学校合同工、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其聘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请聘用单位按月编制本单位合同工、临时工个人所得税汇总表,并于每月的25日——30日将汇总表和税款送财务处,以使学校及时缴纳税金。
五、关于做好扣缴义务人工作的问题
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请各单位务必做好扣缴义务人的工作。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业务问题通知》(穗地税发[202_]64号)(注:详见交通学院网页下载区)
华南理工大学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我国于1980年9月颁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其后又历经1993年10月、1999年8月、202_年7月、202_年9月四次修订,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第三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调节公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加强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存在多样性和隐蔽性。而经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条例》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突出表现在有些立法不够切合当前实际,税法规定不够严密,对收入控管薄弱,新形势新情况相关政策配套跟不上,征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同时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已显得尤其重要。下面本人就从当前个人所得税管征现状进行剖析,并谈谈一些解决办法。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原则上讲,收入高,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约占一半;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到10%。
2、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与过去社会公众不知税法、不懂税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广泛的宣传和培训,现在大部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了解或主动了解税法,但却主观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中国可能是世界上做富人成本最低的国家了,大家都不会问你缴税了吗?好象你只要有钱成功,理所当然地接受公众的尊敬,而且富人总是最有话语权,大家都着急和你做朋友,甚至还有人给你献计献策帮助你逃税,以此获得你的好感。
3、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而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 2 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富人的财富与纳税额显然是不成比例的。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二、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
1、我国公民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而与外国人纳税光荣的观念相比,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人愿意把已经进入自己口袋里的钱再掏出来。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 3 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只要有操作的空间,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3、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4、处罚制度执行不力,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骗税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5、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 4 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过问。应该说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6、税法界定模糊和有欠合理。一是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二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收不完全。又如个税的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因此,有可能造成部分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而使个税难以如实征收。再如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致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望相勃,这从客观上促使逃税情绪的产生。
三、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收入。将 5 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入性质界定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等,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2)调整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就税率水平而言,应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产生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的偷税动机。按照混合所得税制模式,我国目前仍可实现累进制和比例制两种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程度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以不超过六级为好(即最高税率不超过30%)。
(3)减少免税项目,扩大税基。现行税法中关于津贴、补贴、奖金、中奖等方面的免税优惠应予取消,对残疾人和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等的减免优惠可通过特别扣除来解决,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4)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建议调整为4000-5000元。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多数国家分为五大类: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别扣除、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税前扣除要确保纳税人本人和所扶养对象的基本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扣除标准宜由3500元提高到4000-5000元。另外,对一些纳税人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可予以照顾,给予特别扣除;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也可适当增加20%-50%左右。
2、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一是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二是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三是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 6 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广告市场演职人员和投资参股企业的个人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和利股分红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是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五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六是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其中简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惩罚手段是建立记录并予以公告。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逃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七是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在我国要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八是奖励诚信纳税。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九是借鉴税收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公民纳税与个人利益相联系,比如依法纳税的公民,在养老和医疗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3、实现数据资料一定范围内的共享。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税护税作用,形成治税合力,才能收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税部门一方面要和工商、银行、海关、司法、房地产、证券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建立经常联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个人有关收入、财产的资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门了解个人储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资金往来情况;向工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有关资料;向证券部门了解各类有价证券的转让及股息、红利支付情况等。另一方面地税部门内部也要在制度上确定协调与沟通的具体办 7 法,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各自为战的不良倾向。
4、建立并积极推行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帐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2_年实行,但只是初步,还很不完善。每个人建立一个实名帐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帐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第三,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5、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以中介的立场,按照税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应纳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诚实纳税,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纳税人尽可能少纳税款。因此作为独立的社会服务机构,税务代理受到征纳双方的欢迎,能够发挥沟通信息和协调双方关系的作用。今后要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真正实现税务中介机构社会化,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双方的信息交流。
6、切实加强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管理。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外经济往来及人员交往会大量增加,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督促其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五篇: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范文)
关于明确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2_〕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局于202_年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2_]121号),明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纳税。因此,对于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文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202_〕174号
淄博、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现金以外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淄地税发【202_】71号)、《关于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请示》(东地税发【202_】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示中反映的主要情况是胜利油田及齐鲁石化系统实施住房补贴集中管理,将按月提取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存储,参照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计算利息,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提取使用住房补贴,以及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返还住房补贴。上述做法是将按月随工资薪金发放的住房补贴改为集中管理,有条件提取使用,其实质属于“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_】183号)“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等有关规定,上述采取以个人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范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